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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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环境功能区划D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2、Ⅲ类水质控制区:包括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见《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崇明岛和横沙岛。

3、Ⅳ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东地区、青松地区、蕴藻浜以北的嘉宝地区、临港新城和长兴岛。

浦东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北、长江口以西的地区。

青松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沪苏边界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北界以北、准水源保护区西界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西南的地区。

嘉宝地区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黄浦江以西、蕴藻浜以北、沪苏边界以东、长江口以南的地区。

临港新城Ⅳ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芦潮港—随塘河以东、大治河以南、南汇边滩以西的临港新城地区。

4、Ⅴ类水质控制区:包括浦西中心城区和杭州湾沿岸地区。

浦西中心城区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蕴藻浜以南、黄浦江以西、龙华港—漕河泾港—淀浦河一线西北、小莱港—蟠龙塘—闵行嘉定区界一线东北的中心城区。

杭州湾沿岸Ⅴ类水质控制区的具体范围是:掘石港—惠高泾以东、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南界以南、准水源保护区东界以东、周浦塘—六灶港—县北界河一线以南,之间除临港新城以外的地区。

二、全市主干河道、湖泊功能区划1、黄浦江、淀山湖、元荡淀山湖、元荡和黄浦江上游段(淀峰~沙港),包括拦路港、泖河、斜塘、横潦泾、竖潦泾,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黄浦江中游段(沙港~龙华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

黄浦江下游段(龙华港~吴淞口),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2、黄浦江上游主要支流太浦河、园泄泾、大泖港,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大蒸港、秀州塘、小泖港位于黄浦江上游准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Ⅲ类水;位于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

3、浦东、浦南地区主干河道白莲泾、吕家浜、张家浜、马家浜(西沟港)、外环运河、赵家沟、川杨河、随塘河浦东新区段,水质控制标准为Ⅳ类。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原则)综合考虑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潮汐、汇水区等特点,分层次、精细化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

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水源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进一步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缓冲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街镇应当在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义务)缓冲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防止水体污染和生态破坏,履行污染监测、报告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环境信息。

第六条(缓冲区划定程序)缓冲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相关区政府在组织专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七条(生态补偿政策)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缓冲区。

市、区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将缓冲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

上海饮用水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上海饮用水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上海饮用水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饮用水源是系关民生的重大问题,对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已经变得广泛而多元,显然,饮用水源安全已经成为美好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上海处于长江和太湖流域下游,依托长江、黄浦江等丰富的过境和本地水资源,使得城市经济得到迅速发展,是一座典型的依水而生、因水而兴的城市。

上海水资源虽然充沛,但由于污染严重,多数河道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取用标准,因此被联合国预测为21世纪饮用水缺乏的六大城市之一,是典型的水质型缺水城市。

近年来,威胁上海饮用水源的污染事件频频发生,例如黄浦江死猪漂浮事件、长江垃圾倾倒事件、长江航道沉船油污泄漏事件和黄浦江上游重金属超标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为上海饮用水源管理者敲响了警钟。

上海作为特大型城市,其水源保护与管理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美好城市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研究饮用水源管理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应当积极寻求水源管理的可持续发展,水源管理的内容也不仅限于传统的地质研究,而应当拓展到更为广泛的行政管理领域。

一、上海饮用水源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上海在水源管理方面存在法律管理交叉、污染严重等问题,究其原因在于对饮用水源的法律保障以及管理机制上的问题。

1、法律体系建设仍需完善《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经市人大审议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上海的水源地实施分级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一级水源保护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不得进行任何与供水作业和水源保护无关的项目;二级水源保护区内严禁新建、改扩建排污项目,禁止畜禽养殖,限制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上海虽然出台了地方性的水源保护条例,但是水源保护不是孤立的工作,而是涉及整个流域的全局性问题,因此水源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套成熟和完善的水资源的保护法律体系,既包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条例准则。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1 总论
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1.1 区划的必要性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满 足上海水(环境)功能需求变化,优化水资源配置、降低治水成本、 强化综合管理的需要。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的依据, 是水资源综合规划和目标管理的基础。
1.2 区划的指导思想
以保护城市饮用水水源、提高水质为核心,统筹兼顾生活、生产、 景观、生态用水需求,科学区划、有效保护、优化配置、综合利用, 以水(环境)功能的充分发挥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周家村 姚家浜 召庄 打铁浜 王金(王家浜)王新 倪马(倪 家浜)小港 丁家浜 横港 北荡泾;
南岸的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南沙港; 南岸纵深 5km 陆域范围界限的走向线为:马路 王家 里唐 西房 金家棣 车亭 肖家棣 马桥 山房 杨字圩 温河 黄泥浜 胜利(东摇潭) 杨河浜 茹塘(戚家棣)南界泾 杨家佃 四合 蒸东(西小镇) 南横 港西 叶库港 都夹港。


