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合集下载

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

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在涉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降低涉路工程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公路(含县级及以上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有如下涉路施工行为的,均应进行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跨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第三条涉路工程本身的建设和运营应尽量减少给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运行、养护和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都应遵守公路路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

第四条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是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划分,对安全技术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路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应安全评价报告,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与评价报告一并上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及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因涉路工程作业而引起的所有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七条安全技术评价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对既有公路设施影响大的涉路工程,应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方案范本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方案范本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方案范本一、方案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道路建设和维护也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在道路建设和维护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涉路工程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

为了提高涉路工程的安全性,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评价方案。

二、评价范围本评价范本主要适用于涉路工程安全评价,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建设、维修、隧道、桥梁、隧道、路基、路面、边坡、护栏等。

三、评价目的1. 了解工程建设人员对工程安全的重视程度,查找和识别涉路工程安全隐患。

2. 提出合理有效的安全改进建议,预防和减少涉路工程事故发生。

3. 提高涉路工程安全管理水平和质量。

4. 为相关部门提供科学可靠的安全管理决策依据。

四、评价内容本评价范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 国家、地方有关工程安全法规的执行情况。

2. 工程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施工单位的管理和组织情况。

4. 施工现场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

5. 工程质量情况。

6. 工程维护情况。

7. 工程设施完备性。

五、评价方法1. 走访相关部门,了解法规执行情况。

2. 研究工程设计方案,与专业人员进行交流。

3. 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

4.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工程质量和维护情况。

5. 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分析,提出安全改进建议。

六、评价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评价标准,对涉路工程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七、评价结果处理1. 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安全改进建议,并与相关部门达成共识。

2. 对评价结果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评价报告,上报相关部门。

3. 评价报告应包括安全改进建议和风险评估报告。

4. 监督和检查督促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改进涉路工程安全管理。

八、评价周期对于新建的涉路工程,应在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两次评价。

对于运行中的工程,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九、评价人员评价人员应由具有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设计、施工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师资组成,评价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安全管理法规,并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答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答案)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试题第一类:单项选择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 B )起施行。

A、2011年6月1日B、2011年7月1日C、2011年10月1日D、2011年12月1日2、( D )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A、全国人大B、全国政协C、国务院D、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3、( B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

A、县级B、县级以上C、市级D、市级以上4、( D )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A、地方人民政府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综合执法部门D、公路管理机构5、(A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A、国家B、省人民政府C、市人民政府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6、( D )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A、同级人民政府B、交通运输主管部门C、交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D、公路管理机构7、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 D )等要求确定。

A、道路情况B、施工标准C、设计标准D、安全视距8、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 D )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10B、15C、20D、309、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 C )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B、公路关机机构C、地方人民政府D、公安交管部门10、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 C )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A、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B、公路管理机构批准C、公路保护需要D、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批准11、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C )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A、应当B、可以C、不得D、不能12、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 A )。

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

附件2:规范性文件修订内容一、北京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1、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我市公路桥梁的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加强公路桥梁桥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交通部《路政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2、删去第七条。

3、将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搭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

”4、将第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擅自对电力、通讯、上下水等设施进行拆改,以及其他任何有损桥梁设施的行为。

”5、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占用、使用桥下空间,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二、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安全监管暂行办法1、将第三条修改为:“市交通路政部门主管全市交通设施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县级(含)以上公路的运营管理单位或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市、区两级交通路政部门按照本市有关城市道路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城市道路养护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工程穿越交通设施应进行前评估。

前评估是指地下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评估单位,对交通设施的现状进行检测评估,评价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监测原则、技术标准等。

运营、养护单位应对评估结果进行评审,根据地下工程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确定需要采取的后续安全监管措施,并将评估结果和评审意见报交通路政部门。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根据原设计文件和检测评估结果提出交通设施允许变形控制值。

”4、将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依据前评估结果,委托设计单位对穿越交通设施的地下工程进行专项设计,制定交通设施安全保护方案,并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方案、第三方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

