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流程解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国家对药品进行管理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规定了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患者的用药安全,提高药品质量,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保障患者的安全。
只有通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审核,才能保证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理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对药品的研发过程、制造工艺和质量控制等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药品符合相关要求。
这样一来,患者在使用药品时,就可以更加放心,减少因为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不良反应和风险。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还能够提高药品的质量。
作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企业需要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只有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认证,才能获得许可证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促使药品生产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水平,不断改进药品的质量。
在药品上市前,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还需进行药品临床试验,并提交相关数据和报告,以确保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还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秩序。
只有获得许可的药品生产企业才能生产和销售药品,这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合格、假冒伪劣药品的流入市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对于药品市场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规定,使药品市场运行更加规范有序。
同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也对药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对于违规者进行处罚。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地净化药品市场,保障正常药品的合法权益。
总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患者用药安全,提高药品质量,规范药品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还应不断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性,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药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5 上市许可持有人所有权的变更
在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上市许可持有者应当向国家主管机
关提交变更申请,更新产品特性概要和包装说明书。当变
更通过后,上市许可持有者应该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一份 适当的变更申请。上市许可( MA )转让是上市许可由已 批准的上市许可持有者( MAH )向新的MAH 转让的过程 , 新 的 MAH 是 一 个 不 同 的 人 或 法 人 机 构 。 转 让 MA 的 MAH称为转让人,接受转让的人或法律实体称为受让人。
将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在这种机制下,上市许可和 生产许可相互独立,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 同的生产商生产,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均
由上市许可人对公众负责。
3 药品上市许可人的分类
药品上市许可人划归为两类: ① A类药品上市许可人执照(高风险产品如注射剂、放射 性药品、生物制品等);
(3)上市许可的中止或撤销
如果药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有害,或缺乏疗效,或风险效
益平衡是负面的或其定性和定量的成分与宣称的不符,主
管部门应对药品上市许可采取中止、撤销、撤回或变更的 措施。
或者,如果支持申请的详细资料不正确,或没有依法进行 修改,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涉及相关控制和义务没有被履 行,该上市许可也应被中止、撤销、撤回或变更。
措施都较为完善。
周期性药品安全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 ,简称:PSUR)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Post Authorization Safety Studies
,简称:PASS)
药 物 警 戒 受 权 人 ( Qualified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赔偿管理程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赔偿管理程序(实用版)目录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定义与责任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管理程序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案例分析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赔偿管理程序的完善建议正文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定义与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这一制度是新《药品管理法》确定的药品管理基本制度、核心制度。
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管理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赔偿管理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确认赔偿责任:当药品出现安全问题,导致患者损害时,需要确认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通常情况下,如果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未能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或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药品存在安全隐患,那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标准与方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赔偿标准和方式。
赔偿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具体数额根据患者实际损失和相关规定确定。
赔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赔偿、分期赔偿或者其他方式。
3.赔偿程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与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赔偿数额和方式。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案例分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未能履行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违反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等方面。
