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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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 则的未来发展
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更新和完善
适应城市发展需求:根据广州市城市发 展的需要,对技术标准与准则进行及时 更新和完善,确保其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城市规划 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技术,对广州市的技术 标准与准则进行改进和完善。
强化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市规划管理 的参与,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与准则。
城市规划信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应用,使城市规划信息管理更加规 范化和科学化,为城市规划决策提供了更加准确、可靠的数据支持。
城市规划管理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实施和应用,推动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数 字化和智能化,提高了城市规划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城市规划的实施:广州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城市环 境的改善等方面的情况。
城市规划管理的挑战与未来发展: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趋势, 包括城市规划管理的创新和改革等方面的情况。
01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技术标准
城市规划编制的原则:科学性、 前瞻性、可操作性
用 • 未来发展:探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 结论:总结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 技
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
• 引言: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背景和意义 • 创新应用:介绍技术标准与准则在城市规划管理中的创新应用,如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等方面的应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近年来,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成为该市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份。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持续性,推动广州市建设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首先,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

广州作为一个拥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城市,必须加强对城市发展的规划和管理,以保护珍贵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确保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和破坏。

其次,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广州市面临着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和城市扩张的压力。

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管理标准和准则,可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供给,改善城市居住环境和居民生活质量。

此外,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

作为一个国际化大都市,广州市的交通系统是城市发展的重要支撑。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规范城市道路建设和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提高交通运输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改善居民出行条件。

最后,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实施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准则,可以引导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朝着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社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城市的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可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推动广州市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综上所述,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保护城市环境和生态系统,提高城市空间利用效率,促进城市交通和交通设施的发展,推动城市建设和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修建性详细规划篇)发布日期:2007-12-02目次第1节总则第2节术语第3节公共设施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4节居住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5节工业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6节仓储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7节公园绿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第8节雕塑、纪念碑规划控制要求附录用词说明1 / 59第1节总则1.1 为进一步实现广州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科学、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的各类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管线规划内容参见市政篇相关规定。

1.3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国内外相关城市的同类标准,结合广州市的具体情况,及历年来城市建设管理经验编制而成。

1.4 本标准与准则应定期更新以适应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状况的变化及相关规范、工艺、技术的更新。

1.5 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有关法规、规范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6 本标准与准则由广州市城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2 / 59第2节术语2.1 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2.2 公共设施用地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2.3 居住用地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2.4 工业用地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2.5 仓储用地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2.6 居住区用地(R)居住区内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6.1 住宅用地(R01)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和准则】(建筑⼯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州市城市规划局⼴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程规划管理篇)⽬录第⼀节术语 (4)第⼆节建筑⾼度 (7)第三节建筑间距 (12)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6)第五节建筑⼯程外部附属设施 (22)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6)第七节骑楼 (30)第⼋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36)附录本标准与准则⽤词说明 (47)第⼀节术语1.1 建筑⼯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程。

1.2 城市居民⾃住建筑⼯程指城市⾮农业⼈⼝居民凭国有⼟地使⽤权证兴建的仅供⾃⼰居住的建筑⼯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程的⽤地。

1.4 建筑⼯程规划建设总建筑⾯积1.4.1 指⼀定地块内建筑⼯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积,包括地⾯以上和地⾯以下建筑⾯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法应按照《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

1.4.2 建筑⼯程规划建设总建筑⾯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和⾃然计算的总建筑⾯积。

1.5 容积率指⼀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与净建设⽤地⾯积的⽐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积包括:(1)地⾯以上建筑的建筑⾯积,但是地⾯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积,但是地⾯以下的机动车和⾮机动车库、设备⽤房的建筑⾯积除外。

1.5.2 净建设⽤地⾯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地⾯积的建设⽤地⾯积。

1.6 建筑密度指⼀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积占净建设⽤地⾯积的⽐例。

1.7 规划户数指⼀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户数。

1.8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2.2⽶以上的建筑⾃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1.9建筑控制线指在⼀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称建筑红线。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精选全文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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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格证:2.1.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2.1.3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2.1.5有关规定。

2.1.62.2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2020(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2020(技术规范标准)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目次第一节术语 (1)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 (3)2.1道路系统 (3)2.2城市轨道交通 (10)2.3机场、铁路、港口(码头) (15)2.4站场工程 (16)2.5道路广场竖向标高 (19)2.6其它 (19)第三节市政管线设施 (23)3.1 管线综合 (23)3.2 给水工程 (33)3.3 电力工程 (37)3.4 通信工程 (44)3.5 热力工程 (50)3.6 燃气(料)工程 (51)3.7 污水工程 (55)第四节城市防灾 (61)4.1 城市防洪排涝 (61)4.2 城市消防 (64)4.3 城市抗震 (66)4.4 城市人防工程 (66)第五节市政环卫设施 (69)5.1城市垃圾收集与处理 (69)5.2公厕 (70)第一节术语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第一节一般规定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1.3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实行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度的建设工程除外。

