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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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

法(试行)

2009年4月13日(浙建建〔2009〕2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基本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安全造成危害的作业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四条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以及监督管理。

委托各设区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及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标准的要求,落实符合开展考核工作所需要的场地、设备、人员、资金等。对不符合开展考核条件或考核发证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可暂停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和资格证书的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社会建设类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促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

第二章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焊工(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

(四)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

(五)建筑起重信号xx(含指挥);

(六)建筑xx机司机;

(七)建筑施工升降机司机;

(八)建筑物料提升机司机;

(九)建筑xx机安装拆卸工;

(十)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

(十一)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

(十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安全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大纲、试题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第九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模拟操作方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与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试60分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合格。

第十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实行全省统考。考试采取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阅卷的方式,考试合格的,录入“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后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安全技术理论考试的人员,应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名,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统一填写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人员汇总表(见附一),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凡发现代考或其他作弊行为的,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考试。

第十二条申请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合格人员信息于每月15日前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上报。

第十三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初中及以上学历;

(三)经二等乙级医院体检合格。要求无听觉障碍、无色盲;双眼裸视力在4.8以上,且矫正视力在5.0以上(建筑电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矫正视力在5.0以上);无妨碍从事本职工作的疾病,如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高血压、精神病、突发性昏厥症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体检表附二);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考核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三);(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

(四)近三个月内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考核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五条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为合格的人员,经“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后,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资格证书,发放至相关人员。

第三章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一个有效期内,不少于48学时。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证书持有人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发证机关审查符合延期条件的,通过“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打印证书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两年。

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考核(延期)申请表(附三);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体检合格证明(要求与第十三条相同);

(四)年度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并注销证书。

(一)超过相关工种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未提供体检合格证明或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的;

(四)在一个有效期内有两次(含)以上违章操作纪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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