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緝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北仑区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乙方:

「城商赢謫兩总城2S航奇羸*澜詩福辐気厉; i义务.同时綱述确定的B*

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捋可成接下载或修改.使用i :乾谓详翎麹读内

容.

填写说明及注意事项

1.本合同文本适用于北仑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立契。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议定后,可填入空白条款内或另行签订附件。

3.合同正文由当事人共同填写,空项应从下至上用斜线划去。

4.本合同内容一律用钢笔或黑色水笔填写。

5.本合同格式解释权归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北仑分局。

出租方:简称甲方承租方:简称乙方中介方:(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地址:,建筑(使用)面积半方米,室内设施,附届用房。房屋结构为。房屋结构改造情况为。乙方可以依

法查询该房屋的安全信息档案,对上述房地产状况已经充分了解,并已实地察看。

二、租赁期限:—年,即年日起至

年日止。

三、租金及交纳时间:每月人民币,按每(月、季度、年)

付-次,先付后住,第一次付款计,在年日

之前付活:以后每次付款须提前日,依次类推。

四、押金:人民币,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到期结算。

五、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及设施,如实将房屋主体承重结构、设计合理使用

年限和房屋结构改造等情况告知乙方,并按国家规定办理好有关租赁手续,领取北仑区居住房屋出租登记证明。乙方不得改变房屋设计用途,不得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否则按价赔偿。

六、甲方应确保上述房地产权届活楚,证件合法有效。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债权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活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由甲方赔偿。

七、乙方为流动人口的需要办理居住手续,为境外人员的需要办理临时住宿登

记,否则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公安机关

或出租管理服务机构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八、 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煤气、

用费及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屋维修费用由承担。

九、 租赁房屋的用途:。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群租或供非

法用途,否则视作乙方自动放弃使用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若发生非

法事件,乙方自负后果,并承担违约责任。 十、乙方不按时缴付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巳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 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十一、租期内因国家征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合同签字生效,视作中介成功,中介费由方承担, T 年日付活。日后双方如发生变更,中介佣金不作退回。

十三、交房时间: 年日,交房前发生的水、电等费用,由

甲方负責结活。房屋经乙方验收后,以后人为因素造成房屋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由 乙方自理。租賃期满乙方将承租房屋及室内设施交还甲方,并保持房屋及设施完好 状态。

十四、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 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订立租賃合同。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 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十五、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均不得违约。如违约, 则违约方应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十六、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有同等

效力。本合同附件经租赁当事人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日内向 “使 租赁期间

则协议自然终止,因此造成的

双方如果发生

2、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十七、本协议壹式。甲、乙、(丙)三方各执壹份;

登记壹份。

十八、其他约定事项:

(丙方):

乙方:

附件

居住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

为了加强居住出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安全防范,有效地保护租赁双方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宁波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保证如下:

一、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具备基本居住功能,并符合建筑、治安、消防等安全要

求,合理控制同一套(问)居住房屋内的承租人数,避免和减少消防、治安等方面

的安全隐患以及对邻里生活造成妨害。

二、应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卧室或者起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居室内不得分隔搭建

后出租。除未成年人外,居住人员人均租住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

每个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包括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且每个居室实际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原始设计为餐厅、厨房、卫生问、阳台、过厅、过道、贮蔵室、杂物问、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车库、车棚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出租房间达到10问及10间以上的,或者居住使用人达到1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

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四、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在房屋出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房屋的人员信息报送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承租人员系流动人

口的,告知并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办理居住登记,领取居住证件:承租人是境外人员的,告知其及时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五、自觉履行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査,

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六、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消防检査,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落

实各项治安管理措施:同时,对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予以协助。

七、不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

八、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九、与承租人终止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自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将承租人的人员名单报送派出所、社区(村)警务室或流动人口办证点。

十、因故不能管理出租房屋的,必须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进行管

理。受委托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在其受委托范围内履行出租人的义务并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切实履行管理责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有违反的,自觉接受

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的处罚。

保证人(或单位)(签名盖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