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这三个债务相关的法律名词,可能很多⼈都分不清,有时候也会混着⽤。
那么到底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是什么呢?今天店铺⼩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区别(⼀)区别1、性质不同,抵押权和质押权是约定的,但是留置权是法定的;2、具体实⾏不同,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就可以实⾏抵押权和质押权,⽽留置权的实⾏还得经过⼀定的程序。
抵押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不转移财产的占有,⽽把财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标的,作为债权覆⾏的担保,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处分该财产,并因处分所得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3、质押权是指的以担保债权的覆⾏为⽬的,⽽由债权⼈占有债务⼈或第三⼈交付的物或者权利,当债务⼈不覆⾏债务的时候债权⼈有权依法处分标的物,并以处分标的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提供质押物的⼈叫作质押⼈,债权⼈叫做质押权⼈;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1)标的物不完全相同,⼀般来说抵押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是动产或者权利;(2)本质的不⼀样,抵押权上抵押⼈不转移标的物占有,但是质押权不⼀样,质押权必须转移标的物占有。
抵押是指债务⼈或第三⼈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有权依法就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优先受偿的物权。
举例:⽐如说A向银⾏贷款,把⾃⼰的房产证抵押给银⾏,但是房⼦还⾃⼰住着,不交给银⾏。
如果还不起贷款的话,银⾏才有权把这套房⼦卖掉,⽤卖来的钱折抵贷款。
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种。
抵押与质押最⼤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是抵押。
第⼆个⼤区别就是,质押⽆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是登记。
(⼆)举例:A向B借三千元钱,B不放⼼,怕A还不起,于是A将⾃⼰的笔记本电脑交给B,⽤来抵押,如果到期还不起钱的话,笔记本电脑就给B了。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民法中关于物权的三种担保方式,它们在财产交易和债务履行中起到不同的担保和保障作用。
下面是它们的基本规则:
1. 抵押权:
-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不动产或动产财产(通常是房产、土地、车辆等)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用以保障债权人债权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方式: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通过合同协议,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使其对第三人具有可见性和优先权。
-优先权:根据登记时间先后,抵押权可以有优先次序,先登记者优先受偿。
2. 质权:
-定义: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财产(如存货、机器设备、证券等)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债务履行时根据协议取回或由债权人转为其所有的权利。
-成立方式:质权成立需要物权实物移交,通常通过合同协议约定,并进行交付。
-优先权:未经登记,质权不具有优先权。
3. 留置权:
-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对其财产的债务,有权拒绝交付其财产给债务人,直至债务得到履行的权利。
-成立条件:留置权的成立通常要求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财产有债务,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依法留置财产。
-优先权:留置权不需要登记,优先权取决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特定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可能有所差异,具体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在进行相关交易和担保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合规。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6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进行明确约定,以兹共同遵守。
一、抵押权抵押权是指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抵押物所拥有的权利。
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归乙方所有。
抵押权的设立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甲方在合法占有乙方的动产时,如乙方未按时履行与其占有的动产有关的债务,甲方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可在一定期限内就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的设立必须基于合法的债权关系。
三、质权质权是指甲方占有乙方移交的质押物,并在乙方未能履行债务时,甲方有权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物的所有权在质权存续期间部分或全部转移至甲方。
质权的设立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1. 权利性质:抵押权与质权均为价值权,而留置权则为债权人的债权提供保障。
2. 占有物状态:抵押权和留置权的标的物可以不转移占有,而质权则需要转移质押物的占有。
3. 权利实现方式:抵押权和质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实现其权利。
而留置权人可以直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担保其债权。
4. 权利效力:一般情况下,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留置权的效力则基于法定的优先权规则。
五、协议条款1. 甲乙双方应根据具体业务需求和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抵押、留置或质押)。
2. 乙方提供的担保物应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权属纠纷。
3. 甲乙双方应定期核对担保物的保管情况,确保担保物的安全。
4. 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留置权、用益物权、质权、所有权、抵押权、共有相关知识
留置权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
(两种观点)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
(国家司法考试网)三、留置权的取得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
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
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
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质权一、动产质权成立一定要交付占有。
多数是简单交付。
也可以单据交付。
(拟质交付)没有交付没有完成交付就不成立。
1、禁止流通物不能质押。
2、限制流通物可以质押。
黄金文物。
实现的时候向国家有关部门来实现。
3、动产多数没有权利证明吗?多数没有。
占有就是证明。
4、赃物和遗失物上不能取得质权。
5、质权是否有善意取得?主流观点是可以的。
6、共有物上设置质权,没有经过其他人同意?也是可以的。
质权人控制:1、质权人有收取孳息的权利。
但不享有所有权。
孳息首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费用,然后作为质权。
对于孳息只是享有优先受偿权。
2、质权人能不能转质?责任转质是无效的,承诺转质是允许的。
承认了质权的善意取得。
责任转质是没有经过出质人的同意,擅自将质物转给别人,不产生新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经过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将质物转质,是有效的。
