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聂树斌案看冤案的形成与预防
刑事冤案的成因与预防——以聂树斌案为视角一、聂树斌案过程: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995年,因被怀疑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5日,因复查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决定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目前,聂树斌案的复查工作任然没有结果。
虽然侦查机关排除了王书金是聂案的真凶,但是从聂案的卷宗及现存证据来看,仍然疑点重重,无法确实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的情况下如何判了一个人的死刑。
现存的证据迷雾重重,让人对于聂案持怀疑的态度,一共有以下的疑点:疑点一:多次出现的花上衣是否为同一件?李树亭认为,在聂树斌案中,花上衣至少曾经出现6次。
1、根据被害人父亲陈述:当年破案期间,专案组曾三次到其家中,第一次拿走了被害人的照片,第二次拿走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后来多次索要却并未归还),第三次又拿了一件花上衣和一件花裙子让他们辨认,他们回答说不是家人的,不知道是谁的。
2、根据孔寨村村民段某某陈述,当年办案人员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段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3、根据聂树斌母亲张焕枝陈述:当年办案人员也曾让她辨认过一件花衬衣,张回答说不知道是谁的。
4、王书金案件在河北省邯郸市中级法院开庭时,张焕枝进入法庭旁听,休庭后称检方出示照片上的花上衣,与当年办案人员让其辨认的花上衣不一致,并质疑检方证据做假。
5、根据《青纱帐静悄悄》记载:1994年8月5日聂树斌在游荡中,从张营村梁某家门前三轮车上顺手偷走一件半袖上衣,缠在车把上。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
2017高中时事作文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7时事素材:聂树斌案道出司法领域血的教训2016年12月2日,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该案时间跨度长,从1994年到2016年,历时22年。
案情复杂,一波三折,1995年3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和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两天后,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然而在2005年,案件出现了转机,2005年1月18日,河南荥阳警方抓获了一个叫王书金的男子。
他交代,1994年在石家庄市郊区孔寨村附近给一家工厂装暖气管道时,奸杀当地一康姓女子。
随着媒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的报道,聂树斌案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5年3月15日,聂树斌母亲张焕枝正式委托律师代理聂树斌案的申诉事宜,开始走上漫漫长路。
一直到2016年12月2日,11年的上访申诉等待终于换来了儿子的无罪判决,归还了司法保证人权的正义性。
消息一经报道,舆论哗然,立刻引起社会热议。
主流媒体也发表了评论,12月3日,人民日报以《正义永恒提振依法治国信心》为题评论认为,聂树斌案无论从案件发展的戏剧性、复杂性、特殊性看,还是从纠错过程的时间长、难度大、关注多看,聂树斌案都堪称中国司法的标志性案件。
同日,法制日报也以《聂树斌案改判,正义没有缺席》为题发表评论。
聂树斌案再审改判最直接的意义是还了聂树斌及其家人一个公道,最终实现了个案正义。
再审改判聂树斌无罪,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抚慰聂树斌亲属的伤痛。
那么,作为司法人员,在这其中要吸取哪些深刻教训呢?根据法负责人的说法:一是要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尤其要高度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要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环节,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方案】聂树斌侦查工作方案
【关键字】方案聂树斌侦查工作方案篇一: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杨汉卿:聂树斌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XX-05-06 09:02:19)转载▼分类:晨光案例从侦查角度分析,NIESHUBIN不是康女被害案作案人广森律师杨汉卿按:XX年4月29日,山东高院针对NIESHUBIN案申请举行听证会,公布了部分信息,近日,杨金柱律师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公布了NIESHUBIN案件部分案件原始材料,作为一名曾从事公安侦查的刑事辩护律师,仅就NIESHUBIN案已获取的原始证据材料,重点对NIESHUBIN是否本案的真凶,发表法律意见。
至于王书金是否是本案的真凶,本文不作任何法律上的探讨,以探讨王书金是否为本案真凶,来否定NIESHUBIN是否是本案作案人,本律师认为,无直接联系,除认定王书金为本案真凶。
本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依据是1994年-1995年当时本律师在公安机关时,侦查办案做法、分析判断证据的依据等,与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无关。
部分证据内容因不清楚,本律师仅根据能够认清的内容进行分析,本文记述内容与原件不一致的,以原始卷宗为准。
一、案件的主要证据内容及法律分析1、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记载内容:报案时间1994年8月10日,康父报案,康女8月5日下午下班后失踪,8月10日下午发现康女衣物,11日上午11时发现康女腐败尸体。
记录发案时间:1994年8月5日17-18时,领导指示时间为1994年8月11日。
填写时间空白。
广森律师注:此立案报告表,符合1994年期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立案法律文书,但请注意表认定的案发时间为:8月5日17-18时,发现尸体时间为8月11日上午,领导批示立案侦查的时间是8月11日。
2、刑事案件破案报告表记载内容:罪犯NIESHUBIN,男,汉,工作单位冶金机械厂。
8月11晶杀人案发后,我局组织开展侦查工作,专案组成员在侦察时,群众反映周围有一名男子经常出现,有流氓盗窃行为,专案组人员组织打现行,9月23日下午六时,将此人抓获,经审讯NIESHUBIN供述用事先盗窃的女式上衣,将康女勒窒息强奸逃跑,以上犯罪事实,证据确凿,该供认不讳,此案件大白。
