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墙干挂石材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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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2014-10-22
外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简称甲方(全称):
承包人简称乙方(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室外干挂石材、玻璃幕墙、窗户施工
二、工程承包形式
1、包工包料
2、包质量
3、包工期
4、包安全
5、包施工措施费
6、包辅材、工具
7、包主材运输及装卸
8、包垃圾清运费
9、包现场材料、设备保管 10、包专项验收.11.包施工方案及图纸设计. 12.包整理资料
选择项:全部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为 120天,春节冬季除外(自2014年 11月1日到2015年 04月30日);因非乙方原因的停水、停电、自然灾害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
四、质量技术标准
工程质量要求:按照设计施工图要求标准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等现行相关专业规范、标准的规定,质量等级合格。
五、合同价款、支付条件和支付进度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室外干挂石材幕墙固定单价为 400 元/㎡,见光面
计算(大写:肆佰元每平方米)其中龙骨占180元/㎡、面材占220元/㎡。
外墙干挂面积预估为 4500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1800000.00 元(大写:壹佰捌拾万元整),窗户固定单价为440元/㎡,按窗户外框外边尺寸计算(大写:肆佰肆拾元)其中窗框占198元/㎡、面材占242元/㎡。。窗户面积预估为 3000 平方米,工程价款预计为 1320000.00 元(大写:壹佰叁拾贰万元整),最终工程价款根据实际施工面积、变更及甲方签证按展开面积计量、结算。以上单价不含税金及各种配合费。
2.合同价款包括设计费.主材运输/装卸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损耗、
设备材料保管费、检测费(药栓拉拔、窗户三性,钢材复试、胶国检)管理费、利润、安全措施费、垃圾清理费.第三者的工伤保险及施工等一切费用。
3.合同价款支付的安排和进度如下:
工程预付款:合同暂定价款的10%;及叁拾肆万零捌佰元整。
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每月按照承包人现场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乘以合同单价乘以70%支付。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经发包方相关人员确认合格的完整规范的工程档案、竣工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
之日起二十日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决算总价的95% 。工程决算总价款的 5 %做为工程质保金,由发包人自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预留贰年,预留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清工程质保金。
(工程质保金不计息)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 2.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3.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 4.工程量清单 5.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函件或例会纪要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图纸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效果图进行深化设计,并对深化设计图纸报设计院认可后方能施工,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八、现场指令和授权代表
发包人的指令、通知由其授权代表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授权代表,承包人委派授权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人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指令应予执行。发包人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发包人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
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发包人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发包人对工程完工后的总工程量的确认、工程价款变更通知的确认和竣工验收合格的确认,应有发包人授权代表的签字及发包人盖有公司公章。
九、双方责任和义务
1.发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2)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水、电及现场办公室(费用发包人承担)
(3)对承包人施工现场的协调工作;
(5)应依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时间内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进度款项。
2.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人确认后使用;
(2)承包人自行解决施工人员吃住及保险和劳保用品,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自身人员及材料的安全保卫;
(4)按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上地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5)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十、暂停施工
发包人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一、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以发包人书面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重大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并引起施工量的重大变化;(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10小时;
(6)不可抗力;
(7)双方约定或发包人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报
告,否则视为承包人放弃要求工期顺延的权利。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一天内予以书面确认。
十二、质量与检验
1.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又不能在发包人规定期限内整改合格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