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小事情引起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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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小事情引起的大思考
摘要:教师道德的缺失可能在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道路上引发严重不良后果,法律在教师道德缺失方面缺乏有效监督,成为现在法律监督的一个盲区。
关键词:教师;道德;缺失;监督
中图分类号:g451.6;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500(2013)03-0074-01
一、事情回顾
在某幼儿园,幼儿教师关某在过生日的前一天下午,给小朋友说,明天是我的生日,希望大家都能到我家做客。放学后,这个班的小朋友给前来接孩子的家长说了老师过生日的事情,第二天大部分小朋友的家长给这位幼儿教师关某送了生日礼物,但有一位父母不在家,由他的奶奶负责接送的小朋友,没有给关某送生日礼物。第三天这个班级的小朋友都不与这个没有送生日礼物的小朋友玩,还说“不给关老师送生日礼物,看不起老师,不与你玩。”
如同上面的事情在中小学校常有发生,让家里种菜的学生为自己买菜,象征性的给钱或不给钱;以调换座位为由,让学生家长送礼;利用学生的家长在某行业的权利或影响力,谋取利益等等。
二、教师收受礼品的原因
1.教师道德缺失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部分教师在世界观、价值观、金钱观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应试教育大环境中,教师只注重应试
教育,而忽略了德育教育;教师自身素质不高,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奉献和回报的关系。[1]
2.家长的丛恿
现在一个家庭一般只有一个孩子,为了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为了子女能收到良好的教育,家长自愿或主动给老师送礼,让其照顾自己的子女,见到或听到别的家长送礼,不但不自制反而感觉是不是自己送的少了,不能更好的得到老师的照顾,因此有合适的机会或者创造机会给老师多送东西。老师抓住家长“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理,心安理得的收受家长送来的东西。
3.法律监督缺失
“教师受贿”如何界定及定性,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条文予以说明。《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规定“(二)师德为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只规定了在采购活动存在不法行为构成受贿罪,但是在正常合理的教学活动
中,教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财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法律并没有规定。
4.行受贿的隐蔽性
家长行贿、教师受贿有持续时间长,次数多,金额小等特点,并且行贿人在证明他人犯罪的同时也在自证其罪,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极可能拒绝作证。[2]家长与孩子的老师相比一般处于“弱势”,家长为了孩子有利成长,不会主动揭发或检举老师受贿之事,成了司法实务中的困境。
三、引发的思考
狭义的教师是指受过专门教育和训练的,在学校中向学生传递人类科学文化知识和技能,发展学生的体质,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高尚的审美情趣,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需要的人才的专业人员。教师被尊称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职业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等光荣而神圣的称谓。教师虽然不像政治家、演艺人员那样是完全的公共性人物。但也相当多的时候暴露于学生、家长、社区的注视之下,因此必须善于塑造并维护自己的积极形象。中国有这样的格言:“人必自敬,然后人敬之”。青少年处于接受新事物快,模仿性极强,教师言传身教,其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成长影响非常大。道德缺失的教师依靠自己行为规范去指导学生、感染学生极有可能引领青少年不走正道,灌输给他们的是做事情要靠送东西、走旁门左道等“捷径”,给青少年在成长的心灵中留下阴影,为严重的可能引发未来走上贪污腐败的犯罪道路!
四、预防对策
1.加强思想教育
腐败行为与道德、品质有着本质的联系。要不断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准,将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金钱观教育,使其自觉遵守“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职业道德情操,自觉提高自身修养、自我约束和自我抵御不良动机。[3]在公共教育机构开展道德教育大练兵,让教师“八荣八耻”正真落实到实处。[4]
2.开展警示教育
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教育部门和检察机关联合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送法进学校,进课堂,从学生到老师,从而强化教职工、学生和家长的法律意思和防范意识,强化学生和教师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构筑预防犯罪最积极、最有效、最广泛的防线。
3.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相关法律只限定在“行为人具有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的行为是犯罪,而没有规定例如中小学教师利用补课、家访、排座位,以及招生或者收取择校费等受贿,以及利用职权索贿、收贿等许多“腐败”情形。虽然可能在单笔数额上无法与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购销的回扣等相比,但在教学活动中索贿或受贿的次数多、时间长,反复发生,甚至形成了潜规则,因而具有很大的社会
危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当前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及其超越[eb/ol].知音网http:
///2012/1024/307193.html,2012-10-24
[2]李万国,袁杰.行贿行为在刑法规制中的困境及解决[z].反贪工作指导,2012年第6期.
[3]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教育系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分析[z].反贪工作指导,2012年第6期.
[4]邹远航.教师“八荣八耻”[eb/ol].基础教育课程
(2006-11-21)http:///post/ showarticle.asp?articleid=4440,2006-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