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化工程招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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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
工程名称:扬州沁园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
招标人(盖章):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010年6月1日
目录
一:简要说明
二:投标须知
三:招标文件说明
四:投标文件说明
五:开标、评标、定标
六:主要合同条款
七:附件一(扬州沁园小区智能化系统建设技术要求)
八:附件二(扬州沁园小区智能化系统设备清单)
扬州沁园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招标书
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扬州市文汇东路与大学路交汇处建造的沁园住宅工程项目已批准建设,施工前期准备手续和工程施工图纸均已完成,现已经具备施工招标条件,为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做好扬州市沁园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的招标工作,我公司邀请贵单位参与此次投标(本招标文件中招标人/业主简称甲方,投标人/承包商简称乙方。).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简要说明
工程概况
1、招标人: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2、招标方式:邀请招标
3、工程名称:扬州沁园住宅小区智能化工程
4、工程地点:扬州市大学路以东;二道河以西;文汇东路以北;文昌中路以南
5、建筑规模:总面积24000万平方米,其中住宅12000平方米(100户),地下
车库约3000平方米
6、招标发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智能化工程由中标施工企业专业承包施
工
7、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8、项目工期:以招标人开工令为准,与土建同步进行
9、标书发送时间:2010年6月1日
10、标书发送地点:扬州市文汇东路130号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1、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0年6月10日11时前
12、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扬州市文汇东路130号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13、联系人:张成市(1)
14、开标时间:2010年6月11日16时
15、开标地点:扬州市文汇东路130号扬州利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第二部分:投标须知
(一)、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具有建筑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及以上施工资质,负责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机电安装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有效于投标人单位。(二)、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补充:为保证投标书的正确和完整,投标人应详阅本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如发现有含糊不清或缺漏的情况,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由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
间3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三)、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四)、投标人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贰万元,定标后招标人在一周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后,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如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五)、投标人须在领取招标文件时向招标人提交招标资料费500元,图纸押金200元。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归还图纸,招标人退回图纸押金。
(六)、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人授权代表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投标人授权代表印章或签字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七)、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仅允许编制一个投标文件,不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送标。投标人除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图纸、指定的材料品牌编制商务标外,另外要求投标人按照扬州市中高档小区要求,不按招标人推荐的材料品牌,自行推荐设备材料编制另外一份商务标。
2、本工程投标文件一式三份,一正本、二副本,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密封和标志:
①投标单位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各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正确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②所有投标袋上都应注明投标单位名称、招标工程名称;
③所有投标袋都必须在密封袋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授权代表印章;
④投标文件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投标文件正本须用A4纸打印,投标文件副本可以复印,也可复写。正本、副本
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投标人授权代表的印鉴或签字。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提交的
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提交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无效。
5、投标文件各项内容的填写不得任意修改,如有修改,须在修改处加盖投标人授权
代表的印鉴。
6、任何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按本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
投标截止日期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并立即归还所有招标文件,并标明“退还文件”。
(八)、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企业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