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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09•【字号】浙政办发〔2018〕52号•【施行日期】2018.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打好消防安全三年翻身仗和攻坚战,确保火灾起数、死亡人数逐年大幅下降,遏制较大火灾事故,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实现消防安全秩序根本性改善,综合治理水平全国领先,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加强组织领导(一)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具体办法,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经常性开展政务督查、日常检查。

健全由政府领导牵头的消防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进一步推动消防安全立法立规工作。

(二)强化政府领导的责任。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定期研究解决问题,督促班子其他成员落实职责,强化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工作。

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协调开展相关工作,组织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应采取多种形式履职尽责。

(三)严格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制度。

对消防安全督查、检查、考核情况及时通报,重点做好督促整改。

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未按要求完成任务、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明确要求、限期整改。

对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火灾事故高发的单位和地区,实施政府挂牌督办,明确督办单位和所在地政府的责任,并在现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3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11.30【实施日期】2017.11.3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消防条例(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职责第三章火灾预防第四章宣传教育培训第五章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

浙江省火灾智能防控系统标准(试行)本文主要对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智慧用电系统、智能预警系统、智能充电桩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以及与我省“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数据交换方式进行了规定。

全文分为以下4个部分:—第1部分: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智慧用电系统;—第3部分:智能预警系统;—第4部分:智能充电桩系统;第1部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浙江省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功能、性能、运维管理及与“智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的数据交换方式等要求。

2基本规定2.1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概述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由监控中心、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数据通信网络和管理软件等组成的综合性应用系统,系统综合运用物联网、地理信息、数字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实现对联网单位火灾报警、监管、故障等多种信号进行实时监测,提高火灾报警的及时性和可靠性,实现对消防设施的网络化集中管理,对重要场所和高危单位的报警处置实行定位跟踪,提高消防监督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应用平台提供的消控室值班人员查岗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提高自身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2.2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功能和性能要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和《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GB 26875的有关规定。

2.2.1 信息采集及传输装置要求1)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功能及性能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一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 26875.1的相关要求,并应取得消防产品的认证;2)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和《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A 767的相关要求,并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若联网用户未设置有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3)信息采集装置的设置不应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技术性能指标,不得影响原有消防设施的功能,不得降低原有消防设施的可靠性,不得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控制;4)应能监测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火警、故障、启动、动作反馈、屏蔽、监管等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号和复位、消音、手动报警等操作信号;5)建议监测消防给水及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等系统的水压情况;6)建议监测消防水池、水箱的溢流、最低水位状态信号;7)建议监测消防泵控制柜、消防稳压泵控制柜、消防喷淋控制柜等消防控制柜的手动、自动状态信号;8)对设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联网用户,建议监测漏电电流、线缆温度等情况;2.2.2信息收发软件要求1)信息收发软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2部分:通信服务器软件功能要求》GB 26875.2的有关规定;2)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信号,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20秒内发送至监控中心信息收发软件,信息收发软件应在3秒内将信号转至报警受理软件;3)信息收发软件应能定时巡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在线情况,巡检周期应不大于60分钟;4)信息收发软件应能主动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下发时间校准指令,同步时间;5)信息收发软件应能支持5000个以上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连接,并应支持10000TPS的并发访问量;6)采集的消防设施系统运行状态信息应备份,其保存周期应不小于1年。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实施日期】2021.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消防条例》的决定(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八条第二款:“省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

省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可以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根据全省统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制定本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范。

”三、将第九条第一项修改为:“(一)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

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加强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推进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 年4 月前言国家《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18 年8 月1 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标准》,解决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统一全省建筑防烟排烟设计、图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要求,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浙江省建设厅组织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以下简称《补充技术要求》),作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 年修订稿,2018 年1 月1 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指南》)中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的补充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1、防烟系统设计;2、排烟系统设计;3、固定窗的设置;4、系统控制;5、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6、附则。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补充技术要求(2019 年版)一、防烟系统设计1、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24m 且小于或等于50m)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也可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但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建筑高度大于50m)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以外)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墙、甲级防火门或特级防火卷帘),如附图1 所示。

