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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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正文:----------------------------------------------------------------------------------------------------------------------------------------------------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构设置及职责的通知机关各部:经2月16日民政部党组会议研究同意,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老龄办”)设置综合部、政策研究部、事业发展部、宣传部、国际部、人事部。

经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综合部协助老龄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综合性材料起草工作;承担重要会议组织工作;负责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承担全国老龄办决定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文电、机要、值班、档案、信访、信息、统计、安全保密等工作;组织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复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部负责老龄工作综合性政策调查研究;研究老龄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推动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实施;研究起草有关老年法律、法规等重大政策文件;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事业发展部承担为老服务体系建设和老龄产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协同有关部门研究为老服务和老龄产业的发展规划、政策建议及相关规范;协调有关部门推动为老服务和老龄产业发展及其市场监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四、宣传部(全国老龄办新闻办公室)组织开展老龄工作理论研究;负责有关老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敬老助老主题教育活动;引导老年人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组织开展老年教育、文化、体育活动;指导有关涉老社会团体和基层老年人协会工作;指导和管理直属单位新闻出版工作;承担全国老龄办新闻办公室职能。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刘策分析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及刘策分析

推进学案导学实施方案一、背景。

学案导学是指教师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学习需求,结合教材内容和教学大纲,设计出一份有针对性的学习指导方案。

学案导学的实施,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提高学习效率,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因此,推进学案导学的实施,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

1. 提高学生学习效率,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2. 促进教师教学方式的转变,提高教学质量;3. 推动学校教学改革,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

三、实施方案。

1. 制定学案导学的标准和规范。

学校应结合教学大纲和学生的学习特点,制定学案导学的标准和规范,明确学案导学的内容、形式、要求等,以便教师在实施学案导学时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

2. 建立学案导学的评价体系。

学校应建立学案导学的评价体系,对教师设计的学案导学进行评估和反馈,促进教师的教学水平的提高,确保学案导学的质量。

3. 提供学案导学的培训和指导。

学校应组织相关的培训和指导活动,帮助教师掌握学案导学的设计和实施方法,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水平。

4. 加强学生的学习指导。

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引导学生正确使用学案导学,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

四、保障措施。

1. 学校领导重视。

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学案导学的实施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2. 教师的积极参与。

教师要积极参与学案导学的设计和实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生的配合。

学生要配合教师的工作,积极参与学案导学的实施,提高学习效率,培养自主学习能力。

五、总结。

推进学案导学的实施,是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评价体系,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确保学案导学的有效实施。

希望全体教师和学生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学案导学的实施,为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做出积极贡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5•【字号】黑政办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2〕2号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规范全省养老服务秩序,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努力为广大老年人提供公平、均等、普惠、多元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重要指示批示,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为主、社会监督、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强养老服务全行业监管信息联动、协同、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到2023年,完成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全流程整合,力争到2025年,在全省建立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格局。

二、明确监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设施和养老市场主体(以下统称养老服务机构),均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对象,具体包括: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具备综合养老功能的街道和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日间照料室等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农村幸福院、五保家园、城乡老年人助餐点、登记并备案以及登记未备案但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包含养老服务内容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服务机构。

三、落实监管责任(一)强化政府主导责任。

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殡葬管理
【发文字号】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5.20
【实施日期】2016.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政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失独家庭
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的通知
(黑卫家庭发〔2016〕103号)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民政局、财政局,绥芬河市卫生计生委、抚远市人口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人口计生委、民政局、财务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省卫生计生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黑卫家庭发〔2014〕152号)精神,现就做好60周岁以上失独家庭夫妇养老安置和殡葬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安置
(一)养老安置的对象
失去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或属于低保低收入以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失独家庭夫妇,且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二)养老安置的方式。

