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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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依据《晋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销户提取一、离、退休提取的,提供离、退休文件(退休证或退休审批表)。

二、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一)个人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破产改制企业提取的,提供:1、工商部门的注销登记,2、销户人员名单。

单位统一申报的,由单位备案专管员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该单位的人员、金额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单位统一领取、发放。

三、出国定居提取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的证明四、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公证书。

公积金账户余额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免于公证,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的,提供:1、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火化证),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3、亲属关系证明。

五、考取学校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提取的,提供:1、学校录取通知书,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六、应征入伍提取的,提供应征入伍通知书。

七、开除公职、判刑提取的,提供开除公职的通知或法院判决书。

八、调离本行政区域提取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九、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三章部分提取一、用于购买(包括异地购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三年内的消费证明,但同一套房只可提取一次,提取额度最高不超过所购房屋价值的总额。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的,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2)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提取的,提供:(1)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交纳房款收据。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1、政府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2、购房合同。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二篇)

2024年住房公基金提取细则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提取职工的____原件及复印件2、单位盖章的提取清册(提取本人签字,提取所用的卡或存折必须是支取人的)3、盖有预留印鉴的提取申请书或约定提取申请书4、购房提取时,如配偶方为主买房人或产权人,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主买房人或产权人的提取记录单的复印件;合同上记载多个购房人并且为非配偶关系的,有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其所占的产权份额确定其可提取限额;无产权份额证明的,按照等额均分原则确定其可提取限额。

单位加盖公章的提取申请(内容自制)。

二、除提供以上资料外按照提取原因需再分别提供以下资料: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1)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包括封皮页、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地址、住房面积、购房金额、付款方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页)(2)购房____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回迁房。

(1)拆迁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购买二手房:(1)房产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房贷款的:(1)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2)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4)无房产证原件的:①产权证收押在银行,需提供加盖银行公章及长条章的产权证复印件;银行未盖章的需提供产权证收押证明及产权证复印件。

②产权证收押在担保机构(不包括____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担保的商业贷款),需提供借款合同原件、产权证复印件并加盖担保机构公章及长条章。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

(1)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房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5、大修自住住房。

(1)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房产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3)分摊到个人的费用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

6、翻建自住房屋。

(1)____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2)购买材料的明细____的原件及复印件(3)乡镇以上的规划或房管部门出具的翻建证明。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标准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在北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中心〕的北仑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域〕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住房中心予以支付的行为。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住房公积金:〔一〕职工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归还购置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且未还清贷款的;〔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效劳费等费用的。

第五条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5年的;〔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仑区低收入家庭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五〕工作调动或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第三章提取程序第六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按以下程序办理:〔一〕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后开具?北仑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支取申请书〕,应正确填写?支取申请书?除金额外的所有内容,并加盖单位留存住房中心的有效印鉴章;〔二〕职工持?支取申请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密码卡〔无密码卡的持存储卡或对帐单〕以及有关证件资料原件,到住房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三〕住房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细那么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当日办结,并开具银行定期存款单;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四〕职工持银行存款单到指定银行提取现金。

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

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职工满足下述条件之一,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提取条件证明材料及提取用途证明材料等之后,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部分或者全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先偿还贷款本息。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④住房公积金存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①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③住房公积金存折。

办理时另须面签一份“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的承诺书。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⑤住房公积金存折。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患特殊病症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县级以上医院特殊病症审批表(或病历)原件和复印件;②医保中心特殊病症确认表原件和复印件;③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等有效票据原件和复印件;④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⑥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直属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⑦住房公积金存折。

(五)遇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①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间、地点、损失情况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②夫妻双方单位出具收入及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原件;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⑤住房公积金存折。

说明:1、以上条款中第二项为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在封存状态下办理,其它条款为非销户提取。

2、在非销户提取中,第一、三、四项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再次申请提取时间需间隔12个月以上,所需材料每次相同。

