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07领导胜任力测试办法(0421)
税务系统“数字人事”文件之七: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规范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工作,推动税务系统领导干部能力建设,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能力不够的危机感,以时不我待的精神,一刻不停增强本领,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数字人事”促进税务干部全面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是指税务系统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岗位胜任力,是指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好干部标准,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勤政务实作风,达到并具有与履行岗位职责相适应的领导决策能力、服务管理能力、落实执行能力等素质能力要求。
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着重提高履行领导、谋划、推动、落实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其他领导干部要重点围绕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和技能训练等干部教育培训内容任务,紧密结合履行岗位职责要求,及时更新知识、增强素质、提升能力,在服务管理和岗位履职中切实加以运用。
第四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测试,坚持严格标准、规范管理、能力导向、公正权威的原则。
严格标准,按照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和岗位职责,制定实施统一完善的岗位履职素质能力测试大纲和标准。
规范管理,按照国家考试管理法律规章和监督管理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岗位胜任力测试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
能力导向,按照干什么、学什么、考什么,干得好、学得好、考得好的工作导向,充分发挥考试测评对建设高素质税务干部队伍的导向激励作用。
公正权威,按照税务领导干部岗位胜任力要求,严格测试标准、内容、程序和要求,确立税务部门领导干部岗位能力测试品牌,形成引导效应有力的领导岗位能力考评体系。
第二章对象内容第五条根据领导干部职务级别,岗位胜任力测试包括司局级领导干部、处级领导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3个职级层级,按对应的能力要求明确测试范围和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等四个文件的通知【标 签】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6﹞66号【发文日期】1996-04-24【实施时间】1996-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位分类工作实施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和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二)直属分局、税务所中除工勤人员以为的工作人员。
(三)机关党委(含工会、共青团、妇联)、纪检监察、审计、离退休干部管理等机构中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后依照实施公务员制度。
二、实施方法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公务员过渡工作,原则上在过渡培训基础上进行。
(二)系统内现有工作人员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必须在各级国家税务局“三定”方案的基础上进行。
过渡为国家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位的任职条件,确保公务员的素质和合理结构。
具体过渡办法,由各级国家税务局依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
(三)领导职务的设置 1.系统内领导职务的设置为: 局长、副局长、纪检组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处长(主任)、副处长(副主任);科长(主任)、副科长(副主任); 直属分局局长、副局长; 所(站、队)长、副所(站、队)长。
2.副厅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设置,由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31号【发文日期】1995-02-17【实施时间】1995-02-17【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估价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系统的干部培训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各单位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要求,研究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1995年培训任务的完成。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七日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 根据1994年12月全国税务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1995年工作要点,在认真总结新税制实施一年来全系统干部培训工作的情况和对当前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进行摸底分析的基础上,现提出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 全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为税制改革服务,为征管服务,为基层建设服务。
在培训工作中,要重点解决税制和征收管理中碰到的难点、疑点和新出现的问题;要坚持适度向基层倾斜,加强对第一线税收入员的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际操作的培训,重在提高受训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要坚持“因人施教”和“按需施教”。
通过切实有效的培训工作,达到使广大税务干部“四懂四会”的目的。
四懂即:懂税收法规、懂财务制度、懂企业生产经营、懂企业纳税程序,四会即:会审核报表、会查账、会计算税额、会写文字材料。
二、1995年培训任务和指标 1995年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制度;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人事部的要求,迅速完成公务员转任培训;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新税制业务轮训;对第一线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不少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一;进一步加强新税制的对外宣传和培训工作。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发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税发〔2008〕37号【发布日期】2008-04-10【生效日期】2008-04-1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国税发〔2008〕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方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
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
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
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公共知识?――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稳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01.03【实施日期】199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3号1997年1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为了加强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工作的质量,促进培训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保证各级税务机关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根据《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培训目的和原则(一)培训目的:税务机关根据税务工作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对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
通过培训使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熟悉和掌握所需的专业知识与工作技能,成为胜任本职工作的合格的国家公务员。
(二)培训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为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收工作和税务干部队伍建设服务的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因人施教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培训对象各级税务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均为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的对象。