业 观 业 业 污运

水渡
用 娱 用 用 控区


水 乐水水制
区 区 区 用区区 区


图 3-1 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级分类系统
3.2 水(环境)功能区水质控制标准
一、一级区划 1. 保护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Ⅰ、Ⅱ类水质标准。 2. 保留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现状优于Ⅱ类的不低于现状 标准。 3. 开发利用区:按二级区划分类分别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Ⅱ~Ⅴ类)。 4. 缓冲区:按实际需要执行相关水质标准(Ⅱ~Ⅳ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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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功能区划
太北片处于拦路港、太浦河和淀山湖之间,西到沪苏省际交界线, 片内河道均属于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源区,水质控制标准为Ⅱ类水。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6.23•【字号】沪府办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沪府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6月23日上海市水系统治理“十四五”规划为推进上海市水系统治理,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及面临形势“十三五”时期,上海市水系统治理从“完善体系,提升跨越”阶段向“补好短板、提标升质、注重生态、智慧管理”阶段延伸拓展,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旱和海洋灾害防御能力不断提升。

推进吴淞江工程(上海段)等流域防洪工程建设,实施堤防、海塘达标改造工程,完成300公里骨干河道整治工程,开展35座水利片外围排涝泵闸建设。

积极推进苏州河深隧试验段工程及39个排水系统建设,新增市政雨水泵排能力约738立方米/秒。

实施道路积水改善项目和郊区低洼圩区建设。

基本实现全市水文监测站网布局全覆盖,完成上海市洪水风险图一期项目,成立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推进海洋观测站网建设。

——水资源和海洋资源保护利用有序推进。

建成黄浦江上游(金泽)饮用水水源工程及支线工程,新增供水规模373万立方米/日,全面实现集中式水源地取水。

建成8座水厂,净增供水能力84万立方米/日。

启动17座水厂深度处理工程,完成2000公里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和1.5亿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的二次供水设施改造。

出台全国首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地方标准。

强化用水总量和效率控制,厉行节约用水。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
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
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
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
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
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
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
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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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说明
(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
①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上海长江口取水口、排污口和水源地规划研究

上海长江口取水口、排污口和水源地规划研究

上海长江口取水口、排污口和水源地规划研究孙晓峰;韩昌来;王如琦;李琳;周建国;夏雪瑾【摘要】为有序开发长江口,管控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保障水源地安全,根据长江口水环境容量、水功能区划分,参照长江口水质模型计算结果,将长江口水域划分为取水口分区和排污口分区,提出了取水口、排污口规划布局和调整方案.并进一步提出了上海市水源地规划布局以及长江口水源地战略设想.研究表明,合理布设取水口、排污口,减少陆域入江污染负荷,对于保护长江口水环境具有重要作用;长期坚持“两江并举、多源互补”是上海市长期坚持的水源地战略,进一步完善长江口水源地格局、谋划战略水源地,对于上海乃至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支撑作用.【期刊名称】《人民长江》【年(卷),期】2017(048)014【总页数】5页(P1-4,8)【关键词】取水口;排污口;水源地;长江口;长江经济带【作者】孙晓峰;韩昌来;王如琦;李琳;周建国;夏雪瑾【作者单位】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20023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200050;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200233;上海市水务局,上海200050;上海市水务局,上海200050;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20023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V213.4长江口水域分布有上海市最重要的水源地,这些水源地兼具工农业取水、通航、纳污、围垦、生态等多种功能[1],保护好长江口生态环境是沿长江“建设绿色生态廊道”、支撑上海市建设全球城市的重要内容之一。

近年来,随着流域的自然变化和人类活动加剧,流域产生的大量污染物通江入海,对长江干流、长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环境和水生态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导致长江河口地区水环境质量下降、富营养化程度加剧[2]。

