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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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书上的鉴定人必须要签名吗?

有一个案件,一个司法鉴定所在对一名被害人作出重伤鉴定后,没有在上面签名,只有签章。最后该鉴定的法律效力被否认,即是无效(当时双方及诉讼参与人对此问题的争议较大,在司法界和鉴定界也引起的不小的振动。)的。

本人认为,对于司法鉴定人是否必须要签名,不能一概而论,在刑事、民事案件中是有所不同的。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与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本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通过上面的有关鉴定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律适用规则,即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可知对于鉴定是否需要鉴定人签名不能一概而论。

总之,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只有鉴定人的签章而没有鉴定人的签名是不合法的,即必须由鉴定人签名,否则鉴定意见将被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鉴定意见无论是签

名还是签章都是合法的,均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案例中的做法是没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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