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消防验收标准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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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验收标准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一)耐火等级

主控项目:

1、多层民用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2、高层建筑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二)建筑幕墙设置

主控项目:

1、窗间墙、窗槛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其外墙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时, 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2、无窗间墙和窗槛墙的玻璃幕墙, 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

3、玻璃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 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防火间距

主控项目:

1、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护间距( m)

2、多层建筑: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m)

注: (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且

不开设门窗洞口时, 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 2)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 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且相邻的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 3) 相邻的两座建筑物, 当较低一座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7.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 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 ( 4) 相邻两座建筑物, 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 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 且面积之和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 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建筑物, 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 6)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当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时, 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一般项目:

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二)消防车道

主控项目:

1、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

大于5.00m, 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2、当高层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 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3、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 多层建筑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 高层建筑回车场不宜小于15m ×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 18m×18m。

4、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 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楼梯间) , 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5、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一般项目:

消防车道上不应有影响车辆通行的障碍物。

(三)消防车登高扑救面

主控项目:

1、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2、扑救面场地的长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 其坡度不宜大于3%。)

一般项目:

消防登高扑救场地上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停靠和操作的障碍物。

(四)平面及空间布置

主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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