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非银金融行业周观点:券商底部信号强化仍需持续确认,保险关注开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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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行业行业研究 | 行业周报⚫转融资市场化改革和费率下调、标的大扩容接踵而至,两融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1)本周证金公司宣布启动市场化转融资业务试点,设置短(1-28天)、中(29-91天)、长(92-182天)三个期限区间,对应设置三档费率上下限。
券商可以在1-182天的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期限,并在转融资费率上下限之间报价。
转融通平台集中匹配达成竞价交易。
当日申报、当日成交、当日资金可用。
2)同时证金公司下调各档转融资费率40bp,调整后各期限档次的费率具体为:182天期为2.10%、91天期为2.40%、28天期为2.50%、14天和7天期为2.60%。
3)本周五沪深两所同时公告,分别扩大其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于主板股票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标的数量由1600只扩大至2200只,扩容幅度达38%。
沪深两市股票标的数量覆盖率分别由48%和35%提升至60%和52%。
扩容后范围实现了对沪深300和创业板成份股的全覆盖,而中证500/1000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8%和85%。
⚫券商板块短期投资情绪有望回暖,底部信号有所强化仍需进一步确认。
1)一系列政策利好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并向两融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并提升A股短期流动性,大概率将提升券商板块的短期投资情绪,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振近期比较萎靡的两融业务市场。
2)3)在板块经历“戴维斯三杀”的短期洗礼之后,此次利好无疑是为处于历史底部的板块注入了强心剂,有助于底部信号的强化,同时左侧布局的性价比或提升。
4)正如先前的国办降费意见不应过度解读为利空一样,此次政策不应当过度解读为监管定向为券商减负或定向对券商释放利好,而更多是顺应整体资金利率水平下行的大背景做出的市场化利率调整。
虽然此次政策利好融资业务,但是整体影响不大,毕竟融资业务还是个客需型业务,和市场风险偏好与赚钱效应相关,与利率水平并没直接关系。
12亿信托计划失败!长安信托遭集体诉讼...信托业兑付危机来了?
![12亿信托计划失败!长安信托遭集体诉讼...信托业兑付危机来了?](https://img.taocdn.com/s3/m/b02e7e2e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cf.png)
12亿信托计划失败!长安信托遭集体诉讼...信托业兑付危机来了?理财攻略记licaiba11月15日,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华电控股”)起诉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安信托”)信托合同纠纷一案,将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经济导报记者独家获悉,华电控股是因4年前花2亿元购买的信托计划未能兑付,而将长安信托告上法庭的。
实际上,这已经是今年以来长安信托因同一个信托计划第三次被告上法庭了,而未能兑付的本金共计12亿元。
“今年8月开庭后,我们发现长安信托在项目管理的前、中、后期严重不尽责,风险控制形同虚设,比如未做尽职调查、擅自放弃保证金归集、采矿权抵押等,进而导致信托产品不能兑付,致使信托计划参与者产生巨大损失。
”购买了300万元信托计划的自然人宗继天(化名)对经济导报记者说,长安信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尽快赔偿信托计划参与者的损失。
未能兑付的长安3号宗继天告诉经济导报记者,为了追求9.5%的年化收益,他在2013年购买了长安信托发行的这款“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长安3号”)产品。
当时买的时候他还特地上网查了,发现长安信托也是国内排名靠前的机构,按照信托公司提供的材料,这款信托产品的风控措施也比较严格,宗继天认为还是比较放心的。
可让宗继天万万没想到的是,除了在2014年获得了一笔收益之外,长安信托在随后的两年里再未兑付任何收益,而在2015年信托计划到期后,购买了该计划的一众人等至今连本金都没有拿回来。
经济导报记者了解到,长安3号募集资金共12亿元,分三期发行,第一期于2012年11月16日正式成立,第二期于2013年2月8日成立,第三期于2013年3月7日成立,各期信托期限均为24个月,最后一期到期日为2015年3月7日。
其运作方式为信托资金受让山西泰联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楼俊集团35%股权收益权,受让自然人郭启飞持有的楼俊集团30%股权收益权;信托到期后由郭启飞及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回购楼俊集团股权收益权。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中华,徐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中华,徐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e51e6b2d85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be.png)
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与吴中华,徐宁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0【案件字号】(2020)陕民终9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玉红刘育伟赵艳华【审理法官】朱玉红刘育伟赵艳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徐宁;吴中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当事人】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徐宁吴中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当事人-个人】徐宁吴中华【当事人-公司】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代理律师/律所】刘文静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徐郡晗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文静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徐郡晗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张红涛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文静徐郡晗张红涛【代理律所】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红岭创投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巨富实业有限公司;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告】徐宁;吴中华【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自认合法性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红岭创投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网上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济信息咨询、网上提供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计算机软件系统开发与销售、网络技术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从事广告业务(法律法规、国务院规定需另行办理广告经营审批的需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
一审审理过程中,红岭创投公司自称其为P2P网络借贷平台,其出借的资金均是从网络借贷平台融资而来,但其并非提供金融信息服务,而是将融资而来的资金以红岭创投公司的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出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https://img.taocdn.com/s3/m/3bdeb8c6c8d376eeafaa3123.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西安曲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法规类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市场监管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字号】证监许可[2011]195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12.09
【实施日期】2011.1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西安曲江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1〕1956号)
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长安信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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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06-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一般认购风险申明书(买断式-结构化)
![20111206-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一般认购风险申明书(买断式-结构化)](https://img.taocdn.com/s3/m/a23008d5ce2f0066f533223a.png)
