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背景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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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者建立补充保险”;1995年,劳动部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决定,拟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明确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管理主体、决策程序、资金来源、计发办法等主要政策;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又进一步明确,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按照这些政策精神,部分省市相继制定了一些地方性办法,在企业年金工作方面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探索。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进行整顿规范;2000年,劳动保障部根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企业年金清理检查,掌握各地和有关行业建立企业年金的情况。目前对于企业年金比较全面的定义出现在200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2000]42号)中,文件确定了四项新的政策:一是将补充养老保险名称规范为企业年金;二是确定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三是明确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辽宁试点地区企业缴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纳入成本,允许在税前列支;四是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国发[2000]42
号文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具有阶段性和标志性意义,在总结过去十年补充养老保险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了企业年金发展的基本模式和战略方向,为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创造了条件。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和目的是什么?
我国从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到现在经历了10余年时间,由于法律及制度框架不完善,特别是缺乏有关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还不够规范,实际运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是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各方当事人的权利责任也不明确,特别是受托人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中应担当的职责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明确;
三是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尤其是作为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四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作模式缺乏法规指引,在实际管理运作中还缺少风险控制机制,独立托管制度并没有广泛采用。
企业年金基金是企业职工未来退休生活的重要保障,是我国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其安全性及管理运作的状况,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具有非常深远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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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由中央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教师、金融学博士杨长汉(笔名杨老金)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