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监高减持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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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近年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减持行为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

本文将探讨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股权减持规定,以及其对市场的影响和不足之处。

一、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的基本原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规定旨在防止其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当利益,同时加强对减持行为的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公正的原则。

这些规定一般包括减持时间限制、减持数量限制、信息披露要求等。

首先,减持时间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时间范围。

一般来说,他们需要在特定的时间窗口期内进行减持,例如每年的特定几个月或每季度末。

这样的规定可以确保他们不会利用内幕信息在公司公告之前进行踩踏,造成市场扰动。

其次,减持数量限制规定了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的数量上限。

这一规定可以防止他们过度减持,导致市场恶性波动和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例如,一些规定规定了减持数量限制为其所持股份一定比例,通常在10%到20%之间。

最后,信息披露要求是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他们需要在减持前提前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减持数量、减持计划及其原因等。

这样的要求可以提供充分的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到相关的减持信息,从而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二、减持规定对市场的影响董事、监事和高管减持规定对市场有着积极的影响。

首先,在防范内幕交易方面,这些规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通过设定减持时间限制,规定董监高减持的特定窗口期,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他们以内幕信息获利的行为。

这样的措施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加公平和平等的投资机会。

其次,减持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也十分重要。

通过规定减持数量限制,限制董监高减持的数量上限,可以避免其过度减持带来的市场波动。

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地防止恶意抛售和操纵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的正常运行。

此外,信息披露要求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透明度。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

一、概述在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一个常见的现象。

但是,股东减持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将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相关法律法规、公告发布条件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定义上市公司股东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行为。

三、相关法律法规1. 我国证监会《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该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向我国证监会报备减持计划,并在预先确定的时间内进行减持。

2. 另外,根据我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减持需要发布公告,并公开说明减持的原因、减持的数量和时间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条件在进行减持时,上市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发布公告,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减持前需要就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减持的方式等进行信息披露。

公告需包括股东尊称、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目的、减持时间等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全面了解减持情况。

2. 审计报告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在发布减持公告前,需要向会计师事务所申请出具审计报告,并在公告中披露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需要对减持计划的合规性和减持后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减持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3. 法律法规要求:减持公告需遵守我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例如《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中关于公告内容和公告时间的规定。

五、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发布公告的意义1. 保护投资者利益: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投资者了解股东的减持计划和原因,从而及时调整投资决策,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规范市场秩序:减持公告的发布有助于规范市场交易行为,防止股东滥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3. 监督管理股东行为:减持公告的发布可以让监管机构和上市公司及时了解股东减持情况,加强对股东行为的监督管理。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减持其持有的该等股份;(三)董监高减持其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其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前款交易的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

大宗交易买卖双方应当在交易时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性质、数量、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特定股东定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2007-证监会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股5%以上的股东(含5%)
3、针对公司
备注
公司法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
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2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5.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现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下列减持行为:(一)大股东减持,即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减持所持有的股份,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二)特定股东减持,即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减持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三)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特定股份在解除限售前发生非交易过户,受让方后续对该部分股份的减持,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细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四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该部分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自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12个月内,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数量的50%。

第五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大宗交易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明确其所买卖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价格,并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第六条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根据新的减持规定,大股东、持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股份的股东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每90日不超过2%),全年可以通过两种减持方式减持总股本的12%股份。

非公开发行股份获得的股票的股东(包括定增、并购重组)在锁定期满12月后每年可以通过集中竞价最多可减持4%股权(每3个月1%),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全年最大可减持总股本12%的股权);若持股比例刚好大于8%一点点,通过大宗交易可以减持8%的股权,则剩余部分通过集中竞价减持比例50%,另外50%只能第3年减持了。

看看市场反应,逐一解读: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1%!这个1%的规定没确定没有变,但是从大股东,变成了特定股东:可以理解为除散户外的所有股东,包括IPO前的股东及定增入股的股东!打个比方,你持股4.99%,按之前的规定算是小股东,可以一下子清仓减持,现在是90天内只准卖1%!2.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且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前大宗交易就是个大漏洞,所有的清仓式减持,都是通过大宗交易出掉的!现在最多只能减持2%,且接盘方必须锁仓6个月,这风险太大了,估计没多少机构还愿意接这个盘的!也就是说,3个月之内,大股东最多只能减持3%的股份,其中大宗交易的2%接盘方要锁仓半年,所以市场承受的抛压也就是1%!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导致丧失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6个月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和信息披露的要求!董监高辞职的,仍须按原定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等等。