第五项一年只能提取一次,时间超过一年不能提取。

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3

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3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长春市2024公积金提取操作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提取公积金的条件1.1:职工账户开户满一年1.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1.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1.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1.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第二条:提取公积金的流程2.1:职工向单位提出提取申请2.2:单位审核职工提取申请材料2.3:单位将审核通过的提取申请提交至公积金管理中心2.4: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提取申请2.5:审核通过后,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划拨至职工账户第三条:提取公积金的额度3.1: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额度不得高于账户余额3.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80%3.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50% 3.4:职工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60%3.5:职工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上限为账户余额的30%第四条:提取公积金的次数4.1: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4.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多次公积金4.3:职工大额医疗费用支出、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每三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第五条:提取公积金所需材料5.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2: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审核意见5.3:购买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5.4:大额医疗费用支出的,需提供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5.5:失业且无其他收入来源的,需提供失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6:家庭困难需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需提供相关困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第六条:提取公积金的时限6.1:职工应在符合提取条件后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6.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应在房产证登记之日起的一年内提取公积金第七条:违反合同规定的处理7.1:职工未按合同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7.2:职工提供虚假材料提取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提取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第八条:合同的解释和修改8.1:本合同的解释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8.2:本合同的修改权归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9.2:本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9.3:本合同终止的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第十条: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10.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0.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条:保密条款11.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应予以严格保密11.2:违反保密条款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第十二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12.3: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三条:合同的签订日期13.1: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订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14.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附件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单位审核意见附件4:房产证复印件附件5: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附件6:失业证明复印件附件7:困难证明复印件附件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申请表应由职工填写,并经单位审核盖章。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

江苏省公积金提取细则一、办理条件与要求江苏省内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在缴存期间内未发生断缴情况。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职工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提取流程与审批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公积金提取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

单位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在《江苏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职工携带已盖章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提取材料清单购买自住住房: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费用发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重大疾病或重大灾害:医疗证明、灾害证明、费用发票、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退休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证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迁移证明、身份证、公积金联名卡等。

四、提取金额与方式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提取方式包括转账至个人银行账户、现金支取等,具体方式由职工选择。

五、提取时限与到账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通过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资金转账至指定账户。

特殊情况下,到账时间可能会有所延迟,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特殊情况处理对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供完整材料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视情况采取容缺受理、事后补办等措施。

对于因系统故障、网络问题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并通知职工。

七、违规行为与处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提取资格,并追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租房自住的;(四)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一)离休、退休的;(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三)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提取申请第六条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第七条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租赁房屋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租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第八条职工存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行为,或在工作所在地、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住房的,不能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第九条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家庭困难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家庭困难住房公积金提取方法

提取额度第十七条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医疗费和事故、灾难费用,但提取总额不超过医疗费和处理事故、消除灾难费用个人负担的部分。

提供基础材料第十九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均需提供以下基础性资料:(一)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三)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

提供专项材料(十四)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下列证明资料:1.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住院专用收据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如遇不可预见事故、灾难的,需提供单位、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灾难证明材料和个人承担费用的明细发票以及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不可预见的事故、灾难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方式转账支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审批后,将资金转至其单位基本账户,无单位的将资金转至其个人储蓄账户;发放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后,将资金直接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专用卡内。

咨询电话:66531601所需材料汇总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3、银行出具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单4、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住院专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6、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7、同一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XX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实施.doc

XX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细则实施.doc

XX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细那么实施xx南宁住房公积金提取细那么实施购置商品房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办理住房贷款的,不超过购房首付款;无贷款的,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购置在建集资房等受理时限: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购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属一次性付款的,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属分期付款的,一年只可提取一次。

每次提取的额度不超过未提取期间支付的房款。

购置保障性住房受理时限:购置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等)支付首付款提取的,受理时限为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过认购协议书约定的首付款额。

购置二手房或拍卖房屋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签发之日起两年内。

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

建造、翻建自住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的,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建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或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或准建(准翻建)证明取得时间起两年内。

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

大修自住房牵动或拆换局部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受理时限为施工合同生效起两年内。

提取额度:不超施工预算费用。

职工归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要提醒市民的是,一个家庭如有两套住房同时还贷的,只能选择其中一套申请还贷提取。

异地(南宁市含六县以外)购房还贷的,如购房地属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的,需劳动合同或单位派驻购房地的工作证明及缴交证明或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属户籍地的,需提供户口本。

购房地在缴存人(含配偶)工作地、户籍地之外的,提供缴存人(含配偶)在户籍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产权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

2024年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广大职工在解决住房问题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为了更好地满足职工的住房需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东莞市在 2024 年对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明确。

一、提取条件1、购买自住住房职工购买本市或外地的自住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需提供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不动产权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符合相关规划和审批手续的前提下,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公积金。

应提供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费用发票等材料。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论是商业贷款还是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在正常还款期间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需提供贷款合同、还款明细等。

4、租赁住房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需要提供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等。

5、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7、出境定居提供出境定居证明,如户籍注销证明、护照等。

8、重大疾病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

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发票等。

二、提取额度1、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费用,且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应还款本息总额。

4、租赁住房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5、其他情况按照具体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提取额度。

三、提取频率1、购买自住住房一般情况下,一次性提取。

但对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按年或按月提取。

2、租赁住房每年提取一次。

3、其他情况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青住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住金规〔2023〕1号各处、室:《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条件第三章提取申请材料第四章提取频次及额度第五章提取受理及审核第六章监督第七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证是指区(市)级以上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发放的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地产权证)。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本市住房的;(四)我市批复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五)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已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网签购房合同,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的。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共十二章五十一条,就缴存对象、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方式、降比和缓缴、账户的变更和调整、网上办理和查询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