因此,有序开发长江口,管控沿江取水口和排污口布局,对于保护长江口地区生态环境和水源地,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1.1 基本情况上海长江口范围是南至芦潮港、北至市界、西至市界和长江口南岸岸线、东至50号灯塔,并由市界和长江岸线包围的水域。

(整理)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整理)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总体说明(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① 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青浦取水泵站北边界、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

② 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东川路、沪闵路、江川路、汇江路、东川路、育新路、G1501公路、松蒸公路、彭丰路、镇中心路、中德路、港德路、拦路港东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朱盈公路、复兴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北岸沿线1公里。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沪府规〔2018〕25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土保持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2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6日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置原则)综合考虑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现状,根据本市河网水系的潮汐、汇水区等特点,分层次、精细化实施水源保护区管理。

在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水源保护区外,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进一步确保本市饮用水水源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部门职责)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全市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

交通、海事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缓冲区内码头、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水务、农业农村、绿化市容、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应急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缓冲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区政府和街镇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街镇应当在区生态环境、规划资源、经济信息化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监督 管理 。
区县人 民政 府 环境保 护 行政 主管 部 门( 以下 简称 “ 区县 环保 部 门 ” 负责 本辖 区范 围内饮 用 水水 源 保护 工 ) 作 的监 督管理 。 港 口、 海事 行政 管理 部 门负责 防止 码头 、 船舶 污染 饮用 水水 源 的监督 管理 。 发 展改革 、 务 、 水 规划 国土资 源 、 卫生 、 农业 、 业 等有 关行 政 管理 部 门按 照各 自职 责 , 林 做好 有 关 的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工作 。
第二 条 本 条 例适用 于本 市行 政 区域 内饮 用 水水 源 的保 护 及其 相关 的管 理活 动 。
前款 所称 的饮 用水水 源 ,是指 向 自来水 供水 企业 提供 原水 的地 表水 水源 。包 括黄 浦江 上游 饮用 水水 源 、 青 草沙饮 用水 水源 、 陈行 饮用 水水 源 、 明东 风西 沙饮 用水 水源 和其 它饮 用水 水源 。 崇 第三 条 市 和 区县 人 民政府 应 当将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纳入 国 民经济 和社 会发 展规 划 ,加大 对饮 用水水 源保 护 的投入 , 合理 调整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地 区 的产 业结 构和 布局 , 采取 措施 推 进本市 集 约化供 水 进程 , 进 经济建 促 设和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协调 发展 。
第 六条 本 市建立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生态 补偿 制度 。市和 区县人 民政 府应 当建 立饮 用水 水 源保护 生态 补偿 财政转 移支 付等 相关制 度 , 进饮 用 水水源 保 护地 区和其 它地 区的协调 发展 。具 体办 法 由市发 展改 革行 政管 促
财政 、 工业 和信息化 主管部 门。企业对 上报 材料 的真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

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4.19•【字号】•【施行日期】1985.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一九八五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黄浦江上游水源,保障全市人民健康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黄浦江上游水源的保护范围:(一)自闵行西界至淀峰四十五公里的黄浦江水域,淀山湖与元荡湖体,沿江湖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以及大泖港、园泄泾上溯十公里的水域,划为水源保护区;(二)自龙华港至闵行西界三十公里的黄浦江水域以及沿江两岸纵深五公里陆域,划为准水源保护区。

第三条在上游来水符合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前提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确保达到国家二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准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应达到国家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对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市政、渔政、卫生、公用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减少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原已形成的水污染,防止新的水污染。

第五条在上海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机关、部队、团体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第二章监督和管理第六条为确保黄浦江上游水质达到国家二、三级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在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内,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浓度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浓度排放标准应严于下游地区。

一切有废水排入上述水域的单位应在本条例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提出污染物排放申请,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进行审核、批准,统一颁发《排污许可证》。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7•【字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环境保护是我国基本国策。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本市环境保护工作的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二)资源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三)污染者承担治理和损害补偿责任;(四)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五)专业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各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一切单位和个人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以及实施本条例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

每届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环境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实施情况。