因为转质权人保管不善,由谁承担?根据担保法,由质权人向出质人承担责任。
电子商务法规课件:质押、留置
债券、存款 单
应收账款
种类
仓单、提单
可转让知识 产权
中的财产权
可转让基金 份额、股票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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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的设定
•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 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 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 质登记时设立。
2024/11/8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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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41/8
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 或者财产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 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 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 产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制度。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 产。出质: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财产交给 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的履行的行为。
• 问:汽车质押合同何时成立?质权何时设立?
• [答案] 3月1日成立; 3月5日生效。
• [例2] 设例1中3月1日后,甲和乙约定,甲无 需将汽车交与乙,甲将汽车放在自家车库即
可。
• 问:该质权是否已经设立?
• [答案] 不产生质权。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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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交付 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质权成立的要件)
(二)交付标的物
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 合同的效力。
第212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202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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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权
法定可出质 的
其他财产权 利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概念嘿,小伙伴们!今天咱们来了解一下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概念,这可都是在经济生活中挺重要的东西呢。
首先说抵押权哈。
抵押权呢,就是当你想向别人借钱的时候,你可以把你的房子呀、车子呀之类比较值钱的东西作为抵押物抵押给债权人。
就像是你给债权人的一个保证,告诉他“我要是还不上钱,你可以处置我抵押的这个东西”。
不过呢,在这期间,这个抵押物你还是可以自己使用的哦。
比如说你抵押了房子,你还是能住在里面的。
这一点可不要搞混啦!我觉得这个概念理解起来不难,但是真的很重要哦!你可千万别小瞧它。
接着是质权啦。
质权和抵押权有点像,但又有区别。
质权是你要把东西交给债权人占有,这个东西就成了质押物。
比如说你把你的金项链质押给别人换钱,那这条项链就得放在人家那儿啦。
这时候你就不能再随便用这个质押物了哦。
我在学习这个概念的时候,就会多花点时间去区分它和抵押权的不同之处。
因为这两个概念很容易混淆呢。
你是不是也有这种感觉呀?最后就是留置权喽。
留置权比较特殊,它是基于一种合法的占有关系产生的。
比如说,你把你的衣服送到洗衣店去洗,你要是不付洗衣费,洗衣店就有权留置你的衣服,直到你把钱付了为止。
这个概念相对来说比较好理解,但是这里面涉及到很多法律上的细节,虽然咱们不用抠得太细,但也得知道个大概。
这一步看似简单,可也别大意哦!这就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基本概念啦。
希望大家看完之后,对它们有个初步的认识哦。
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也别着急,可以再找些资料深入研究一下呀。
你觉得这几个概念难不难理解呢?。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2篇篇1甲方(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在《合同法》中的区别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概述1. 抵押权: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抵押,保证履行债务的权利。
2. 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实现其债权。
3. 质权:指债务人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的担保,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前享有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支配权。
1. 标的物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限于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是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动产或权利凭证。
2. 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需订立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留置权只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成立;质权需订立质押合同并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3. 效力不同: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仅设立担保;留置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占有并处置标的物以实现债权;质权在债务未清偿前,债权人可占有并支配标的物。
4. 适用范围不同:抵押权适用于不动产和某些特定动产;留置权适用于基于加工承揽、保管等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质权适用于所有可质押的动产和权利。
三、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并遵守关于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的相关规定。
2. 乙方在享有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时,应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侵犯甲方的合法权益。
3. 双方应共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
如因乙方行使权利不当导致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规定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行使抵押权、留置权或质权,以实现其债权。
2. 如乙方违反约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我国民法中非常重要的一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它们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发展。
下面我们将分别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基本规则进行介绍,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法律概念。
首先,抵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质权,以担保债权人获得其债权的一种方式。
