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区片价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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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

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查报告1. 引言本报告旨在对咸宁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查和分析。

通过对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进行综合研究,我们将提供有关该市场的一系列重要数据和见解,以帮助投资者、开发商和政府了解市场潜力和趋势。

2. 咸宁市概况咸宁市是湖北省下辖的一个地级市,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咸宁市的人口规模较大,经济发展较为迅速,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稳定增长。

3. 咸宁房地产市场现状分析3.1 房价走势我们对咸宁市的房价进行了调查和统计分析。

根据数据显示,过去五年内,咸宁市的房价出现了稳步上涨的趋势。

然而,在最近一年内,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房价变化较为平稳。

3.2 房屋销售情况我们还对咸宁市的房屋销售情况进行了调查。

根据数据显示,过去一年内,咸宁市的房屋销售量有所下降。

这主要是由于购房需求的下降以及供应过剩造成的。

3.3 市场竞争分析我们对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进行了竞争分析。

根据数据显示,咸宁市目前存在着多个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公司的竞争。

这意味着开发商需要更加创新和灵活地应对市场竞争,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

4. 咸宁房地产市场前景展望4.1 市场需求预测根据我们对咸宁市的宏观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的研究,我们预测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将会继续保持增长。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将有更多的潜在需求。

4.2 政府政策调控我们还对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政策进行了调查。

根据我们的了解,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措施,力求稳定和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政府的政策调控将对市场产生积极影响,稳定市场价格并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4.3 市场风险和挑战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到,咸宁房地产市场存在一些风险和挑战。

例如,经济不确定性、土地供应不足和房地产泡沫等问题可能对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开发商和投资者需要密切关注市场变化,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

5. 结论综合分析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现状和前景展望,我们认为该市场存在一定的增长潜力。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已公布征地补偿标准2010-05-26 08:28:00 来源: 楚天都市报(武汉)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陈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后,记者昨日从有关部门了解到,湖北省去年底已公布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去年10月4日下发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简称46号文),即为我省最新的征地补偿标准。

省国土厅征地管理处相关人员介绍,省内各市、县因区域发展有差异性,各地补偿标准不一,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新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修订,但目前新的标准刚开始执行,两三年内不会调整。

根据46号文,武汉、襄樊、荆州、黄石四地的主城区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最高的为武汉市I区,30万元/亩,范围在江岸区后湖、花桥、红桥等地,最低的在黄石IV区,3.718万元/亩。

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中,宜昌城区I区的征地补偿标准最高,为4.9497万元/亩,区域为西陵区窑湾乡、峡口风景区、伍家岗区伍家乡、宜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最低的是长阳IV区,1.62万元/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11-06-15 生效日期: 2011-06-15发布部门: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各部门:《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荆州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荆州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征收秩序,统一我市中心城区征地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我市经济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

2024年咸宁房地产市场调研报告1. 背景介绍咸宁市位于湖北省中部,是湖北省的一个地级市。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咸宁的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

本报告将对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和分析,以便对该市的房地产发展状况有一个更加全面的了解。

2. 市场规模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规模逐年扩大。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咸宁市房地产市场总规模达到X亿元,较上一年增长X%。

其中,住宅市场规模最大,占据了整个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商业地产和办公楼市场也在逐步发展,但相对较小。

3. 房价水平咸宁市的房价水平相对较低。

根据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底咸宁市的平均房价为X元/平方米。

具体来说,市区的房价相对较高,而郊区和远郊地区的房价相对较低。

住宅用地的供应相对充足,对房地产市场的压力较小。

4. 潜在需求咸宁市存在一定的潜在需求。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入咸宁市的速度逐年增加,这导致了对住房的需求增长。

此外,咸宁市的经济发展也带动了居民收入的增加,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未来几年,咸宁市房地产市场有望保持良好增长态势。

5. 市场竞争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竞争相对较小。

目前,在咸宁市主要有几家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商,占据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