”5、将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地下工程竣工一年后,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评估单位,对地下工程穿越后的交通设施现状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地下工程穿越后对交通设施的影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简称后评估)。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福建省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安全评价管理指南

附件1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的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涉路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施工公路路政许可而开展的保障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涵义】本办法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从对既有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两方面影响考虑,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既有公路相关基础设施的影响,并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编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事项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开展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牌楼、涵洞、渡槽、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以及设置电杆、通讯基站、变压器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六)封闭公路半幅以上路面施工;(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八)公路接线设置道口和拆除公路分隔带;(九)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十)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十一)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十二)更新采伐公路护路林;(十三)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章公路线路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

浅谈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

浅谈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

浅谈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摘要:本文主要结合交通行业中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和公路建设项目的特点,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涉路施工活动安全情况进行系统分析评价,分析涉路施工活动中存在的一些危险因素与薄弱环节,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安全对策和预防措施。

关键词: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安全保障措施近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为适应经济社会和公路运输发展的需要,涉路施工活动日益增加。

在涉路施工活动日趋普遍的情况下,涉路行为的安全评价结果成为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涉路施工活动涉及交通、电力、通讯、水利、能源等各个部门,牵扯面广,形式多样,这造成了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工作的复杂性。

1概念1.1涉路施工活动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涉路行为是指在已有公路的建筑控制区内进行挖掘、占用、埋设管线、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穿(跨)越设施等活动。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规范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法提交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3)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4)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5)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6)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2涉路施工活动安全评价的必要性1)是规范行政审批的需要《公路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均明确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广东省涉路工程许可安全技术评价办法(试行)附件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涉路工程路政许可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等规定,结合路政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针对涉路工程路政许可开展的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技术评价是指评价机构(包括第三方评价机构和建设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查找、分析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预测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以及对公路基础设施的影响,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依法申请进行下列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时,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一)修建铁路(轨道交通)、机场、供电(电站设施变压器等)、水利、通信(通讯基站)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总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非公路标志;(三)架设(仅指在公路用地内)、埋设(包括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铺设1Kv以上的高压电线;(四)架设、埋设、铺设输油管道、热力管道、设计压力大于0.4兆帕的输气管道、外径(包括套管)在1米以上给水及排水管道;(五)在国道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第五条除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重大涉路工程项目外,其他涉路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本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编制出具。

第八条安全技术评价报告评价要点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跨越式涉路工程项目(包括铁路跨越、公路跨越、管道跨越、电力线跨越等)。

评价要点:跨越具体公路桩号位置;跨越工程与公路交叉角度;最小垂直净空预留;铁路、公路跨越工程排水、防抛栏设施;跨越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意外险情处置和交通组织方案是否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施工期限是否合理;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是否科学、规范;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健全;跨越工程设施养护管理的方案是否可行以及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影响是否在标准和规范的控制范围内;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侵入公路建筑限界的情况等。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

道路施工安全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改建公路时,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路段两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安全标志。

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必须修建临时道路,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禁止将公路作为检验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第二十八条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涉及经营性公路的,应当征求公路经营企业的意见;不予许可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2017新)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2017新)

鲁交公﹝2017﹞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1月20日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公路涉路工程(以下简称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及其运营的影响,编制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开展技术评价工作:(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经营性公路等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二)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跨越公路架设10KV及以上高压电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路缘石(或者路肩)外缘垂直距离小于一倍塔(杆)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的;(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大中型厂矿企业、物流园区、客货运中心、学校、旅游景点等车流、人流较大的出入道路与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