黑龙江省考面试名单

黑龙江省考面试名单
政府 尚志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
省供销社
哈尔滨市工商业联 合会
尚志市委宣传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 法院
宾县检察院
哈尔滨市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中心
哈尔滨市道外区滨 江街道办事处 哈尔滨市平房区发
展改革局 木兰县东兴镇人民
政府
依兰县依兰镇
依兰县达连河镇 巴彦县西集镇 巴彦县龙泉镇 巴彦县松花江乡 巴彦县德祥乡 延寿县公安局 双城市万隆乡人民
隆分局
省工商联 省科技成果转化中
心 省国土资源厅驻农 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宝泉
岭分局 省国土资源厅驻农 垦总局国土资源局哈尔
滨分局
哈尔滨航务管理处
佳木斯航务管理处
黑龙江省林业厅
省人口计生委
省人大
省委老干部局 省社会主义学院 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
会办公室 省国土资源厅驻农垦总 局国土资源局建三江分局
省国土资源厅驻森工总 局国土资源局松花江分局
政法干警 | 招警 | 军转干 | 党政公选 | 法检系统 | 路转税 | 社会工作师
穆棱市住房和城 乡建设局
穆棱市水务局
穆棱市福禄乡政 府
东宁县道河镇政 府
桦南县委办公室 汤原县委组织部
富锦市检察院
富锦市宏胜镇政 府
富锦市砚山镇政 府
富锦市供销合作 社联合社 桦川县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 汤原县香兰镇人
肇源县财政局
肇源县民意乡 肇源县薄荷台乡
肇源县古恰镇
肇源县超等乡 林甸县工业和信息
化局
林甸县统计局
林甸县交通运输局
林甸县四季青镇人 民政府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 治县政府办公室 中共鸡西市纪律检
查委员会 鸡西市文学艺术界
联合会 鸡西市麻山区人民

全国老年组织机构分析

全国老年组织机构分析

全国老年人机构分析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老龄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成立于1999年10月。

现成员单位有:中组部、中宣部、中直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劳动保障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国家旅游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计生委、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中国老龄协会等25个单位。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及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做好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工作。

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4、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老龄工作。

5、组织、协调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有关老龄事务在国内的重大活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简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具体工作委托中国老龄协会承担。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是:1、办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的事项;2、研究提出全国老龄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拟订实施办法;3、督促、检查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决定事项在有关部门和各地的落实情况并综合上报;4、负责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5、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整理老龄工作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6、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中国老龄协会对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老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开展信息交流、咨询服务等与老龄问题有关的社会活动;配合有关部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有关国际活动;具体承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直属单位+中国老龄科研中心+中国老年报社+中国老年杂志社+华龄出版社+老年人才信息中心+代管社团+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年学学会+中国老年大学协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是民政部和全国老龄办领导下的为全国老年人服务的民间慈善组织,是独立的社团法人。

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

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

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老龄化趋势的日益明显,退休政策备受关注。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重要的省份之一,在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和完善退休政策,旨在保障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缓解社会养老压力。

以下将介绍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以及其对退休人员的影响。

一、退休年龄调整根据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退休年龄将有所调整。

根据职工所在的行业和身体状况的不同,退休年龄也会有相应的变化。

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退休人员的实际需求,保障他们的权益。

二、养老金待遇提高在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中,养老金待遇也将得到提高。

根据退休人员的工作年限和缴纳的养老保险金额,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将有所增加,以提高退休人员的经济待遇。

此举将有效缓解退休人员的经济压力,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

三、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也是退休政策中的重点内容之一。

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待遇,保障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此举既可以减轻退休人员的负担,也能够提高他们就医的便利性。

四、退休人员优待政策除了基本的养老金保障外,黑龙江省将进一步加大退休人员优待政策的力度。

通过增加文娱活动、健身场所、社区服务以及旅游等优惠项目的推出,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和便利,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求。

这些优待政策的出台将让退休生活更加多姿多彩,让退休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综上所述,黑龙江最新退休政策旨在推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下,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并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黑龙江省政府将继续调整和完善退休政策,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退休人员的需求变化,为广大退休人员营造更加美好的生活环境。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7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老年人应当自尊、自立、自强,遵纪守法,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原则,促进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建立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更好适应和谐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健全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各项制度,关心老年人精神文化需求,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老龄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人口老龄化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推动老龄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二)受政府委托,拟定并协调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指导、协调、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四)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参与制定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政策措施;(五)培育、发展老年人组织,并予以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机构编制委员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机构编制委员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黑人社发[2011]56号【发布部门】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1.04.07【实施日期】2011.04.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人社发[2011]56号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中共黑龙江省委老干部局、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各市(地)、县(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4月7日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党和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的工作方针和有关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群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含按事业单位管理的社会中介组织)的退休干部和按干部待遇退休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退休干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关心和尊敬。