基本规则如下:1. 抵押权的成立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具体来说,抵押权的成立需要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在相关登记机构登记。
2. 抵押权的范围通常是确定的,即抵押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3. 债权人具有对抵押财产的优先权,即在债务人违约或倒闭时,债权人有权最先获得由抵押财产变现所得的款项。
接下来,我们来介绍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
基本规则如下:1. 质权的成立也需要通过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签订质押合同来确立质权关系。
2. 质权的实施方式通常是债权人持有质物,即通过实际占有质物来实施权利。
3. 质权的范围同样是确定的,即质押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债权人可以获得担保的数额。
最后,我们来介绍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事由而对债务人的动产实施拘留的权利。
基本规则如下:1. 留置权的实施需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有迟延履行等不当行为,留置权是债权人为保障债权而采取的措施之一。
2. 留置权的范围是具有连带性的,即留置权人可以依法拘留债务人的其他债权物。
3. 留置权的行使应遵守必要程序和期限,如应当通知债务人、提供财产拘留的证据等。
综上所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对于债权人来说,了解并正确运用这些权利可以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利益。
对于债务人来说,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债务可以避免或减少遭受这些权利制约的风险。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读者们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有更深入的了解,能够在实践中正确运用这些法律概念和制度。
民法典的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有哪些
民法典的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有哪些民法典将于2022年1⽉1⽇正式⽣效,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民⽣活、财产等都有很⼤的影响。
公民的⼈⾝权利和财产权利⽅⾯的问题都是⽼百姓⾮常关⼼的,特别是涉及到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顺位问题。
那么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是什么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民法典的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有哪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动产上已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同⼀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受偿。
当⼀个担保物上抵押权、质押权及留置权并存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即:留置权→已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条【抵押权与质权的清偿顺序】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第四百⼀⼗六条【动产购买价款抵押担保的优先权】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优先于抵押物买受⼈的其他担保物权⼈受偿,但是留置权⼈除外。
第四百五⼗六条【留置权、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顺位原则】同⼀动产上已经设⽴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被留置的,留置权⼈优先受偿。
⼆、⾏使抵押权和质权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同⼀财产既设⽴抵押权⼜设⽴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该条确认了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权均作为约定担保物权所应具有的平等性,根据担保物权的优先性来源于公⽰效⼒的原理,确定了公⽰在前权利优先的顺位规则。
对于抵押权⼈⽽⾔,在《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竞存清偿顺位的情况下,应据此对其可能⾯临的风险予以充分评估,⾼度重视动产抵押登记问题,同时在设⽴动产抵押权时,对该动产是否因交付⽽设⽴质权予以严格审查,以避免当事⼈恶意串通更改动产质权的设定时间,保护⾃⾝的合法权益。
抵押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留置。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在处理债务纠纷中,有很多法律上的名词都是⼤家不熟悉的,例如:质押权、留置权和质权。
关于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很多⼈都不知道的地⽅。
那么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点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对此做了详细的介绍,⼤家有兴趣可以阅读下⽂做⼀个了解。
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的异同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合同标的不同。
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式不同。
动产质押,出质⼈向质权⼈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或质权⼈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登记之⽇起⽣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
(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应作为出质财产。
(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和实现抵押权的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损害赔偿⾦、质物的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
(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所有,不⾜部分由债务⼈补⾜。
(10)、⽆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不履⾏债务时,债权⼈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抵押⼈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并告知受让⼈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未通知抵押权⼈或未告知受让⼈的,转让⾏为⽆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与质权⼈协商同意的除外。
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抵押、质押和留置的区别有哪些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首先这三者的公共点就是担保法里面的“物保”。
从法律上而言,抵押和质押都是可以通过双方一致意见设立的权利。
而留置是属于法定权利,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留置权人就会自动享有这一权利。
在这里先简单介绍一下,他们三者到底是什么?所谓的抵押,就是把自己的财物抵押给他人,但是自己依然可以正常使用,只是通过合同或者登记,亦或者两者都有的形式将权利固定下来而已。
只有合同到期之后,抵押一方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时候,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的权利。
而质押和抵押权比较相似,但是有两点不一样。
第一质押是需要把物品交给质押权人保管的,自己是不再正常使用。
当然质权人也是不能使用的,如果出现损坏的情形,那就是需要赔偿的。
