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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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从今日起向全社会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记者就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标准修订相关问题,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负责人。

1. 请介绍一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背景,目前修订工作进展如何?

答:我国首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自1982年制定并发布实施以来,较好地适应了不同时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管理的需求,为引导大气污染治理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与2005年相比,2010年全国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了12.45%和14.29%,超额完成减排任务;全国城市空气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均浓度分别下降了26.3%和12%,全国82.8%的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了国家二级标准,上述成绩的取得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作出了重要贡献。

同时,大气环境形势的变化和现有标准的局限性要求我们必须尽快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一是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发生了新的变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NOx和VOCs排放量显著增长,O3和PM2.5污染加剧,在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现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空气质量管理的要求,需要尽快修订。二是依据现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我国部分区域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主观感受不完全一致,现行标准中分区分级要求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管理需求,部分污染物项目有待调整,限值有待修订,数据有效性规定有待收紧,部分监测分析方法也需更新。目前《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拟正式致函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同时在《中国环境报》和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

2.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根据哪些原则和条件制定出来的?与其他国家和WHO的原则是一致还是有所不同?

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的原则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以最新的环境空气质量基准研究成果为科学基础制定标准,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物质财富;二是充分考虑我国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和经济技术发展水平;三是考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阶段性管理目标,与现行环境空气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相衔接;四是监测技术、设备和技术保障能够实现大规模、长期连续监测。实际上,其他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环境质量标准制修订也是按照上述基本原则进行的,我国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工作思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较现行标准有哪些变化?

答:与现行标准相比,《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三个方面突破:一是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类方案,将现行标准中的三类区并入二类区;二是完善污染

物项目和监测规范,包括在基本监控项目中增设PM2.5年均、日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浓度限值,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等;三是提高数据统计有效性要求。这是我国首次制定PM2.5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中的项目限值是如何设置的?

答:标准修订稿中污染物项目限值的设置,综合考虑了WHO关于大气污染物环境风险防控的研究成果和我国当前实际环境形势,从最有助于促进我国大气环境保护的角度,参考WHO提出的环境空气污染物浓度目标值制订了标准限值,这是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的一次重要实践。

5、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标准以及相应限值的确定是如何考虑的?

答:PM2.5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已经被科学证实,近年来我国PM2.5污染问题日益凸显。将PM2.5放入强制性污染物监测范围,既是我国以人为本,保护人体健康的需要,也是解决灰霾等环境管理需要,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有利于消除或缓解公众自我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将PM2.5年和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分别定为0.035毫克/立方米和0.075毫克/立方米,与WHO过渡期第1阶段目标值相同,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管理的需求。

6、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于臭氧的监测除沿用之前的1小时浓度值外,还增加8小时浓度值,原因何在?

答:有关研究表明较低O3浓度情况下8小时暴露与健康效应更直接相关,目前主要发达国家对O3的评价也是采用8小时平均浓度值。此次修订在保留O3 1小时的同时增加了8小时这个项目,符合国际发展趋势,可以在环境空气质量实时报过程中,更有效提示公众和环境管理部门防护臭氧的健康影响。

7、新指标的设定对于监控和减少我国部分城市雾霾天气有何意义?

答:雾霾包含了两个不同的概念:雾是相对湿度较高时发生的自然现象,而霾(灰霾)是一定天气条件下大量极细微的干尘粒子等均匀地浮游在空中,使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的空气普遍混浊现象。我国区域性灰霾天气日益严重,与人为排放的大气颗粒物不断增加,尤其是细颗粒物增加有关。标准修订稿增加PM2.5项目为基本监控项目,同时收紧PM10和NO2浓度限值,出发点就是针对当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引导有关区域的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积极开展相应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防控灰霾等重点大气污染问题。我们相信,通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能够在实际中逐步显现出来。

8、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请问是否源于PM2.5等未纳入评价因子?根据二次征求意见稿的方案,是否会改变目前空气污染指数(API)与人们环境感受不匹配的状况?

答:公众对于优良天气的感官感受与空气污染指数(API)常有背离之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目前纳入空气污染指数的评价因子偏少,已经不适应我国当前空气污染评价要求;二是API发布的周期(前一日12点到当日12点)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日有区别;三是24小时的周期评价结果与某一时刻的感官存在一定差异。对于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PM2.5是造成差异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修订而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颁布实施后,预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

9、您刚才说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与原来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配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修订,环境保护部同时开展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制定工作。AQI比API主要有四个方面改进:一是将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改为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与国际通行的名称一致。二是评价因子增加了O3、CO和PM2.5,以更好地表征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我国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三是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与对应级别空气状况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描述更匹配;四是完善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将日报周期从原来的前一日12:00到当日12:00修改为0点到24点,并规定实时发布SO2、NO2、PM10、CO、PM2.5、O3小时浓度和O3的8小时浓度。

当然,由于评价内容的增加将使AQI评价结果与API评价结果产生差异,在部分地区甚至会差异很大,这并不意味着客观环境状况的改变,而是评价方法改变所导致的。开展AQI评价和报告,首要任务是为公众提供简洁明了的空气质量状况和保护健康建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中提出了不同空气质量状况下保护人体健康的具体建议,这将为提高环境信息公开效果、实现环保服务民生提供基础和技术支持。

10、从目前情况看,我们有无能力做好PM2.5的监测工作?对此项指标监测的技术准备如何?

答:虽然目前已有成熟的PM2.5监测技术,并且我国已经在部分城市开展了包括PM2.5在内的城市空气质量试点监测工作,但由于在全国统一开展PM2.5监测涉及仪器设备购置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的培训、财政资金的支持等大量系统的准备工作和能力建设工作,因此目前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开展PM2.5监测工作还有一定难度。为配合新标准的实施,“十二五”期间,我部将联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投入,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确保在标准全国生效时实现各地有能力开展PM2.5等新指标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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