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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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编号: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股票质押合同

二O —年月

1

股票质押合同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介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签署:□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适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刈限公司(以卜•简称“长安信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3,不选则在框中打“X”。)

鉴于:

1、□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卜•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万股流通股/限侈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

[])[】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伫托转让上述口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有义务在约定期限质押权利(质物)

11本介同项卞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质物”)。

1.2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及于目标股权(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13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4款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3

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卞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减少。

1 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处銘所得优先受偿。

1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卜文件,每份文件的质押担保范圉

2 1□本介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介同》(包扌舌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卜同)和《信托合同》(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本合同项卜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包括双方对该介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那项:

22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闱除了上款所述担保爭项,还及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质人己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万:上述主债权金额仅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时使用,主债权金额最终应依据上述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出质人确认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上述主债权合同的内容。

24如果转让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介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资任,质权人冇权依照《中华人尺八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路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豬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及质押期间

3 1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确定。

32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口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圉质押登记和交付

4 1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口对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

51质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总,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等方式擅自处路质押权利或在质押权利上设路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5.2质权存续期内,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应爭先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总,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5

关费用。

5.3本合同有效期第三方妨碍

6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铭、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铭,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 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砒人要求的新担保。

62在本合同有效期质权的实现

7 1在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转让方未完全、按期、适当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发生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町以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的,质权人町以依法行使质权。

6

7 2在发生卜•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町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

(1)出质人/转让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的;

(2)出质人/转让方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出质股权有不利影响:

(3)出质人/转让方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关闭、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4)岀质人戲让方有不履行主介同及本介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介同的情形: (5)发生木合同约定应当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提供其他新的担保的情形,出质人/转让方拒绝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或出现第14.1条规定情形的:

(7)出质人/转让方违反主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保证、承诺、义务、贵任或构成主介同项下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

(8)其他质权人认为町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M件。

73、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处谿质押权利:

(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权;

(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权利。

74出质人的担保贵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1)质权人或转让方发生改制、介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卞的义务。

7 5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放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股权的价值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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