附图12、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三合一”前室对应的剪刀楼梯间,当满足《标准》第3.2.1 条的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的防烟方式。

3、《标准》第3.1.3 条第2 款中,防烟楼梯间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尚应满足以下要求:1)当设置于前室顶部时,其具体布置可由设计确定,但不应贴邻楼梯间疏散门布置(如附图3.1 所示)。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文件关于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消办[2014]204号)要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已于2014年10月27日开始接受申请。

为进一步做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临时资质审批工作,提高一次审批合格率,经研究,决定将临时资质审批工作分文件资料审查、现场条件核查、人员技能考核、评审结果公示四个阶段进行,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文件资料审查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材料后,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严格依据公安部第129号令、《浙江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对申报资料载明的场所条件、人员资格、设施配备、执业记录和质量控制文件等内容进行审查,其中质量控制文件审查内容见附件1。

文件资料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单位在15日内补齐或改正相关资料,逾期不提交资料和补齐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文件资料审查不通过并判定为不合格。

二、现场条件核查对文件资料审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条件核查,申请单位需对照附件2准备相关材料。

现场条件核查分设备设施组和文件审查组,设备设施组负责检查申请单位的实际办公条件、库室设置、仪器设备完好率等内容;文件审查组负责对质量控制文件内容(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各类表单记录)进行审查。

对申请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三级资质的单位,严格按《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检查并对人员能力进行测试。

现场条件核查未通过的单位,告知具体理由和整改措施,并要求单位在15日内整改完毕后重新申请现场条件核查(复审产生的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逾期不提交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三、人员技能考核对现场条件核查通过的单位,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人员技能考核计划,组织专家进行人员技能考核,其中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临时一、二级资质的人员技能考核统一在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培训基地(绍兴袍江)进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

水盟共享中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实际应用若干问题专家论证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实际应用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为本省经济建设服务,2004年5月9日至5月13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在义乌组织召开了全省建审工作研讨会,公安部消防局、中国科技大学、上海消防局、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管理组、省建设厅、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及各市消防支队等单位共5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45个典型问题及浙公消[2002]342号文件的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6月14日,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会同省建设厅在杭州又组织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的部分专家对义乌会议的纪要逐条进行了论证,并做了修改和完善,达成了共识。

现将专家论证会纪要如下:一、规范未作规定的内容(a类)1、高层民用建筑与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2、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商场部分应按3m一层换算成纯住宅层数,不足3m按一层确定。

3、半地下汽车库参照《建规》半地下室的规定确定。

半地下汽车库规范未明确的消防设计内容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

4、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酒店式公寓应按高级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5、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6、一、二层耐火等级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条的规定增加加1.0倍,单层敞开式菜市场的防火分区间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7、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层高超过5米时应按两层进行计算。

8、招待所、旅馆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

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应用为独立的防火分区设计,且招待所出口应与市场出口分开设置。

9、塔式住宅是指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织成一个单元式平面,且每套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2020(技术规范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2020(技术规范标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报批稿)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修订)》(报批稿)。

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米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年〕54号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浙公通字〔2015年〕54号