凡税务系统的国家公务员,都有接受公务员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三、培训分类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四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教育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15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1.03.17【实施日期】2011.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税函[2011]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点2011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要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大力实施人才强税战略,启动“十二五”税务干部教育培训改革发展规划,以专业化培训为主线,以“统筹、改革、提升、加强”为着力点,规范领导干部培训,加强高素质专业化骨干培训,创新一线人员岗位培训,进一步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不断提高干部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发挥教育培训在建设学习型税务机关中的引领作用,为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一、搞好统筹规划,奠定“十二五”时期教育培训改革发展基础“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税收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好、实施好“十二五”时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不断增强教育培训工作的统筹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突出前瞻性。
按照中央和税务总局党组对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新要求,着眼未来税收事业发展改革需要,体现税收工作形势任务发展的新特点,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运用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近年来形成的一系列新经验,做到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前瞻性,确定目标,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分步推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38号1999年3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考评工作的质量,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中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考评工作,保证培训考评工作的客观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提高考评工作质量,根据《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培训考评制度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目的是通过考核、检查税务机关年度培训工作的基本情况与质量,督促各级税务机关重视并做好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自觉履行培训义务、不断提高素质,为部署培训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条考评工作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即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各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家税务局的培训工作及地方税务局的专门业务培训工作进行考评;省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地(市)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地(市)级税务局负责对所辖县级税务局的培训工作进行考评。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年度培训工作的考评,原则上逢双年考评国税局、逢单年考评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领导⼲部任职试⽤制的暂⾏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领导⼲部任职试⽤制的暂⾏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实⾏领导⼲部任职试⽤制的暂⾏规定⼀、为了深化⼲部⼈事制度改⾰,进⼀步完善选拔任⽤领导⼲部制度,根据《党政领导⼲部选拔任⽤⼯作暂⾏条例》和《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任职试⽤制,是指对新提拔任职的领导⼲部实⾏⼀定期限的试⽤期制度。
本规定适⽤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省级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扬州培训中⼼主任、副主任,长春税务学院院长、副院长和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经选举产⽣的局机构及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处级、副处级⼲部。
晋升为⾮领导职务和平级调动任职的,不实⾏试⽤制。
三、任职试⽤期限⼀般为⼀年。
领导⼲部在任职试⽤期间,履⾏所任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政领导职务的政治和⼯资待遇。
四、实⾏试⽤期制度后,其任职资格条件和考察程序等仍要按照中组部、⼈事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执⾏,任免机构党组决定任⽤意见后,由⼈事部门通知本⼈,并在任命⽂件中明确试⽤期限。
五、试⽤期满后,必须写出述职报告,在⼀定范围内进⾏述职,由所在单位群众进⾏民主测评和评议,⼈事部门进⾏综合考核,并提出使⽤意见,报党组审定。
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局长任职试⽤期满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事司进⾏考核,并在省局机构全体⼲部和地市局长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和评议,提出任职意见,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审定。
其他副厅级⼲部任职试⽤期满时,委托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进⾏考核和测评,并将⼲部述职报告、民主测评结果、评议记录和考核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管理的处级、副处级⼲部,试⽤期满后的考核办法,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9.08•【文号】国税发[1997]150号•【施行日期】1997.09.0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9月8日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工作,保证公正合理地任用国家公务员,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职务升降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国家税务局行政机关(包括分局、税务所)除工勤人员外的工作人员。
行使管理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晋职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晋升国家公务员职务,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应在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数限额内进行。
(二)逐级晋升。
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领导职务,但在晋升前,必须报上一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三)晋升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能坚定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熟悉和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实绩突出;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团结共事;具有拟任职务所需要的文化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发文字号】国税发[1997]17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7.11.11【实施日期】1997.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的通知(国税发[1997]172号1997年11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为了搞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工作,加快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中等税务专业人才,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教材的主、参编人员要认真负责,抓紧时间,保证质量,确保规划教材编写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规划教材的主、参编单位要为参加规划教材编写的教师、税务干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任务。
三、我局将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单位实施规划教材的编写情况,对工作较好的单位、作者给予表彰。
对无正当理由而完不成任务的单位和作者,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以至取消其编写规划教材的资格。