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1建筑工程符合下列规定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2.1.1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审批要求;如有违法建设,违法建设应已接受处理并执行完毕。

2.1.2已完成土建工程、外墙装修。

2.1.3各类配套公建(包括附属用房)、建设用地红线或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

2.1.4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施工用房、施工排栅已拆除,建设用地红线、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围墙、旧建筑已按照规定拆除,损坏的市政设施已修复完毕。

2.1.5室外抽风机、空调设备按照规范设置,如需设置户外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安装的有关规定。

2.1.6按要求补齐有关文件、图纸。

2.2建筑工程虽与报建审批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符合有关设计规范要求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当涉及他人重大利益时,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2.2.1在不改变或影响建筑工程使用性质、建设位置、建筑主体风格、建筑间距、建筑外轮廓尺寸、城市景观、航空安全、文物保护,不增加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和住宅标准户数,不减少配套公建项目面积的情况下对建筑工程作合理修改、调整的。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篇)
图验收制度,暂不实行竣工图验收制 度的建设工程除外。规划验收测量和竣工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2.1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进行规划验收测量, 并由其出具该验收工程的现场测量数据。
1.2.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时提交的竣工图应当与现场一致并且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 的勘测单位签字盖章,竣工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1
第二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2
第三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规划验收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城市
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制定本技术标准与准则。
1.2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报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城市规划
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申请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本技术标准与 准则的规定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要求进行验收。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城乡规划篇第1节术语1.1 “六线”控制体系指在分区规划中通过确定紫线、红线、绿线、蓝线、黄线、黑线的控制线范围,并制定相关规划控制导则,形成规划引导和控制的体系。

1.1.1 紫线即历史文物保护规划控制紫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广州市内的市级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外经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1.1.2 红线即道路交通设施规划控制红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市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通用地(管道运输用地除外)和交通设施用地的控制线。

1.1.3绿线即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规划控制绿线,包括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生态风景林地。

1.1.4 蓝线即水域岸线规划控制蓝线,指规划中用于划定较大面积的水域、水系、湿地及其岸线一定范围陆域地区作为保护区的控制线。

原则上城市绿线范围内的水域也属于蓝线控制范围。

1.1.5 黄线即市政公用设施规划控制黄线,指规划用于界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的控制线。

1.1.6 黑线即城市建设区规划控制黑线,指规划中用于界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的控制线(其中村镇用地划入黑线),是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与非城镇建设用地、生态保护用地之间的政策性控制线,城市及村镇开发建设活动应在黑线控制范围的可建设用地内进行。

1.2 密度分区在综合评价区位、交通设施、环境及现状建设等因素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控制指标实行分区、分级量化管理的体系。

广州市城市规划区按密度分区进行规划控制。

不同密度分区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所在密度分区的规划控制指标。

1.2.1 密度1区广园路以南、华南大道天河区段和广州大道海珠区段以西与新窖南路以北的地区,以及芳村区芳村大道的如意坊大桥至鹤洞大桥段以东地区和黄埔区的广深铁路以南、茅岗路以东、石化路以西、港前路以北的城市副中心地区;番禺区中心城区中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老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松园以南,茶元南路、体育路、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从化市旧城区,即北至西宁路以北200米,东至河滨北路,西至环市路,南至新城路和城内路的地区;增城市中心城区中心区,即广汕公路、荔城大道、荔乡路、荔景大道的围合范围,新塘镇原中心区,即东华路以西,东洲大道以东,规划环城路以南和东江以北的地区。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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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作者:————————————————————————————————日期: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3)第二节建筑高度 (5)第三节建筑间距 (8)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11)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17)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20)第七节骑楼 (23)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27)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34)第一节术语1.1 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1.3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1.4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1.5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1.6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7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目次1 一般规定 (2)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2)1.2 其他规定 (7)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14)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19)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0)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31)3 图纸深度和要求 (33)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33)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5)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36)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1)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7)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8)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58)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实用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实用参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市政规划篇)

第一节术语1.1输水干管输水干管是指由供水厂将自来水输送到各需水压段,联接配水干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800或以上口径的管道为输水干管。