聂树斌案: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法制经纬2017年第7期总第460期摘要:人权观念淡漠,人权保障不力,是聂树斌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事物发展的辩证逻辑,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实践看,在人权问题上应该大胆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
唯有如此,才能强化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理念,杜绝聂树斌案的再次发生。
关键词:聂树斌案;人权保障;杜绝2016年,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社会公正的进程中,一个标志性的事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为蒙冤长达22年的聂树斌案平反昭雪。
该案平反后,如何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案件的再发生,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认真思考的重大问题。
一、研究背景1994年8月5日,石家庄市西郊孔寨村附近一块玉米地里,一名女子被奸杀。
当时的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组成“8·5”专案组,将犯罪嫌疑人聂树斌抓获。
同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被逮捕。
1995年3月15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做出了死刑判决。
宣判后,聂树斌上诉。
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聂树斌死刑,第二天执行死刑。
2005年1月,事情的转机出现了。
当时,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河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王书金,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机关抓获。
王书金自认系“8·5”案真凶。
这样,聂树斌案就出现了“一案双凶”的离奇怪事。
该怪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广泛而持久的关注。
2007年5月,聂树斌的亲属开始不断向河北省高院和多个部门提出申诉,请求宣告聂树斌无罪。
2014年12月4日,根据河北省高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本案。
山东高院在对本案进行全面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缺少能够锁定聂树斌作案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
山东高院认为,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
同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
结合聂树斌案谈谈你对证据裁判原则的理解以聂树斌案为例,探讨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在司法领域,证据裁判原则是指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对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鉴定和评价,并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来确定事实的真相。
证据裁判原则是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聂树斌案是中国司法史上备受争议的一起冤案,也是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严峻考验。
聂树斌于1994年被指控强奸、杀害一名女学生,并被判处死刑。
然而,随后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和证据不足的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多年来,聂树斌案成为中国司法领域的一块心病,也成为对证据裁判原则的一次重大考验。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问题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
据报道,聂树斌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忏悔书”,然而该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一直备受争议。
聂树斌曾多次声称自己是冤枉的,而“忏悔书”则成为了他被判死刑的重要依据。
然而,这份“忏悔书”的真实性一直没有得到充分证明,而且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众多疑点,例如签名不一致、笔迹模糊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发了公众对证据裁判原则的质疑,质疑法庭是否在充分审查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公正的裁决。
聂树斌案中的证据不足问题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重要性。
据报道,聂树斌案中除了“忏悔书”外,几乎没有其他直接证据能够证明聂树斌的罪行。
而且,当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程序和证据不规范问题,例如调查人员未能保护现场、未能进行全面调查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模糊和证据的不足,使得聂树斌案的审判结果备受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证据裁判原则显得尤为重要,它要求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必须以证据为依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以偏概全或凭空臆断,从而保证公正和公平的审判。
聂树斌案中的司法失误凸显了证据裁判原则的必要性。
聂树斌案的审判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司法失误,例如调查人员未能充分收集证据、律师未能提出有效辩护意见等。
聂树斌案: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聂树斌案:如何从根本上杜绝
黄忠伟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7(000)007
【摘要】人权观念淡漠,人权保障不力,是聂树斌案发生的根本原因.从马克思主义的人权理论,事物发展的辩证逻辑,我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不懈奋斗的实践看,在人权问题上应该大胆高举人权保障的旗帜.唯有如此,才能强化全体公民的人权保障理念,杜绝聂树斌案的再次发生.
