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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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参考范本石油化工消防安全距离规定a
I时'间H 卜/ / 1 / 7
编号名称熔点c沸点c闪点c自燃点c爆炸极限%毒性可燃等级下
限上限1甲醇-9764.7113855.536.0 有毒甲类液体2 乙烯-169.4-
103.9-504252.736.0 有毒甲类气体3 丙烯-185.3-47.7-66.7455211.1 有毒甲类气体41-丁烯-185.4-6.4804551.89.6 有毒甲类气体5 乙烷-
183.3-88.6-50472315.5 有毒甲类气体6丙烷- 1 87.6-42. 1 - 1044502.19.5 有毒甲类气体7 氢气-259.2-252.82535004.074.2 无毒甲类气体8 一氧化碳-205-191.5-50608.912.574.2 有毒乙类气体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
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0100120XX025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
120701205070场外铁路国家铁路线(中心线)55458035-场外铁路线
中心线)45358030-场外公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边)35308035-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5-交配电站(围墙)8050120402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 倍旗杆高度1.5 倍旗杆高度801.5 倍旗杆高度-I、H国家架空通信线路(中心线)50408040-通航江、河、海
岸边25258020-地区埋地输油管道原油及成品油(管道中心)3030603030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06060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
道中心)3030603030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70601206060注:1.
本表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2.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4.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
定减少25%;
5.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
的规定减少25%;
6.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50%;
7.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25m;
8.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
范。
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相邻工厂或设施防火间距(m液化烃罐组(罐外壁)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液化烃罐组(罐外壁)6060907090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601.5D(见注2)905060可
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9090(见注4)9090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7050904040
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侧)
9060904020明火地点7040604020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表中D 为较大罐的直径。当1.5D 小于30m 时,取30m 当1.5D
大于60m 时,可取60m 当丙类可燃液体罐相邻布置时,防火间距可取
30m ;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
50%,但散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 施
的规定减少10m (火炬除外),但不应小于 30m
6. 石油化工工业园区内公用的输油(气)管道,可布置在石油化
工企业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 项目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明火设备操作温度 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含可燃 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丙类物质仓库、乙 类物品储存间备注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装置储罐(总容积)其 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 体
200~1000m360~100m3100~1000r 甲乙甲乙甲A 甲B 乙A 乙B 丙A 甲 乙甲A 甲B 乙A 乙B 丙A 控制室、机柜室、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
-明火设备 16-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可
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甲 1622.6-
装置储罐总容积可燃气体
液化烃 60~100m3甲 A22.622.6169
可燃液体 100~1000m3甲 B 乙 A151597.5
室- 1 乙 99-- 200~1000m3甲 151597.5 注 2 乙 997.67.5
乙 B 丙 A997.57.5
其他工艺 5 / 7
设备或其房间可燃气体甲 16159-97.5997.5 液化烃甲 A1522.697.597.5997.5
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16159-97.5997.5 --- 4.5- 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151515915915159991599159--装置储罐组总容
积可燃气体> 1000~5000m3甲、乙 2020xx15--20xx1515159915151515
注 4 液化烃〉100~500m3甲 A303030252520-2520252030262030252呵
燃液体〉1000~5000m3甲 B 乙 A2525252020xx25--20xx2520xx252020 乙
B 丙 A202020xx151520-- 151520xx1520xx15
注:1•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 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 5.2.23 条的规定。当
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 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 100m3
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 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C;
4.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 6章的有关规定;
5.丙B 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 乙 997.6-
7.5-7.57.5 可燃液体甲B 乙A15159-97.5997.5
乙 B 丙 A997.5- 7.5-7.57.5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64.694.69916994.6-7.54.5--
注 3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 - 丙类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