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确定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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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确定2010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下发通知,确定了201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根据通知,市统计局公布200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8815元,月均2401元。据此,将2010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为最高7203元/月、最低1441元/月。企业退休费计发基数为2402元。

2010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2401元/月,最低为1441元/月。

2010年度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2010年3月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扣除住房补贴)作为划入基数。

通知还调整了大额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自2010医疗年度起,大额医疗保险费按每人每年90元的标准筹集,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承担,用人单位应于每年4月底前一次性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退休人员的大额医疗保险费,经单位申请,可由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个医疗年度初始之月,从退休人员养老金账户中一次性扣缴。

自2010医疗年度起,困难企业(含财政零补助的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比例调整为5%。

另外,通知还调整了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2010医疗年度,市直离休人员医疗统筹费筹集标准为每人13670元。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年度调整是社会保险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如实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对于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足额征收、增强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参保单位要对本单位职工2010年度的缴费基数(即“上年月均实得收入”栏目)如实进行填写,按时上报,不得瞒报漏报。对瞒报、漏报及逾期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参保企业填报内容必须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并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职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由单位专管人员或劳资人员代签,但必须通知职工本人认可。因填报不实或未经职工认可出现问题的,由所在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在职职工逾期不报的,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逐月确定应缴数额。

据了解,市直2010年度社会保险年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市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核定工作截止日期为3月31日。

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确定

3月24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正式确定,平均基数为每月2849元。

据了解,山东省潍坊市统计局日前公布的2010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34187元,月均2848.92元。潍坊市人社局据此确定潍坊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平均基数为每月2849元,最高基数为每月8547元,最低基数为每月1709元;企业职工退休费计发基数为2849元。

2011年度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选择,最高为每月2849元,最低为每月1709元。

以上公布的基数从4月起予以调整。

记者了解到,为有效解决基数申报有效时间过短、工作量大、单位扎堆排队等实际问题,潍坊市2011年年报按照“先行申报,事后规范”的办法进行。即:各参保单位在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可先按2010年度职工月均实得收入上报缴费基数。待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由社保中心工作人员对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统一调整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将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各档案托管机构可先做好基数调整的相关准备,待市统计局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进行基数调整核定相关工作。

1999年4月5日济劳险字[1999]7号

各县(市)、区劳动局、各企业:

为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欠补缴工作,现将按统一比例缴费的补缴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计算方法

1、补缴金额:

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2、个人帐户金

个人帐户金=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1 1%×补缴系数。

3、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

个人缴纳部分=补缴时上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的欠缴指数×个人缴费比例×补缴系数。

4、计算个人帐户金和个人帐户金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公式中的应补年度不得早于1996年。

5、补缴金额累计计算。

二、欠缴指数

欠缴指数=当年欠缴基数总额÷当年度社会职工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需要补缴的,先用职工应补年度的实发工资除以当年的社会职工平均工资确定欠缴指数,然后进行补缴。

三、补缴系数

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的时间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本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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