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次采购合同(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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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

甲方(购买方):

乙方(供货方):

签订日期:

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住址: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为了确保甲、乙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得以实现,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产品情况

第二条、质量标准:。第三条、交货规定

3.1 提供证件: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和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原产地证明、海关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等。

3.2 交货时间:

3.3 交货地点:

3.4 甲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乙方联系人:联系方式:

第四条、包装及运输

4.1乙方应负责本合同约定的产品包装及运输,采用(包装类

型)进行包装,并保证上述包装能适应运输及储存,不回收包装物。

4.2若产品因包装不良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存在异物、划痕或被毁损情形),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退换或补足产品,并由乙方自行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如仍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则另行赔偿损失。

4.3 产品风险自乙方按约将产品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且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转移。

第五条、检验与验收

5.1 甲方在交货地对乙方提交的合同产品进行检验。

5.2 验收标准:

5.3若因乙方提交的合同产品与本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数量短缺或包装破损,产品溢缺、残损和产品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及过期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导致甲方验收产品不合格,甲方以电话邮件或传真等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在甲方发出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补齐或退还产品,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4 因上述重新供货、更换产品致使乙方不能按期供货的,视为逾期交货,乙方应按本合同第7.1条承担违约责任。

5.5甲方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若甲方在使用或销售合同产品或含有合同产品的产品时发现质量问题,则乙方仍须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5.6如因甲方保管不当或人为操作原因造成的产品变质,乙方不负责退换。第六条、结算方式

6.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圆整(¥元),该金额已包含产品包装及包装物料费、装箱及产品运费、税费等费用,甲方无须另行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6.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双方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①甲方于货到且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有款项。

②第一期付款:合同签订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作为预付款。

第二期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乙方收款前应开具相应金额增值税发票给甲方,甲方经核对无误后付款,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而不视为违约。

6.3 乙方账户信息:

账户名:

开户行:

账号:

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均以该账户为准。甲方同意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应由甲方承担。乙方对以上账户付款,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甲方保证以上信息真实准确,如有变更,应提前十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因此引起的延期付款或无法转账,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6.4 因乙方违约造成的损失、额外费用及乙方应付的违约金,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在货款内扣除。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乙方未按照合同及附件约定交付产品的(包括因验收不合格造成的延迟交货),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合同价款的3‰/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交货逾期超过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货款外,仍应按合同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2 因产品质量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3 若乙方合同履行期间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除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额外费用。

第八条、反商业贿赂

8.1 甲方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索取财物或其他非物质要求的,乙方应立即告知甲方。

8.2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试图或者已经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就该部分利益或者损失向乙方要求返还或者赔偿(可从尚未结算的货款中扣除),并可单方解除本合同。触犯我国有关法律,甲方保留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的权利。

不正当手段包括:除合理餐饮消费外的其他招待消费、聘请或雇佣甲方的供职人员并支付经济酬劳,以及其他以利用甲方人员职权便利或影响谋取利益为目的、向甲方人员提供财物、消费服务等经济收益的行为。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缔结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9.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以合理

方式立即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送达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可抗力的存在;如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相应的损失。

9.3 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十条、其他

10.1 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0.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0.3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10.4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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