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药品注册证书、责令停产停业等。
在严重情况下,甚至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的药品因质量问题导致患者死亡,经查明,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存在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赔偿管理程序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赔偿管理程序
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概念与职责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H,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是指具备药品技术的主体,如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药品生产企业等。
他们负责申请并获得药品上市许可批件,对药品质量承担主要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药品管理的基本制度,旨在强化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二、申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条件
1.具备对药品全生命周期的质量进行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2.具备责任赔偿能力。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赔偿管理程序
1.设立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配备数量足够具有相应资质的管理人员。
2.建立覆盖药品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
3.明确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的责任。
4.设立质量赔偿制度,确保具备法律要求的责任赔偿能力。
四、如何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1.临床阶段的研发产品进行批文审批。
2.通过批文变更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合规经营与风险防控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合规性。
2.建立质量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每批管控、季度分析、年度报告等。
3.加强对从事药品研发管理、生产管理、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药物警戒、上市后研究等人员的培训管理。
4.落实双放行要求,对受托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定期现场审核,确保双方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衔接。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职责、申请条件、责任赔偿管理程序以及如何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相关信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的核心内容是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脱离,允许试点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且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MAH出台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统一捆绑的管理模式,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来申请药品注册,取得最终的药品批准文号。
背景国内背景MAH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也有相似的制度:委托生产制度和技术转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生产制度并不是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唯一准入制度下面的一个产物,根据现在的委托生产的规定,只能委托生产企业有这个批准文号的企业来委外,也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生产企业,而且本身的批准文号是不随委托进行变更的。
可以说,委托生产本身只是在持有企业拥有技术改造等不具备生产条件下的暂时性的安排。
技术转让制度是以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基础,药品技术转让的适用情形分为三种:1、部分新药、制剂和原料进行转让;2、进口注册转国产;3、包括一些兼并重组和共同控制体系下的转让,以及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搬迁,乃至放弃自己的全部剂型。
国际背景MAH在国际社会其实早已通行,主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欧盟采取的上市管理分离制度,由MAH和PLH两个单独来作为申请,MAH也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
生产企业只是申报当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在接到申报以后,主管部门单独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GMP不同情况的审查和认证。
美国与欧盟相似,任何有条件的主体都可以向FDA进行申报,生产者的单独规定是并不限制MAH来同时担任药品生产商。
药品上市许可的审批过程当中,FDA也是单独对生产商进行审查,并且确定产品设施抽样等等方面的要求。
2005年后,日本也采取了上市和生产分离的上市许可制度,但它的特点是自己创新性创立了上市许可人执照的制度,也就是说他有一个MAH的准入前提,只有拿到首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以后,之后才能进行药品的上市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MAH)细节解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细节解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的核心内容是药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脱离,允许试点的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的批准文号,并且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MAH 出台之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统一捆绑的管理模式,只有生产企业才可以来申请药品注册,取得最终的药品批准文号。
背景国内背景MAH制度出台之前,我国也有相似的制度: 委托生产制度和技术转让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委托生产制度并不是生产许可和上市许可唯一准入制度下面的一个产物,根据现在的委托生产的规定,只能委托生产企业有这个批准文号的企业来委外,也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生产企业,而且本身的批准文号是不随委托进行变更的。
可以说,委托生产本身只是在持有企业拥有技术改造等不具备生产条件下的暂时性的安排。
技术转让制度是以药品生产企业作为基础,药品技术转让的适用情形分为三种:1 、部分新药、制剂和原料进行转让;2 、进口注册转国产;3 、包括一些兼并重组和共同控制体系下的转让,以及整体搬迁或者兼并后搬迁,乃至放弃自己的全部剂型。
国际背景MAH在国际社会其实早已通行,主流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欧盟采取的上市管理分离制度,由MAH和PLH两个单独来作为申请,MAH也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将产品委托给不同的生产商生产。
生产企业只是申报当中的一个部分,而且在接到申报以后,主管部门单独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和GMP不同情况的审查和认证。
