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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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中铁九局程〔2014〕326号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前言

本标准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现场管理规范(TB10441-2008)、《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2009)、《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等铁路技术标准及其它行业技术标准,并按照局有关规定编制而成。

本标准以实现工程项目效益最大化为目的,规范全局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系统使用功能。

本标准共分9部分,包括:总则、项目驻地建设、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钢筋加工场、小型构件预制场、试验室、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火工品库、油库。主要内容概述如下:

1.明确项目驻地(包括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2.明确施工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的安装条件与标准以及注意事项。

3.明确钢筋加工场场地规划、建设规模。

4.明确小型构件预制场建设标准。

5.明确试验室建设标准及。

6.明确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的建设标准及注意事项。

7.明确火工品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8.明确油库的建设标准及安全注意事项。

希望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结合本单位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发至局工程管理部,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局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及修订。

目次

1 总则 (3)

2 项目驻地建设 (4)

2.1 一般规定 (4)

2.2 平面布置 (5)

2.3 办公用房 (7)

2.4 生活用房 (8)

3 现场临时施工用电设施 (9)

3.1 一般规定 (9)

3.2 配电室、配电箱及开关箱 (10)

3.3 照明用电 (11)

4 钢筋加工场 (12)

4.1 一般规定 (12)

4.2 钢筋加工场建设标准 (13)

5 小型构件预制场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建设标准 (17)

6 试验室 (17)

6.1 一般规定 (17)

6.2 试验室建设标准 (18)

7 材料存放场及材料库 (19)

7.1 一般规定 (19)

7.2 设置标准 (20)

8 火工品库 (23)

8.1 一般规定 (23)

8.2 建设标准 (24)

9 油库 (27)

9.1 一般规定 (27)

9.2 建设标准 (28)

1 总则

1.0.1 为规范企业小型临时工程建设,控制建设规模,达到经济合理,保障安全生产,促进文明施工,展示企业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标准。

1.0.2 小型临时工程建设应体现节约用地、节省投资、环保节能、永临结合、合理实用原则,应重视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等工作。应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并与施工组织设计统筹规划。

1.0.3 小型临时工程场址选择应优先选择在建设项目的用地界内。有条件时,宜选择在需要转变功能或闲置的用地范围内。需临时用地时,宜与地方待开发建设的项目相结合,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并与复垦一并考虑,尽量减少施工用地,降低现场临建费用。

1.0.4 小型临时工程应避开易积水和严重不良地质地点,并远离生态环境敏感区,无法避开时,应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台风及风沙特殊地区的各类设施应进行防风加固。并充分考虑项目水、电、路的综合安排,满足安全、环保、消防、防爆等要求。

1.0.5 小型临时工程设施应根据工期要求,结合工程量、供料情况、运输条件、地形条件等因素,并按宜大不宜小,宜少不宜多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选后合理确定配置方案、建设标准和规模。

1.0.6 小型临时工程中的生活设施和办公设施宜与生产区分开设置,采取相应分隔措施并保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宜设在人员相对集中和出入方便的地点。

1.0.7 小型临时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8 本标准适用于局所有工程项目。

2 项目驻地建设

2.1 一般规定

2.1.1 项目的驻地建设包括暂设性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围挡等建(构)筑物。根据工程的规模、特点和施工组织等要求,项目驻地应邻近现场工地,做到靠前指挥,交通便利、永临结合、规划整齐、独立管理。

项目部应根据工点情况和地形构造进行布置,原则上生活、办公用房应与村镇隔离自建,经经济比选后,也可租用当地的集中空置房屋,但不得租用有产权纠纷的或危房。自建驻地办公用房可采用活动板房,占地面积一般不超过3000㎡,并设有围墙和大门,实行封闭管理。驻地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1.2 项目驻地优先设在工程重要工点或交通近便的城镇为宜。生活区与施工区要有明确划分,场地布置合理,设施齐全,食堂、澡堂、厕所干净卫生,宿舍整齐划一,会议室和娱乐体育活动场所等布置有序。并应具备路通、水通、电通、讯通和平整的条件。

2.1.3 项目驻地的道路及其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和节约用地的有关要求。

2.1.4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层数不宜超过两层,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年。

2.1.5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选型应遵循可循环利用的原则,并应根据地理环境、使用功能、荷载特点、材料供应和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2.1.6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采取抵抗风、雪、雨、雷电等自然灾害措施。

2.1.7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不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楼面、屋面结构;严禁采用钢管、毛竹、三合板、石棉瓦等搭设简易的临时建筑;严禁将夹芯板作为活动房的竖向承重构件使用。

2.1.8 活动房主要承重构件的设计年限不应小于20年,并应有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标志。活动房构件的周转使用次数不宜超过10次,累计使用年限不宜超过20年。

2.1.9 项目驻地不应建造在易发生滑坡、坍塌、泥石流、山洪等危险地段和低洼积水区域,应避开水源保护区、水库泄洪区、濒险水库下游地段、强风口、危房和高大树木影响范围,距离露天爆破区1700m以外。且应避免有害气体、强噪音等对临时建筑使用人员的影响。

2.1.10 项目驻地房屋的地面应采取防水、防潮、防虫等措施,且应至少高出室外地面150mm。临时建筑周边应排水通畅、无积水。办公区及生活区内应有取暖或降温设施。严寒和寒冷地区应采取防寒措施,配备专门的供暖设备。

2.1.11 项目驻地不应占压原有的地下管线;不应影响文物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

5.1.12 项目驻地房屋建筑结构应满足抗震、抗风要求,并应进行地基和基础承载力计算。

5.1.13 办公用房、宿舍宜采用钢框架、钢排架或门式刚架等承重结构体系;食堂宜选用钢框架或门式刚架等轻型钢结构承重结构体系。

5.1.14 活动房和砌体建筑的层高、总高度及跨度限值不宜超过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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