【总页数】3页(P42-44)
【作者】黄忠伟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制度--以聂树斌案、王书金案为例 [J], 随亮田
2.理性审读冤假错案的过去与将来--以聂树斌案和念斌案为例 [J], 高滕飞
3.事实上的无罪与法律上的无罪——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逻辑分析 [J], 戴鹏
4.事实上的无罪与法律上的无罪——聂树斌案与王书金案逻辑分析 [J], 戴鹏;
5.浅析疑罪从无——以辛普森案和聂树斌案为例 [J], 于小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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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
浅析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措施摘要:2020年8月4日张玉环故意杀童一案在江西第四审判庭重审后法院宣布其无罪,这一案件的发生再度引发了人们对冤假错案的种种评议。
古往今来,无论国内还是国外,都免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关键的还是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发生率,这就不得不要求司法制度的创新与完善。
随着近几年我国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上个年代发生的不少冤假错案在当今得以平反,但也不能确保冤假错案将不再发生,为此我们必须要深度思考我国刑事司法体制中仍然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问题采取措施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证据意识淡薄刑讯逼供程序不合法轻律师辩护防范措施一、冤假错案案例回顾在近些年,国内许多起刑事冤假错案得以平反,例如1991年胥敬祥一案,在被关押13年后得以释放,其自诉的原因是口供是在严刑拷打下编造的,指纹也是被人按着手按上去的,是严刑逼供导致这一冤假错案的发生;1994年聂树斌强奸杀人一案在2016年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虽然已还聂树斌清白,但人死不能复生,一个人蒙冤而死,能想到他当时该有多么痛心与遗憾,一件冤假错案甚至能给一个家庭带来无法挽回的影响,聂树斌一案既有严刑逼供,又有证据不足,司法机关人员证据意识淡薄,疑罪从有的意识贯穿始终,众多不合法的因素导致了这场悲剧发生;1996年孙万刚强奸杀人案,在2004年最终认定其无罪,主要原因也是证据不足;还有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湖北佘祥林杀妻案、河南赵作海杀人案等等;近期平反的张玉环杀人一案中据报道是当地警察让警犬对张玉环进行了“攻击性”的审讯,办案人员纵容警犬对张玉环进行攻击和撕咬,撕扯了他的裤子并且咬伤了他的大腿,疲劳审讯、以家人相威胁等刑讯手段也被用在了对张玉环的审讯过程中,最后的结果是他在恐惧和多种负面情绪的冲击下承认了杀人罪名,在2020年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原因宣告张玉环无罪,张玉环将近27的牢狱生涯虽然结束了,但人已年过半百,无论怎样的赔偿都无法弥补一个人27年的岁月。
聂树斌前代理律师:纠正聂案将带动更多冤假错案重审
原标题:“纠正聂案将带动更多冤假错案重审”□晨报记者邵丽蓉关键词纠错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后,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律师李树亭立即赶赴山东,向山东高院递交查阅和复制聂树斌案卷的申请。
在走出山东省高院的那一刻,张焕枝脸上露出了难得一见的笑容,她相信:国家在进步,法律也在进步。
这成为我国异地复查的第一案。
近日,记者专访了聂树斌的前任代理律师刘博今和现任代理律师李树亭,他们说,“聂树斌案”开启了异地复审的先河,这是中国司法的突破,让他们看到了变革的力量。
[谈异地复查]“聂树斌案”是异地复查再审第一例晨报:请问最高院为何指令山东省高院进行异地复查?李树亭:2007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张焕枝,称依照法律规定,已将张焕枝的申诉材料转河北省高院,让张焕枝与河北省高院联系。
但是7年多过去了,河北省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再审毫无进展,对社会公众的质疑充耳不闻,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此案,一个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藉由“聂树斌案”的公开、公正、公平审理,重建人民群众对中国司法制度的信心。
晨报:本次由最高院出面干涉“聂树斌案”,请问这体现最高院怎样态度?其对王书金死刑复核迟迟不下达,又有怎样的含义?刘博今:我相信最高院对河北省高院处理“聂树斌案”和“王书金案”是不满的。
同时,应该半年下达的王书金死刑复核,一年半都没批,也是意有所指的,我想就是给河北省高院压力。
同时,最近最高院在没有终止河北高院审查的程序下,又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这也是罕见的。
李树亭:最高院对王书金死刑迟迟不予核准,客观上是为“聂树斌案”复查、再审保留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
王书金的存在,更有利于彻查“聂树斌案”。
晨报:以前有一些高官复审采取了异地复审。
但在民间百姓的复审上,之前有无异地复审的案例?“聂树斌案”异地复审是否体现了司法的进步?李树亭:如薄熙来类案件,没有在犯罪地和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而是由最高院分别指定异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这是防止在诉讼过程中,他们犯罪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机关,以及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与他们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刑事冤错案件的制度防范与纠正——基于聂树斌案的思考