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市政管网燃气管道工程沿公路敷设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目录第一章编制说明 (1)1.1评价目的 (1)1.2评价依据 (1)1.3评价内容 (3)1.4评价方法 (4)1.5评价过程 (4)第二章工程概况 (5)2.1项目概述 (5)2.2设计方案概况 (7)2.2.1工程概况 (7)2.2.2管材、管件 (10)2.2.3土方工程 (11)2.2.4管道防腐 (12)2.2.5管道连接 (14)2.2.6管线吹扫与试验 (15)2.2.7穿越工程 (16)2.2.8钢管支架间距表 (18)2.3施工方案概况 (18)2.3.1施工技术措施 (18)2.3.2安全技术措施 (23)2.3.3施工现场紧急事件应急预案 (28)2.4现场情况调查 (28)2.5自然地理特征 (30)第三章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简介 (32)3.1评价单元的划分 (32)3.2评价方法简介 (32)第四章设计安全评价 (35)4.1.1中压管网规划布置原则 (35)4.1.2设计符合性评价 (35)4.1.3设计安全分析 (39)4.1.4设计提出的施工过程中一般障碍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47)4.2交通安全评价 (47)4.3安全管理评价 (49)4.4评价小结 (51)第五章道路安全评价 (53)5.1地质和环境条件分析 (53)5.2对公路影响分析 (53)5.3对公路附属设施影响分析 (55)5.4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其它建(构)筑物影响分析 (56)5.5评价小结 (56)第六章施工安全评价 (58)6.1施工方案评价 (58)6.2施工过程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评价 (60)6.2.1项目中涉及主要物料危险性分析 (60)6.2.2项目建设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64)6.2.3危险有害因素汇总 (66)6.3施工阶段风险评估 (66)6.4施工安全管理评价 (68)6.5施工现场评价 (69)6.5.1预先危险性分析评价 (70)6.5.2事故树分析评价 (73)6.5.3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评价 (74)6.6生产过程中劳动条件、作业环境评价单元 (75)6.7评价小结 (77)7.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 (78)7.2标准规范符合性评价 (82)7.3评价小结 (89)第八章建议补充的安全对策措施 (91)8.1施工安全管理对策措施 (91)8.2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对策措施 (93)8.3燃气管道随桥架空敷设安全防护措施 (94)8.4燃气管道定向钻穿越施工安全要求 (95)8.5燃气管道敷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96)第九章综合结论和建议 (97)第十章附件 (101)第一章编制说明1.1评价目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2017新)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2017新)

鲁交公﹝2017﹞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的通知各市交通运输局(委)、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2017年11月20日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公路涉路工程(以下简称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完善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保障涉路工程建设满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需要,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技术评价工作。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行业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省交通运输厅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乡道的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管理工作由设区的市或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条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是指技术评价单位通过对涉路工程技术方案在法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公路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符合性审核,查找、分析和预测涉路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对公路及其运营的影响,编制涉路工程技术评价报告,提出明确的评价结论及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进行下列涉路工程建设应开展技术评价工作:(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经营性公路等建设工程需占用、挖掘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影响公路使用功能的;(二)穿越公路埋设管道、电缆,跨越公路架设10KV及以上高压电线且电力塔(杆)至公路路缘石(或者路肩)外缘垂直距离小于一倍塔(杆)高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等设施的;(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敷设电缆等设施的;(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或进行其他工程施工的;(六)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大中型厂矿企业、物流园区、客货运中心、学校、旅游景点等车流、人流较大的出入道路与公路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工作流程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工作流程