附件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㊁‘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㊁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㊂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㊂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㊁设计单位㊁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5年4月28 29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本‘指南“㊂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 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 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 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 2m的自行车库㊁储藏室㊁敞开空间 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㊂4㊀㊀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㊂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㊂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㊁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5位之间采用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替代)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㊂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建筑高度:(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满足建筑进深小于30m且具备自然采光通风条件按地上部分设计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㊂6㊀㊀2 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宜按单层厂房设计㊂3 电子厂房是指生产㊁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㊂4 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进行生产㊁加工各类木质板材㊁家具㊁构配件㊁工艺品㊁模具等成品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㊂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3 1条第2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 4 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 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20㎡的丙类厂房 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8 5 2条第2项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 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㊂6 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㊁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㊂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㊁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7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㊂7 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得与其他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㊂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㊂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㊁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㊂8 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墙分隔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㊂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㊁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8(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㊂(2)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及穿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㊁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 5h的楼板分隔㊂(3)该附属建筑与高层建筑主体的疏散完全独立㊂(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高层建筑主体外墙相接处设置高度不小于1 2m的窗槛墙㊂9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㊁卫生间㊁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㊂该配套用房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㊂10 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㊁幼儿园㊁儿童福利院㊁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㊁亲子儿童乐园㊁儿童特长培训班㊁早9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㊂11 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10)执行㊂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条款中出现的 重要公共建筑 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2012)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㊂13 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㊂半地下汽车库的消防设计应按地下汽车库的要求执行㊂14 摩托车库㊁电动汽车库应按内燃机驱动的汽车库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㊂摩托车库应按照每40㎡折算成1个汽车车位确定其防火分类,折算时余数不足40㎡的按1个汽车车位考虑㊂二、总平面布置(一)消防车道15 高层厂(库)房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㊂16 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外墙不宜小于5m㊁不应大于30m,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的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60m;按规范要求不需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消防车道距离最不利防火分区(住宅的最不利单元)主要出入口不应大于80m㊂0117 高层㊁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12m㊁9m,可采用作图法画出一条满足转弯半径的4m宽消防车道进行校核㊂(如下图)18 消防车道净宽以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及车道4m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计算,以最小宽度确定;消防车道净高以消防车道正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计算;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场地为回车场地㊂19 消防车道及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㊁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㊂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㊁消防车道应采用硬质铺装面层㊂(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20 