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疗卫生机构定向培养全科医学专业人才.依托相关医学院校,开展免费医学生培养,重点为郊区培养全科医生.根据本市远郊地区建设发展规划和医疗卫生需求,确定下一年度定向单位和岗位数,提出定向免费医学生需求数量计划,保证每年不少于100人的招录名额给远郊定向医学生(提前批次).这些医学生培训合格后,根据入学前协议,至相关地区就业.(责任部门和单位:市教委㊁市卫生健康委㊁市财政局㊁有关区政府)(二)职称晋升政策向远郊地区进一步倾斜.对长期扎根远郊地区的全科医生,可破格晋升职称.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远郊地区连续工作满10年,符合本市社区卫生职称申报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原则上限定在远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配合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三)完善全科规培生到远郊地区工作的吸引政策.全科规培生到远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其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可按照规定缩短为5年,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直接落户.鼓励所在区为全科医生提供公租房㊁人才公寓等政策,解决远郊工作全科医生的后顾之忧.(责任部门和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㊁有关区政府)五㊁完善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本区相关政策,切实做好全科医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各区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改革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㊁建设健康上海的关键环节和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二)深化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大医保支付改革力度,增强医保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激励作用,逐步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工作机制,激励并引导家庭医生参与对签约居民的费用管理,逐步实现家庭医生成为签约居民的健康与费用 守门人 .(牵头部门:市医保局)(三)加强经费保障.各区要落实投入责任,通过政府投入㊁单位和基地自筹㊁社会支持等渠道筹资,进一步加大对全科医生培养,全科教学实践㊁培训㊁实训基地建设,全科医学带教工作等的支持力度.各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㊁挪用㊁挤占.鼓励各区出台为全科医生(包括规培生)提供公租房㊁人才公寓等政策,符合上海市直接或优先办理户籍的全科医生,按照规定申办有关手续.(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㊁市财政局㊁市教委)(四)强化督导评估.各区要将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医改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定期调研督导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区有关部门加强政策培训,强化督导检查和第三方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推出一批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激励机制改革创新典型示范单位.各办医主体要加强对所属医疗机构开展全科医学学科建设和全科医生人才培养的指导和监督.(责任部门和单位:各区政府㊁市卫生健康委㊁申康医院发展中心㊁有关院校)(五)搞好宣传引导.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解读全科医生培养与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广泛宣传全科医生成长成才典型事例和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激发医学生㊁医务人员㊁医学教育工作者的责任感㊁自豪感,增强公众对全科医学事业的了解和重视,为加快培养全科医生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六㊁施行日期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12月25日起开始施行.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㊀㊀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和«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要求,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编制了«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㊁«办法»编制依据针对金泽水源地建成后黄浦江上游供水格局的重大变化,2017年6月市政府批准了«黄浦江上游 (2019年第2期)0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2017版)»,优化了水源保护区分布,并创设了缓冲区.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 本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可以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需要,划定一定范围的缓冲区.缓冲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㊁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缓冲区的具体管理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二㊁«办法»编制原则«办法»编制中重点把握四个方面: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贯彻落实好«水污染防治法»㊁«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水资源管理若干规定»;二是聚焦水源安全保障,按照高标准㊁严要求,将水源安全保障和水质改善放在优先地位;三是强化区域协调发展,兼顾区域环境与经济㊁社会发展,加强民生保障;四是科学合理编制,因地制宜落实梯度管理,实现水源保护区㊁准保护区和缓冲区的差别化管控.三㊁«办法»主要内容«办法»聚焦缓冲区划定和调整㊁产业准入㊁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管理㊁生态补偿政策等,共21条.(一)明确了缓冲区划定和调整程序.缓冲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㊁水务㊁经济信息化㊁规划资源㊁交通㊁农业农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在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二)明确了缓冲区产业准入要求.缓冲区产业准入管控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禁止新建㊁扩建涉及一类污染物㊁电镀㊁金属冶炼及压延㊁化工(除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二是新建㊁扩建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三是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三)明确了缓冲区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要求.缓冲区固体废弃物管控主要有三方面:一是禁止向水体排放㊁倾倒危险废物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㊁生活垃圾㊁建筑垃圾㊁有毒有害物品等固体废弃物;二是禁止设置危险废物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三是设置建筑垃圾等资源化综合利用企业㊁生活垃圾转运等设施,应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四)明确了缓冲区适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政策.市和区人民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将缓冲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补偿标准可按照饮用水准水源保护区的一定比例执行.四㊁缓冲区与准保护区管控要求对照对照«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中有关准水源保护区的条款,体现出缓冲区相对于准水源保护区的管控梯度,具体如下表:缓冲区与准保护区管控要求对照表序号准保护区缓冲区1㊀㊀第三条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㊀㊀第四条㊀市㊁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缓冲区的环境质量负责.街镇应当在区环境保护㊁规划㊁经济信息化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将本辖区范围内缓冲区的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网格化监管,建立环境问题发现㊁报告和处置机制,助力区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优化调整.2㊀㊀第六条㊀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它地区的协调发展.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㊀㊀第七条㊀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适用于缓冲区.市㊁区政府在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将缓冲区纳入转移支付范围,补偿标准,可按照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一定比例执行.11(2019年第2期)序号准保护区缓冲区3㊀㊀第十四条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㊁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㊀㊀第九条㊀禁止新建㊁扩建涉及一类污染物㊁电镀㊁金属冶炼及压延㊁化工(除单纯混合或分装外)等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新建㊁扩建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增加区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4㊀㊀第十四条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二)设置危险废物㊁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五)堆放㊁倾倒和填埋粉煤灰㊁废渣㊁放射性物品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㊀㊀第十条㊀禁止向水体排放㊁倾倒危险废物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㊁生活垃圾㊁建筑垃圾㊁有毒有害物品等固体废弃物.第十一条㊀禁止设置危险废物㊁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㊁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集中贮存和处置设施.设置建筑垃圾等资源化利用企业㊁生活垃圾转运等设施,应当符合规划布局和环保要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㊁绿化市容和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加强管理.5㊀㊀第十四条㊀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六)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第十七条㊀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使用有机肥料和生物农药,减少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防止污染饮用水水源.㊀㊀第十二条㊀禁止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从事农业种植的,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逐步减少使用量,防止污染水体;从事投饵养殖的,养殖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规范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体.㊀㊀㊀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㊀㊀㊀㊀2019年第2期(总第434期)㊀㊀㊀㊀㊀㊀㊀1月20日出版主管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行范围:公开发行定㊀㊀价:免费赠阅印刷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印中心网㊀㊀址:w w w.s h a n g h a i.g o v.c n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C N31G1854/D ㊀。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