(精品文档,WORD格式,全文可编辑)辽宁省涉路工程《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二〇二〇年四月目录一、概述 (1)1.1 定义 (1)1.2 技术评价的目的 (1)1.3 涉及范围 (1)1.4评估资质要求 (2)1.4 技术评价的内容 (2)二、主要依据 (3)2.1 法律法规 (3)2.2 地方标准、指导意见 (3)三、主要工作流程 (4)3.1 涉路工程审批基本流程 (4)3.2《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基本工作流程 (5)3.2.1前期准备工作 (5)3.2.2现场踏勘 (5)3.2.3资料整理与反馈 (5)3.2.4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 (6)3.2.5评价与后期服务 (6)3.2.6其他 (6)3.3 时间安排 (6)四、技术评价报告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及内容 (8)4.1 材料清单 (8)4.2 主要材料应包含的相关内容 (8)4.2.1 设计图纸、说明及计算书 (8)4.2.2 各行业涉路工程的相关设计内容 (9)4.2.2 施工方案 (12)4.2.3 安全措施 (13)4.2.4 事故应急预案 (14)4.2.5 地勘情况 (16)4.2.6 附件 (16)五、技术评价报告编制内容及要点 (16)5.1编制内容(大纲) (16)5.2按专业编制注意重点 (17)5.2.1铁路跨越 (17)5.2.2公路跨越 (19)5.2.3管道跨越 (21)5.3其他注意事项 (21)5.3.1概述注意事项 (21)5.3.2工程概况注意事项 (22)5.3.3设计与施工方案安全性评价注意事项 (22)5.3.4安全保障措施 (22)5.3.5应急预案方案 (22)5.3.6技术评价结论及建议 (22)一、概述1.1 定义《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主要是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2024年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服务合同(二篇)

2024年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服务合同(二篇)

2024年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服务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以下简称甲方)与 (以下简称乙方)就项目的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服务,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咨询的内容、形式和要求:1、受甲方委托,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在甲方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负责完成涉路施工技术评价报告工作。

2、最终成果以《项目技术评价报告》形式交付甲方。

3、甲乙双方在签订定本合同,且甲方向乙方提供涉路施工项目相关资料之日起,乙方在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本项目技术评价报告。

二、项目组成人员:三、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履行。

本合同的履行方式: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提交技术评价报告。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按合同要求开展分析评价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等涉及涉路施工相关技术服务工作,按时向甲方提交技术评价报告。

四、甲方协作事项在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如下资料和工作条件:1、提供技术资料:施工图纸等编制项目技术评价报告所需的基础资料;在甲方提供资料的同时,乙方应在甲方出具的材料清单上盖章确认。

2、现场踏勘:甲方必须在合同生效个工作日内,为乙方踏勘现场提供条件,介绍说明建设工程的相关情况。

3.提供工作条件:无;4.其他:五、资料的保密:本项目的基础资料及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对基础资料及成果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其用于其它场合用途,在项目完成后应将基础资料全部归还甲方。

六、报酬及其支付方式:(一)本项目总报酬:元(人民币)。

(二)支付方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①一次总付:元,时间:____元,时间:_____②分期支付:元,时间:____元,时间:_____③其他支付方式(三)在甲方付款的同时,乙方应开具相应金额的正规发票。

七、违约责任:违反本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当按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其相应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简析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

简析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

简析涉路工程安全影响评价【摘要】涉路工程安全性评价主要是对与现有道路有影响的建设工程进行全面评估,以保障现有道路结构及运营安全的咨询工作。

【关键词】公路安全:安全性评价:涉路工程安全0引言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泄: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汁和施工方案;(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根据该条例涉路工程安全评估已成为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涉路施工活动许可的重要依据。

1涉路工程分类根据涉路工程对现有公路不同的影响程度,对涉路工程进行以下分类:(1)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设立:(2)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3)电力、水务、燃气等管道平行、下穿公路:(4)道路搭接公路:(5)新建道路与公路立体;(6)公路新增互通。

2公路沿线广告设施评估江苏省内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评估内容主要从广告设施设置的合法性、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性、广告设施施工的安全性及广告设施运营安全性考虑。

广告设施的合法性主要依据上述条例与管理类办法,评估该设施的版而形式、设宜位置、版而内容等对公路结构及运营的影响。

以版面内容为例:版而内容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图1某广告设施版而广告设施的结构安全性主要对结构(一般为钢结构)进行承载能力、抗风能力、基础稳定性的验算。

