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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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

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1.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诚信江苏建设的意见》,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有效惩戒失信行为,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各项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省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1 本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失信信息的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1.2 .2本实施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

1.2 .3本实施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

1.2 .4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员,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

系统注册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1.3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和要求,构建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全系统失信信息的信息互联、统一汇集、管理整合和应用共享,建立健全社会法人、自然人及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2.失信行为

2.1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失信行为,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现和处理的各种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职业道德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行为”)。

2.2 失信行为按照发生的主体分为社会法人失信行为、自然人失信行为和重点职业人员失信行为。

2.3 失信行为按照行业分为城乡规划、工程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城市管理和其他七个类别。

2.4.1 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采用统一的《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实施对失信行为进行认定。

2.5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并公布。

2.6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将依据

法律、法规的调整、机构职能的变动及在全系统实施的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并公布。

3.认定

3.1 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3个等级。

3.2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报批评等行政措施,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强制等方式予以处理。

3.3.1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1)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拆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报批评;

(2)警告;

(3)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

3.3.2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较重失信行为:

(1)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暂扣许可证(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执业

印章等);

(5)责令停产停业;

(6)行政强制执行但依法中止执行后不再执行或者终止执行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3.3.3 对违法行为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之一的,相应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

(2)吊销许可证(资质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等);

(3)行政强制执行并实施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的行政处罚。

3.3.4 “处以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处以一般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

3.4失信行为严重程度认定的具体标准见《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

3.5.1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同时包括多个不同种类和幅度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失信行为的严重程度。

3.5.2 同一处理决定中包涵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每个违法行为分别确定其失信严重程度。

3.6.1 较重失信行为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名单,有效期3年。

3.6.2 严重失信行为应当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3.6.3 自然人和重点职业人员严重失信行为列入黑名单的有效期为5年,社会法人的有效期为7年。

3.7 自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分类规范》,确定相应的失信等级,并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结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归集整合后传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4.惩戒

4.1.1 有一般失信行为的当事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按照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4.1.2 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按照较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4.1.3当事人1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1年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按照严重失信行为予以惩戒。

4.1.4 当事人在本省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发生的失信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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