1.2配水干管配水干管是指在各需水压段,将输水干管送来的自来水转输到各用水地段、用水地点,用以联接配水支管的管道。

公称口径DN400、DN600的管道为配水干管使用。

1.3配水支管配水支管是指在各用水地段,将配水干管转输的自来水供给用户的管道。

公称口径DN300或以下口径的管道为配水支管使用。

1.4城市排水量城市污水量(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量的总称。

1.5电缆终端场架空线路和地下电缆连接设施的用地。

1.6公变房10kv公用配电房用房。

1.7专变房10kv客户专用配电房用房。

1.8移动通信网利用无线信道为移动用户之间或移动用户和固定点用户之间提供直接链路构成通信的网路。

移动通信网由移动交换机、基站、和移动台组成。

移动交换机控制若干个基站,它与公众网相连并完成号码分析、路由选择、信道指配等多种控制功能。

1.9河涌维护地带河涌维护地带是指按城市规划要求进行河涌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规划控制地带。

1.10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河涌规划控制蓝线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包含河涌过流断面、堤岸、河涌维护带和景观绿化带的规划控制线。

第二节道路系统及交通设施2.1道路系统2.1.1一般规定1本篇所指道路系统包括:1)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

2)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

3)交通构筑物:桥梁、隧道、立交、高架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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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1. 引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是广州市针对城市发展和建设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这些标准和准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和提升广州市的城市环境、建筑景观和居民生活质量,同时促进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介绍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的主要内容和作用。

2.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2.1 建筑高度限制根据广州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空间规划,对建筑的高度进行限制是必要的。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提供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高度限制。

这些限制旨在避免城市建筑过高而导致的阴影效应,保持城市景观的整体平衡。

2.2 建筑密度规定建筑密度是指单位面积的建筑物数量。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不同区域和功能的建筑物密度进行了规定。

通过合理控制建筑物的密度,可以平衡城市人口和资源的分配,提高城市的居住和工作环境质量。

2.3 绿化要求城市绿化是城市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制定了不同区域和功能的绿化要求,包括公园、小区和街道的绿化比例、植被种类的选择等。

通过合理规划和设计绿化空间,可以提供人们休闲娱乐的场所,改善城市的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

3. 建筑设计准则3.1 建筑风格与历史文化保护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建筑设计融入当地的历史文化元素,保护和传承城市的历史遗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现代人们对舒适和便利的需求,注重建筑外观的整体协调性。

3.2 建筑材料与能源效益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使用环保、节能的建筑材料,在建筑设计中考虑能源效益和可持续性。

同时,也要求建筑设计满足抗震、防火和安全的要求,确保建筑安全可靠。

3.3 交通与道路设计准则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对交通和道路设计提出了相关要求,包括道路宽度、交通流量安全、非机动车道设置等。

通过科学规划和设计交通系统,可以提高城市交通的效率和安全性,缓解交通拥堵问题。

4. 城市更新与保护准则4.1 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鼓励保护和修复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使其在满足现代功能需求的前提下保持其独特的历史魅力。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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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2.2.1居住用地 (9)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2.2.3工业用地 (11)2.2.4 仓储用地 (12)2.2.5对外交通用地 (13)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2.3.1村民住宅用地 (16)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3.3.1 一般要求 (19)3.3.2村民住宅用地 (20)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 1.1的规定。

【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用地代码类别名称范围说明大类中类R居住用地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R1 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住宅的用地R2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R3 小区道路用地居住小区内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等用地R4 小区绿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C公共设施用地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C1 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用地及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各种办公楼商业性展览设施用地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C3 文化设施用地指提供作文化事业的用地,包括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等设施用地C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C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休疗养和急救设施等用地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C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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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目次目次1 一般规定 (1)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 (1)1.2 其他规定 (6)2 立案标准 (8)2.1 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8)2.2 城市规划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20)2.3 建设工程类业务立案标准 (28)2.4 勘测信息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48)2.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的立案标准492.6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的立案标准 (51)3 图纸深度和要求 (54)3.1 规划建设业务送审图纸一览表 (54)3.2 建设用地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73.3 城市规划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583.4 建设工程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823.5 勘测信息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23.6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 (93)3.7 违法建设查处类业务送审图纸的深度和要求941一般规定1.1规划建设业务分类规定对外受理申请人的规划建设申请业务从立案类别上可分为建设用地类、城市规划类、建设工程类、勘测信息类、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类、违法建设查处类、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类共七大类,具体见表1-1。

表1-1 规划建设业务分类总表注:①本表的批复期限是指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审批决定之日。

