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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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拟申请设立凌云县XX食品店(没有店铺名称的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位于凌云县XX 镇XX村XX屯XX号(填写店铺所在地),该场所属于张三(产权人姓名)所有(合法占有),同意该场所作为该企业的住所(营业场所)。

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原因:该场所未取得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不动产登记证(房屋产权证)等权属证明。该场所不属于违章建筑、不属于征地范围情况属实。

单位(盖章):凌云县XX居(村)民委员会

20XX年XX月XX日

说明:住所和经营场所未取得权属证明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占有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可以作为登记的合法材料。合法占有单位和管理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铁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说明:按照《办法》第4条第四项的规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均须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的合法使用的书面承诺。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

注:1、企业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时,涉及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填写此表。

2、企业(公司)设立登记时,申请人为股东(出资人)。股东是法人的,由股东盖章,股东是

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时。由自然人签字。

3、企业(公司)变更登记时。由企业(公司)盖章;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时,由个体工商户盖

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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