美国与欧盟相似,任何有条件的主体都可以向FDA进行申报,生产者的单独规定是并不限制MAH来同时担任药品生产商。
药品上市许可的审批过程当中,FDA也是单独对生产商进行审查,并且确定产品设施抽样等等方面的要求。
2005年后,日本也采取了上市和生产分离的上市许可制度,但它的特点是自己创新性创立了上市许可人执照的制度,也就是说他有一个MAH的准入前提,只有拿到首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以后,之后才能进行药品的上市申请。
药品监管中的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流程
药品监管中的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流程药品注册和上市许可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药品监管中的药品注册与上市许可流程,旨在加深大家对药品监管的了解。
一、药品注册流程1. 确定注册分类:根据药品的性质和用途,药品被划分为处方药、非处方药和中草药等分类。
申请人需选择正确的药品分类,并了解相应的注册规定和流程。
2. 提交注册申请:申请人需要向药品监管部门递交完整的注册申请材料。
材料包括药品的质量研究报告、药品临床试验报告、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文件等。
同时,还需支付相应的注册费用。
3. 审查和评估:药品监管部门对提交的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包括质量研究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评估包括对药品的疗效和安全性的评估。
4. 试验生产和检验:药品审查通过后,申请人需要进行小规模试验生产,并将药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需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5. 制造工艺规程审核:药品监管部门会对申请人的制造工艺规程进行审核,确保药品生产工艺符合相关要求。
6. GMP认证:通过审核的申请人需要进行药品生产企业的GMP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认证。
该认证主要评估企业的生产条件和管理流程是否符合国家GMP标准。
7. 发证:经过上述步骤,如果符合相关规定,药品监管部门将颁发药品注册证书,即药品注册成功。
二、药品上市许可流程1. 提交上市许可申请:在药品获得注册证书后,申请人可以向药品监管部门递交上市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药物说明书、药物标签和药物包装等。
2. 审查和评估:药品监管部门对上市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内容包括药物的质量、疗效、安全性和用药指导等方面。
3. 临床试验效果评估:药品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临床试验效果评估,以确定药品在实际临床中的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4. 药品生产企业检查:申请人需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检查,确保生产条件和药品质量符合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做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 关工作的通知》,明确持有人申报的程序和要求。
北京在全国率先出台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启动持有人申报工作。
修订《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4
谢谢
药品注册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
药品注册
• 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 的通行做法。
• 我国受限于产业发展水平和历史条件,目前仍然实施的是 研产捆绑模式。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3
政策背景
药品注册
2015年8月 2015年11月
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 见》。揭开了深化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大幕,首次提 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的改革任务。
药品注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介绍
政策背景
药品注册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最大特点是实施研产分离,使不具 备药品生产条件的研发企业和科研人员,可通过联合药品生 产企业申请药品上市许可,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现有药品注册管理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制”的 管理模式
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制”的 管理模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授权国 务院在北京等10个省市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6年5月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 持有人制度作为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业登台。
2016年7月 2016年7月
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生产许可持有人 是同一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具备获取上市许可的 资质,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不 具备上市许可的资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6 欧盟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欧盟有关上市许可的相关条例和指令的汇总和分析, 可得知其对药品上市许可的具体规定及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
(1)上市许可的申请与批准
欧盟2001/83/EC 指令中的第三章规定了有关上市许可的相关 程序,并规定在有效的上市申请提交以后,成员国应当采取所 有合适措施确保在210天内完成药品上市的许可工作。同一药 品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国的上市申请应当符合第27到39条 中有关相互认可程序和分散程序的相关规定。一旦批准药品上 市,主管当局应立刻向公众公布所批准的药品上市许可及产品 特性概要;同时应采取必要措施来确保上市许可被批准以后, 概要中的所有信息都符合要求。此外,主管当局应当起草一份 有关药学、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结果的评估报告,并在删除 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保密信息以后,公布其评价报告及理由。
定时向监管机构提交《周期性药品安全更新报告》(Periodic Safety Update Report,PSUR),在许可有效期前两年间至少 每六个月提交一次、后三年期间至少每年一次;
与此同时,建立相关药品安全信息的核心数据库(CCDS),记 录和维护药品的安全性、适应症、药理学、剂量和其他相关 信息资料。
物制品以外其他药品)。
4 药品上市许可人的资质准入条件 我国针对药品上市许可人设立一定的资质准入条件,经相
关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药品上市许可人执照,成为药 品上市许可人。 针对药品上市许可人设臵一般性要求及特殊要求。
一般性要求指: ①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②必须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药品上市后的全部活动; ③必须配备专职、专业人员负责监督药品的生产过程、经