消防车登高操作面应当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连接登高操作场地的消防车道,其长度不应少于建筑一个长边或周长的l/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㊂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连续布置㊂11高层住宅和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确有困难时,可不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间隔不应大于30m㊂住宅建筑端头底部设置有裙房时,当裙房和住宅的交接部位长度不大于10m且消防车登高可到达至该单元的楼梯间或每户时,该住宅可视作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㊂21㊀㊀21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应能保护居住建筑的每个单元和工业建筑㊁公共建筑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侧的每个消防救援口㊂22 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入口可以为通往楼梯间的门厅㊁走道㊂23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原则上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如设置在红线外时,应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其认可文件,还应确保登高场地范围无高乔木行道树及架空线路等影响登高操作的障碍物㊂(三)灭火救援24 厂房㊁仓库和商业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应当直通走道或大空间区域(卫生间㊁楼梯间及前室的开口均可兼作灭火救援口);其他公共建筑的消防救援口可设置在与走道相连的普通房间内㊂当防火分区不靠外墙时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㊂31㊀㊀(四)防火间距25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中小学校的教学楼㊁老年人建筑㊁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确需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组合建造在上述建筑的地下室;(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00h的楼板完全分隔(管道井㊁电梯除外);(3)汽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4)汽车库的开口部位(汽车库的楼梯间开口除外)与上述建筑的外墙开口之间应保持ȡ6m的距离㊂26 建筑屋顶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口㊁采光等开口41时,该开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6m㊂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距离可不限㊂27 屋顶停车场的汽车坡道按地上汽车库要求设置;与建筑其它部分或相邻建筑的间距按地面停车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㊂地面机械式车位应按汽车库控制防火间距㊂28 当丙㊁丁㊁戊类厂房与丙㊁丁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厂(库)房间防火间距的规定;当相邻外墙符合‘建规“表3 4 1注2㊁3允许减小的条件时,防火间距可相应减小㊂29 与明火散发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产生明火的固定点进行控制㊂当相邻建筑通过连廊㊁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两个建筑防火间距的要求,连廊㊁天桥宽度不宜大于6m;当其连接物为封闭时,应设置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㊂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6 4条规定符合安全出口条件的天桥㊁连廊,通过该连廊㊁天桥向相邻建筑的疏散宽度不应大于本建筑楼层疏散总宽度的30%㊂5130 同一座回字形㊁U型㊁L型民用建筑两翼属于不同防火分区时,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㊁窗㊁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回字形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距离应符合防火间距要求,U型民用建筑相对的两翼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有困难,可在两窗之间 U 形底边处挑出一片垂直防火隔墙,该隔墙的外端应与相对的两个窗的最外边平齐㊂31 住宅内天井应设置成U型,应按图例设置,图例中的A和B宜对应设置,当B>6m时B可取6m;如需设置连廊时应为敞开连廊,该敞开连廊可兼作前室或者合用前室㊂三、建筑构造和防火分区(一)建筑墙体构造32 除‘建规“㊁本‘技术指南“中明确为 不开设门窗洞口的61防火墙 ㊁ 防火墙不能用防火卷帘㊁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替代 以及设于防火间距不限处的防火墙外,其余关于防火墙的描述,均可按规范要求开设防火门(窗)㊁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㊂33 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该墙体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㊂3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㊁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水泥砂浆粉刷可以作为保护层)㊂防火墙应从楼面基层隔断至梁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㊂工业建筑中,当采用钢框架㊁钢梁支撑防火墙时,钢框架㊁钢梁的防火保护措施宜采用不燃烧体包覆,其耐火极限应满足防火墙耐火极限要求㊂35 防火分隔部位是指相邻两个防火分区相接的部位㊂当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的1/3㊂中庭四周作为上下层防火分区划分使用的防火卷帘,应结合建筑结构靠近中庭开口设置,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5 3条中关于中庭的要求设计防火卷帘的长度;71中庭的防火卷帘设在同层防火分区间的隔墙上时,其长度不计入防火分区间隔墙的总长度和防火分区隔墙上防火卷帘的长度㊂在中庭无可燃物的情况下,中庭的回廊与中庭间的防火卷帘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可不考虑耐火隔热性)㊂自动扶梯㊁敞开楼梯等上㊁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可参照中庭要求设计防火卷帘㊂不应使用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要求的水平㊁侧向等开启方式的防火卷帘和弧形㊁L型等不规则型的防火卷帘㊂36 地下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自用坡道与自行车库可不进行防火分隔㊂37 住宅底层楼梯不通过门厅直通室外时,其直通室外的楼梯门最小有效净宽可按0 9m控制㊂38 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或挡烟垂壁)下沿高度H(H=1 6m+0 1∗净空高度);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1/2;自然排烟81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㊂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㊂楼梯间(含前室㊁合用前室)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300㎡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㊂(二)防火分区39 地下商业与汽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若有连通口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㊁避难走道㊁防火隔间或防烟前室连接㊂40 地下汽车库同一层停车区域建筑面积大于50000㎡时,应分隔成若干个停车区,停车区之间(主车道处除外)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在主车道处可利用防火隔间相连,防火隔间两端可为特级防火卷帘㊂防火隔间可不设置防排烟设施㊂41 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㊁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㊁厕所㊁盥洗间㊁室内游泳池㊁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㊁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㊁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㊁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㊁阳台㊂厂房内的操作平台㊁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㊂42 