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蒜采购合作协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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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合作,经过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加强双方经济核算,共同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利益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在大蒜采购、储存、销售这一项目合作事宜达成共识,并形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双方决定由乙方负责在大蒜主产区收购并存储大蒜500吨供甲方分批销售,乙方表示完全认同,无任何异议。
二、双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核算年度收购总成本(包括储存、人工、物流、税额、正常损耗等),采取双方共同出资、有利共享、风险同担的合作方法,各自承担50%。在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15天内,甲方支付给乙方100万元作为预付货款,待收购完成后多退少补。乙方提供给甲方的大蒜应按供应金额开具农牧渔专用发票,乙方在分配利益时,按享有的利益金额向甲方开具农牧渔专用发票。
三、产品的收购、存储、备货由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派人全程监督品质,在运作过程中的产品质量、加工和物流问题均由乙方负责。
四、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总量的前提下,乙方应无条件根据甲方书面订单要求的时间、数量、包装规格配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
五、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质量标准为:5.5cm出口级的白蒜,霉变、糖心、散瓣、虫蛀、受伤、病变比例合计小于5%,无发芽情形,农残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包装标准为25公斤一包,无负偏差。
六、产品价格与结算:以上海江桥市场的同品质蒜的批发价为基准下浮 %,实行每周一报价,约定每周一为报价日,报价工作由甲方派专人操作,乙方予以审核,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报价与原先预估成本价发生差额时,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差额部分的50%,多退少补,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时间以自然月为结算单位。
七、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交货的,须向甲方支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30 %的违约赔偿金,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由此而产生的经营损失赔偿的权利。
2、乙方所供产品的规格、质量不符合协议规定的,如甲方同意利用的则应按
按甲方要求调整采购价格,其损失部分由乙方独自承担。如甲方不能予以利用的,由乙方负责调换货品,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独自承担,并承担因不能及时供货所产生的甲方客户的经济损失。
3、乙方逾期交货,造成甲方一切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八、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无理由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的 30 %
2、甲方违反协议规定拒绝接货,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方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并已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甲乙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纠纷,可向甲方企业注册地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自起生效,期限一年,协议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协议。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代表人: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