(4)上市许可的有效期及重新注册即续期 欧盟 EC/726/2004 条例规定上市许可的有效期为5 年,欧盟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一、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有何积极意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当前,我国对国产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合一的管理模式,仅允许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后,方可生产该药品.实践中,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无法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新药研发机构获得新药证书后只能将相关药品技术转让给药品生产企业.这种药品注册与生产许可“捆绑”的模式,不利于鼓励创新,不利于保障药品供应,不利于抑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对于鼓励药品创新、提升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简称国务院44号文件,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开展试点工作,有利于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积极创制新药;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专业分工,提高产业集中度,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二、试点工作的法律依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三、试点区域范围是什么,具体是如何确定的试点区域为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根据新修订的立法法有关特定事项授权的有关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应限定在部分区域内.经认真研究,综合考虑药品产业发展分布状况、自由贸易试验区、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近三年我国药品注册申请数量等各方面因素,将试点区域定为上述十个省、直辖市.四、试点药品范围是如何规定的试点药品范围主要包括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以及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五、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实施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18年11月4日.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主要有何区别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允许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持有药品批准文号,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并对该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全面责任.七、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条件要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是在试点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在试点区域内工作且具有中国国籍的科研人员.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试点方案中的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哪些义务与责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注册申请人、药品生产企业在药物研发注册、生产、流通、监测与评价等方面的相应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包括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书面合同以及质量协议、按照国家有关药品流通法律法规等要求销售药品或者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其他企业代为销售、设立网站主动公开药品信息、履行上市药品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等.九、对实际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要求实际生产药品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为试点区域内依法设立,持有相应药品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十、受托生产企业有哪些义务与责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履行药品管理法以及其他法规规定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生产方面的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还应履行与持有人依法约定的相关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十一、受托生产企业跨试点省市行政区域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开展监管工作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持有人及批准上市药品的监督管理,监督持有人保证产品质量、委托生产管理、上市销售与服务、不良反应监测、产品召回、上市后再评价等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受托生产企业跨试点省市行政区域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合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延伸监管,监督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责到位、责任落实,督促受托生产企业严格管理、规范生产.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监管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督促相关企业持续合规.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加强衔接配合,通力协作,确保监管任务落实到位.十二、试点药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有哪些具体要求对于违反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试点方案有关规定的持有人及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依法查处. 对于药品质量安全违规行为造成安全隐患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产品采取紧急风险控制措施,并依法组织立案查处,追究持有人和相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药品生产环节的违规行为,持有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追究持有人或者受托生产企业的责任.十三、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效力如何试点工作期间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试点期满后,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十四、试点工作结束后,有何相应工作措施试点工作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对于实践证明可行的做法,及时提出修改完善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建议,并修改完善相关部门规章,以便适时在全国范围内针对所有药品品种全面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十五、试点药品范围是否包括原料药试点药品范围包括相应类别或者情形的原料药.十六、试点药品范围是否需要同时满足不需要,药品品种满足“试点药品范围”中的一项即可申请参加试点.