金融机构内部使用的金库防火分区面积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增加1 0倍㊂金融机构金库可设一个安全出口㊂91四、安全疏散(一)安全出口43 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不宜设置在集贸市场内㊂当必须设置时,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场所应与集贸市场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招待所(旅馆)㊁公共娱乐等场所和集贸市场的疏散楼梯在首层均应能直通室外㊂44 餐饮场所的营业面积是指餐厅面积,不包括厨房面积;餐厅应明确餐厨布置,当餐厅未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应按就餐面积(不含厨房㊁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1 3㎡/人或以餐厅使用面积(不含厨房,含前厅㊁点菜㊁吧台区域)按商店营业厅的人员密度计算确定;当餐厅设置固定座位时,其疏散人数按照固定座位数的1 1倍计算;有独立隔间(用固定构件分隔)的包厢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㊂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 1倍计算,该场所为电影厅时,其疏散人数应为影厅内座位数㊁工作人员数和候场人数之和,每层候场人数应按该层各厅平均座位数且不小于该层各厅总座位数的20%计算㊂办公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使用面积(扣除核心筒后的面积)6㎡/人计算确定,使用面积是指房屋户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房屋的内墙面水平投影计算㊂45 地下商业可利用通往避难走道的门作为任一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使用,但应满足以下要求:(1)地下商业每层疏散总宽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通向下沉式02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以及疏散楼梯的宽度计入疏散总宽度,通向避难走道门的宽度不应计入疏散总宽度㊂(2)任一防火分区利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作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少于2个但疏散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避难走道和相邻防火分区进行疏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之和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50%㊂(3)任一防火分区仅有1个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或疏散楼梯时,可利用避难走道作为第二安全出口,通往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门或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不应小于该防火分区疏散总宽度的70%㊂(4)避难走道内任一点至室外㊁疏散楼梯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区域的距离不应大于60m㊂避难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避难走道不能用于人员疏散外的其他用途;其顶板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 5h的不燃烧体,顶板下不得穿越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㊂(6)避难走道的其他做法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第5 2 5条执行㊂46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以下简称 下沉广场 )的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2(1)地下室朝向 下沉广场 的外墙与 下沉广场 之间的回廊进深不应超过6m,回廊区域仅作为人员通行使用,可不划分防火分区面积㊂(2) 下沉广场 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且该空间的短边不应小于13m(不含回廊)㊂(3)当 下沉广场 用于地下或半地下商业20000㎡之间的分隔时,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 下沉广场 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同一区域内不同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第6 1 3㊁6 1 4条的有关规定㊂(4) 下沉广场 通往室外地坪的楼梯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 下沉广场 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㊂(5)其余设计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4)的要求执行㊂47 一㊁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疏散内走道两侧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可为普通门㊂当墙上设置普通窗(洞)时(窗台离地1 5m以上的高侧窗(洞)除外),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㊂当上述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直线距离可增加25%,行走距离不应增加㊂48 当厂房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增加25%㊂22当多厅电影院的观众厅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按规范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要求执行(该疏散距离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长度不可增加)㊂49 除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㊁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㊁幼儿园㊁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50㎡;对于医疗建筑㊁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 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㊁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 40m;(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㊁室或房间;(4)建筑面积不大于200㎡的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㊂建筑底部(地上)直接对外或二层直接开门至室外连廊(此连廊通过疏散楼梯通至室外地面)的商铺可按上述要求执行㊂50 三个及以上防火分区不得共用同一个疏散楼梯㊂51 多功能组合建筑中商场㊁营业厅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应与办公用房(自身配套办公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餐32饮㊁宾馆(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的配套用房)与办公用房之间可以共用疏散楼梯㊂52 多单元组合的住宅建筑各单元的高度不同且单元间墙符合防火墙要求(较高单元比相邻较低一单元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且较低一单元屋顶无天窗或洞口㊁屋顶耐火极限不小于1h)时,可按各独立单元的高度来确定其楼梯间形式㊁消防电梯的设置,各单元(已设置两个安全出口者除外)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屋面,且应在较低单元屋面连通㊂(附图)53 汽车坡道可不考虑防火分区和疏散距离㊂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㊁室内消火栓箱㊁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㊂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㊂54 为商场服务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分隔,如隔墙上需要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㊂该附属库房不得储存甲乙类物品㊂同一防火分区总面积超过500㎡的地上和超过200㎡地下附42。

