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3年未付租金合同可否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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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3年未付租金合同可否解除?

作者:杨学友

来源:《云南农业》 2019年第6期

杨学友

经村委会代理,村民将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后,承租人连续四年未支付租金。此种情形下,

村民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承包地吗?

[案情]

2012年,辽西拉拉屯村村委会与本村九户村民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九户村民自愿

将自家部分承包地流转给村委会,流转期限10年,流转价款每年每亩700元,于每年1月31

日前支付本年度租金(协议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事后的2014年和2015年,村委会未

能按约定给付九户村土地流转费用,并2017年11月25日,村委会与村民张大利签订《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将包括九户村民流转土地在内的170亩蔬菜大棚承包给张大利,约定承包费每

亩每年700元,于每年1月31日前支付本年度租金。之后,张大利投资经营承包的大棚。2017年11月25日在村委会未给付当年土地流转费用的情况下,九户村民强行将包括170亩蔬菜大

棚承包地在内土地耕种,导致张大利承包经营的大棚受到阻碍。无奈之下,张大利以九户村民

为被告,以村委会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九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排除妨碍,将毁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5253万元。

原告起诉理由是:原告每年都按时交纳承包费给村委会,并不欠租金。2017年5月14日,九被告来到原告承包的大棚,将大棚内种植的蔬菜和大棚上扣压的草帘毁坏,在大棚外围种植

蔬菜,挖沟占道。原告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九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排除妨碍,将

毁坏的土地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九名被告辩称,其与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从2014年起,村委会陆续拖欠九被告费用,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九被告认为村委会与九被告的合同已经解除,原告

与九被告已经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原告起诉九被告主体不适格;九被告没有毁坏涉案土地,

也没有阻拦原告运输蔬菜。九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村委会与九名被告分别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和村委会与张大利签订的《蔬菜大棚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九被告以村委会欠付土地流

转费用为由阻碍二原告经营大棚理由不充分,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

复原状之义务。原告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九名被告张互负连

带责任停止侵害二原告经营其承包的蔬菜大棚,并将二原告承包的蔬菜大棚土地恢复原状,本

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

[评析]

本案九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未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只能依

据法律来确定能否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四条

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承包人张大利每年均按时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村委会虽拖欠九户村民的承包费,并未达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视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程度,且九户村民主张解除合同,但却未依法履行通知义务。故

当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至于村委会拖欠承包地流转租金,九户村民可依法主张给付租金,

并承担违约责任,而不采取强占等违法侵权行为,否则给付受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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