国《 宪法》 和《 刑事诉讼法》 。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完善与之
相关 的配套保 障机 制。进一 步完善 指导 性案例 中的裁判 说 理机 制 . 突 出法官对 于 “ 罪疑 ” 自由心证 的形成 过程 . 从 而为 疑罪从无 在刑事 司法 实践 中的适用提供 基准 和参照 完善 刑 事再 审启 动程 序 。 目 前 我 国 的刑 事再 审启 动
增加 、 类型不断丰 富。 通过视频作证 、 遮 蔽容貌或不披
露身 份 作 证 等 证人 出庭 的新 方 式 。 加 强 对 证 人 的保 护 证 人 出庭 . 在 补强 指 控 证 据 、 强 化法 官 内心 确 信 以及 防 范冤假错案方面 , 均 发 挥 了相 当 明显 的作 用 . 明显 提 升 了案 件 审理 质 量 根据 试点工 作经 验 .按 照中共 中央十 八届 四 中全 会 提 出 的庭 审实 质化 和 完善 证 人鉴 定 人 出庭 制度 的要求 . 可从 六个 方面人 手改 变 当前 证人 出庭作证 的困境 。 第一. 宜对 法律 规定 的证人应 当 出庭 的情形 进行 改革 .建议 修 改现 行 《 刑 事诉讼 法》第 1 8 7 条第 1 款 和第 1 9 0条之 规 定, 重新 确定必 须 出庭证 人 的范 围 。第 二 . 明确证 人无 需
斥其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第五。 加强证人作证的保障 制度 , 完善证人保护机制和证人经济补偿机制。第六 。 将
伪 证罪 的适用 限于针对 故意 作 出的庭 上伪证 。 ( 摘 自《 政 法论 坛 》 , 2 0 1 7年 第 4期 , 第4 0 - 5 1页 。 ) ¥中 国政 法 大 学教 授 『 1 0 0 0 8 8 1 料 北京 外 国语 大 学法 学 院副 教 授 『 1 0 0 0 8 9 ] 温 州 大 学 法政 学 院讲 师 [ 3 2 5 0 3 5 ]
聂树斌案分析3
聂树斌案件分析事件经过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案件推动法律完善的例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不断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有力保障。
然而,法律的完善并非一蹴而就,往往需要借助案件推动。
本文将以近年来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如何推动法律完善。
二、案例一:聂树斌案聂树斌案是一起因错案而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
1994年,聂树斌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被执行。
2005年,真凶王书金落网,其供认杀害了聂树斌案中的两名被害人。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严把证据关。
聂树斌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存在的证据不足、非法取证等问题。
为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我国对证据规则进行了完善,明确要求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 强化律师辩护权。
聂树斌案中,律师辩护权受到限制,导致辩护效果不佳。
为保障律师辩护权,我国对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律师能够充分履行辩护职责。
3.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
聂树斌案引发了社会对错案追究制度的关注。
为防止错案的发生,我国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对办理案件的责任人员进行追责,确保司法公正。
三、案例二:于欢案于欢案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命案。
2016年,于欢因不堪忍受母亲遭受父亲长期虐待,持刀将父亲刺伤致死。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案引发了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我国在反家庭暴力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1. 完善反家庭暴力法。
于欢案暴露出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我国于201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预防和制止措施等。
2. 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
于欢案引发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我国加大了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引导社会各界共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
刑事“冤假错案”成因浅析刑事“冤假错案”的频发严重地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人民大众对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的重大质疑,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中国法治建设进程,摧毁了公众的法治中国梦。
为加强对人权的进一步保障,提升司法公信力,重树司法公正的权威也成为当前司法改革背景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法制化不断加速的进程中,法学界对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机制研究也渐进增多,本文从我国“冤假错案”的成因入手并参考了国外的相关规则进行探索分析。