关于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修改意见20200714

关于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修改意见20200714

关于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意见建议一、总则1、参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议增补“总则”章节,对编审原则、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论证评审、解释权归属、特殊情况等进行明确规定。

确定适用范围、不适用范围时,应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综合考虑:地区,建设工程类型及规模,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热能动力、石油化工、水电水利、煤炭等行业及专业,设计、审查、检测、评定、验收等环节。

2、《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属于现行《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中的哪一类?应依法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进行标准类别定性,建议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定性为浙江省地方强制性标准(DB33),并改名为《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标准》。

3、依据现行《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目前,“GB”是强制性国家标准,“GB/T”是推荐性国家标准。

故此,《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技术要求依法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凡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的,均应取消或修改。

二、对《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的意见建议如下:1、第1条中的“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建议改为:除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检修人孔外,无人员能进入,无易燃、可燃物,采用不燃材料装修,与其它建筑空间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原因:无楼梯不能代表无人员能进入,也不能代表无易燃、可燃、难燃物堆放,且无门窗洞口的墙体和楼板也应明确具体的耐火要求,不应是任何墙体和楼板都可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5•【字号】浙政办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3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救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省消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灾害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综合治理、变革重塑、防控风险、共建共享,全面落实消防责任,加强消防力量建设,不断完善消防治理体系。

到“十四五”末,有效管控较大以上火灾能力明显提高,重特大事故处置能力显著提升,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向好,年度十万人火灾死亡率低于0.047。

到2027年,全省基本实现消防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全面提升,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提供坚实消防安全保障。

二、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

将消防安全纳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内容,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

制定落实领导干部消防安全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组织开展消防工作督导,将消防安全履责情况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考核、有关人选考察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市、区〕政府。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

2013年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为解决近年来我省在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服务,2013年3月26日至29日,省公安消防总队在绍兴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疑难问题研讨会,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有关专家及各市消防支队建审业务骨干参加了会议。

会议就我省在实际应用消防技术规范过程中遇到的典型问题及《二〇〇六年浙江省消防工程技术专家组研讨会纪要》内容进行了讨论,并进行了分类归纳。

现形成研讨会纪要如下: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消防车到达的室外地坪计算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2.工业建筑内有部分楼层设置办公用房时,该建筑应定性为工业建筑,但办公用房部分应按民用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3.超过24m的单层甲类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4.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5.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车间。

6.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7.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8.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修订稿(定稿)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已经相继修订、发布并执行了一段时间,2015年编制发布《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有效衔接并解决实际项目设计、审核、验收中存在的问题,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7年5-8月组织召开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经向各市公安消防支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征求意见,并于2017年8月30-31日召开专家评审会,根据评审会意见修改后形成《技术指南(2017年修订稿)》,具体内容如下: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以下简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高度”应按建筑层高计算;“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层数,对于住宅建筑还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

无楼梯到达且与其他建筑功能空间采取无洞口的墙体和楼板完全分隔的建筑屋顶的闷顶层(采用不燃性结构)可不计入高度和层数。

附图1.1 坡屋顶建筑高度计算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起算)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附图1.1)住宅建筑单元平-坡结合的屋面,应按照最高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当平屋顶部分占屋面面积(按照建筑外墙面起坡处投影线起算围合面积)不大于1/4的,可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高度。

(附图1.2)附图1.2 平-坡结合屋顶建筑高度计算:b≤1/4 a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41页)

某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DOC 41页)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14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磋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15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24日前将修改意见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

各市公安消防支队发至联系人的公安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电子邮箱;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发至联系人的互联网电子邮箱。

联系人: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王伶剑,手机:,1。

电子邮箱:(互联网),wanglj@zj(公安网消防综合业务平台)。

浙江省公安消防总队2015年4月日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一)建筑类别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大众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浙江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1998.05.20
【实施日期】1998.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5月20日)
一、为规范消防设施(含消防设备,下同)专业技术检测服务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我省境内从事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服务向委托人收取检测检验费的单位,均须遵照本办法。

三、开展消防设施专业技术检测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才能收取检测检验费: (一)、依法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合乎标准的检测设备,已取得省级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消防设施检测许可证;
(三)、在职能、财务、人事等方面与公安消防监督行政管理机关脱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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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浙江消防指南20XX(修订征求意见稿)》
关于征求《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单位:
20XX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20XX年编制的《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技术指南)中相应条款亟需调整。

为实现新旧标准的有效衔接,经与省建设厅协商同意,省公安消防总队于20XX年3月30日至4月2日召开《技术指南(修订)》研讨会,来自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家库的16名专家和22名各消防支队审验骨干对《技术指南(修订)》进行了专题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