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1.07•【分类】审议意见的报告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2009年8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毛文佩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8月3日,市人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对《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及其说明进行了审议。

此前,城建环保委员会开展了立法调研:赴黄浦江上游水源地、青草沙水源地以及部分郊区中小型水源地进行实地调研;召开江苏、浙江、上海两省一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立法研讨会;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府相关部门、区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专家对保护上海饮用水水源的意见及建议。

8月11日,组织了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的对《条例(草案)》的解读。

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委员会认为,1985年市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作为全国第一部有关水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实施20多年来,对于加强本市主要饮用水水源即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确保上海人民饮水安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目前本市饮用水原水供水格局正在发生重大调整,约占现在全市供水量16%的陈行水库已建成使用多年,青草沙原水工程一期于2010年建成启用后将成为本市第一大饮用水供水地,崇明东风西沙水源地将规划建设,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功能仍将保留(仍将承担全市近1/3的饮用水供水),本市正在逐步形成“两江并举、多源互补”的供水格局。

在这种情况下,仅靠一部《上海市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条例》已经不能全面有效地保护全市饮用水水源。

2007年,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沈红慧等11位代表就提出了关于制定《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议案。

最新-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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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篇一:村2019年工作计划村2019年工作重点2019年是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镇新一届政府实现五年奋斗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镇为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夯实基础的一年。

我村将继续根据镇政府、镇党委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发展、转型、提升”为主线,以“建设新农村”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本村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优化村内环境,进一步改善村民生活为目标来开展各项工作。

一、拓宽村级经济增收渠道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我村已经被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这意味着村内企业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将进行关停并转。

由于我村原本就属经济薄弱村,没有属于村的支撑产业。

因此,村委会明年的经济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吸引新型无污染企业来村注册、投资。

力争实现区级地方财政收入38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800万元,土地存量资产收益率增长5%。