标签:“冤假错案”;米兰达规则;刑事2016年11月30日对“聂树斌案”判决书的做出,“沉冤昭雪”的同时,“死刑错案”又深深地刺痛着人们的神经,巨大地挑战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以往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冤假错案媒体有过深度报道,公众广泛关注,一次次地触碰社会公众的心理承受底线,一次次地挑战法律的权威与正义。
这类“冤假错案”的产生,不仅严重侵犯无辜被追诉人的人身合法权益,而且某种程度上讲是在放纵真正实施违法行为的犯罪者,使其逍遥法外,继续侵犯潜在受害者的人权,不断地危害社会。
重新审视近期被纠正的“冤假错案”,呈现出与以往错案的不同特点。
像上面提到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被司法纠正,基本上是因出现了“真凶再现”或者“亡者归来”,而近期错案的纠正并未出现此闹剧,比如说“聂树斌案”,其判决书上明确写明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有罪供述与在卷其他证据供证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未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认定聂树斌有罪。
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①这是案件存疑,重新审理,最终进行了改判。
这也正是我国司法的进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早在2013年5月人民法院报撰文提出“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
工作心得:预防冤假错案的法治思考由于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往往侵害了公民的健康权、自由权和生命权,挑战着法律底线的最大容忍度,如频频“翻案”,将会给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带来冲击。
事先预防远比事后补救、赔偿、追责,更能体现法治的公平正义和人权保障。
因此,本文立足法治,主要从刑事司法理念、制度和良知三个方面,对刑事领域的冤假错案提出预防思考。
一、正确的理念是铲除冤假错案的思想根源“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的格言,也意味着应当追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
”用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转变重有罪轻无罪、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等错误的司法理念,关键是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思想根源上抵制冤假错案。
(一)司法平等预防冤假错案首先要做到司法平等。
因为人皆平等,法律不是适用一次就作废,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平等。
1、平等地尊重和保护权益。
既不能随意动用刑法侵犯法律保护的权益,又要尊重公民的各类诉讼权利。
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对象,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还有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平等地尊重和保护各类刑事权益和诉讼权利,收获的是公民和执法者对法律的平等遵守,建立的是一种诚信、公开、有序的司法环境。
这种平等理念所带来的保护透明化,会在诉讼活动中净化引发冤假错案的负面因子,起到惩防犯罪、保护权益无差别的导向作用。
2、平等地定罪和量刑。
冤假错案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定罪量刑的错误。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因此在定罪量刑上,要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反对特权思想,既不允许将无罪认定为有罪,轻罪认定为重罪,该判轻刑的判重刑,也不允许将有罪认定为无罪,重罪认定为轻罪,该判重刑的判轻刑。
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
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摘要: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冤假错案难免发生。
为了社会的和谐发展,深入探究错案的成因并思考尤为重要。
本文主要综合部分学者看法分析冤假错案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预防方法。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预防措施。
从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到现在的聂树斌案,我国的冤假错案一直存在并动摇着司法的权威。
这一问题已经威胁我国的法制建设及司法的公正与威严。
所以我们应该分析它的成因从中发现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的成因1)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而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12)没有严格考证证据的真伪没有严格考证证据的真伪,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令他们获取的证据偏离事实,从而掩盖了真相,为冤假错案的产生埋下伏笔。
3)刑讯逼供刑讯逼供这一现象的存在和我们的历史有很大关系。