十七、治疗用生物制品2类单克隆抗体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如拟申报的药品为新药,可考虑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研发申报;如拟申报的药品为国内已有上市品种,可考虑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申报.十八、申请人能否在不同试点省直辖市针对不同药品品种分别提交注册申请试点工作对申请人持有人实行属地管理,试点工作期间申请人只能选择一个试点省份提交申请.十九、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研发机构能否成为申请人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药品研发机构可以成为申请人.二十、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科研人员能否成为申请人不可以.二十一、申请人持有人可否为多个主体即联合申报试点工作期间,上市许可申请人及持有人原则上仅为一个主体.二十二、试点方案中“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参照本方案中持有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二十三、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持有人的,是否需要具备与所持有品种相应的生产许可范围不需要.如自行生产的,需要具备相应资质.二十四、试点工作对于受托生产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具体如何要求对于原料药、生物制品,在申报时,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的车间制备,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GMP 的要求;上市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可以凭试点品种的批准证明文件申请开展GMP认证;通过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委托关系取消,且委托生产品种相对应的药品GMP证书或生产范围是与品种唯一相关的,由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品种相应的GMP证书或生产范围予以收回或核减. 对于除原料药、生物制品以外的试点药品品种,在申报时,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包含相应剂型范围的GMP认证证书.二十五、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多个受托生产企业同时生产试点药品可以,但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关技术验证资料,以保证不同产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二十六、申请人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主体开展药品质量监管工作可以,但相关委托不免除申请人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二十七、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中,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请人如何申请参加试点对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其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按照试点方案规定的程序申请成为持有人.二十八、已获得药物临床试验批件的品种,属于试点药品范围的,能否申请变更增加临床试验批件申请人符合试点工作要求的,可以申请,并同时提交相关主体签署的解约协议或者合作合同.鉴于目前化学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已实行备案管理制,故原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第3类和第6类的相应临床试验批件不再进行相关变更的审批.二十九、试点工作的审批主体是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是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申请人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受理工作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审评审批.三十、关联申报的原料药及制剂申请,申请人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是否需要同时提出申请不需要.申请人可以选择单独提出原料药或者制剂参加试点工作的申请.三十一、持有人为药品生产企业的,可否在自行生产的同时,申请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试点药品品种可以,但持有人应当提交相关技术验证资料,以保证不同产地药品质量和疗效的一致性.三十二、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是否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可以自行销售所持有品种;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应当委托受托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约定销售相关要求,督促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落实药品溯源管理责任.三十三、持有人能否获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的持有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三十四、持有人如何在流通环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对于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与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有关要求执行.三十五、对于试点品种的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持有人是否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持有人对试点品种全生命周期的质量安全保障和药物警戒工作负责,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但不免除持有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责任.三十六、对于研发机构、药物研发外包服务公司以及高等院校二级单位等申请成为持有人的,对其资质是否有何细化要求申请人应当属于在试点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且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应当符合试点方案的要求,应当参与所申报试点品种的主要研发工作,掌握全部研发汇总资料,具备对相关产品的质量控制能力以及风险防范能力.对申报新药的,申请人一般需拥有该品种的相关知识产权.三十七、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可以.三十八、特殊情况下,是否允许上市许可申请人持有人为多个主体试点期间,为明确相关权利、义务与责任,申请人持有人仅为一个主体.三十九、含特殊药品的普通复方制剂,相应特殊药品的立项申报由申请人持有人申报,还是由受托生产企业申报由申请人持有人申报,也可由申请人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联合申报.四十、已上市的治疗用生物制品是否属于试点药品范围药品生产企业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的,该企业持有药品批准文号的治疗用生物制品可申请参加试点工作.四十一、试点方案中“本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相应的批准日期具体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11月5日起施行,相应的批准日期是指该日期及以后.四十二、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金额是否有具体要求是否可以细化具体政策要求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金额应当与申请人持有人资质、药物临床试验风险、上市后临床使用风险以及上市销售预计规模等相适应,具体由申请人持有人与保险机构或者担保人协商. 