这个漏洞堵的也好,避免通过野路子玩清仓式减持的!比如董监高,以前辞职半年之后就可以清仓了,现在每年最多减持持股的25%!4.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在解禁后12个月内不得超过其持股量的50%。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几个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需要遵循
以下规定:
1. 减持计划需提前30日披露。

减持计划需要书面提交给上市公
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披露日期需提前至少30日,并且需在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公司发布公告。

2. 减持数量和期限需明确。

减持股份数量应当与披露时持股比例
成正比,且不得超过相应年度总数的3%。

减持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

3. 减持需严格按照计划执行。

减持股份需要通过证券公司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并按照减持计划执行。

4. 不得在关键时期减持。

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前、停牌期间、股东大会前后,以及上市公司因重组、发行新股等重要事项需要公告
的期间,股东、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

5. 不得以低于市场价抛售。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不得低于市场
价交易,不得恶意压低股价以便获利。

否则将面临追溯违规处理,甚
至暴露法律风险。

以上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良好的股市
秩序。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高度重视遵循相关规定,避免出现违规操作,或因知规不遵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和监管风险。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条第二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二级市场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二)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股份:(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

第九条上市公司大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第十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股份出让方不再具有上市公司大股东身份的,股份出让方、受让方应当在减持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引言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上市公司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规定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本文将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进行解读,以便投资者和相关市场参与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循这些规定。

一、减持股份的定义根据规定,减持股份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以出售或其他方式减少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二、减持股份的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稳定,规范减持行为,证监会制定了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减持期限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期限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限售期为6个月,而董监高的限售期为12个月。

2. 减持比例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遵循减持比例的要求。

根据规定,股东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1%;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累计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股份总数的25%。

3. 公告要求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股份前,需要提前披露减持计划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减持的时间、方式、比例等重要信息。

4. 自律要求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股东和董监高在减持时要遵循自律要求,不得利用减持股份牟利,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规减持的处罚为了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证监会对违规减持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根据规定,对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罚款对于违反减持股份的限制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2. 资格限制对于严重违反减持股份规定的股东和董监高,证监会可以限制其继续担任公司股东或董监高的资格。

3. 公示批评证监会可以公示批评违规减持的股东和董监高,以警示其他市场参与者。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

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新规的解读2017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以下称“新减持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同日分别发布了相关实施细则(和新减持规定合称“减持新规”),即日起实施。

减持新规一经发布,在市场上引起了极大反响。

证监会曾于2016年1月发布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以下称“原减持规定”,自新减持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原减持规定发布后,大大提高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的透明度,对稳定二级市场股价、保护中小投资者和支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原减持规定对股东集中减持的规范仍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原减持规定中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数额进行了限制,保留了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减持渠道,部分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再由受让方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卖出,以规避集中竞价交易的减持数量限制。

又如原减持规定中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持有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大幅减持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

除此之外,市场上还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称“董监高”)通过辞职方式,人为规避减持规则等“恶意减持”行为。

各类违规减持、无序减持的现象,对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非常大的负面影响。

减持新规在保持现行持股锁定期、减持数量比例规范等相关制度规则不变的基础上,专门重点针对突出问题,对现行减持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具体而言,减持新规的几大看点如下:一、扩大受限制主体范围原减持规定限制的主体范围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并称“大股东”)及董监高。

新减持规定在原减持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类特定股东,即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并称“特定股东”)。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引言在资本市场中,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是一种常见的操作行为。

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各国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一些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规定。

一、减持的定义减持是指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动出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

减持行为可以是通过二级市场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

二、减持的法律法规各国的证券市场都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行为。

以下是对几个主要国家的规定进行的简要介绍。

1.中国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要求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时需履行信息披露、限售期、减持方式等相关规定。

证监会要求股东、董监高减持的股份需在公开市场进行,而不允许私下交易。

2.美国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SEC”)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该法律,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信息披露、交易限制等。