同时,继续完善合作农场管理机制。

充分运用农村综合服务站、农村一点通、农村远程教育系统等信息平台充实职工现代农业知识。

加强工会在团结和带领农场职工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确保夏粮亩产560斤以上,秋播水稻1000斤以上,继续实现农业增效,在今年的基础上使农场职工年收入继续提高10%。

二、加强村委班子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继续坚持村委例会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使集体资金的去向透明化、村务公开信息更新及时、有效、准确。

利用“三会一课”及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切实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切实杜绝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正确认识和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利,强化自律廉政意识,形成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

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XX村xx年工作重点xx年是中央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镇新一届政府实现五年奋斗目标的开局之年;也是YY镇为基本实现城乡一体化夯实基础的一年。

我村将继续根据镇政府、镇党委的相关工作要求,以“发展、转型、提升”为主线,以“建设新农村”为重点,进一步提升本村综合经济实力,进一步优化村内环境,进一步改善村民生活为目标来开展各项工作。

一、拓宽村级经济增收渠道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我村已经被划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这意味着村内企业将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将进行关停并转。

由于我村原本就属经济薄弱村,没有属于村的支撑产业。

因此,村委会明年的经济工作重点就要放在吸引新型无污染企业来村注册、投资。

力争实现区级地方财政收入38万元,规模以上企业增加值800万元,土地存量资产收益率增长5%。

同时,继续完善合作农场管理机制。

充分运用农村综合服务站、农村一点通、农村远程教育系统等信息平台充实职工现代农业知识。

加强工会在团结和带领农场职工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确保夏粮亩产560斤以上,秋播水稻1000斤以上,继续实现农业增效,在今年的基础上使农场职工年收入继续提高10%。

二、加强村委班子建设提升工作效能继续坚持村委例会和“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工作,使集体资金的去向透明化、村务公开信息更新及时、有效、准确。

利用“三会一课”及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切实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切实杜绝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正确认识和看待自己手中的权利,强化自律廉政意识,形成务实为民、廉洁高效的工作氛围。

同时,结合“进农家门,解百姓忧”活动及组团式联系服务群众工作的相关要求,明确村两委成员的划块责任、落实每组团队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个团队负责人及成员信息挂牌上墙方便群众了解、监督。

将走访范围拓展至村内的外来暂住人员、商户、租住户等,做好走访记录,做到“有户必访,凡访必记”,使普通村民切实感受到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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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篇一:上海市饮用水源保护区规划总体说明(1)青草沙、陈行、东风西沙水源地为封闭的水库型水源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二级保护区。

(2)黄浦江上游水源地为开放的河流型水源地,在划分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同时,仍保留准保护区。

(3)4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总面积约1350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近20%,涉及9个区县。

(1)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共包括4段,分别为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松江斜塘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和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一级保护区。

松浦大桥原水取水口水域:盐铁塘/叶榭港至斜泾河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盐铁塘、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松浦大桥取水泵站北边界、女儿泾、黄浦江北岸沿线50米、斜河泾;南岸边界为:叶榭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堰泾港东侧约780米。

金山黄浦江原水取水口水域:一号河/清水港至紫石泾的黄浦江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一号河、黄浦江北岸沿线100米、紫石泾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清水港、黄浦江南岸沿线100米、金山取水泵站南边界、紫石泾。

松江斜塘取水口水域:老古浦塘至沪杭铁路的斜塘水域。

陆域:东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斜塘东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西岸边界为:老古浦塘河口对岸、斜塘西岸沿线100米、沪杭铁路。

青浦太浦河原水取水口水域:干练河至南大港的太浦河水域。

陆域: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青浦取水泵站北边界、太浦河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河口对岸;南岸边界为:干练河、太浦河南岸沿线100米、南大港。

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S4公路以西黄浦江水域,竖潦泾、横潦泾、大泖港、园泄泾、斜塘、泖河、东泖河、西泖河、太浦河、拦路港以及淀山湖与元荡湖体的水域。

陆域: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东川路、沪闵路、江川路、汇江路、东川路、育新路、G1501公路、松蒸公路、彭丰路、镇中心路、中德路、港德路、拦路港东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朱盈公路、复兴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北岸沿线1公里。