对退休干部要切实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第四条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要重视和支持退休干部参与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及制定省有关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23
•【字号】黑政办发[2011]9号
•【施行日期】2011.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要求,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09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含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了认真清理,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75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35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611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1年4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附件2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3.27•【字号】黑民规〔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黑民规〔2017〕3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及民政部等6部门在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动员部署会上的要求,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增强服务意识、强化质量监管,坚决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行为,尽快在养老院服务质量上有明显改善,省民政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决定在全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为先、诚信守法、以质取胜的工作原则,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建立以质量和效益为导向的养老院服务发展机制,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打造人民群众住得起、住得好的养老院,让养老院中的每一位老年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健康长寿地安享幸福晚年。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明显改善,各项服务质量基础进一步夯实,50%以上的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院。

到2020年底,全省养老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更加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显著提升,所有养老院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形成一批品牌形象突出、服务功能完备、质量水平一流的连锁化养老院,质量建设成果更好地惠及全体老年人及其家庭,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黑民福[2012]22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民政厅【发布日期】2012.02.21【实施日期】2012.02.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黑民福〔2012〕22号)各市(地)、县(市、区)民政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民政局:为加快推进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现就加强全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居家养老立足于家庭,以社会服务进家庭为标志,是绝大多数老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选择。

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居于重要基础支撑地位。

近年来,在省厅的积极推动下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

截止去年底,全省已经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城市社区达到1920个,占全部城市社区总数的63%,在全省140个农村中心乡镇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示范点,居家养老服务在整个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得到了初步彰显。

省政府印发的《黑龙江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到2015年,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实现社区和中心村全覆盖。

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健全服务队伍,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构建15分钟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对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广大老年人对社会养老服务的期盼,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体制机制上还不够完善、管理还不够规范、服务内容还不够丰富、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还没有实现全面覆盖等。

各地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和完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工作内容,纳入民政工作发展总体规划加以推进,力争在今年年底前,所有城市社区要普遍开展居家养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8•【字号】黑政办发[2008]53号•【施行日期】2008.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53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精神,加强对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省政府对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进行了清理撤减。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清理结果及有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撤销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22个(详见附表1)。

撤销机构所承担的工作,由其原依托单位请示分管副省长协调或采取“联席会议”等形式继续开展。

撤销机构的公章,要于8月31日前送交省政府督办检查室。

二、保留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150个(详见附表2)。

保留机构包括参照国务院设置的相应机构、国家要求成立的机构、省政府特设机构或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机构等。

三、今后要严格控制议事协调机构设置。

对国务院没有设置或没有要求设置的,一般不再设置;凡工作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或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涉及跨部门的事项,由分管副省长或主办部门牵头协调。

确需设立议事协调机构或议事协调机构需要更名、调整成员的,由拟设立或更名、调整议事协调机构的依托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编办审核把关并由省编办按程序呈常务副省长、省长审定,必要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附表1:附表2。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实证分析

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实证分析

172019. 5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持续下降,老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

2005年,黑龙江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达到了7. 59%,联合国组织对于老龄化社会的判断标准是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达7%,我省的老龄化程度超出0.59%,表明2005年开始我省步入老龄化社会。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是8.87%,黑龙江省老年人口的比重为8.32%,比较来看低于全国老龄化水平,但近些年来愈加严重,2017年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率增长到了12.03%。

随着人口老龄化,劳动供给下降,社会负担加重,给经济发展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

本文对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状况进行实证分析,为黑龙江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依据。

一、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的特征分析(一)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的整体情况分析老年人口比重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老年人口数占全体人口数的比例,一般用百分数表示,是用来衡量该国家或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的统计指标。

我们把年龄65岁及以上的人口定义为老年人口,某地区的老年人口比重如果达到7%则步入老龄化社会。

1990年我国老年人口比重为5. 57%,黑龙江省的老年人口比重为3.81%,低于全国1.76个百分点,我国和我省社会都没有达到老龄化的程度;2000年全国老年人口比重为7.10%,超过了7%,我国整体上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状况的实证分析王 宏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不断下降,黑龙江省总人口当中老年人口的比例持续上升,表明我省的社会老龄化问题日渐严重。