认购风险申明书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编号:尊敬的投资者:感谢您/贵司加入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在您/贵司签署《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简称“《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请仔细阅读《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以下统称“信托文件”)及其他备查文件的具体内容,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优先信托单位的决定。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特别提示:一、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者应当以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
三、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四、信托文件中对一般受益权有特别约定,特别提示一般受益人对该部分条款进行重点阅读并充分理解。
五、投资者在《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一般信托单位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二份,分别由受托人和受益人持有。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人/我司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因此,本人/我司自愿认购一般信托单位份。
本人/我司同意,本人/我司实际成功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以受托人确认的份额为准。
和谐健康股份质押情况说明
![和谐健康股份质押情况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42197a14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7f.png)
和谐健康股份质押情况说明和谐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和谐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谐健康”)于2020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股份质押融资专户对公司控股股东杭州康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桥资管”)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进行质押,并于2020年4月29日办理了解除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为确保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人(本公司及本人关联机构)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康桥资管已将其所持全部股份进行了质押,涉及金额为14,419,000,000元。
具体情况如下:本质押融资合同项下股票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
上述质押情况发生后,康桥资管与和泰信托在质权人、被担保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康桥资管对上述对象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约32,649,516,88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46%)具有表决权。
一、股东康桥资管的基本情况康桥资管成立于2007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3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孙涛,经营范围为资产管理、各类投资管理、咨询、项目策划与投资等。
康桥资管的主要股东包括杭州康宁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孙伟、胡晓敏、陈丽霞、吴佳红。
截至本公告日,以上自然人股东持股合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88.82%。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上述股东中,康桥资管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持有和谐健康约14,419,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9.46%);孙涛控制的个人股东康桥资管主要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持有和谐健康约13,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0.55%)。
孙涛、张亚伟因家庭成员关系间接控制和谐健康约12,200,000,000股(占和谐健康总股本的0.82%)。
二、质押股份的用途本次股票质押是为了解决康桥资管资金需求,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以股票质押等方式变相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b07db7f0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c4.png)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川民辖终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力非朱圣镖谢可【审理法官】周力非朱圣镖谢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公司住所地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案涉《股权质押(担保)合同》第七条:“有关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约定,明确如发生争议,由乙方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而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第一条的规定,该《股权质押(担保)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绵阳富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约、依级别管辖的规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024年11月份委托(信托)持股协议
![2024年11月份委托(信托)持股协议](https://img.taocdn.com/s3/m/f48daf9a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8f.png)
2024年11月份委托(信托)持股协议协议签订日期: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协议编号:[协议编号]甲方(委托人):[甲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甲方身份证号]地址:[甲方地址]联系方式:[甲方联系方式]乙方(受托人):[乙方姓名或公司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如有):[乙方公司统一信用代码]地址:[乙方地址]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与乙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某些股份交由乙方进行管理,乙方同意接受此委托并持有相关股份。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一、协议目的和委托内容(一)甲方因某些原因,特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持股人代为持有其在公司的股份。
乙方接受此委托,并承诺按照甲方的意愿和本协议的约定处理相关股份事宜。
(二)委托持股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股份的购买、出售、管理、收益分配等事宜。
双方应在本协议中详细约定上述事宜的具体操作方式和流程。
二、持股安排(一)甲方应明确告知乙方其持有的股份数量、比例及所在公司的名称等详细信息。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将其登记为相关公司的名义股东,并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二)乙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按照甲方的意愿处理相关股份事宜。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处置其代持的股份。
三、权益保障(一)甲方有权享有其股份所对应的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分红、增资配股等权益。
乙方应确保甲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甲方有权了解并监督股份的运营情况,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股份运营信息和资料。
(三)双方应约定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时间,确保甲方能够及时获得其应得的收益。
四、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一)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二)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一)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修改或解除。
(二)本协议解除后,乙方应立即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处理。
长安基金子公司简介
![长安基金子公司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2342f2564b7302768e9951e79b89680202d86b41.png)
投资范围由证券公司和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禁止规定。
具有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股权、债权以及收益权等。
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范围更广泛。
长安基金子公司-长安资产 业务简介
2013.2
目 录
CONTENTS
长安资产简介
长安资产展业的优劣势
合作的基本流程
各种具体业务模式
长安资产的特征
