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园区共建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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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园区共建联盟章程

(2010年11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联盟名称为:长三角园区共建联盟。

第二条本联盟依据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第十次市长联席会议通过的《长江三角洲地区城市合作(嘉兴)协议》约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发起,联合长三角区域内各地有共建合作基础或意愿的园区,在促进、推动长三角园区共建合作的活动中自愿发起成立。

第三条本联盟宗旨:推进长三角园区共建合作开展,促进长三角产业梯度转移和产业布局的优化,加快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

第四条本联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领导,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本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国上海。

第二章盟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联盟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联盟盟员应符合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基本原

则,有利于长三角区域整合发展与功能提升,有利于长三角地区产业的梯度转移,对长三角地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起到显著的推动作用,并符合长三角建设全球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及世界级城市群的要求。

(二)联盟盟员应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前景和规划,特别是在资本运营、园区管理、招商引资、园区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或园区品牌效应发挥等方面有一定的突出之处。

(三)联盟盟员应具有产业转移出的现实要求或具有承接相关产业转移进的实际能力,以及园区所在城市对产业迁移具有相关配套措施和完备的产业迁移前后的有机联系机制。

(四)联盟盟员应为省市及以上级园区或大型企业集团。

第七条盟员入盟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填写盟员登记表;

(三)经联盟常设办事机构审核、秘书处同意后通过;

(四)联盟常设办事机构颁发盟员铜牌。

第八条盟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优先参加联盟举办的合作交流、宣传推介等各项活动;

(二)获得联盟提供的各类信息服务;

(三)参评“长三角共建示范园区”;

(三)对联盟日常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四)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九条盟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和执行联盟章程和决议,维护联盟权益与声誉;

(二)维护盟员间的团结合作,积极推动园区共建工作;

(三)关心和支持联盟发展,积极参加、配合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及时向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盟员资格即终止,联盟将收回盟员铜牌:

(一)盟员自愿退盟,并书面通知联盟常设办事机构;

(二)盟员连续一年不参加联盟活动,视为自动退盟;

(三)盟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联盟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盟员不履行其义务、不开展园区共建合作、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相关规定的,经联盟常设办事机构核实,予以除名。

第三章任务

第十二条联盟任务:

(一)了解、掌握各地园区共建需求,传递、交流园区共建合作信息,协调盟员之间的关系,推动园区共建合作;

(二)依据盟员合作意向,组织开展盟员间的合作交流,推进盟员间的管理经验、管理人才、资金、项目及园区企业间的交流互动;

(三)定期举办园区考察、招商推介活动,组建长三角园区共建项目库,促进项目转移落地;

(四)整合主流媒体资源,开展专题宣传,提升联盟及各盟员影响;

(五)定期评选长三角共建示范园区,总结表彰,并授予长三角共建示范园区称号,推广成功经验。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三条联盟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办事机构,受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领导,由上海(国际)产业转移咨询服务中心、上海市开发区协会、上海市产业发展服务中心负责运营,其主要职责是全面开展联盟盟员的联络、组织、协调、宣传等日常工作,并定期举行专题活动。

第十四条联盟每年召开年会,年会采用申办或轮值制。由盟员进行申请,由秘书处讨论决定,年会的具体费用由承

办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联盟不收取会费,日常活动费用由秘书处负责筹措。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2010年11月19日全体盟员大会表决后生效执行。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联盟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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