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
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7-23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
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
〔2003〕26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
(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
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
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
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
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
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
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
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
相同的契税税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