图2某广告设施计算模型及承载能力验算广告设施运营安全性主要是对广告设施的后期维护。

广告设施破损的版而、钢结构的锈蚀引发的强度降低等对公路行车安全均存在较大隐患。

因此广告设施运营期间的维护显得尤为重要。

图3广告设施版而损坏及结构破坏示例3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评估通信、电力等电缆上跨公路的安全性评价主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与电缆服务对象的行业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下穿高速公路特大桥--涉路项目安全性技术评价报告

市政道路工程下穿高速公路特大桥--涉路项目安全性技术评价报告

目录第一章概述 (1)1.1项目概况 (1)1.2现场环境 (3)1.3技术资料 (6)第二章评估内容及依据 (13)2.1评估内容 (13)2.2评估依据 (13)第三章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15)3.1相关条文 (15)3.2符合性检查及分析结论 (18)第四章设计方案分析及评价 (19)4.1公路规范 (19)4.2标准、规范符合性检查 (22)4.3设计方案评估意见 (23)第五章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分析及评价 (29)5.1施工方案分析评价 (29)5.2应急预案分析评价 (29)5.3综述 (29)第六章结论及建议 (31)6.1结论 (31)6.2问题与建议 (31)第一章概述1.1项目概况纬五路为城市支路,属于海东工业园区规划道路,是连接环一路与空港北路的重要支线。

项目起点位于现状陡坎,起点桩号K0+760,终点接现状空港北路,全长2654.691m,路线总体走向为自西向东沿湟水河北岸布设,路基宽度分别为20m(K0+760-K3+114.685)及31m(K3+114.685-K3+414.691),设计时速30Km/h。

拟建道路目前处于施工阶段,该道路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设计。

拟建规划道路路网关系图拟建纬五路K3+240处既有高压铁塔,本次予以避让;K3+320-K3+414.691段与既有西宁绕城高速公路曹家堡互通式立交湟水河特大桥形成交叉,并利用其桥孔下穿,为充分利用现状地形,本次下穿采用分离式路基,设置中央分隔带后分幅施工。

综上,路线从K3+114.685-终点K3+414.691段采用分离式路基,并设置11m宽中央分隔带。

工程位置影像图纬五路于K3+332处下穿湟水河特大桥右转匝道桥,并于K3+358.6处下穿湟水河特大桥主线桥,均利用其桥孔穿越。

穿越处路线为一直线正交下穿。

道路下穿设计平面图(分离式路基)纬五路下穿湟水河特大桥处道路纵坡为2.558%。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涉路施工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在涉路工程施工中的质量和安全,降低涉路工程对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北京市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公路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公路(含县级及以上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有如下涉路施工行为的,均应进行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

(一)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二)建设工程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三)跨越公路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四)公路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五)在公路周边一定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涉路工程本身的建设和运营应尽量减少给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结构、运行、养护和交通安全带来的影响;涉路工程设计、施工以及运行都应遵守公路路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和相关规定。

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的评价(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评价)是为行政许可决策提供全面的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以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公路路政管理的职责划分,对安全技术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公路设施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对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进行审核。

涉路工程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应安全评价报告,形成书面答复意见,与评价报告一并上报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及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并承担相关费用,对因涉路工程作业而引起的所有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负责。

安全技术评价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公路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价,对于项目复杂、规模较大、对既有公路设施影响大的涉路工程,应由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组织进行专家评审,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实施安全技术评价的单位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公路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交通运输部核发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及以上资质(含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并取得省级及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二)受委托单位及其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受委托单位不得与涉路工程建设、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

为提高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价内容覆盖安全的各个方面,形成科学、完整的评价结论,涉路工程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应涵盖下表内容开展。

涉路工程安全评价涵盖内容
第八条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涉路工程概况,对既有公路及附属设施的影响;
(二)涉路工程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方案、交通组织、应急预案和日常养护措施的审查情况;
(三)涉路工程保障公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结论,包括基本结论、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整改建议、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等。

安全评价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路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从事涉路安全评价的资格。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