保险合同或者担保协议的其他具体要求,可由各试点省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四十三、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申报原料药并申请参加试点工作的,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协议或者保险合同需要.四十四、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作为试点品种的担保人可以.四十五、后续是否会进一步明确细化试点品种的申报资料要求试点方案中“三、申请人和持有人条件”中“二申报资料”仅针对申请人持有人的资质以及药品质量安全责任承担能力.试点品种的其余申报资料均按照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以及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等法规文件执行.四十六、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单位有何资质要求申请人持有人对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质量负责.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单位可以是尚未取得相应范围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尚未获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MP认证证书的单位,但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制备过程应当严格执行GMP的有关要求.四十七、GMP认证后置是否可以进一步放开,如新建车间、新建企业等申报上市时,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持有包含相应剂型范围的GMP认证证书,原料药与生物制品除外.四十八、受托生产企业是否可以在中国境外试点期间,不允许.四十九、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注册生产现场检查能否与GMP检查合二为一可以.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药品GMP 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24号,总局核查中心已与各省局建立相关协同工作机制.五十、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新药,注册申请人可否为多个,是否核发新药证书新药证书是否可以由多个主体持有拟申请参加试点的新药,申请成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主体仅能为一个;若同时申请新药证书,新药证书申请人可以是多个主体,新药证书核发事宜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以及有关规定执行,但是试点品种后续的相关变更等注册申请不再需要取得新药证书持有者的同意.五十一、原料药生产线或者整剂型生产线搬迁是否属于整体搬迁的情形可以参照整体搬迁的情形试点.五十二、当申请人持有人同时委托多个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个试点品种时,不同受托生产企业的产品,是否核发不同的药品批准文号申请人持有人委托多家受托生产企业生产同一试点品种的,仅核发一个药品批准文号,按照一个药品品种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介绍
中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相关内容介绍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背景知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欧洲、美国、日本等制药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药品监管领域的通行做法,该制度采用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管理模式,允许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即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自行生产药品,或者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药品相关法规背景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简称国务院44号文件),提出开展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6年5月26日国务院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下面为该方案的内容概要:试点区域范围?时间期限?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实施期限为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1月如何成为许可人?试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可以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提交临床申请、上市申请,取得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可以成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持有人不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须委托试点行政区域内具备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批准上市的药品。
持有人具备相应生产资质的,可以自行生产,也可以委托受托生产企业生产。
评析:(1)具有药品研发机构的药厂、高校或社会研发机构,甚至科研人员个人都可成为许可人。
(2)改变了药品批准文号与生产企业捆绑的模式,调动了科研机构及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药品的研发创新。
(3)允许了跨区域的委托生产,给予持有人高度的自主权。
适用于哪些药品?试点药品范围主要包括试点方案实施后批准上市的新药、按新标准批准的仿制药以及试点方案实施前已批准上市的部分药品。
不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根据《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许可和认证规定,由国家药监局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的一种药品上市药品管理综合制度。
它有助于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控制药品市场,促进药品安全、有效性及质量,促进药品使用的科学合理性,强化病人的治疗、享受药物利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健康,有效预防药品上市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保障公众安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覆盖全程药品生命周期,许可并非一次性,具有终生管理性质。
制度中包括许可持有人责任、许可期限、许可管理要求、复核审核机制、违反行为处罚、许可违规行为处罚等。
持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必须保证上市所持有药品的安全、有效性及质量,强化上市过程管控,及时向国家药监局备案和报告药品上市状况,完善药品上市管理档案,提供药品上市管理的防范和控制,严格把关药品质量安全守护,及时追踪药品上市过程,加强监督管理,实现药品市场的有效严格管理。
药物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有助于实施药品管理的综合效应,包括利用许可证的机制制约商业行为,使药品上市市场更加公平竞争;加强对申请者、药品上市审批机构、药品经营者、赠送者等业主审核,监督药品上市情况;建立药品上市责任和失信黑名单体系,有效地实施药品市场秩序和监督,为市场保持良好秩序,维护行业绿色合法发展创造坚实的保障。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变更审批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变更审批制度引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GMP(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变更审批制度是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持续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本文档旨在介绍该制度的基本概念、审批流程以及相关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变更审批制度概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变更审批制度是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其GMP体系发生变更时,需要向相关监管机构提出审批申请,并经过审查和批准才能实施变更。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药品生产过程中任何GMP变更都能够被有效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GMP变更审批的流程1. 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变更需求,提交变更申请表,包括详细说明变更内容、目的和影响等信息。