这些开发商在市区和郊区都有相应的项目开发,保持着相对稳定的市场地位。

然而,随着国内外资本的进入,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竞争可能会逐渐加剧。

6. 市场前景展望基于对咸宁市房地产市场的调研和分析,可以预见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在未来几年有望保持稳定增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口流入和收入水平提高将继续推动需求的增长。

同时,政府在土地供应和市场监管方面的积极作为,也将为市场的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

7. 结论咸宁市的房地产市场目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

尽管市场竞争相对较小,但未来可能会面临更多的竞争。

在保持市场稳定增长的基础上,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应加强合作,提高市场监管水平,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将《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以下通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予以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制定和执行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原则、依据和有关内容,争取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认真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新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含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实施征地补偿。

各地应当根据地类、质量、区位、社会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的倍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的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标准的修正系数的基础数据,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制定相关具体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土地补偿费倍数和安置补助费倍数,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原则上安置补助费倍数高于土地补偿费倍数。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4.06.22•【字号】鄂价房服函[2004]89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咸宁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鄂价房服函[2004]89号)咸宁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申请制定咸宁市招投标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咸价房服[2004]42号)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咸宁市招投标交易中心对入场招投标单位提供场地、技术资料服务及咨询服务时,可收取场地租赁费、技术资料服务费和咨询费,具体标准批复如下:一、场地租赁费标准:投标活动租用开标大厅每半天1000元,租用信息大厅每半天500元;租用大评标室每半天500元;租用小评标室每半天300元;租用办公室每平方米每月40-100元(以使用面积计算),包括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

二、技术资料服务费(包括资料的整理费用):中标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为500元;中标金额超过100万元,每增加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收费标准加收200元。

三、咨询费分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口头咨询费每次50元,书面咨询费每次100元。

四、对自愿加入“咸宁招标网”的网员,提供网上信息查询、网上招投标服务(包括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答疑等)、网上企业形象宣传等服务,可向网员收取信息服务费每户3000-8000元/年。

五、招投标信息在媒介的发布费用据实结算。

六、招投标中心收取上述费用后,招投标活动中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收取其它费用。

你局要切实加强收费管理,确保招投标中心提供质价相称的服务。

以上批复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14•【字号】咸政办函〔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4日咸宁市中心城区土地征收工作程序实施细则为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心城区,是指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含贺胜金融小镇)、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含大洲湖项目),面积约307平方公里。

东以贺胜桥镇京广铁路、金融小镇规划边界线、横沟桥镇和温泉街道办事处行政管理边界线为界;南以太乙大道、嫦娥大道为界;西以嫦娥大道、咸宝路、淦河和咸安商贸物流区规划边界线为界;西北以京港澳高速为界,北至咸安区行政管理边界线。

(具体范围见附件)一、确定土地征收范围。

在中心城区范围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咸宁高新区分局(以下简称高新区分局)根据市直相关单位、咸宁高新区的用地需求,初步拟定土地征收范围,报咸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由区政府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工作。

二、发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

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高新区分局拟定土地征收启动公告,报咸安区人民政府审定,由区政府及时在门户网站发布;高新区分局同时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所在地张贴,公告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咸政办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土地出让管理,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健全土地出让管理长效机制,针对近年来巡视、审计、督察发现土地出让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土地出让前期工作(一)实现出让地块控规编制全覆盖。

各地要坚持政府主导,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尽快实现全覆盖。

对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覆盖区域或者基础设施不到位的区域,不予办理供地手续。

(二)强化规划条件管控。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开发强度及安全防护距离、公服配套等作出明确规定。

新建住宅小区应明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种类、规模、设施要求等设置标准和移交要求。

(三)明确市区土地出让统一管理。

市级管理区域包含主城区、咸宁高新区(含托管区域)、梓山湖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官埠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面积约307平方公里。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行使该区域内土地征收、土地收储、土地交易、土地供给、规划审批等五个方面(“五统一”)的土地和规划管理事权。

(四)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拟出让的土地应是土地权属清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没有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净地”。

