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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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务派遣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及苏州市劳务派遣相关细则,新的劳务派遣细则要求与用工单位必须签订有限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要求用工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合法用工,切实保障员工的切实利益,因此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用工企业派遣合同签订:

1、按照当地派遣法规定与用工单位签订相应派遣协

议,明确派遣人数、工作地点、工作岗位、薪酬福

利、用工时间、社会保险、职业病及工伤处理、劳

动保护条件、费用及支付时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协议解除条件等。

2、做好与用工单位合同的存档工作。

二、人员的管理:

1、按照国家劳动法及劳务派遣发的要求,积极及时为

用工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输送未满16

周岁的童工,不得输送孕期女职工,避免相应劳动

纠纷。

2、尽量不组织输送大批量少数名族人员集中就业,避

免产生名族纠纷。

3、对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员工需按国家规定予以

照顾,不安排有危险性岗位,定期予以体检。4、在招聘输送派遣员工时不得采用欺骗强制手段工

作,需实事求是介绍用工企业工作情况、工资福利待遇、休假制度、薪水发放时间,尽量服务好派遣员工。

5、若派遣员工不适应工作,应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

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办理相关手续,公司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不给予任何经济或者民事赔偿。

6、公司的员工上岗后7个工作日内,若发现派遣员工

不符合用工单位的岗位,或者是上岗员工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违规操作,由公司核实相关情况。若情况属实,可对派遣员工进行处理。

7、派遣员工到达工作单位后,如果发生工伤事故,由

公司积极协助进行处理。符合国家工伤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额度依据工伤条例的相关标准执行。

8、被派遣员工因病造成无法正常工作时,按照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9、被派遣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让他人代替本人上岗。

若发现代岗行为,公司即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与被

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承担任何民事赔偿。

另外,代岗人在代岗期间出现一切责任事故全部由

被代岗人员承担。

10、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员工

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公司将同时与其解除劳动合

同,并不承担任何经济法律责任。

三、派遣工劳动合同

1、员工自入职起一个月内,依法为每位员工签订两年的

劳务派遣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2个月的试用期,

收集员工相关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学

历证、照片、联系电话等),做好合同登记,建立

员工信息档案。

2、明确派遣工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与地区,明确与员

工的权利与义务;

3、明确合同解除方法及违约责任;

4、员工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劳动合同用工手续。

四、劳动报酬

1、明确员工的劳动报酬(同工同酬,派遣员工享有和该

单位员工相同福利待遇,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

低工资),明确派遣工按计时工资制或者计件工资

制结算工资。

2、明确公司的薪酬制度、工资发放时间、福利制度、就

餐住宿等要求。

3、员工薪水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必

须以货币形式发放,不得以实物替代。

五、社会保险

1、积极宣传当地的社会保险法,让派遣工真正和正式员

工享有同等福利待遇,做到老有保障。

2、按照当地社保缴纳规定依法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会保

险,个人部分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纳基数,

由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书约定在《劳务派遣

协议书》中列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社保机

构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3、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发生工伤的,用工单位应在事

发24小时内立即电话或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及

时将受伤的派遣人员送往工伤治疗医院治疗。需要

垫付医疗费用的,可由用工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再

进行报销。

4、派遣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和伤残等级鉴定申请由用

人单位负责(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承担)。派遣人员

的工伤待遇除由社会保险基金及劳务派遣协议书

约定的团体保险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外,不足的部

分由用工单位承担。派遣人员工伤医疗期间及确认

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与用工单

位应主动协作,共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用工

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妥善处理。为分散用工单位工

伤、医疗“空档期”风险,用工单位可根据岗位风

险需要,员工入厂时应及时向用人单位预警。用工

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

保险费后,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办理参保手续

而发生事故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由用人

单位承担。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提供了当月劳务派

遣新增人员信息且用人单位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

用后,若派遣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

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

5、派遣人员派遣期届满后,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等手

续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6、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

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

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

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

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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