长安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长安资产)成立于12年12月11日,是华东地区第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公司由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资。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第83号令】《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设立,从事于二级市场及衍生品、非上市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的投资业务。公司是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第四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第三十八条 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始销售某一资产管理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投资说明书、销售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优势一:事后备案制
优势二:无净资本要求
监管环境宽松,没有净资本管理,有成本优势。 而且随着银证合作的监管趋紧,银基合作未来还有很大空间
客户类型和数量
个人或企业法人,至少2人,无上限
个人或法人,至少2人,上限200人,单笔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个人或企业法人,数量只能为1人
机构投资者,数量不限
个人或企业法人,数量只能为1人
个人或法人,至少2人,上限200人,单笔300万以上不受限制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c14279569eae009581becee.png)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时间:2020-05-112020-05-11来源:证监会网站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
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
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
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
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
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科蓝软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科蓝软件: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78d5ee2927284b73f3425055.png)
证券代码:300663 证券简称:科蓝软件公告编号:2020-038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安京先生的通知,获悉王安京先生将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以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东股份解押及质押的基本情况公司近日接到股东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及部分股份被解押,具体事项如下:(一)股份解押的基本情况(二)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1、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注: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负担重大资产重组等业绩补偿义务。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三)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1、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本次股份质押融资不存在用于解决上述情形。
2、本次质押融资与满足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相关需求无关。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半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659.285万股,占其所持股比例51.3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8.83%,对应融资余额44,000万元;未来一年内到期的质押股份累计数量5981.285万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54.23%,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9.90%,对应融资余额46,700万元。
4、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还款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可控,其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质押事项的进展,并按规定披露相关情况。
二、备查文件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质押明细。
特此公告。
北京科蓝软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4月28日。
600707彩虹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600707彩虹股份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cc580b5b307e87100f696d1.png)
证券代码:600707 股票简称:彩虹股份编号:临2021-059号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咸阳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咸阳金控”)持有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份1,112,759,643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31.01%。
本次质押后,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879,451,929股,占其持股数量的比例为79.03%。
一、本次股份质押情况本公司于2021年8月6日接到控股股东咸阳金控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情况如下: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本次质押期限自2021年8月5日起,质押到期日为2024年4月1日,解除质押登记日期以主债权到期日为准,可提前终止。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截至公告披露日,咸阳金控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二、控股股东股份质押情况1、咸阳金控未来半年和一年内无到期的质押股份。
咸阳金控未来一年以内到期的质押股份为质押给重庆信托的15,900.00万股以及质押给西部信托的22,255.19万股。
2、咸阳金控不存在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3、咸阳金控本次质押风险可控,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融资授信、融资成本和持续经营能力等产生影响的情况;不存在公司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股权结构、日常管理产生影响的情况。
本次质押所融资金主要用于咸阳金控自身经营需要,不存在被用作业绩补偿义务的情况。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证券投资类信托保管协议0
![证券投资类信托保管协议0](https://img.taocdn.com/s3/m/7ebcd5d4bb68a98270fefa1a.png)
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伙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合同当事人(一)信托资金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名称:长安国际信托股分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3号高新国际商务中心23-24层法定代表人:高成程联系电话:(二)信托资金保管人(以下简称“乙方”):名称:中国银行股分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振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肖钢联系电话:0鉴于:甲方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记录的信托公司,为中国境内经营信托业务的法定金融机构;乙方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业银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享有充分的授权和法定权利开展保管业务。
甲方作为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特委托乙方为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为明确两边在信托计划财产保管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信托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伙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特签定本合同。
两边在此声明:甲、乙方均具有法定权利和充分的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全数义务。
释义:本信托计划、信托计划: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伙金信托计划》。
信托合同: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伙金信托合同》。
备忘录、操作备忘录:指甲方、乙方为明确本信托计划的具体操作流程,明确各自在业务处置上的责任而一路签定的《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伙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操作备忘录》。
