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索赔管理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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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索赔管理的分析分享如下:施工单位遇到业主因为设计图纸的原因造成停工的,就要向监理工程师申请一个停工报告,让监理单位来确认这个停工是因为业主方的原因,这样才有利于后期提出索赔,如果施工单位一会干一会停的话,就是请仲裁单位来算,也是无法计算的,这个索赔一定要找到合理性的文件,有效性的文件支持,希望看到能学到一些理念。

发包人造成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的索赔案例之4分析如下:因为仲裁裁结果没有达到承包人预期目的。

合同约定,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约定清楚,

用正当的理由,承包人是边施工边等待,承包人没有措施停工,没有收集资料,应及时让监理单位及时签证,承包人没有及时得到图纸,索赔发生后28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

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

工程师未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事后单方面的资料,得不到业主的认可。如果是持续发的生变更索赔,要不间断的提交变更索赔报告,承包人,索赔意识不强,总担心一旦主动索赔就会得罪发包人,树立和强化索赔意识,及时进行索赔,约定事项,

按照合同约定,超过时限,失去索赔权利,新的合同试范文本,索赔的期限及其后果作了严格的规定,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就能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书,如果没有提交,就会失去索赔的权力。

索赔既是为自已,也是为业主,

本项目中由于施工单位的不作为。施工单位没有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以为没有索赔,这个项目的工期也长了两年多,建设单位第一次干,也许不是专业人员,施工单位是专业人员,应及时对业主提出来,建造师,项目经理,就是好朋友,也要提出索赔,否则双方都难下台,长了两年,也是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敢于索赔。

劳务费索赔案例1

刘老板借用资质D与建筑公司C签定劳务合同,价格是235万,然后刘老板又找到王工签定一个96万承接劳务的合同,这个王工又找了三个作业班组签定了76万的一个合同,

工程竣工后,王老板开如起诉,二审终审确定应给王工235万劳务费,因已付88万,现在再付235-88=147万,因为刘老用借用资质D签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实际完成人是王工与作业班组147名劳务人员,因刘老板没有钱支付,王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后法院就是C建筑公司帐上划走147万给王工与班组作业人员,

C建筑公司再找刘老板进行申诉要钱。

原因如下:

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者单位,我国法律禁止以个人(自然人)名义从事建筑活动,C 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明知相关法律规定却仍然与刘老板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以及刘老板又将劳务合同以施工任务书的形式层层转包,劳务费用被层层克扣的事实,才导致本案纠纷的发生,我国建筑法夫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因此,C建筑公司违反法律强制规定与刘老板签定劳务分包合同的行为,是导致其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

一个教训:

1、工程合同不能口头约定,公司调增部分工程量应当签订补充合同或以其他书面形式明确,否则,工程量不明确责任难以追究,而且,一旦处理不好,将面临巨大的损失。

2、合同约定不明确,在产生歧义时,施工方主动权较小。

思考与建议:

合同是履约管理的基础,在签定合同时必须严格把关,对其条款认真审查,防止出现漏洞,如果在工程量变理的时候,我们要跟对方重亲商定合同,核对工程量,竣工时间等因素重新约定,就能避免这种类型的诉讼。

即使是追加工程量,也必须尽量争取签合同或者以(备忘录)等书面形式将合作方式、材料采购、工程款支付等细节详细约定。

资料是诉讼的证据,一定要重视,施工过程中的资料客观上会成为事后的诉讼的证据,因此诉讼风险意识应该贯穿整个项目管理,收集那些有效证据?是先确认工程量,让存在分岐的工程量让对方给自已先出一个暂定价格,对极为不利的工期延误问题也做出了有利于自已的解释,这些证据的取得是自已谈判成功的关键,尽管最后效果不错,但是多余付出的辛苦也是不可以忽视的,这些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就应该做到,可是在实际的项目管理中却被忽视了。

合同,承包人是被动地位,

承包人如何保障自已的权益注意事项有:

承包人要公平结算、按约结算、过程结算。

承包人争取按照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约定结算及结算时间。

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准文本对结算的约定是两个28天,即承包人报送结算的时间和发包人进行审价的时间28天,如果发世人对此约定不做任何修改,那么这个约定对承包人有利的。在签订合同时,承包人应尽力争取对此条款不做任何修改。

2、承包人争取在合同里写什么?

写入有关部委规章的相应约定。

2001年11月5日,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发

包也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其中第16第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约定的结算时间不能超过侉优先受偿截止期限,发包人为了回避对承包人有利的关于(优先受偿权)的约定,往往在合同中约定180天的结算期限,这就使得承包人实际上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因为在结算结果出来之前,若没有重大事件的发生,承包人是很难下定决心引发诉讼的,那么,如何回避这一问题呢?在实践中,比较好的做法就是让发包人提供担保,即承包人可以承诺放弃优先受偿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同时发包人要为承包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优先爱偿权是不能轻言放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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