统计数据表明,截止到2017年底,黑龙江省总人口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比例为12.03%,高达455.8万人,老龄化程度严重。

老龄化问题不仅是值得关注的社会问题,更是严重的经济问题,如果不积极应对,将会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带来很大的影响。

本文对黑龙江省人口老龄化状况进行实证分析,为我省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提供依据。

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

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

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延迟退休政策成为了各地关注的焦点。

黑龙江省作为我国人口老龄化情况较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也推出了一系列的延迟退休政策。

本文将探讨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的背景、政策内容以及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

一、背景黑龙江省是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较高的省份之一。

经过长期的发展,黑龙江省人口结构逐渐呈现出老龄化态势,加之生育率下降和医疗技术进步,导致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因此,黑龙江省政府认识到延迟退休政策的必要性,并于近期出台了相关政策。

二、政策内容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1. 延迟退休年龄:根据黑龙江省的人口老龄化情况,对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工进行延迟退休安排。

具体的年龄延迟退休人员范围和延迟的年限将根据不同的职业和工作年限进行综合考虑。

2. 退休待遇:延迟退休的人员将享受到相应的退休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障等。

3. 退休规划:为延迟退休的人员提供更好的退休规划服务,包括经济、健康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以确保其在退休后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

三、影响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对社会和个人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 社会影响:延迟退休政策有助于减轻养老金压力,缓解养老金支付困难。

通过推迟退休年龄,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保证他们的经济收入来源,进而减轻社会保障负担。

同时,延迟退休政策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的劳动力,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2. 个人影响:对于个人而言,延迟退休政策延长了工作年限,使个体能够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保持经济独立和社会活动。

此外,延迟退休政策也有助于延缓老年病的发生,提高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四、总结综上所述,黑龙江省延迟退休政策是一项符合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重要举措。

通过延长工作年限,减轻社会的养老金压力,并为个人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保障待遇,这一政策在黑龙江省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延迟退休政策的具体实施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充分考虑到个体差异和实际情况,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22•【字号】黑政办发[2000]54号•【施行日期】2000.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0〕54号)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老龄委《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11月22日关于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的意见(省老龄委2000年11月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重视人口老龄化趋势,认真做好老年人口的工作”的战略决策,有针对性地解决我省人口老龄化问题和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老年人实行优待服务提出如下意见:一、年满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敬老优待证件进行下列活动可以享受免费待遇:(一)进入公园、林园、动物园、植物园和旅游风景区。

(二)参加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办理图书借阅证。

(三)城区内乘坐公共汽车、联运汽车、电车。

(四)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存放自行车。

(五)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自身事务的法律咨询。

(六)进入收费公厕。

60周岁以上、未满70周岁老年人进行上述(一)至(六)项活动交半费。

二、老年人进行下列活动给予优惠照顾:(一)在各级医院(含民营医院)、卫生院看病免挂号费,并可以优先就诊、优先办理住院手续。

(二)进入电影院、文化宫、体育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看电影、文艺节目、体育比赛及参加健身娱乐活动可以交半价票费。

(三)乘汽车、火车、客轮可先检票上车、上船。

(四)入当地老年大学学习,可减免学费。

(五)到理发店、浴池(含个体)理发、洗澡交半费,在老年节期间免费。

老龄委工作职责

老龄委工作职责

老龄委工作职责
1.制定并组织实施全乡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2.依法维护老龄人的合法权益
3.积极组织老年人教育、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
4.加强老龄工作宣传,大力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社会风尚;
5.认真开展老龄工作调查,做好老年事业各项工作统计;
6.做好全乡《家庭赡养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7.负责本乡老龄干部队伍建设;
8.负责接待和处理老年人的来信来访;
9.以实现“六个老有”为工作目标,促进我乡老龄工作的规范管理。

10.指导本乡和各村建立健全老年人协会组织,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1.及时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黑龙江省老年人优待证》。

12.做好每年度老龄事业情况的调查统计和收录上报工作。

加强对老年人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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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黑老龄委发[2009]8号
关于开展“双十佳”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老龄委、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老龄委,省老龄委各成员单位,省直老年团体:
为庆祝建国60周年,国际老年人年十周年,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树立“情系老龄、孝行龙江、构建和谐”的理念,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氛围,促进黑龙江和谐社会的构建,省老龄办在重阳节前夕将开展“双十佳”评选表彰活动,即开展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活动,并在全省老年节期间进行隆重表彰。

