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CPA注会税法企业所得税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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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CPA企业所得税法
目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2)
1.1纳税人★ (2)
1.2征税对象★★ (2)
1.3税率★★★ (2)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2)
2.1收入总额★★★ (3)
2.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5)
2.3 扣除的原则和围★★★ (5)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1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2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8)
3.3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9)
3.4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9)
3.5 存货的税务处理 (9)
3.6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9)
3.7 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9)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9)
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10)
5.1 一般性税务处理★ (10)
5.2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0)
第六节税收优惠★★★ (10)
第七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11)
7.1居民企业★★★ (11)
7.2 居民企业境外所得抵扣税额计算★★ (11)
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 (12)
7.4 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12)
第八节源泉扣税 (12)
第九节征收管理★ (12)
2018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重点总结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率
1.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1. 注册地在中国境; 2. 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
●非居民企业1. 外国成立管理机构不在中国,但设立机构场所;2. 国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境收入
1.2征税对象★★
1.3税率★★★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增-纳税调减
2.1收入总额★★★
2.1.1 一般收入的确认(权责发生制、实质重于形式)★★
2.1.2 特殊收入的确认★★
2.1.4 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年)★★
1. 投资企业(居民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
(2)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
(3)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2.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
(1)对外投资5年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一次调整到位。
(2)对外投资5年注销: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1.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
(1)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2)不能计算原值的,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3)限售股解禁前转让:按减持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2.1.6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
2.2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1. 财政拨款;2. 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3. 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摊销这就不得税前扣除)
免税收入:1. 国债利息收入(转让征税);2. 居民企业(1.2)和非居民1的股息红利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股票不足12个月的投资收益);3. 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其他政府补助、省级以上会费、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免税收入支付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2.3 扣除的原则和围★★★
2.3.1 原则
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3.2 扣除项目围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
2.3.3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一般项目: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及佣金
一、工资和薪金(合理性、实际发放)
注意和福利费的区分。
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直接支付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如果在福利部门工作,则属于福利费。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开支属于福利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劳务费。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福利费 < 工资薪金总额*14%
工会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
职工教育经费 < 工资薪金总额*2.5%(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三、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利息费用
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可以扣除(关联企业除外)
关联企业:债资比2:1,超过债资比形成的利息不准予扣除。
五、借款费用
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六、汇兑损失
除计入成本和已分配外,准予扣除
七、业务招待费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税法视同销售收入(主要是捐赠)
可扣除金额=业务招待费*60% 但不大于营业收入*0.5%
筹办期间业务招待费可60%划入筹办费
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可扣除金额=营业收入*15% (超支准予以后不限期结转扣除)
非广告性质的赞助费不得税前列支
九、环境保护专项基金
改变用途不可扣除
十、租赁费
融资租赁不得直接扣除
十一、劳动保护费
外购:列入成本费用扣除,增值税抵扣进项;自产:不属于应税收入,不计销项。十二、公益性捐赠
可扣除金额=利润总额*12% (超支以后三年结转,非公益不得扣除)
非货币资产捐赠,分解为税法视同销售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分别纳税
十三、有关资产的费用
转让自产发生的费用和税费,资产折旧摊销费用
十四、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1可以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
十五、资产损失
资产盘亏损毁可以扣除。
因盘亏损毁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可以合并在损失金额扣除。
扣除金额=损失金额-保险赔付-个人赔付+转出的进项税
十六、会员费、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十七、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财产按保费15%,人身保险按保费10%计算限额
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收入的5%计算限额
十八、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