此外,股东、董监高在减持股份时还需遵守SEC的内幕交易规定。

3.欧盟的规定欧盟证券市场主管当局联合会(ESMA)制定了一系列减持规定,涉及信息披露、减持限制等内容。

根据ESMA的规定,欧盟国家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并且需要满足一定的减持限制。

三、减持的限制为保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各国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设立了一些限制。

以下是几个常见的限制。

1.减持比例限制许多国家对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的减持行为设立了减持比例限制。

例如,在中国,股东、董监高每半年减持的股份数量不能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一定比例。

2.减持期限限制为避免股东、董监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许多国家规定了减持期限限制。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

减持新规证监会近日发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针对各类限售股解禁后无序减持、绕道减持等行为出台了制约措施,给A股市场的种种减持乱象上了"紧箍咒"。

减持新政通过规范原始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堵住了大宗交易转让绕道监管的漏洞,遏制了市场的圈钱游戏,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这是一种政策纠偏。

它也有助于产业资本把更多精力专注于企业的长期业绩成长,虽然短期内或会限制股票流动性,但在当下股指低迷、投机行为盛行的证券市场环境下,这种限制无疑是必要的。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减持股份行为,促进证券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以及股东减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适用本规定。

大股东减持其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买入的上市公司股份,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一)上市公司或者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
董监高减持规定是指在中国上市公司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相关法律规定。

减持是指董监高人员减少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行为,这通常发生在他们认为股价已达到合理或高估水平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对董监高减持股份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董监高减持的行为受到严格监管和限制。

首先,董监高减持需要提前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报备,公开透明。

董监高人员需要在减持前20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并在2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备。

其次,减持数量有限制。

根据规定,董监高人员无法在12个月内减持超过他们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1%。

当然,在个别情况下,数量限制可能更严格,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公告。

第三,减持时间也有限制。

董监高人员在上市公司发布重大信息之后的6个月内禁止减持公司股份。

此外,减持方法也受到限制。

规定规定董监高人员在减持时,应使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不得通过竞价交易、回购等其他方式减持。

最后,违反规定的董监高减持行为将受到处罚。

根据规定,如
果董监高人员违反规定减持,公司可以要求他们补偿不当获利;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作出警告、公开谴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给予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上是关于中国董监高减持规定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市场透明度。

这些规定的实施对于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

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相关法律规定引言随着中国股市的发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约束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

相关法律规定1. 上市公司法根据我国《上市公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和大股东减持必须在公开市场进行,不得通过场外交易、特定交易等方式进行;董监高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15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大股东应当在对外披露减持计划后的3个交易日内,开始减持并在减持完成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减持情况。

2. 证券法根据我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大股东的减持行为还需要遵守以下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内不得减持公司股票;董监高减持的数量应当按照规定比例控制,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大股东的减持数量不得超过其持股总数的2%。

3. 监管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证监会还发布了一系列监管规定来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的减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信息披露要求:减持计划、减持进度、减持数量等要及时向市场披露;减持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均有披露责任;监管机构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减持等。

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减持的相关法律规定,下面通过一些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董监高任期内减持某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任期内进行了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对该董事长进行了处罚,包括罚款和限制其减持行为。

案例二:大股东超过减持数量限制某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减持过程中超过了自身持股总数的2%的限制。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解读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2. IPO原股东及定增模式下的一二级市场套利现象将受到一定抑制。
希望通过一二级市场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差获利的投资者在《新规》后面临的是时间和转让成本的进一步上升(从而影 响“定增基金”)。
3. 对股市资金面短期有一定积极影响。
《新规》选择在二级市场投资者情绪相对低迷、市场整体估值已经有调整、大股东及高管近期减持意愿 下降甚至更多产业资本考虑增持的时点出台,有助于避免对市场造成过度波动。目前在较多投资者认 为主要股东股份减持是市场下跌的主要原因的情况下,限制股份减持对市场情绪短期有提振作用。对 于大宗交易的限制、增加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股东的减持限制等规定对短期资金面有 直接影响。以大宗交易减持为例,我们用最近三个月的大股东和高管减持情况做样本来估算新规可能 的影响。若假设大宗交易减持按照《新规》的形式每个股东最多只能减持总股本的2%,近三个月大股 东和高管的减持规模将可能从584亿元下降至369亿元,降幅为37%。
细则。
与旧规的比较(2016年1号文对比)
旧规的“加强版”
2015年7月为平抑市场波动,监管层出台文件规定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大股东6个月内不得减持。16
年1月为进一步规范股东高管减持行为,监管层出台《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1号,本文简称“16年1号文”)。本次出台的《新规》从内容上看,可以理解 为是16年1号文的进一步补充及强化。与16年1号文相比,《新规》适用范围扩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股东受限范围扩大。参与IPO和非公开发行但持股未超5%以及通过大宗交易举牌的大股东被
新规对市场的影响
4. 中长期影响待逐步观察。
股市是一个复杂的“生态系统”,从全局出发、从根本原因着手解决股市现有问题才可能取得较好的 短期、中长期效果。综合来看,大股东及高管减持所持股份属于正常现象,但大比例减持、过快的减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