现将《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表彰方案》及候选人推荐登记表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附件:
1.《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表彰方案》
2.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活动推荐名额
3.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候选人推荐表
二○○九年八月七日
主题词:老龄问题“双十佳”评选表彰报告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8月7日印发
共印19份。

附件1:
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
楷模”评选表彰方案
一、组织领导
由省老龄委领导和成员单位相关委员组成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活动组织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老龄办宣传联络处,具体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评选范围
凡符合条件的我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参加“十佳华龄风采老人”的评选;凡符合条件的我省公民均可参加“十佳孝亲敬老楷模”的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条件:
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新农村建设、文化强省及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的先进老人典型。

(二)全省“十佳孝亲敬老楷模”条件:
孝敬父母、长辈,事迹感人至深;义务赡养社会老人,事迹典型,被传为佳话;在为老服务岗位上勤勤恳恳,无私奉献,受到单位和社会公众的一致好评;热心捐助老年公益事业或投资老年福利事业,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先进个人。

四、评选办法
(一)推荐人选:各地市根据评选条件和分配名额,推荐本市(地)、本系统(行业)的先进典型,原则上向基层倾斜,注重推荐基层先进典型,并按照要求按时报送。

(二)确定候选人:组委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参选资格并提交组委会,确定候选人。

(三)候选人公示:通过新闻媒体(黑龙江日报等)将候选人及事迹向社会公示一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异议,组委会办公室将协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组委会;对于经核实确有问题的候选人,组委会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四)群众投票:对公示后的候选人,将通过黑龙江日报等媒体进行群众投票。

(五)评委会评选:召开评委会,评委结合候选人事迹及群众投票情况,评出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各10人,提名奖各10人。

五、时间安排
2009年8月10日—8月25日,各地市老龄办及各系统向省组委会报送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候选人材料。

2009年8月25日—8月28日,省组委会评审组对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候选人进行初审,确定公示名单。

2009年9月1日—9月15日,省组委会在媒体公示候选人名单并进行投票。

2009年9月15日—9月28日,评委会根据投票情况确定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获得者及提名奖获得者,并履行法律公证程序,召开表彰会公布评选结果。

六、要求
(一)接此通知后,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积极做好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按照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的原则,把最优秀、最具代表性的先进典型上报推荐。

推荐单位在确定候选人时,应与本市(地)、本行业已经开展的评选活动结合起来,在符合推荐条件的基础上,注意突出典型的示范作用。

(二)推荐单位要对拟推荐人选进行直接考察,听取推荐人选工作单位的意见,听取其同级组织的意见(需出具盖有各部门
公章的书面证明)。

考察结束后,推荐单位要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审定,形成考察推报意见(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三)推荐人选需严格按要求上报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候选人登记表(附后)一式3份,提供3000字事迹材料和500字事迹简介各一式3份,2寸免冠照片2张(并需同时提供登记表、事迹材料、事迹简介、2寸免冠照片等材料电子版)。

登记表、事迹材料及事迹简介均须本人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盖章,推荐单位复审盖章,方为有效。

(四)各推荐单位于2009年8月25日前将推荐人选的全部材料及电子版材料报送到组委会办公室,同时请发送邮件至zdy19754217@。

省组委会办公室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11号省政府第二办公区6043室省老龄办宣传联络处
联系人:岳振滨周大勇
电话:(0451)82636608
传真:(0451)82636608
邮编: 150001
附件2:
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和“十佳孝亲敬老楷模”评选活动推荐名额
十佳华龄风采老人十佳孝亲敬老楷模
哈尔滨 6 6
齐齐哈尔 4 4
牡丹江 3 3
佳木斯 3 3
大庆 3 3
鸡西 3 3
双鸭山 2 2
伊春 2 2
七台河 2 2
鹤岗 2 2
黑河 2 2
绥化 2 2
大兴安岭 2 2
省森工总局 2 2
省农垦总局 5 5
附件3:
全省“十佳华龄风采老人”推荐表
注:此表可复制,一式三份上报。

全省“十佳孝亲敬老楷模”推荐表
注:此表可复制,一式三份上报。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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