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仁寿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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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关于《仁寿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文件解读

一、《办法》起草背景

随着信息化不断深入,我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缺乏统筹规划,建设资金分散,网络设施重复建设、资源浪费较为严重,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利用率不高等问题突出。加之机构改革之后,各单位职责分工调整,原有的相应文件已不能适应新时代下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为强化数据资源管理,整合建设资源,提高政府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的《仁寿县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二、《办法》起草依据

该《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发布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文件要求制定。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分为总则、项目管理、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验收评价管理、运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章三十七节,主要明确了信息化项目的概念、适用范围、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建设流程规范等;重点明确了方案评审、造价评审、建设管理、审计监督及建设成果运用等程序;特别强调了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跨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重点内容如下:

(一)方案评审。资金规模10万元及以上的信息化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由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牵头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资金规模10万元以下的信息化项目由业主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其中涉及便携式计算机、台式计算机、扫描仪等设备采购,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

(二)造价评审。由项目建设单位准备相关评审材料,报送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组织造价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组织实施。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管理、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按照审核同意的方案和统一采购、信息安全、资源共享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开展组织实施工作(项目使用涉密网络和涉及涉密文件的,还需提供项目实施方和设备供应商相应涉密资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四)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县审计局依法对项目建设单位的结算办理情况实施监督。开展常态化的政务信息系统和政务信息共享审计,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成效的监督检查。

(五)项目成果运用。(主要指执行合同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知识产权、发明权和其他成果权)归项目建设单位所有,但根据“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原则,县大数据科技信息化局有权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推广使用,项目建设单位应

当予以支持,但使用单位非经同意不得将项目成果擅自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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