封建社会的审问总是少不了刑讯逼供,这也是我国古代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
因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主要是因为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而一些“严打”,“命案必破”的政策和现在媒体舆论的关注,也导致了办案人员破案心切,以至于通过刑讯逼供来获得证据。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改变中国法律的重大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00年5月,辽宁盘锦市兴隆台区发生一起特大抢劫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刘涌被警方抓获。
刘涌是兴隆台区一家娱乐场所的老板,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抗拒执法,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经营等多项犯罪。
此案震惊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1. 一审2000年8月,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一审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刘涌还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
一审法院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 二审刘涌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1年1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刘涌案。
二审法院认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刘涌还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案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刘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刘涌还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了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
三、案件影响刘涌案是一起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审理过程和结果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加快了反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刘涌案的发生,使得全国范围内反黑除恶专项斗争得到了进一步强化。
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纷纷加大了对黑恶犯罪的打击力度,取得了显著成效。
2. 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刘涌案暴露出我国法律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方面的不足。
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3篇)
第1篇一、事件背景2005年1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凶杀案。
被害人李素琴在自家门前被残忍杀害,凶手作案手段极其残忍。
经过警方调查,将犯罪嫌疑人赵志红(化名:树斌)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树斌被判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质疑。
以下是树斌法律误判事件案例分析。
二、案件审理过程1. 初审阶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树斌进行审理。
在庭审中,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坚称自己并非凶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树斌的供述与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存在矛盾,因此判处树斌无罪。
2. 上诉阶段树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再审阶段由于舆论压力和社会广泛关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树斌案件进行再审。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树斌案件进行复核。
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树斌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
经过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误判原因分析1. 证据不足在树斌案件中,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虽然树斌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等证据与树斌的供述存在矛盾。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部分证人证言存在虚假成分,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树斌的犯罪事实。