2. 审查:相关监管机构对提交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对变更的合规性、合理性和影响评估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反馈:监管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包括对变更的调整要求或审批条件。
4. 修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根据监管机构的反馈意见进行相应修改,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材料。
5. 批准:监管机构根据修改后的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估,并做出是否批准变更的决定。
6. 实施:在获得审批批准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开始实施GMP变更,并在变更后的生产过程中进行合规监督和质量控制。
变更审批制度的要求1. 申请材料: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提供完整、准确的变更申请材料,包括变更的具体内容、目的和影响等详细信息。
2. 认证文件:变更申请中需要提供相关的认证文件,以证明变更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3. 有效沟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与监管机构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及时解答监管机构的问题和疑虑。
4. 合规监督:在变更实施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需要进行严格的合规监督和质量控制,确保变更后的生产过程符合GMP要求。
结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GMP变更审批制度是确保药品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持续和有效执行的重要机制。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摘要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是在工业和药品登记审批管理中运用的一种
有效的新方法。
它的实施主要以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及提高药企市场竞争力
为目的,从而促进新药的投入,开发创新药。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
主要内容包括:许可持有人的申请、获取条件、专业的管理机构、药品登
记报告、审查和审批等。
一、许可持有人的申请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申请和工商登记过程有些不同。
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申请后,需要先提交包括资质、药物研究设计以及销售实施计划等
内容的书面材料,由政府审批机构审核,经审批后准予受理,审核完毕后
由政府颁发药品上市许可证书。
二、获得药品上市许可的条件
1)持有人必须是一家拥有良好声誉的企业,具有药品研发、生产、
销售及管理经验;
2)许可持有人必须具有完善的药物研发机构,有能力完成药品研究、开发、销售和管理的相关任务,保障药品的安全;
3)必须具有药品注册证书或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许可证书;
4)不但要满足本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通过国内外药品质量检验
要求;
5)合规营运,遵守严格的管理制度;。
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解析
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解析【中国制药网政策法规】药品是风险较高的健康产品,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国际社会普遍对药品实行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监管。
(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解析图片来源:百度图片)2015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以下称持有人制度)开始建立。
持有人制度是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的药品管理制度。
作为药品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持有人制度将对我国药品管理制度创新产生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的影响。
路径选择研究持有人制度,需要把握这一制度的基本定位,即这一制度的核心词是上市许可,还是持有人?药品是风险较高的健康产品,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更好地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国际社会普遍对药品实行全生命周期的严格监管。
从药品注册申请人与生产企业的关系看,目前国际社会主要有两种制度:一是分离制。
药品注册申请人和生产企业可以是不同的主体,注册申请人取得上市许可后,成为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人可以自己从事药品生产、销售,也可以委托其他企业进行药品生产、销售,持有人对药品质量的全生命周期负责。
二是捆绑制。
药品注册申请人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
如果申请人为研发单位,其必须与生产企业一起作为共同申请人联合申报,或者单独由生产企业单独申报,研发单位成为该药品上市许可的隐名持有者。
我国药品管理法所确定的制度即是这种“捆绑式”制度。
在这种制度安排下,研发单位作为申请人与生产企业共同持有批准文号或者研发单位隐名持有批准文号的现象,存在着产权模糊、责任不清的突出问题。
从药品上市许可涉及的各环节主体关系看,国际社会也分为两种制度:一是统一制,即由一个责任主体对药品质量全生命周期进行统一的闭环管理,这种制度也就是持有人制度。
二是分散制,即由多个主体对药品的研制、生产、销售等活动进行分段式管理。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要点【精编版】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检查工作程序、要点一、目的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全面落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持有人检查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等。
三、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对境内持有人及境外持有人指定履行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境内企业法人的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责任情况的检查。
四、检查形式持有人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书面检查两种形式,现场检查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派检查组至持有人研制、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现场进行核查的检查方式;书面检查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持有人递交检查材料,并对其递交材料进行核查的检查方式。
