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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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91]工公管字47号

【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01.26

【实施日期】1991.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1991年1月26日交通部工程管理司[91]工公管字47号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道路沥青(以下简称沥青)是公路建设与养护的重要物资。为加强沥青的计划和储运管理工作,适应公路养护、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系统,交通部直属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公路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的方针、政策,管好、用好沥青,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二、准确、及时地编制沥青申请计划及供应计划,组织沥青的采购、订货、库储保管、分配供应、平衡调度、现场管理等事宜;

三、研究、推广沥青库(站)等的建设与管理的新技术和新经验、逐步实现沥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道路沥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建设和养护所需国家统配沥青,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于每年九月十日前向部编报下一年度的申请计划(见附表)由部统一组织申请,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气候,适应沥青质量及流向进行分配供应。

省内各级公路部门所需沥青,均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申请和分配供应。

第五条各级公路主管部门及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平调、挪用、倒卖指令性计划沥青。

第二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内容:沥青需求平衡表、申请计划、采购计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各种计划按计划期又分为: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

第七条编制沥青计划的主要依据:

一、根据上级批准的养护工程计划和工程预算进行编制;

二、根据沥青来源和运输流向,按照工程进度,分别轻重缓急,全面、周密地考虑影响沥青计划完成的各种因素。

第八条沥青计划的编制程序:

一、编制沥青计划,必须由领导主持,组织计划、工程、养护、财务、物资等有关人员参加。明确工程任务和沥青的指标控制数,并进行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协调。

二、物资部门应根据建设养护计划和沥青资源,经过综合平衡,编制“沥青需求平

衡表”,根据“沥青需求平衡表”,编制申请计划和采购计划。在沥青资源基本落实的基础上,按照工程进度计划编制沥青分配供应计划和运量计划。

第九条年度沥青计划确定后,各级公路部门要认真执行,不得随意变动。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因设计和工程任务变更及特殊原因,必须调整年度沥青计划时,应编制年度沥青调整计划报部。一般上半年不予调整,下半年调整计划在五月份办理。年度沥青计划内的调整,由各省公路管理机构自行平衡调整。

第十条沥青计划的分配应按照先养护工程,后改建工程,先计划内,后计划外的原则。

第十一条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掌握沥青计划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检查的重点是沥青的订货、到货及合同履行情况,计划用量与实际用量的对比,计划对生产任务的保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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