南岸上边界为淀山湖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S4公路。

南岸纵深1公里陆域范围边界的走向为:西闸公路、黄浦江南岸沿线1公里、松前公路、新艳公路、松金公路、大泖港东岸沿线1公里、G1501公路、新艳公路、贵南公路、新波路、中区路、新宾路、沈家公路、横潦泾南岸沿线1公里、圆泄泾南岸沿线1公里、南界泾、G60(G92)公路、S32公路、斜塘西岸沿线1公里、泖河西岸沿线1公里、东塘港、拦路港西岸沿线1公里、G50公路、市界、乌祥路、商周公路、商洋路、市界,以及太浦河南岸的东三路、北叶港、市界。

③准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北岸、西岸上边界为上海、江苏交界线,下边界为龙华港~漕宝路。

北岸、西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边界走向:莲花路、韩泗泾、伟业路、银都路、都会路、北松公路、沙光路、元江路、松闵路、联营路、南姚路、G15公路、俞塘、加委路、北松公路、洞泾、松江中山路、玉树路、北松公路、辰塔路、G60公路、鼎源路、广富林路、G1501公路、天新路、永太路、沈砖公路、康欧路、G50公路、朱泖河、定浦河、丁家港、薛家港、市界。

南岸和东岸上边界为上海、浙江交界线,下边界为川杨河。

南岸和东岸纵深5公里陆域范围边界走向:杨高路、S20公路、新汇路、中心河、鹤坡塘、跃进河、新汇路、召泰路、永南路、沿钱公路、工业大道、金贤公路、大叶公路、金汇港、岚丰路、望园路、环城北路、叶良公路、奉浦大道、亭卫公路、松江—金山区界、北环路、掘石港、惠高泾、市界。

(2)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青草沙水库库区和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200米及取水口周围500米的长江水域;陆域: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

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水库管理范围外沿线1.7公里、沪崇苏高速公路;陆域:石沙河、潘圆公路、白乐路、南环河、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约1.05公里、新开河4、建新河、新开河4、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约1.05公里、沪崇苏高速公路。

(3)陈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①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库区及陈行水库和宝钢水库堤坝外侧沿线1公里的长江水域;陆域:陈行水库、宝钢水库堤坝外侧陆域沿线50米、输水泵站西侧边界、新川沙河。

②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水域:苏沪省界、堤岸水域沿线1.2公里、罗泾码头的长江水域;陆域:西界为A13公路、南界为北蕴川路、东界为川纪路。

(4)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边界说明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与边界由于东风西沙水库尚未建成,本次仅对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划定,一级水源保护区范围待水库建成后另行划定。

水域:新建港、崇明岛堤坝外水域沿线1公里、东风西沙水库堤坝沿线1公里;陆域:新建港、崇明岛堤坝沿线1公里、庙港、崇明大道、东风西沙水库堤坝陆域外沿线1公里。

篇二: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分类自然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法规名称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通过日期2009年12月10日修正(订)情况无废止情况未被废止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证饮用水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向自来水供水企业提供原水的地表水水源。

包括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和其他饮用水水源。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的产业结构和布局,采取措施推进本市集约化供水进程,促进经济建设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范围。

第四条上海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港口、海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防止码头、船舶污染饮用水水源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卫生、农业、林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以及保护饮用水水源相关设施的义务,对污染饮用水水源、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环保等有关部门举报。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本市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制度。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等相关制度,促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本市建立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有关省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合作机制。

市环保、水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太湖流域、长江流域的管理机构以及有关省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本市饮用水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八条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并可视实际保护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划定一定范围的准保护区。

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青草沙饮用水水源、陈行饮用水水源、崇明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务、卫生、港口、海事、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

第十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或者损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标和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除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外,本市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三)船舶航行、停泊、装卸,但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可以航行的除外;(四)使用化肥和化学农药;(五)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一切活动。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二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设置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所;(四)设置畜禽养殖场;(五)危险品水上过驳作业;(六)向水体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七)在水体清洗车辆;(八)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和包装器材;(九)冲洗船舶甲板,向水体排放船舶洗舱水、压舱水;(十)在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中的淀山湖、元荡内从事投饵养殖;(十一)向水体排放其他各类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组织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相关的建设项目,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不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会增加排污量的改建项目;(二)设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堆放场所和处置场所;(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和包装器材;(四)向水体排放含重金属、病原体、油类、酸碱类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五)堆放、倾倒和填埋粉煤灰、废渣、放射性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等各种固体废物;(六)新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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