缴存对象缴存人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明确在职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以下统称劳动关系)。

缴存托管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尚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及其他具备缴存条件并自愿缴存的人员(以下简称缴存托管对象)可每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部门集中管理。

特定人群缴存已办理港澳台人员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外国国籍高端(含)以上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符合本市支持人才安居政策的高端(含)以上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继续在职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当月为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缴存托管申请条件缴存托管对象申请个人缴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和较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二)年满18周岁,且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且已连续正常缴存满24个月;(四)无不良征信记录。

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并经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可按不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确定。

能否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能否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

能否因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案释法田某是某电子厂的一名老员工,单位给田某的福利待遇一直都不错,其中包括住房公积金。

现如今,田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里已经有5万多元了。

可就在前不久,田某的妻子突然被查出患有肺癌。

由于癌症处于早期,医院建议马上住院治疗。

虽然田某工作时间很长,但家里开销非常多,因此积蓄也没有多少,根本不够妻子治病的钱。

于是,田某想起了自己的住房公积金里还有5万多元,就想能不能先把这笔钱取出来给妻子治病。

那么,田某能否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取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呢?学法用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可见,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主要是为了保障职工最基本的住房需要,除劳动者离退休、出境定居以及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外,如非因住房困难问题,是无法提前支取住房公积金的。

但是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无论其是发生住房困难,还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指导意见》均作出了更为宽泛化和人性化的规定。

当职工因发生特定情形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只要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经过主管机关审核,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本案中,田某为妻子治病,需要投入大额的资金,但由于家里积蓄不够给妻子治病,因此田某可以提取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阿府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阿府发〔2007〕29号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章提取条件及额度第四章提取凭证第五章提取程序第六章附则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承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下称单位)宣传和贯彻执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办理并记载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办理或协助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账、查询、咨询、投诉等事宜,维护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合法权益;办理需要单位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

2024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讲解2024年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等。

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讲解。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根据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下列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

2.还贷款。

3.租住住房。

4.大病医疗。

5.离休、退休。

6.提前还贷款。

7.停工留薪。

8.丧失劳动能力。

9.其他需要提取的情况。

二、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根据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范围主要包括:1.个人购房提取。

2.个人按揭贷款提取。

3.个人租房提取。

4.个人大病医疗提取。

5.个人退休等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方式分为两种:一次性提取和分期提取。

一次性提取适用于个人购房提取、个人按揭贷款提取、个人大病医疗提取、个人退休等提取。

分期提取适用于个人租房提取情况。

三、提取的手续和材料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提取的手续和材料有详细规定。

2.个人购房提取需要提供房产证明、购房合同等相关材料。

3.个人按揭贷款提取需要提供贷款合同、还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4.个人租房提取需要提供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房东的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5.个人大病医疗提取需要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6.个人退休等提取需要提供退休或离休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其他规定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提取的资金支付方式。

2.提取的时间和流程。

3.提取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

4.提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和处理办法。

5.提取管理办法的解释和修改等。

总结:吉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的范围和方式、提取的手续和材料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有提取需求的人们,通过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可以顺利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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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实施细则
2009-5-27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精神,加大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结合我市实际,对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及条件
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有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II期以上、肝硬化、类风湿关节炎、精神病等列入我市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的重大疾病,经享受城镇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或其它有关方面资助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

2.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因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二、申办时间及金额
1.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1项规定的,提取申请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2.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2项规定的,提取申请人应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取申请人和家庭成员(指在《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内登记的)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最近一年实际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总和。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一条第3项规定的,提取申请人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取额度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1.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
(2)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
(3)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配偶或直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提取申请人单位、患者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
(5)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6)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7)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被纳入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提取申请人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4)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结果;②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③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④提取申请人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⑤提取申请人身份证;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因医疗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②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③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④提取申请人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⑤提取申请人身份证;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表。

(3)因工伤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严重伤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的工伤认定结果;②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③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④提取申请人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事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⑤提取申请人身份证;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⑦住房公积金提取申
请表。

(4)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致病致残,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公安部门出具的见义勇为证明材料;②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确诊疾病的证明材料;③一年内的医疗费用发票;④提取申请人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见义勇为致病致残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⑤提取申请人身份证;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⑦住房公积金
提取申请表。

(5)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导致家庭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以下材料:①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材料(含核损证明);②提取申请人单位或现居住地所属街(镇)出具的因突发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证明;③提取申请人身份证;④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⑤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四、申办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职工填写《开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后,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再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提取核准的金额。

五、本实施细则自二〇〇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平市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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