上市公司减持新规解读(原创版)目录1.适用对象2.减持规定3.特定股东减持限制4.大股东减持限制5.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正文一、适用对象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减持的最新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使用的对象包括:1.大股东(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 以上的股东)减持,但其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的股份除外;2.特定股东(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持股比例在大股东以外)减持;3.董监高减持所持有的股份。

二、减持规定1.持有特定股份的股东,无论其持股比例,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竞价交易减持的解禁限售股不得超过总股本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3.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4.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三、特定股东减持限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股东,在股份限售期届满后 12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数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四、大股东减持限制1.上市公司或大股东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大股东不得减持股份;2.大股东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减持方式及比例限制1.大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2.大股东减持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连续任意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3.大股东减持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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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3.7.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3.7.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本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3.7.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上市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7.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3.7.5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本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3.7.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本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3.7.7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本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3.7.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上市公司向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3.7.9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3.7.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3.7.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本所申报,并在本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六)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本所在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3.7.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3.7.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7.14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3.7.15 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未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心技术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或前述人员自愿申请对所持本公司股份进行锁定的,应当及时向本所申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本所确定的锁定比例和限售时间锁定股份。

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或定期报告中及时披露上述人员股份锁定或解除限售情况。

3.7.16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7.17 上市公司应当加强股份管理的内部控制,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指引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的规范》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交易行为有哪些法规和规章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行为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主要有:《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7]56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重申上市公司董监高管转让所持本公司股份的通知》和《关于利用CA证书在线填报和持续更新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的通知》等。

如何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数量可以分四种情况计算:(1)可转让股份数量的基本计算公式。

在当年没有新增股份的情况下,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之限制。

例如,某上市公司董事张先生,2008年末持有公司无限售股份10000股。

2009年度,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张先生理论上可减持股份数量为2500股。

(2)对于在多地上市公司的处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同时包括在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既包括A、B股,也包括在境外发行的本公司股份。

(3)对当年新增股份的处理:当年新增股票应分别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因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票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减持的数量。

第二,因其他原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票不能减持,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继续以前述张先生为例,直至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完毕,张先生并未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10送10的红股分配方案,张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变更为20000股。

此后,张先生通过二级市场增持10000股,还获得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50000股(但该部分股份需待三年后才能上市流通),张先生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更为80000股,其中,30000股为无限售条件股,50000股为有限售条件股票。

2009年度,张先生可以减持的股份数量,由2500股增加为7500股(因分红同比例增加2500股,因二级市场购买新增无限售条件股票当年可转让25%即2500股),而张先生新增的有限售条件的50000股激励股份则不能上市流通,但计入次年可转让股票基数。

(4)对当年可转让未转让股份的处理对于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继续以张先生为例,2009年度,张先生最终减持了5000股,尚有2500股可减持股份未减持。

张先生可转让但未转让的2500股,不得累计到次年自由减持,而应当按当年末持有股票数量为基数重新计算可转让股份数量。

2009年末,张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为75000股(80000股减去其减持了的5000股),根据前述规则计算,张先生2010年可以转让的公司股份数目按照“可减持股份数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数量×25%”的公式计算应为18750股。

(5)上述计算中涉及的几个概念问题持有,系以是否登记在其名下为准,不包括间接持有或其他控制方式。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是指主动减持的行为(如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不包括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导致被动减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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