存量建设用地地表附属物包括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应全部拆(移)除,规划允许保留的建(构)筑物应评估其资产价值,与建(构)筑物处置方案一并在土地出让方案和出让公告中明确。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0〕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发〔2020〕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现将《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27日咸宁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节约集约用地,提高用地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8〕26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全域国土综合整治和加快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两个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1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即将拟出让建设用地的规划建设标准、产业导向和投入产出标准、污染排放标准等控制指标及违约责任予以明确,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在出让公告中一次性告知企业,让建设用地带着指标出让,企业在竞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一窗办理”,尽快取得施工许可,合法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既定标准进行验收的土地出让方式。

“标准地”出让实施范围为咸宁高新区、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市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内的新增工业用地。

2020年底前,咸宁高新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10%,省级开发区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出让不低于5%。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定调价费文件的通知鄂价法规〔2016〕2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省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推进全省物价系统依法治价,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价格权益,根据工作需要,省物价局决定结合2015年版《湖北省定价目录》的实施,在全省物价系统开展新一轮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本次清理截止2016年2月29日各级物价部门制发或者牵头制发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定调价费文件。

二、清理标准(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调价费文件,应当废止(含失效):1.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2.被新规定涵盖或替代的;3.超越中央和省两级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的;4.违反法定程序定价的;5.已过时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6.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根据实际,定调价费文件拟修改但暂未完成的,列入保留文件,在附表一备注栏中标明。

三、清理安排定调价费文件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执行、谁负责”的原则,结合《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的价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5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鄂价法规〔2013〕127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废止一批价格文件的通知》(鄂价办〔2015〕109号)等文件要求进行。

省局各处室单位按照职能分工清理本级文件,于3月22日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填写好价费文件清理一览表(附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交政策法规处汇总。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定咸宁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咸政办发〔2017〕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咸宁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批复》(鄂政函〔2011〕128号)精神,参照2014年3月1日发布的《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咸宁市城区范围实施新基准地价的公告》,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确定我市市区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见附表)二、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市场要求等情况,对我市市区土地等级范围进行适时调整。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地税机关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推行“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五、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适用范围及税额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第十一次动态调整收费标准清单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0〕4号各市、州、县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2019第10号公告要求,我们对《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中第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涉及此次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二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清单”中的中央定价部分严格与国家公告保持一致,同时对收费清单中的政策文件进行了清理、完善。

本次动态调整后的收费清单同步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湖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公开,方便公众查询监督。

为了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强调如下:一、往来台湾通行(电子)收费标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按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文件执行。

二、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收费标准仍按原《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取消部分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鄂价费〔2016〕99号)规定执行。

三、请各地结合实际,迅速调整本级收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请各执收单位抓好收费政策的落实,并进行收费公示。

附件:1、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清单2、湖北省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标准清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6日——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鄂政发〔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服务与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全省经济发展状况,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

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所在县(市、区)最高标准执行。

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以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本标准实施前已依法获得征地批准,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未制定且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标准执行。

三、各市(州)人民政府应于本标准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转换工作。

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氛围,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本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国函[1998]10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国函[1998]10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正文: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批复
(国函[1998]10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咸宁地区设立地级咸宁市的请示》(鄂政文[1997]14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咸宁地区和县级咸宁市,设立地级咸宁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咸安区。

二、咸宁市设立咸安区,以原县级咸宁市的行政区域为咸安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淦河大道。

三、咸宁市辖原咸宁地区的嘉鱼县、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和新设立的咸安区。

原咸宁地区的赤壁市由省直辖。

咸宁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六日
——结束——。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23•【字号】咸政办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咸政办发[2010]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根据2009年12月1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完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的精神,以及《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9]13号)文件中“执行期间如上级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并鼓励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产业发展,现将我市城区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相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购买商品住房申请财政补贴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在市房产局(含咸安区房产局)注册的城区规划区内温泉城区、咸安城区,开发区城区等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普通商品住房。

二、普通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咸宁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09]13号)文件中规定的财政补贴截止时间不变。

