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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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法律博弈——陈丰诈骗案的律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受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依法为被告人陈丰提供辩护,在此之前,我查阅了卷宗材料,调查了解了案件事实,会见了被告人陈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陈丰在对被害人顾峰玮的借款事件中,的确存在过错,给被害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人陈丰当庭也对此表示深深的歉意,但是,本案陈丰行为的性质应该属于民事纠纷,而不构成诈骗罪。
不可否认,陈丰在借款时的确存在一些不实的理由,甚至欺诈的成份。比如说:朋友出国急需缴银行保证金,银行的朋友在做业务时出现差错多打一个零,还有银行对VIP客户存入50万元就能给父母办保险。这些理由都是为了能够借到钱而虚构的,对此,辩护人与公诉人存在共识。
但是,同时,我们看到陈丰借钱的理由也不完全都是虚构的,比如投资经营KTV项目。陈丰的确是借钱投资KTV了,本案的客观证据也能证实这个事实:
陈丰本人的供述、证人张杰的证言、证人蔡青的证言、《南通市
崇川区雪山飞狐娱乐会所消防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及南通鑫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现金存款凭证》均可证实。
但是,毕竟还是有些理由是虚构的,可是,虚构借款理由就一定构成诈骗罪吗?
这就需要分析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罪的区别:
(一)在主观方面: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目的是通过瞒、哄、诱导的方法,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做出对其不利而对欺诈行为人有利的行为,通过“履行义务”的合法形式,谋取利益,其主观故意是间接的。而诈骗行为则不同,行为人主观上根本没有担负义务的动机,只企图虚构事实迷惑受害人上当受骗,交出财物,非法占有,其主观故意是直接的。
(二)在客观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虚构事实的同时,常常使用虚假的身份、虚假的证件,甚至编造假姓名、
假地址等,其目的是在得逞后不受法律的追究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无须假冒身份、虚构地址、造假证件等,一般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并且不会逃避法律责任。
(三)在内容方面:刑事诈骗行为人完全是虚构事实、无中生有,根本不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而民事欺诈行为人则是基于一定事实基础上的夸张、扩大,属部分内容不真实,且有一定承担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也就是说其所实施的行为中有合法的民事内容的部分。
辩护人认为,陈丰的行为仅仅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
1.借款人与出借人双方是大学同学,互相认识,并有深入的
了解,甚至陈丰的住处、爱人是谁,都非常熟悉。对于双
方的身份不存在任何虚构或假冒。
2.陈丰向顾峰玮借钱,都打了借条,说明陈丰主观上愿意承
担还款的法律义务。
3.借款时,陈丰主观上认为自己有还款的能力(这种主观想
法我下面会用客观行为来印证)。
4.借款时虽然虚构了借款的理由,但其本意是为了借款,只
是怕如果说借款是还高利贷,同学就不肯借给他,才编了
其他的理由。
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在客观方面有一个共同的因素,即采取了欺诈的方式,本案中,即虚构借款理由。
我们知道,诈骗罪,是一种财产犯罪,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也是它区别于民事欺诈的一个重要因素。
陈丰虚构借款理由借款是否属于“非法占有”呢?首先,钱是借的,由出借人通过银行转帐或将现金交给借款人,借款人打有借条,这种钱的流转方式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的。
其次,借款人打有借条,意味着他想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在取得借款的同时,他也获得了法律上的债务即还款义务。
民法理论上讲,钱借到手之后,钱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借款人对所借款项是有自己的支配权的,所谓支配权,当然包括钱的用途,是用于其他事项还是用于借款时所讲的理由,都有权利选择,但是,不管怎么选择,他对于出借人的还款义务是不变的,借了多少钱,还多少钱,附带借款时承诺的合法利息,这些是不变的。而对于出借人,他将钱借出后,即获得了债权,不管借款人将钱用于何种用途,其所享有的债权不变,包括所借款项及合法利息。
现实生活中,银行发放贷款,贷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也比比皆是,银行可以中止合同、停止放贷,追回贷款,但贷款人并不因此就构成了诈骗罪,这些行为与陈丰的虚构借款理由性质是一样的。
综上所述,其一,虚构借款理由,不是构成诈骗的罪必然要件。虚构借款理由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共同具有的一个情节,并不能因为虚构借款理由就构成诈骗罪。
其二,最终是否还款,不是构成诈骗的罪的必然要件。诈骗罪属于即时犯,即犯罪行为不是一种持续状态,而是一种即时形态。以诈骗财物的取得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能够还款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如果构成诈骗罪的,即使后来钱补上了,也不影响诈骗罪的成立,如果不构成诈骗罪,即使后来钱没有还上,也不能因此追溯到前面的行为就是诈骗。钱是否还完,是判断民事义务是否履行终结的标准,而不是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要素,民事行为当中,也存在不能履行的情况。
其三,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是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不是诈骗,以其借钱时的主观心态为准,借钱时,想诈骗,不想承担法律义务,不想还钱,就是诈骗。借钱时,想还钱,愿意承担法律义务,就不是诈骗。陈丰在借钱时,主观上是想要还的,客观上也在积极想办法还,主观上不存在诈骗的故意。
其四,客观反映主观。陈丰主观上不是诈骗,是通过他的说话来反映的,同时,他的行动也能反映出来。陈丰存在还款能力主观上也想还款表现在以下方面:
客观上陈丰有还款能力,想要还款表现在以下方面:
1.其父亲是一家企业的股东,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2.其本人以开健身会馆来赚钱;
3.投资经营KTV来赚钱。他自己投资了将近100万元,还动员
他人来投资,包括韩志磊、冒旭东、储汐、蒋捷彪等。后来,
在09年8月份,因为有人找陈丰要钱,使用暴力威胁其人身
安全,迫使陈丰外出逃避,致使投资中断,如果不是那次事
件,KTV正常开业经营运转,陈丰是完全有能力归还借款的。
4.陈丰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在外躲避期间,发表的声明中也谈
到“我承诺即使毕一生之力也会偿还你(被害人)的债务”。
这表达了陈丰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想法。
其五,被害人的认可。本案在2009年的8月份就处理过一次。当时陈丰被他人拘禁,后来家长报警,在派出所见证下,由顾峰玮的委托人陈军与被告人陈丰就借款的问题达成了还款计划,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