②重点工程、高校建设项目的批复期限见相关规定。

③如果受理处(科)室与本表不符,请以分局实际情况为准。

1.2其他规定1.2.1办理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外的规划建设业务应当提供IC卡号,首次来我局办理业务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先申请IC卡。

1.2.2办理各项规划建设业务除了根据业务分类要求提交相应当的特定资料外,均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2.2.1立案申请表,勘测信息类业务提交备案申请表;1.2.2.2申请函:说明申请办理的事项的基本情况、办理原因、办理基本要求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验收类业务要求写明报批情况及现场状况,其中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规划编制和历次审查、修改过程的说明;整治规划申请设计条件、方案审查、审批时,应当包括申请的原因、项目建设要求、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用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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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二○○五年五月目录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 (4)1.1用地分类及代码 (4)1.2 建设用地相容性 (7)第二节建设项目用地选址原则 (9)2.1 一般原则 (9)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选址原则 (9)2.2.1居住用地 (9)2.2.2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0)2.2.3工业用地 (11)2.2.4 仓储用地 (12)2.2.5对外交通用地 (13)2.2.6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13)2.3 村建设用地选址原则 (16)2.3.1村民住宅用地 (16)2.3.2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16)2.3.3村经济发展用地 (16)2.3.4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17)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1 一般规定 (18)3.2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8)3.3村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19)3.3.1 一般要求 (19)3.3.2村民住宅用地 (20)3.3.3村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20)3.3.4村经济发展用地 (22)3.3.5村绿化和市政设施用地 (22)第四节名词解释 (23)第一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相容性1.1 用地分类及代码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结合广州市规划用地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了划分和归类。

1.1.2广州市城市用地分为10大类,48中类,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1.1的规定。

【条文说明:1.1.1 城市用地分类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表1.1 广州市用地分类【条文说明:上表参考《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以及《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1.1.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上表的用地分类再进行对应的具体小类划分。

1.2 建设用地相容性1.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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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单位: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广州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目录第一节术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建筑高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建筑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居住建筑天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骑楼..............................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建筑场地竖向设计..................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录本标准与准则用词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术语建筑工程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以及原状维修工程。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指城市非农业人口居民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兴建的仅供自己居住的建筑工程。

建筑场地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用地。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1.4.1 指一定地块内建筑工程规划建设的总建筑面积,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建筑面积的总和。

具体计算方法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

1.4.2 建筑工程规划建设总建筑面积可以分为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和自然计算的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5.1 计算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包括:(1)地面以上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上的架空层、避难层、屋顶梯间和电梯机房的建筑面积除外;(2)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但是地面以下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库、设备用房的建筑面积除外。

1.5.2 净建设用地面积是指扣除宽度为15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城市河涌等用地面积的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密度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净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规划户数指一定地块内居住建筑所规划的居住人口户数。

建筑层数指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建筑自然层数(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建筑控制线指在一定地块内建(构)筑物的主体不得超越的控制线,又称建筑红线。

1.9.1 建(构)筑物的主体是指不包括建筑工程外部附属设施(如外伸台阶、步级、外挑阳台及构件等)的建筑部分。

建筑高度除有特别规定外,建筑高度是指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建筑间距指两幢建(构)筑物外墙面(柱)之间的水平距离。

自身一方建筑间距指一幢建筑工程的外墙面中点至其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或规划河涌中线的水平距离。

退让间距指临规划道路的建筑工程的建筑控制线至规划道路边线最短的水平距离。

原状维修指不拆除、不改变原有建(构)筑物的基础、外墙立面、建筑层数、高度、面积、使用性质的建设工程。

第二节建筑高度限制规定2.1.1 本条中的建筑高度是指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天面附属建(构)筑物顶的垂直高度。

2.1.2 在我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文物普查确定的文牧保护单位等规划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建筑高度应符合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

视线分析方法如图2-1-2所示。

图2-1-2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2.1.3 在气象台、电台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和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设施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地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其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要求。

建筑高度应按以下规定确定:2.2.1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挑女儿墙屋面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

如图2-2-1所示。

2.2.2 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等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建筑,其建筑高度为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屋脊顶或屋脊转折线。

如图2-2-1所示。

图2-2-12.2.3 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建筑的高度应记入建筑高度:(1)附属建筑的单边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的1/2;(2)两个以上附属建筑同一单边累加边长大于对应主体建筑边长1/2,且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超过屋面水平投影面积1/4。