四、本次补贴范围调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定财政补贴凭证依据及办理流程不变。

五、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房产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咸政办函〔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14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建筑规划管控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宜居品质,有效指导建设项目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实施,保护和塑造好“山水相依、林城共生”的自然生态公园城市格局,营造舒适美好的城市空间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重点对市城区建设项目的建筑物规划布局、高度、立面及公共空间等提出引导与控制要求。

在市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设计、建设及管理活动,除应当遵守相关标准、规定以外,还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位于已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在符合地块规划条件情况下,还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位于未编制城市设计区域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供地前编制街区城市设计方案或者地块规划论证方案,并将相关内容纳入规划条件进行管控。

重点区域内(见附录1)滨水、临山、临路(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下同)及公园广场周边的非工业仓储、市政类建设项目,应当至少报送2个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应当公开征集规划与建筑设计方案,报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研究,择优确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四条加快优化调整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综合考虑城市风貌特色、规划区位、交通条件、公共服务与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商住用地开发强度,主城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2.0,城市新区地块容积率不宜超过1.5。

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若干思考——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镇撤并为个案

关于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的若干思考——以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乡镇撤并为个案

On the Adjustment of the Village and Town's
Administrative Area——By the Case of the Withdrawal and the Combination of the village and the town in the Xiean District xianning City in the
Hubei Province
作者: 孙琼欢
作者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浙江宁波315010
出版物刊名: 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页码: 10-12页
主题词: 农村;乡镇行政区划;民主政治
摘要:湖北省咸安区为了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精简机构、降低管理成本的相关精神,开展了以乡镇撤并为主要内容的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取得了显著绩效.但其间也存在着若干问题,如:加剧了乡镇工作人员精减与公共事务增长之间的矛盾、基层民主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乡镇规模扩大给老百姓办事带来不便等问题.。

湖北咸宁咸安区区片价调整

湖北咸宁咸安区区片价调整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区片价调整成果报告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二○一八年十二月一、区片价基本情况(一)调整范围本次咸安区征地区片价调整的范围为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

涵盖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横沟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双溪桥镇、马桥镇、桂花镇、汀泗桥镇、高桥镇、大幕乡和奶牛场,行政辖区总面积150308.32 hm2,截止2017年底,国有土地面积20463.83 hm2,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29844.49 hm2。

(二)区片价内涵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对咸安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

根据本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全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是指因经济建设需要,对有可能被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结构、产值、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别、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一定技术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

区片价的基本内涵是:第一,区片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统一制订,有较强刚性;第二,区片价是按照均质性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第三,区片价是针对有可能被征收土地确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包括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

(三)基准日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讨论稿)》,本次标准调整的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

二、征地区片价结果表(一)区片划分结果表1 2018年咸安区征地区片划分结果表(二)区片价测算结果表2 2018年咸安区征地区片价表(三)区片价调整对比表4-3 调整前后征地补偿标准比较表三、征地区片价分布图咸安区征地区片价图见附图《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区片价图》。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30号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及开征污水处理费的批复(鄂价能交函[2003]30号2003年1月27日)咸宁市物价局:你局《关于调整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2号)及《关于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请示》(咸价管字[2003]3号)收悉。

由于咸宁市长江引水工程的新建投产以及老城区管网更新改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投入增加,导致你市自来水公司成本增大。

根据你局审核上报的供水成本并参考你市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有关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市城区自来水价格作适当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2号)精神及《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鄂价能交[2002]119号)要求,同意你市开征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咸宁市城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1、居民生活(含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由现行的0.80元/立方米调整为1.17元/立方米。

2、工业用水由现行的0.85元/立方米调整为1.32元/立方米。

3、经营服务用水由现行的1.15元/立方米调整为1.70元/立方米。

4、特殊用水由现行的1.15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

以上价格含水资源费。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20元/吨,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时划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同时取消城建部门征收的排水设施使用费和环保部门征收的污水排污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咸宁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咸宁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咸宁基准地
价更新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02.04.01
•【字号】鄂价房服[2002]57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对咸宁基准地价更新的批复
(鄂价房服[2002]57号2002年4月1日)
咸宁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授权审批基准地价的批复》(鄂政办函[1995]61号)精神,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组成审核小组,对你市呈报的赤壁等5个县(市)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报告进行了审核。