委托人(即受益人):指《长安-稳健6号债券投资集合伙金信托合同》中的委托人。
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分有限公司。
保管人:中国银行股分有限公司。
证券账户:以甲方名义为本信托计划在中国证券记录结算机构开立的深、沪股东账户。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甲方证券账户为依据在证券经纪商处为本信托计划专门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
保管账户: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的保管、管理和运用本信托计划的专用银行账户。
ST正源: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
![ST正源: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831235e1af1ffc4ffe47acb1.png)
证券代码:600321 证券简称:ST正源公告编号:2020-010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融资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正源荟置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20,000.00万元。
公司后续将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正源荟向青岛悦优融资75,000.00万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使担保范围达到主合同约定的人民币75,000.00万元融资本金、综合融资成本,以及或有的逾期罚金、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的费用和其他应付的款项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实际为成都正源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元。
●本次担保未提供反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一、担保情况概述正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正源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荟”或“项目公司”)拟向青岛悦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悦优”)融资75,000.00万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两年,用于投资建设“双流.正源国际荟产城融合项目”,由公司以持有正源荟51%的股权提供股权质押担保,首期担保金额为20,00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有效期为自双方签署的《股权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至被担保义务已经由债务人履行完毕或被质权人豁免时止。
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及子公司签署“双流∙正源国际荟产城融合项目”合作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正源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荟”)与青岛悦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岛悦优”)就投资建设“双流∙正源国际荟产城融合项目”(第一批4宗106.25亩土地)通过融资、项目管理等方式展开合作,其中包括由公司为正源荟融资提供以公司持有正源荟51%股权的股权质押担保。
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8e0b0f6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82f039a.png)
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鲁05民终7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审理法官】翟玉芬王芳李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金菊【当事人】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杨金菊【当事人-个人】杨金菊【当事人-公司】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殷寿先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刘方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殷寿先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丁仲辉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刘方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殷寿先丁仲辉谢树光刘方【代理律所】山东德文律师事务所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胜利油田长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杨金菊【本院观点】根据双方本案所提交证据,本案纠纷涉及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借款协议:一是杨金菊与长安集团工会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借款协议》,杨金菊依据该质押借款协议取得了375900元款项,该款项名为借款,实系杨金菊以放弃股东权利、将股权质押而取得。
【权责关键词】合同合同约定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本案所提交证据,本案纠纷涉及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借款协议:一是杨金菊与长安集团工会委员会于2017年3月31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借款协议》,杨金菊依据该质押借款协议取得了375900元款项,该款项名为借款,实系杨金菊以放弃股东权利、将股权质押而取得。
20111209-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信托计划说明书(买断式-结构化)
![20111209-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信托计划说明书(买断式-结构化)](https://img.taocdn.com/s3/m/8705e50beff9aef8941e063a.png)
附件2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重要提示:1.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托计划说明书和其他信托文件。
2.投资者符合信托文件规定的认购资格时,方可以认购信托单位;投资者认购信托单位,即视为已同意承受信托文件规定的各项风险。
3.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的业绩表现保证;信托计划的既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
4.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投资于信托计划无风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摘要受托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推介机构:信托名称: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个月,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可以提前终止或延期信托资金运用:受让【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简称】合法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的股权收益权。
信托单位面值:人民币1元,认购价格亦为1元。
信托单位的种类:本信托的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包括优先信托单位和一般信托单位。
其中,一般信托单位向【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简称】定向募集。
信托计划的规模:本信托成立时的规模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万元,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总份数与一般信托单位总份数的比例为【】:【】。
成立规模以实际募集金额为准。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募集情况调整限额。
信托计划推介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受托人有权根据推介的具体情况延长或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数量:自然人投资者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和单笔认购金额300万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优先信托单位的预期年收益率:A类信托单位:【】% B类信托单位:【】%重要提示信托计划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编写。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9fde4bef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db.png)
郭永萍与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3【案件字号】(2021)沪02民终36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伊红【审理法官】李伊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郭永萍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郭永萍【当事人-公司】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邵敏杰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邵敏杰【代理律所】上海煜珩纳川律师事务所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永萍【被告】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书第八页第十四行中的“9月31日”系常识性错误,经查,系引述安信信托公司提供的《2017年度绩效考核指引》。