2.2.4 相临两幢建筑室外自然地坪存在高差的,应按图2-2-4所示,确定建筑高度。

图2-2-42.2.5 在同一用地单位的建设用地内,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南向(或东向)建筑物的建筑高度可自北面(或西面)建筑物架空层的梁底标高起计(如图2-2-5所示)。

图2-2-5第三节建筑间距本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3.1.1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方向或者由正南北方向偏东(或偏西)的角度在45°(含45°)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3.1.2 建筑平面的长边或者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方向或者由正东西方向偏南(或偏北)的角度在45°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本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按照广州地区日照条件、城市密度分区、建筑物朝向、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建筑属性综合确定。

民用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表3.3.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表的规定值。

表3.3.1附注:建筑高度超过80米的建筑工程,80米以下的部分应按第条和第条的规定确定建筑间距,超过80米以上的部分不再增加计算建筑间距。

表3.3.2附注:表3.3.2所述建筑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构件时,应从其突出的部分外缘边线起计算。

同属一个用地单位且在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其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4.1 两幢平行布置的建筑,应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3.4.2 两幢不平行布置的建筑,可以以两幢建筑物相互遮挡部分的中点直线距离计算建筑间距,但建筑物之间最窄处不得小于表规定值的1/2以及表的规定值。

3.4.3 如两幢建筑物首层均为架空层的,可以以南面(或东面)建筑的建筑高度(扣减北面或西面建筑物的架空层的高度)计算建筑间距,并按表和表的规定择宽确定。

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工程,临用地红线一侧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3.5.1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平行布置的,应按表和表规定值的 1/2择宽确定。

3.5.2 建筑外墙与用地红线不平行布置的,可从临用地红线的建筑外墙面中点处起计算自身一方建筑间距,但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表条规定值的1/4和表条规定值的1/2。

拟建建筑和规划保留的已有建筑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必须满足表3.3.2的规定。

公共建筑与公共建筑毗邻时,其相互之间的建筑间距在满足表3.3.2的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在表规定值的基础上扣减10%。

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毗邻时,建筑间距不予扣减。

在建筑间距范围内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应在满足表3.3.2规定的前提下,符合以下规定:3.8.1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小于或等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允许外挑不大于1.5米进深的阳台、走廊、楼梯平台。

3.8.2当外挑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总长度大于相应建筑边长的一半时,应按阳台、走廊、楼梯平台的外挑边线计算建筑间距;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如城市居民对原有自住建筑进行拆建、改建、扩建,将导致建筑间距不能满足本节规定时,只能进行原状维修。

临时建筑工程的建筑间距控制要求应按照本节规定执行。

位于同一地块内的两幢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民用与非民用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按本节规定和有关专业管理要求择宽确定;距用地红线、城市规划道路中线的自身一方建筑间距,应符合第条的规定。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建筑间距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四节建筑退让间距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等地段建设的建(构)筑物,其建筑退让间距应当符合消防、环保、卫生防疫、防汛抗洪、通讯、文物保护以及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首层外墙、柱边线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

建筑工程临规划道路和河涌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控制线距相邻规划道路边线或者河涌规划控制边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4.3.14.3.2 荔城中心城区、新塘中心城区区内的建筑工程应按表控制临路退让间距;区外的临高速公路、公路路段的建筑工程除应符合前述临路退让间距要求外,关于环境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定有特别要求的,应从其规定。

4.3.3 城市高架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表执行。

但当高架路中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与地面道路规划路中线不重合时,两侧的建筑工程临路退让间距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如图4-3-3所示):4.3.3.1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未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4.3.2.2 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超出地面道路规划路边线的,应自高架路边线在地面上的正投影按表的规定进行退让。

图4-3-34.3.4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按有关城市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要求控制;建筑物相临城市道路红线内的城市轨道交通,建筑退让间距应自道路红线退让10米。

4.3.5建筑物相邻城市立交,建筑退让间距应自立交规划红线退让10米。

4.3.6建筑退让间距少于建筑间距的,应同时适用本节和第3节的相关规定并择宽确定建筑退让间距。

4.3.7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对特定城市地段或地区的建筑退让间距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筑工程临铁路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建筑控制线距最近的铁路路轨中线的建筑退让间距(如图4-4所示)应符合表的规定。

图4-4表建筑工程临铁路退让间距D (单位:米)建筑物性质油库、加油站、煤气站等工业与民用建筑铁路等级主干线D≥50D≥25支线、专用线D≥50D≥15建筑工程临架空电力线的建筑退让间距规定4.5.1架空电力线导线边线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如图4-5所示)应符合表的规定。

4.5.2地下电力电缆距建(构)筑物最近突出物的水平退让间距不得少于0.7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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