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教材建设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大投入,顺利完成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全国税务系统职业技术教育和公务员培训“九五”教材建设规划为了加强税务职业技术教育教材和公务员培训教材建设,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合格的税务中等专业人才,不断提高税务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根据中共中央《1996~200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人事部《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税务系统“九五”教育发展规划》和《税务系统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教委关于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发文字号】国税发[1998]18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8.11.04【实施日期】1998.11.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8]189号1998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共中央《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和后备干部培训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班考勤规定(试行)2.学员学习小结表(略)3.学员结业鉴定表(略)附件1:为加强税务队伍建设,提高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税收工作要求的需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一、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是加强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培养税务系统领导干部的重要形式,是完成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国家税务总局各司局、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同党组必须高度重视。
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培训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党的基本路线服务,为税务干部队伍的“四化”建设服务,为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各项任务服务。
培训的任务是:提高司局级领导及后备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税收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培养德才兼备的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1.14施行日期2008.11.14文号国税发[2008]105号主题类别国家公务员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略)2.公务员集体奖励审批表(略)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税务系统公务员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税务系统公务员激励机制,奖励在国家税收中做出贡献的税务系统公务员,促进税务系统人才成长和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税务系统实施奖励工作的基本依据,适用于在税务系统编制内的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
公务员集体是指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三条公务员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按照规定的条件、种类、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省国家税务局及以下各级人事部门负责本系统内公务员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指导下级人事部门的公务员奖励工作。
第二章奖励的条件和种类第五条税务系统公务员、公务员集体,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为税收事业做出显著成绩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三)在税收工作中勇于探索,积极创新,有创造发明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良好效益和赢得社会广泛赞扬的;(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贡献的;(六)防止或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和税务系统争得荣誉和利益的;(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03.03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税总发[2014]37号主题类别税务综合规定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3月3日全国税务系统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税务系统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3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加强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第四条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
各级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制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第五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国家税务局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5﹞118号【发文日期】2005-07-12【实施时间】2005-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范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备良好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局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人事司是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公务员录用法律、法规,制定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二)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公务员录用的组织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批各省国税局年度录用公务员计划、录用公务员工作方案、公务员录用审批和报送人事部备案工作。
第五条 省国税局人事部门是本省国税局系统公务员录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录用公务员的计划和申报工作;(二)根据人事部和总局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系统录用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三)组织本系统公务员录用专业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及报批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六条 公务员录用计划要在总局核定的人员编制和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限额内,由省国税局进行编制。
税务公务员初任培训计划
税务公务员初任培训计划一、培训背景税务公务员是国家税收管理的重要力量,他们需要掌握丰富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熟悉税收征收程序和税务管理技能。
为了提高税务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我部决定对新招聘的税务公务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以期使他们尽快适应工作,并为未来的税收管理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培训目标1. 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学习2. 税收征收程序和技能培训3. 公务员业务素质提升4. 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培养三、培训内容1. 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对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学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各项税收政策和法规,明确税收政策的基本框架和核心内涵。
2. 征收程序和技能培训学习税收征收程序和技能,包括如何认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款、如何进行税务核算和申报、税收征收的程序和流程等。
3. 公务员业务素质提升包括公务员的岗位职责、职业操守、应急处理和办公软件的使用等,培养公务员的工作责任心和执行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4. 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培养培养学员的团队合作能力,包括团队协作、组织沟通和决策能力等,以提高学员的综合素质和协同能力。
四、培训方法1. 课堂培训通过专业教师的授课,学员通过听讲、讨论、案例分析等形式进行知识的传授和学习。
2. 实践培训安排学员到税务机关的相关部门进行实习,让学员在实际工作中熟悉税收征收程序和技能,并进行实战演练。
3. 案例分析安排学员进行税收案例分析课程,通过分析真实案例来加深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培养学员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为两个月,地点为税务局内部的培训室和相关部门的实训场所。