另外,被上诉人明确上诉人参与了深圳南玻项目,尚有风险准备金没有发放。
一审查明的其他相关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如其诉请,但其在二审中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
冯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冯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https://img.taocdn.com/s3/m/6eb3f7da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e8.png)
冯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陕01民终14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审理法官】李雪晴姬钊蒋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冯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冯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冯军【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赵亚琳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赵亚琳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解德恩李宪云赵亚琳【代理律所】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冯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1.应偿还的垫付数额应当如何确认; 2.欠付利息是否应当计算。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4 23:15:09冯军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陕01民终140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冯军,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长鸣公路某某某某楼1门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德恩,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云,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中心支公司。
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1号。
负责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琳,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https://img.taocdn.com/s3/m/f46a9088d0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f7.png)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3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58388645892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783886458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483886458817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失效]1602518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383886458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7683886459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202838864716000【处罚日期】2021.12.07【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陕西省【处罚对象】芮玲【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5 15:15:05索引号bm56000001/2021-00306559分类行政处罚决定;其他发布机构陕西证监局发文日期2021年12月07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文号〔2021〕3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芮玲)当事人:芮玲,女,1971年9月出生,住址:江苏省昆山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芮玲内幕交易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环或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00217)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芮玲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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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编号: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合同二O —年月1股票质押合同《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介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签署:□出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出质人:【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适用】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质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刈限公司(以卜•简称“长安信托”)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3,不选则在框中打“X”。
)鉴于:1、□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卜•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万股流通股/限侈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伫托转让上述口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有义务在约定期限质押权利(质物)11本介同项卞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质物”)。
1.2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及于目标股权(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13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4款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3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卞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减少。
1 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处銘所得优先受偿。
1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卜文件,每份文件的质押担保范圉2 1□本介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介同》(包扌舌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卜同)和《信托合同》(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本合同项卜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包括双方对该介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那项:22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闱除了上款所述担保爭项,还及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质人己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万:上述主债权金额仅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时使用,主债权金额最终应依据上述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
出质人确认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上述主债权合同的内容。
24如果转让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介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资任,质权人冇权依照《中华人尺八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路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豬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及质押期间3 1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确定。
32质押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口起,至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圉质押登记和交付4 1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口对出质人处分质押财产的限制51质权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总,出质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质押权利的全部或部分,包括但不限于转让、交换、放弃、出资、赠与、再质押等方式擅自处路质押权利或在质押权利上设路任何第三方权利限制。