书面检查适用于质量和安全风险较低的检查任务,例如对委托其他企业或者单位开展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持有人进行的常规检查。
书面检查如未发现安全隐患,则检查终止;如认为需要进一步进行现场核实,应当启动现场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基于产品及持有人风险情况等确定具体检查开展的形式。
五、检查基本程序(一)现场检查1.检查计划与方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检查机构对持有人进行检查前应制定检查计划,并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目的、依据、范围、时间、检查组、检查要点及报告撰写要求等。
检查组按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基于风险原则可对检查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必要时报检查派出单位同意后实施。
2.检查组组成检查组通常由2名及以上检查员组成,并指定检查组组长负责现场检查工作。
检查员应当熟悉相应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检查组组长应当具有三年以上药品监管或管理工作经历。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流程解读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流程解读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是指根据药品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药品上市持有人负责药品的生产、质量、销售和对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的制度。
该制度的出台旨在加强对药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的质量。
1.药品研发阶段:首先,药品研发单位需要在申请前进行药品的科学研究和实验验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在这个阶段,研发单位需要提交相关的研究报告和实验结论。
2.药品注册申请:药品研发单位根据研发的结果,按照药品监管法的要求,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药品的注册申请。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药品的研究报告、实验记录、药品生产技术规范等。
3.审评审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收到药品注册申请后,会组织专家进行审评。
审评内容主要包括药品的质量、安全性、疗效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评估。
审评结果会编制成审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注册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专家的审评结果和建议,决定是否批准药品的注册。
如果注册申请被批准,药品研发单位成为药品的上市持有人,获得生产和销售药品的许可。
5.药品生产和销售:6.监管和责任:药品上市持有人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检查。
如果发现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良反应,药品上市持有人需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报告和上报。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制度的情况,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和处罚。
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药品的监管,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和药品的质量。
只有经过严格的审评和监管程序,药品才能获得上市许可,确保其有效性、安全性和质量,从而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药品选择。
同时,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的实施也促进了药品行业的规范发展,提高了整个行业的竞争力和信誉度。
浅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浅析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摘要】2019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药品管理法》已经明确我国已经开始进入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时代。
这一制度的建立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规与制度,同时结合了我国基本国情。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制度里规定了对于持有人的资质要求,如何进行变更,还有如何进行境外监管的相关要求。
这个制度的实行将大大提供我国新药创新的动力,优化医药行业资源配置。
然而一个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还需要后续的实施过程中不断进行完善与修订,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关键词】药品上市许可生产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Marketing authorization holder. MAH)制度是指将药品上市许可与药品生产许可分离,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研发机构或者科研人员成为独立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即药品上市许可证明文件的持有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担责任。
这一制度早已被国外很多发达国家采用,而我国早期药品管理法确立的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由于受到当时的生产力和研发创新能力的限制,采用的是药品研发主体与生产主体必须是同一个主体的模式。
虽然这种模式与当时的国情相匹配,但其劣势也显而易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绑定也就意味着研发机构不能仅开发新药,还需要考虑投资建厂或是转让成果,这样就导致整体投资大,投资回报周期长,研究者动力不足;而且还会出现就算只有一个产品也需要建立一条完整的药品生产线的情况,这就会导致重复投资与建设,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
随着我国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药品创新研发能力不断增强,推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条件也已具备。
2015 年11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同务院在全国包括上海在内的十个省(市)开展持有人制度试点, 201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了持有人制度试点的具体要求与内容,包括试点药品范围、申请人和持有人及受托企业条件、责任义务、申请类型、监督管理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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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药品上市持有人制度解读
试点药品范围包括相应类别或者情形的原料药。
十六、试点药品范围是否需要同时满足?
不需要,药品品种满足“试点药品范围”中的一项即可申请参加试点。
十七、治疗用生物制品2类单克隆抗体是否可以申请参加试点?
如拟申报的药品为新药,可考虑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第1类、第7类研发申报;如拟申报的药品为国内已有上市品种,可考虑按照生物类似药研发申报。
十八、申请人能否在不同试点省(直辖市)针对不同药品品种分别提交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