审核小组认为,你市所辖5个县(市)的城区基准地价更新遵循了《城镇土地定级规程》和《土地估价规程》的有关规定,更新后的基准地价符合咸宁地区实际情况,现予以批准。

接此批复后,各县(市)物价局、国土资源局将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连同此批复一并呈报县(市)人民政府,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并将公布结果报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备案。

附:赤壁市、通城县、嘉鱼县鱼岳城区、崇阳县、通山县城区(镇)基准地价更新价格表。

赤壁市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单位:元/平方米
通城县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单位:元/平方米
嘉鱼县鱼岳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单位:元/平方米
崇阳县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单位:元/平方米
通山县城区基准地价表(略)
单位:元/平方米。

咸宁市物价局公告

咸宁市物价局公告

咸宁市物价局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2.28•【字号】2017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7.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咸宁市物价局公告2017年第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湖北省价格条例》以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规定,咸宁市物价局拟定于2017年4月召开咸宁市澄水洞旅游区景点门票价格听证会。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次听证会设听证会参加人20人。

其中:消费者10人、经营者2人、利益相关方1人,专家学者2人,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代表3人,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

本次听证会设旁听人员3人,记者席(2家)。

一、听证会参加人按照《湖北省价格条例》有关规定产生:(一)消费者,以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并现场公证。

自愿报名人数达不到规定的,差额部分委托市消费者协会组织推荐;(二)经营者参加人,以自愿报名方式产生,自愿报名人数超过规定的,随机选取,并现场公证;自愿报名参加人不足的,委托市旅游委组织推荐;(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报名参加人超过规定人数的,随机选取,并现场公证;无人报名时,委托市旅游委组织推荐;(四)相关领域的专家,由市旅游委组织聘请;(五)参加定价听证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的代表,由市物价局聘请;(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人分别由市人大、市政协推荐。

二、听证会参加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对定价项目情况有所了解。

三、请愿意参加听证会的新闻媒体向市物价局办公室报名。

报名电话:0715-*******。

四、有意成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者,请于2017年3月6日-3月10日,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到市物价局报名并填写报名表;或通过填写表格报名并将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一起传真到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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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区片价调整




咸宁市咸安区国土资源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
一、区片价基本情况
(一)调整范围
本次咸安区征地区片价调整的范围为辖区内集体所有土地。

涵盖咸安区温泉办事处、浮山办事处、永安办事处、横沟桥镇、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双溪桥镇、马桥镇、桂花镇、汀泗桥镇、高桥镇、大幕乡和奶牛场,行政辖区总面积150308.32 hm2,截止2017年底,国有土地面积20463.83 hm2,集体所有土地面积129844.49 hm2。

(二)区片价内涵
以《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为基础,对咸安区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更新。

根据本次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方案,本次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实施全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再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下简称区片价)是指因经济建设需要,对有可能被国家征收的集体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结构、产值、土地区位、耕地质量等别、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一定技术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补偿标准。

区片价的基本内涵是:第一,区片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统一制订,有较强刚性;第二,区片价是按照均质性区片确定的土地补偿标准;第三,区片价是针对有可能被征收土地确定的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不包括被征地群众社会保障费用。

(三)基准日
根据《湖北省征地补偿标准调整技术方案(讨论稿)》,本次标准调整的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

二、征地区片价结果表
(一)区片划分结果
表1 2018年咸安区征地区片划分结果表
(二)区片价测算结果
表2 2018年咸安区征地区片价表
(三)区片价调整对比
表4-3 调整前后征地补偿标准比较表
三、征地区片价分布图
咸安区征地区片价图见附图《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区片价图》。

四、成果使用说明
1、征地区片价不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在应用区片价测算征地补偿费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有关规定再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2、区片价适用于征地区片测算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

3、区片价修订成果公布实施后,严格执行。

4、本次咸安区征地区片价测算的基准日为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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