其二呢,质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例如首饰、车辆等可以移动的财物。
而抵押是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的。
从简单分析,以上就是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至于留置其实和前两者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因为他主要保护的主体一般都是比较特殊的,例如工匠、修理工之类的。
主要保障的是这些付出劳务的人的生活保障权。
换句话而言,就是怕顾客不付钱,所以不得不把顾客的东西强制留下,不让顾客带走。
好让顾客把钱付了。
如果顾客超过一定的期限不付,那留置权人是可以自由把物品处分掉的。
以上就是对三者的分析了,当然这只是简单的分析。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两⼤类,物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等;债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损害赔偿权、合同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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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包括哪些内容1、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两⼤类:(1)、物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地役权、矿业权、渔业权等;(2)、债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损害赔偿权、合同债权、不当得利债权、⽆因管理债权等。
2、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1)第⼀百⼀⼗四条【物权的定义及类型】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第⼀百⼀⼗⼋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为、⽆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请求特定义务⼈为或者不为⼀定⾏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有哪些1、返还原物请求权。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争议时,当事⼈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物权确认请求权。
2、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所有⼈的财产被他⼈⾮法占有时,财产所有⼈或合法占有⼈,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的⾏为⾮法妨碍物权⼈⾏使物权时,物权⼈可以请求妨害⼈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的侵权⾏为⽽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可以请求侵权⾏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他⼈侵害物权的⾏为造成物权⼈之经济损失时,物权⼈可以请求侵害⼈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赔偿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和债权两⼤类,物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等;债权性财产权利包括:损害赔偿权、合同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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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7篇
《合同法》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7篇篇1甲方(抵押权人/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务人/抵押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总则1. 为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防范法律风险,特制定本协议。
2. 本协议旨在阐述《合同法》中抵押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以便双方遵循。
二、抵押权1.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抵押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3. 债权人无权直接处置抵押物,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实现抵押权。
4. 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三、留置权1.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2. 留置权的实现无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 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有限,仅限于特定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4. 留置权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质权1. 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质押物,并就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质权设立后,质押物转移至债权人占有,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质权的实现需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 质押物的价值应当足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五、区别概述1. 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权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而质押物则转移至债权人占有。
留置权则基于合同关系产生,且标的物仍为债务人所有。
2. 抵押权和质押权都需要办理登记手续,而留置权的产生则无需登记。
3. 三者在实现方式、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具体差异应参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确保各自权益。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
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一、担保物权的效力一、担保物权的效力担保物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这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
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先于法定的债权。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物权的内容1、设定担保物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债的履行,是从属于债权的,因此是一种从物权。
它随着债权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着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2、担保物权是在他人的所有物上设定的,即担保物的所有人是债务人或其他第三人,对于债权人来说都是他人的所有物,因此是他物权。
3、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要保障债权人对担保物的一定物权,从而具有物权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排除他人的干涉,并享有追及权,担保物落在他人手中,债权人可以追随主张其权利。
