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
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粮食收购发票
【颁布单位】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京国税函﹝2002﹞642号
【发文日期】2002-11-06
【实施时间】2009-09-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发票管理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230号)。
各省、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粮食收购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8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购领北京市粮食收购发票的手续:
自2003年1月1日起,凡在我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与卖粮人进行粮款结算时,必须开具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初次购买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需持有北京市粮食局正式批准文件、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营业执照或持有工商局核发的《入市收购资格证》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发票领购簿和税务登记副本上注明。以后购票持发票领购簿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购买。
二、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分局(发票式样附后)。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开始使用。
三、请各局于2002年12月31日前,将本局粮食收购单位原使用的粮食收购凭证进行登记,并做好清理缴销工作。自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粮食收购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执行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北京市粮食收购统一发票(略)
关联知识: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