六、培训考核1. 学习考试每周进行一次学习考试,学员需要通过考试才能顺利毕业。
2. 期末综合考核对学员进行期末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税收征收程序和技能、公务员业务素质和团队合作能力等。
七、培训后的安排培训结束后,学员将被分配到各个税务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实际工作,对他们进行帮教和指导,以帮助他们尽快适应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法规类别】税务机构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国税函[2003]1047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3.09.11【实施日期】2003.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国税函[2003]10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三年九月十一日2003年—2007年全国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关于大规模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从今年起5年内将全体干部轮训一遍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岗位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思路,制定本规划。
一、总目标树立大教育、大培训的观念,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税务教育培训工作新格局,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构建具有税务特色的、能够不间断地激发广大税务干部在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的组织管理机制与服务保障体系,形成各级领导重视教育、各个部门关心教育、每个同志热爱学习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类别在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等四类规范化的公务员培训工作基础上开展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大力组织各类培训、教育与学习,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素质和能力。
教育培训的主要类别为:(一)初任培训税务系统新录用人员必须参加初任培训,这是税务干部在职学习生涯的开始和培训工作的起点。
切实抓好初任培训,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新录用人员必须在录用之日起1年内接受培训,完成向公务员角色的转变,参训率达到1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08.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教学工作。
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并结合税务系统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可以作为全国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在培训内容和时间方面的基本规范。
本大纲将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两部分,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管理、综合技能和文化素养等7个模块,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课时。
其中,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税收法治与依法行政和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4个模块为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课时,为所有参训人员共同学习的课程;税收管理、综合技能和文化素养3个模块为选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课时,学习课程可根据参训人员岗位及个人需求选定。
第一部分必修课程一、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设置"必修课程",是为了提高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的政治、经济理论水平,提升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的意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8.29•【文号】国税发[1997]93号•【施行日期】199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长春税务学院,扬州培训中心: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7年8月29日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税务局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实施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双重控制。
第三条国家税务局系统的事业单位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实行资格确认(评审、考试、认定)与职务聘任分离的制度,在职称评聘过程中必须体现公开、客观、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人事部门具体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
有关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技术职务的聘任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奖惩、调配、培训、晋升等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的核定及使用第五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采取逐级核批的办法。
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核批直属事业单位和各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所属事业单位技术职务岗位数额,不得超过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
第六条各单位聘任技术职务后空余和自然减员空出的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由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掌握使用。
第七条在技术职务聘任过程中,高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尚有空余时,可作为低一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但低一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能作为高一级的职务岗位数额使用。
国税发[2011]23号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同名37970)
国税发[2011]23号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同名37970)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第四条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任职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任职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新任厅(局)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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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税务系统,公务员培训,任职培训【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11﹞23号【发文日期】2011-02-10【实施时间】2011-02-1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以下简称任职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任职培训质量和效果,培养造就适应税务机关领导岗位工作的高素质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职培训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按照统一培训目标、统一培训内容、统一培训模式、统一培训考核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全面发展、注重能力、联系实际、学以致用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的任职培训,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为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任职培训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指导下,分级组织实施。
地方税务局可按照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有关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并由省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补充进行有关税务管理和税收专业知识任职培训。
第四条 税务总局负责税务系统任职培训的总体规划、制度建设、监督指导、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和协调服务等;负责任职培训基本教材的编发和更新;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新任厅(局)级和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