同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实行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取得优先受偿的权利,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三、担保物权的分类1、以担保物权的原因为标准,担保物权可以分为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以其主要效力为标准,可以分为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3、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区分,可分为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权利担保物权和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
4、以担保物权的构造形态的二、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什么法律常识:民法典规定的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押权以及留置权。
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担保财产可以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担保的担保物权如何设置
担保的担保物权如何设置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而担保物权则是担保中的重要法律概念。
担保物权的设置,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促进资金融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担保的担保物权究竟如何设置呢?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类型。
一、抵押权的设置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设置抵押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抵押的财产,例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
其次,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的范围等条款。
最后,抵押权的设立,对于不动产,如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动产,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实际操作中,抵押权的设置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例如,抵押物的价值应当足以覆盖债权的金额;抵押物的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争议;抵押合同的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产生歧义。
二、质权的设置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者权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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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抵押权
1.背景
抵押是一种担保的方式,也是债权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就已经存在,《罗马法》中已有成文的记载。
我国的房地产抵押是伴随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及房地产业与金融业的融合而发展起来的,是规避和防范融资风险的一种重要措施。
我国房地产抵押行为已被商业银行广泛采用。
2.概念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房地产及其权利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权: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按越大履行债务时,对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权人:债务人;抵押物:供作担保的财产,一般是有体物,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也可作为抵押物。
3.抵押权的特点
○1是一种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实质在于取得抵押物的交换价值。
○2抵押物属于他人财产。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物权法规定以下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3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
大陆法系和我国物权法的框架下,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无需将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占有,抵押人可以使用、收益、占有和一定条件下(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或受让人代偿债务而消灭抵押权)处分抵押物,并可以充分发挥抵押物的使用价值。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抵押权的设置可以经协商而转移财产的占有关系,甚至可以将全部所有权转移给抵押权人,债务人需要履行债务以恢复抵押物原先的占有状态。
○4优先受偿权
表现在:债权人对抵押物的变价款有优先于无抵押的债权人而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同一标的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的,设定在先的抵押权优先于设定在后的抵押权受偿。
○5附随性(又称抵押权的从属性)
抵押权的发生、转移和消灭,从属于被担保的债券。
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
○6房地同时设押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其目的在于处理产权关系的便利,也与我国房地一体处理的原则相一致。
4.抵押权的设定
抵押既可依照法律规定设定,也可依照当事人约定设定。
我国规定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1抵押行为
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以明确目的为依据,设定抵押权,以担保债权受偿的双方法律行为。
该行为是双方合意的行为(相互同意并认可),包括签订抵押合同及履行抵押合同。
在我国,抵押行为有三个含义:
1)债权行为。
在我国民法中,设定抵押权的合同属于债权行为。
2)要式行为。
抵押权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形式要件,如要订立书面形式的协议或合同,要进行登记和公示等。
3)应当公示。
指抵押行为应以一定的方式对抵押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令他人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因不知情而受到不利的后果。
公示的形式是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成立。
物权法还规定,设定的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举例:甲乙订立抵押合同但尚未登记,抵押人甲即将抵押物房产卖与丙,丙支付价款并取得房产的产权,此时乙不能对丙进行追偿,而只能要求甲另行提供抵押物或就卖房款优先受偿。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5.抵押权的权利
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并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
抵押权以抵押物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抵押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权及其利息、原始债权履行不能发生的赔偿请求权以及债权人行使抵押权的费用,债权人均可以抵押物为担保向债务人求偿。
十、质权
1.概念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2.设立
质权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3.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义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留置权
1.概念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2.留置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义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