5.2质权存续期内,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应爭先征得质权人书面同总,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5关费用。
5.3本合同有效期第三方妨碍61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铭、拍卖、强行占有、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铭,出质人应当立即通知质权人, 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质权人要求,出质人应提供符合砒人要求的新担保。
62在本合同有效期质权的实现7 1在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出质人/转让方未完全、按期、适当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发生法律法规或本合同规定町以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的,质权人町以依法行使质权。
67 2在发生卜•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町以提前行使质权,并以其所得提前清偿债务:(1)出质人/转让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的;(2)出质人/转让方发生诉讼、仲裁或重大行政案件,导致对出质股权有不利影响:(3)出质人/转让方破产、歇业、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关闭、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4)岀质人戲让方有不履行主介同及本介同的意思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介同的情形: (5)发生木合同约定应当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提供其他新的担保的情形,出质人/转让方拒绝恢复出质股权价值或未提供经质权人书面认可的新的担保。
(6)违反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或出现第14.1条规定情形的:(7)出质人/转让方违反主合同项下的其他任何保证、承诺、义务、贵任或构成主介同项下违约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8)其他质权人认为町能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权益或利益的M件。
73、质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按照以下方式处谿质押权利:(1)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质权;(3)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权利。
74出质人的担保贵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1)质权人或转让方发生改制、介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质权人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卞的义务。
7 5本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质押权利的价值(下称“暂定价值”),均不表明质押权利的最终价值,其放终价值为质权人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扣除各项税费后的净额。
若以质押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上述暂定价值并不作为质押股权抵偿质权人债权的依据,届时质押股权的价值应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协商一致或依法公7平评估确定。
76无论质权人在主介同项下的主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无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质权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卜•的全部或部分债务, 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转让方口C 所提供,出质人在本合同项卜的担保贞任均不因此减免, 质权人无须先行执行其他担保,而冇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依照本介同约定在其担保范用内第一位地承担担保责任。
无论质权人过去、现在或将来是否己经、将要或町能放弃(包括但不限于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利的顺位、担保金额或范国)、减免转让方或任何第三方过去、现在或将来己经、将要或町能提供的任何抵押权、质权或保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权人的担保贵任均不因此而减少或免除,质权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质押担保。
77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在支付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管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税费等)后,优先用于清偿主合同项卜•的债务,剩余价款退还出质人。
质权人行使质权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主介同的其他担保人(如有)追索,而可按法律规定从处路质押权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7 8除非质权人另行指定,质权人按照本合同实现质权所得的价款应按以卜•顺序(同一顺序按照各项金额比例)进行清偿:(1)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2)让方因违反主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3)股权回购价款。
质权人还有权决定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实现担保权利所得的资金优先用于归还任何主合同项卜到期应付款项的顺序。
7 9因出质人/转让方发生任何违约事项,质权人决定行使质权变现质押权利的,质权人有权本着尽快变现原则决定变现质押权利的方式、价格等交易条件。
出质人确认质权人此时无义务就质押权利变现方式、价格等交易条件征求出质人同意。
出质人有义务接受质权人决定的质押权利变现方式、价格等任何交易条件。
7 10如果主介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出质人在本介同约定的担保范用内对转让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8第八条合同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则出质人对于转让方囚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帯贵•任。
第九条主合同变更91如果质权人与转让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支付款项的币种、支付方式、账号、支付口等),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主合同项卜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变更爭项无需另行取得出质人的同意。
9 2质权人将主介同项卞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出质人,出质人应协助质权人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未经质权人巧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9 3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出质人仍按照本合同对质权人承担担保贵任。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终止10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口起生效。
质权自质押登记相关主管部门完成质押登记手续之日起设立。
10.2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无效,该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本介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双方应当继续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除非该无效条款导致本介同目的不能实现或对其他条款的履行造成实质影响。
103经双方协商一致,叮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町以签订补充合同。
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右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介同与本合同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
104、信托计划不成立的,本合同自动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贵任。
但因出质人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不成立的除外。
9第十一条出质人的陈述与保证11 1□出质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法人,截至本合同签订Z口,出质人均处丁•正常的经营状态,不存在任何现右的或町合理预期的可能导致出质人在保证期间不能继续正常经营的因素。
□出质人为具有完全民爭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11 2出质人已取得了签署和履行本介同所必须的授权和批准,且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命令及公司章程,也不与出质人己经签署的任何其它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它义务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