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数据合规之数据法律属性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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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数据合规之数据法律属性辨析

在数据产生、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分析、利用整个动态过程中,不同的阶段都会有相应的主体和相应的法律关系存在,数据产生时涉及到原始数据用户的人格利益,数据被收集、梳理、分析的过程又涉及到大数据开发利用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数据在进行流转、交易的时候又牵涉到大数据控制者的财产权益。为厘清前述问题,需要对数据的法律属性作出分析。

数据的法律属性是研究数据合规方法研究和方案制定的起点。数据的法律属性直接影响到产业的发展和相关法律纠纷的解决和处理,数据的法律属性不明,就意味着数据的提供者、持有者和开发利用者的法律权益陷于风险之中,同时也会阻碍数据产业的发展。目前,在实践中对于数据的法律属性有诸多不同观点,以下罗列几种学界观点并分析之。

一、数据的法律属性学说

(一)物权说

有学者主张将数据纳入物权的范畴,属于物权中的无体物。物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是所有权,主张物权说,以物权来保护数据的重要原因是:在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整合、交易的过程中都能在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中找到相对应的权利。但是,我们认为,通过对物权的性质的深入分析,将数据纳入物权的范畴并不合适。

首先,物权是对世权。对于数据来说,如果数据的无权是属于用户的,数据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需要掌握在用户手里,那么网络运营者将无法使用任何数据,整合个网络也将无法运营;但如果数据的所有权属于网络运营者,那么当数据被篡改、恶意使用的情况下,用户便无权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措施停止侵害,从这个角度看,用户要求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与物权的自由处分权便会产生了矛盾。

其次,物权的特性是具有排他性,即一物一权,就算物为多人共有,该物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系多人享有一个所有权。但是,对于数据来说,可以同时提供给多个网络运营主体,具有很强的可复制性,这些网络运营者对这些数据都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且互不干涉、不需经过彼此同意,这也是有别于传统共有物权的。

最后,数据也不是物权中的无形物。无形物主要是指人类无法直接观察、感知其具体存在状态的物,包括地热资源、电力、电磁波等无形物,主要特征是看不见、摸不着。数据虽然也是同电磁波一般看不见、摸不着,但是还是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数据的本质是以0或1的二进制代码组合,属于信息的工具,它本身没有利用价值,而是为信息服务;而地热资源、电力是通过在自然界中产生能量、能量转换过程得来的。就使用性能上来说,数据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可以重复利用,不会发生任何损耗,且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控制,对数据进行复制、筛选、修改、删除等操作;而上述无形物,具有一定的稀缺性,会随着使用而消耗,人们对其使用是通过物理性质的增强或减弱来进行控制。因此,

数据与无形物还是存在诸多区别的,不能直接将数据定义为物权法意义上的无形物。

(二)信息财产权说

界定数据是否属于财产权客体需要明确数据是否具有民法上的客体性和财产性。

首先就民法上的客体性而言,数据若作为民事客体需要具备确定性和独立性。数据产生的第一步是信息采集,信息自采集后进行分类、隐匿、统计、加工等一系列过程已经与信息源相分离,最后通过二进制代码的特定组合形式储存于相应的介质、载体中。尽管数据不具有实体性,需要依附一定介质和载体而存在,但是数据的内容和数量已经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和管理,并且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处理呈现并为他人所获取,因此数据具备作为民事客体的确定性。经过处理的数据已经与其权利主体相分离,并与其他民事客体相独立而存在,也证明了数据具有的独立性。数据本身是无形的,需要借助其他工具体现其存在或运用,但是这类辅助工具的作用仅仅在于帮助数据体现其内容,而不是数据的组成部分,简单来说,这类辅助工具只要能达到体现数据的效果,则可以被随时替代或替换,所以辅助工具与数据是相互分离的。数据的价值在于内容,而不是在于表现形式。综合上述分析,数据具有民事客体所需具备的确定性和独立性。

其次就财产性而言,数据经过对原始信息的进行算法上的分析处理已经具有了较高的使用价值。尤其在商业上的使用,能够为权利主体带

来商业机会和经济价值。数据在商业运用过程中,通过开发、检索、分析等一系列的操作,可以获取数据中隐藏的海量信息,而这些获取到的海量信息是具有经济价值的,通常可以运用到商业活动中,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在如今的商业环境中,不可否认信息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是“信息为王”,从这个层面来说,数据蕴含的经济价值是不可估算的。在实际企业运作中,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对数据进行各种程度的开发来获取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也可以通过售卖数据来直接获利。举个例子来说,由于数据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个体呈现出来的,规模化之后可以体现某个个人、行业、人群或者圈层的特点,所以对于数据进行挖掘研究,得出个人消费的喜好、某种趋势或者特征的启发,进行精准营销,效果非常明显,这就涉及到一个商业上的概念“用户画像”。现在很多企业开发的软件都会对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形成用户画像,比如一些旅游APP,从客户平常在客户端搜索的词条和浏览的内容中获得的数据,经过整合分析,可以得出这个客户比较喜爱的旅游路线,从而可以在客户端中对其进行“精准推送”相应的旅游信息。从群体性来说,众多客户浏览的内容形成海量的数据,企业进行分析,可以得出大部分客户中意的旅游路线,企业既可以选择将这些信息出售给旅游公司获取经济利益,也可以自行推出受欢迎的旅游路线投放市场进行获利。由此可见,权利主体可以通过对数据的使用或者转让,获取相应的经济利益,这说明数据具备财产性特征。

综上,数据因其具有民事客体的明确性和独立性以及财产性,应当可以视为财产权客体,但是数据因为其独特性又难以归类于现有财产权

客体种类,数据权利既不同于物权,亦不同于知识产权,因此,部分学者根据数据与信息的紧密关系将其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命名为信息财产权。

信息财产是指固定于一定载体之上,能够满足人们生产和生活需要的信息。[1]信息财产广义上包括纸面信息和电子信息,但从概念的外延上界定和本文的重点介绍来说,我们将数据的信息财产仅限制在电子信息。信息财产所对应的权利是信息财产权,这是一种以独立存在的、具有一定财产价值的、可交换的信息(数据)为客体的新型财产权。[2]俄罗斯在1995年就通过《信息、信息化与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信息资源是财产,这是最早关注到信息财产的国家;美国也在1999年确立了计算机信息的法律概念。两国虽然在信息财产概念的定义和保护模式上存在区别,但都促进了信息财产的立法。

信息和数据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数据与其承载的信息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信息是数据的内容,数据是信息的形式,在数据时代,无法将数据与信息加以分离而抽象地讨论数据上的权利。[3]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数据可以成为信息财产。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信息财产的特性来分析数据能否成为信息财产,信息财产具有确定性、独立性、价值性、稀缺性和可控制性五大法律特征,如数据具备了上述五大特征,则可确定数据可以成为信息财产。通过对前面论证的数据是否符合财产权客体的内容看,数据具备了确定性、独立性、财产性(也可称为价值性),故接下来只需分析数据是否具备稀缺性和可控制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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