第五条 省税务机关负责选送新任厅(局)级、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任职培训;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并根据税务总局的统一要求,开展任职培训有关工作。
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负责确定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会同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培训质量,管理参加任职培训人员个人培训档案等。
第七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任职培训计划,审查选定教育培训机构,审核教学计划,指导培训实施,监督培训考核,评估培训质量,落实培训经费,管理培训档案等,并负责任职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制定任职培训教师资格标准,加强考核,确保教师教学质量。
第八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编制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组织教学评估,实施学员考核、记载培训档案,管理学员和组织教学、生活保障等。
第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原则上应为经审查认定具备任职培训教学资格的税务系统内教育培训机构。
任职培训教育培训机构资格认定标准由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条 任职培训教师应由教育培训机构中的专职教师担任,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从社会和税务系统中选聘合适人员任教。
第三章 培训对象与目标 第十一条 任职培训对象为各级税务局机关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晋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包括:由下一级领导职务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同级领导职务中由副职晋升正职及由非领导职务晋升或转任领导职务。
在机关晋升及调入机关担任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可根据需要参加同级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其他晋升职务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相应领导职务任职培训。
第十二条 任职培训目标是使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提高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培养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能力,增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
(二)提高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统筹协调和带好队伍的能力,达到相应职位所需要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达到履行新职务的基本要求。
(三)提高依法行政和税收专业理论水平,掌握相应职位要求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具备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提高反腐倡廉和职业道德意识,增强廉洁从政的自觉性。
(五)开拓视野,更新经济、科技、人文、历史等方面知识,提高文化素养。
第四章 培训内容与教材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内容分为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
公共知识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领导科学与行政管理、政策法规与依法行政、心理素质与文化素养等模块;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经济理论与税制改革、税收政策法规与依法治税、税收管理与税务信息化等模块,并设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四条 科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国税发[2008]126号)为依据,以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全国税务系统基础知识培训系列教材和其他指定教材为基本教材。
在主要使用税务总局规定教材的前提下,省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写或选择其他任职培训教材。
第十五条 任职培训对象必须按要求完成规定内容的培训。
任职培训对象如参加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共知识任职培训,应继续完成有关税务特色内容的任职培训。
第五章 培训方式与时间 第十六条 任职培训以集中脱产方式组织实施。
在教学中,除运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外,倡导综合运用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和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效果。
第十七条 晋升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晋升科级(含正、副职)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集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第十八条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1年内进行。
第六章 培训实施 第十九条 任职培训依据税务总局对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模式、培训考核等方面的统一要求和规范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任职培训主办部门指导或会同教育培训机构组成任职培训项目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执行计划、落实保障、监控过程、反馈信息、规范管理、跟踪质量、协调工作、调遣资源等。
第二十一条 省税务机关教育培训管理部门每年年底前,向税务总局(教育中心)报送下一年度任职培训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培训起止时间、培训人数和天数、主要培训内容及课时、考核方式、承办教育培训机构等。
临时确定实施的任职培训,应及时报告。
于任职培训结束后1个月内,报送任职培训总结及学员考核结果。
税务总局主办的任职培训项目,由承办教育培训机构报送。
第二十二条 鼓励省税务机关之间任职培训优势互补、合作办班。
受委托的省税务机关和教育培训机构,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和保障工作,保证培训质量。
第七章 培训考核 第二十三条 任职培训考核采取考评与考试相结合、上级考核与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工作的考核,由税务总局结合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考评统一进行。
税务总局每年对不少于10%的省税务机关任职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实地考核。
第二十五条 对省税务机关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情况、制度建设情况、组织管理情况、参训率情况、培训经费情况、培训档案情况和培训合格率情况等。
对教育培训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落实培训制度和规范情况、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项目管理及学员管理情况、培训保障情况、学员档案管理情况和培训质量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对参加任职培训公务员的考核,由承担任职培训任务的教育培训机构在主办税务机关有关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采取过程中评价、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过程中评价主要考核学员在任职培训过程中遵守学习纪律和完成学习任务等情况。
阶段考试和结业考试主要考核学员对所学理论知识、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技能等的掌握程度。
考核的实施及结果评定标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脱产培训班学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7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税务总局依据国税发[2008]126号文件建立科级任职培训考试题库,根据省税务机关需要,提供科级任职培训结业考试试卷,并提供税务总局抽样考核试卷。
第二十八条 任职培训考核成绩作为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定级的主要依据之一。
未参加任职培训或任职培训考核不合格者,要延长试用期。
经补训后考核仍不合格者,应取消任职资格。
第八章 培训登记与证书 第二十九条 承担任职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动态、客观记载公务员参加任职培训的科目、课时、考试成绩、学习表现、考勤等情况,培训结束后,将有关情况反馈参加任职培训的公务员所在税务机关。
第三十条 对经任职培训考核合格的公务员,填写《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并颁发《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
《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鉴定表》和《税务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合格证书》由税务总局统一式样,省税务机关印制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任职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