2. 审判程序不规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部分审判程序不规范,如庭审中法官与证人沟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等问题,都存在争议。
此外,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树斌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充分审查,导致误判。
3. 舆论压力树斌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巨大。
在舆论压力下,法院可能存在偏袒被告人的倾向,导致误判。
四、启示与反思1. 严格依法办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案件审理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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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而聂树斌案的第四次延期将在2016年6月15日结束,是否会再次延期还不得而知。
在聂树斌案案发至今的20余年间,该案的每一个进展不仅仅牵动着其家人的心,更影响着每一个中国国民对于中国法治的信心。
由于聂树斌案还没有获得最后的裁判结果,网络上能够搜索到的资料非常有些,大部分由聂树斌的律师和家人传达出来,下面我将针对一些比较可信的信息进行分析,由此总结冤案产生的原因。
二.从聂树斌案看冤案的产生原因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刑讯逼供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个久治不愈的顽症,可以说是导致许多案件误判的重要原因。
就聂树斌案而言,根据聂树斌母亲的陈述,聂树斌的一审辩护人张某曾经对聂树斌母亲说:他与聂树斌第一次见面的时候,聂树斌一直哭。
张某某问聂树斌第一次你为什么不承认(强奸杀人)?聂树斌没吭声。
张某某又接着问为什么第二次承认了?聂树斌说:“打哩!”。
与他同监室的纪某某也说听聂树斌说,没有强奸杀人,被公安人员打得生不如死,“等精神几近崩溃和恍惚的时候,公安人员就让在提前写好的讯问笔录上签字”,“一说错就挨打,然后就变得口吃了”。
但是随后聂树斌的原办案机关对此进行了反驳。
所以就聂树斌案而言究竟有没有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目前还没有一个很确定的结论。
但是刑讯逼供确实是导致冤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佘祥林案中,侦查人员对被告人进行了10天11夜的刑讯,刑讯的手段极为残忍,包括不让睡觉、毒打、呛水、蹲马步等,结果导致佘祥林只得违心供认杀人。
之所以刑讯逼供屡禁不止,我想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办案机关定罪量刑过分的依赖口供。
这一点在聂树斌案中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
聂树兵的律师披露,聂树斌案136页侦查卷里,确实仅有聂树斌的口供、现场证人提供的证词等,但没有精斑、DNA检验等物证,“一旦口供拿掉,就什么都没有了,连最基本的证据要求都没有达到。
通过进一步的查证,律师发现,就连聂树斌本人的口供供词也是不完整的,而且很多口供的签字甚至不是聂树斌本人签的。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聂树斌案几乎是根据口供就判决了聂树斌的死刑,可见其对人命的轻贱和草率。
但是可笑的是即使这么重视口供,办案机关不仅仅连口供的完整都不能做到,还出现了大量严重的错误。
这一现象的产生,不由得就要谈到冤案产生的两一个原因,那就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和当时“命案必破”司法背景。
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作无罪处理。
但在实践中,办案人员普遍存在强烈的有罪推定观念,对疑罪案件往往不愿做无罪处理。
从公开案件信息可以看在聂树斌被抓获前,仅康父8月10日报案笔录、8月11日证人笔录,在9月23日聂树斌被抓,至9月28日第一次供述杀人强奸犯罪事实止,仅康父笔录在卷佐证,诸如其他证余某、康夫、同事王某、聂单位领导等均在口供之后取得。
严格来说是在抓获聂树斌后,开始进行侦查的。
这是典型的先供后证,也就是说对于聂树斌案而言,侦查机关是先认定了聂树斌就是杀人强奸案真凶之后,然后为围绕着证明聂树斌就是真凶这一目的展开的所以这是明显的有罪推定。
恰恰是由于有罪推定这一错误的司法观念,会使得司法机关陷入为主,仅仅收集那些能够证明聂树斌是真凶的证据。
但是在刑事诉讼中,不少案件既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办案人员对这两类证据应当给予同等重视。
如果要作出有罪认定,必须所有无罪证据都被有罪证据否定,或者至少所有无罪证据都得到合理的解释,从而使有罪证据能够环环相扣,形成一个封闭的锁链; 反之,如果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尚未被否定或得到合理解释,不应做出有罪的认定。
在聂树斌案中很多关键的证据都没有被收集,口供都出现了空缺,甚至已有的证据都不能够自圆其说,出现证明力的瑕疵。
我认为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使得司法机关根本没有注意到那些可能证明聂树斌不是真凶或者是证明该案确有疑点的证据。
如果进一步结合聂树斌案发生时全国“严打”的背景的话,甚至可能出现办案机关为了尽快破案销毁无罪或疑罪证据的可能。
3.司法不够独立在聂树斌一案中我们频频能够看到一些所谓的“黑幕”。
例如河北省政法委压着此案不动,聂树斌案之所久拖不决是因为受到了法外因素的干预,甚至传出聂树斌之所以被火速执行死刑是因为章含之要用他的肾等等。
甚至案件在山东高院进行复查的时候山东高院院长还特别澄清:“对于聂树斌案,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目前复查进展顺利,不会有什么干扰。
”表明聂树斌案的复查没有收到法外因素的干扰。
为什么我们每每发生冤案的时候总是会有各种各样的黑幕出现,并且我们往往也愿意去相信这些黑幕。
最主要的原因我觉得就是司法的不独立。
检察机关、法院在办案时应当能够保持相对独立性,应当能够相对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办案。