现将《浙
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向各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请各单位于4月21日前汇总修改意见建议并填写附表通过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统一上报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

附表:《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
丽水市消防支队
20XX年4月9日
《技术指南(修订)》意见建议统计表填报单位:填报时间: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附录A中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中,“室内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地下或半地下室”“设置在建筑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可累计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高使用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

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时,建筑高度计算时,屋面面层
算至靠外墙处的屋面最低点。

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含商业住宅组合楼)屋面面层算至屋面的建筑完成面(包含绿化层、保温层等屋面构造厚度);住宅(含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屋面面层可算至屋面结构板面。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
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
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应沿建筑的一
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高地坪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应按地下室设计;当消防车道设置在较低地坪时,可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设计。

(附图)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平共处
项规定的类似生产厂房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8.4.1条第1项规定的类似用途的厂房是指“单一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200人或者人均建筑面积小于平方米的丙类厂房”。

6.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
艺与布置、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
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时,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
定执行。

7.宿舍楼的消防设计应符合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规划部门认可按照成套住宅功能设置的除外),宿舍楼不
得与其他公共建筑(配套用房除外)共用疏散楼梯。

高层宿舍楼走道和房间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公寓式办公楼应按办公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公寓式酒店、酒店式公寓应按旅馆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上述用房均需设置完全独立的疏散楼梯。

8.当裙房与主体之间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含投影线)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后,该裙房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当裙房与主体之间未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时,该裙房应当按照主楼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附图)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建筑下部的附属建筑,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附属建筑的楼梯间形式和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附图)
(1)该附属建筑与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

(2)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及通风管道的防火墙和不开设洞口(消防电梯井、上下管道井除外)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楼板分隔。

(3)该附属建筑与主体塔楼的疏散完全独立。

(4)该附属建筑外墙与主体塔楼外墙相接处设置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9.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设置配套营业用房(办公、卫生间、仓储和建筑面积不超过100㎡的小卖部等除外)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该配套用房
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于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且疏散
完全独立或者处于不同楼层不同防火分区时,可按其实际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计算最大容纳人数时,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连接厅室的公共走道面积不计入在内。

10.儿童活动场所是指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福利院、孤儿院的儿童用房以及儿童游乐厅、亲子儿童乐园、儿童特长培训班、早教中心等学前儿童的活动场所。

11.鉴于监狱医院综合楼建筑的特殊性,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在相关规定中出现不一致情况的,可按《监狱建设标准》(建标1139-20XX)执行。

1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条款中出现的“重要公共建筑”可参照《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XX)附录b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认定的标准来界定。

13.半地下汽车库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的汽车库。

篇二:20XX《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
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组织人员编制了《浙江省消防技术
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并经专家评审同意,作为我
省消防设计、施工、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

一、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一)建筑类别
1.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或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屋顶最
高夹层的楼地面的高度取较大值(附图)。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楼梯及自动扶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不同部位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无法满足分别计算各自建筑高度的条件时,应按以下要求执行:(1)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低室外地坪
和较高地坪应形成环形消防车道或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臵
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不需要设臵环形消防车道的建筑,其较高的室外
地坪应沿长边设臵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下室执行时,可按较高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当低于较高地坪的房间按地上部分考虑时,应按较低的室外地坪起算建筑高度。

2.超过24m的单层厂房可不按高层厂房考虑。

3.电子厂房是指生产、加工电子元器件的工业建筑。

4.木器厂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各类木质板材、家具、构配件、工艺品、模具等成品、半成品的工业建筑。

5.与《建规》中“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的丙类厂房应参照“制鞋、制衣、玩具及电子等厂房”的消防设计要求执行。

6.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
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的仓库,
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

7.对民用爆破器材工程和烟花爆竹工程的建筑内部工
艺与布臵、危险品储存与运输等设计内容可不予审核,且应
当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和《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

上述标准中关于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等建筑外部的消防设计要求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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