反之,如果其他部门能够随意对检察机关、法院处理案件发号施令,那么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就不是案件事实和法律,而是其他部门,甚至其他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志。
只有司法机关真正独立,那些黑幕出现的时候,我们才不会觉得哪些黑幕才是真相,而司法机关的解释不过是为了粉饰太平。
三.防止冤案的制度建议1.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按照宪法的规定,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有权对国家各项工作,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
但是,不同国家权力性质不同,运行规律不同,在对其进行领导时必须遵循其各自的内在属性,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
就司法权而言,我认为其目的在于通过有限的证据信息探求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并据此做出公正裁判,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更强调消极被动、超然中立、直接言词等基本原则,这跟行政机关强调积极主动、目标明确、书面审查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们经常能够看到地方政法委在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例如给案件定调。
这实际上是采用管理行政权的方法管理司法权,是对司法活动基本规律的违背,会产生非常消极的后果。
首先,政法委组成人员大多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不具备解决具体案件的能力。
其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取消了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制约,不利于防止出现错案。
再次,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难以做到兼听则明。
最后,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出现错案时难以追究责任,不利于防止再次发生错案。
因此我们必须取消地方政法委协调具体案件的职能,确保检察机关、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来防止冤案的发生。
2.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但是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有些制度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但总体而言,无罪推定并非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立法对无罪推定相关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实务中违反无罪推定原则的做法非常普遍。
譬如,在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不愿作无罪处理,而作有罪处理。
我国实践中许多冤错案的发生都与此有着紧密的关系。
甚至于在我们刑事诉讼法课上讨论相关的案件的时候,作为跟案件当事人毫无利害关系的我们都不由自主的会运用有罪推定的思想去分析案情。
跟不用说有着破案压力的现实办案人员。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该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全面确立和严格贯彻疑罪从无规则。
我国1996 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规定在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检察机关、法院对疑罪案件有权作无罪处理。
然而,立法对疑罪从无规则的吸收非常不彻底,仅规定在这两个阶段,对疑罪案件应当作无罪处理,对其他阶段,如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阶段,疑罪应当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结果导致实践中产生非常严重的问题。
譬如,在侦查阶段出现疑案时,侦查机关往往既不作无罪处理,也不作有罪处理,而是“挂”起来,并且一挂就是几年、十几年,甚至几十年,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在二审阶段,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要么在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要么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一旦一审法院维持原判,被告方往往再次提起上诉,结果导致案件在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之间反复轮回,迟迟无法结案。
为解决这一问题,建议我国在未来立法时明确规定,在侦查、二审、再审以及死刑复核程序中,对疑罪案件也应作无罪处理。
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得冤案发生的可能性进一步降低。
因为如果我们遵循了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最坏的结果无非是让真凶逍遥法外。
但是如果我们坚持有罪推定,不敢疑罪从无的话,那么不仅真凶会逍遥法外,更会有人无故受累,而整个司法的公正性更会收到质疑。
这样一算利弊得失,如何抉择,其实很明确。
3.延长死刑执行期限刑诉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