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法院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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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XX街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XX市XX区XXX街XXXX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孙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XXXXXXXXX,住XX市XX区XXX街XXXX号。
上诉人XXXX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XXX、XXX保证合同纠纷一案,XXXX人民法院作出(20XX)吉0194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上诉人不服该民事裁定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X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吉0194民初XX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XXXX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述的应当不予受理情形,一审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理本案,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首先,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XX、孙XX签订了保证合同,王XX、孙XX为案外人吉林省XXXX有限公司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
其次,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王XX、孙XX的姓名、住所和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王XX、孙XX与他人相区别,符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9条规定的明确被告标准,故本案有明确的被告。
再者,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状中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最后,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6条的规定,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单独以连带责任保证人王XX、孙XX为被告提起诉讼且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XX、孙XX签订的保证合同中均约定由贷款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为XX市XX区,故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另外,本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所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故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王XX、孙XX提起本案诉讼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二、一审法院关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执行证书或者判决书证明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主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争议,主合同成立并生效、借款已交付、借款期限已满、债权数额、还款情况等,故起诉不符合条件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公证债权文书所涉及的主合同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有争议,主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借款是否已交付、借款期限是否已满、债权数额和还款的情况等内容均属于在案件实体审理时再行查明的事实,该等事实不是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当予以审查和查明的事实。
对于XX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而言,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无需举证证明该等事实。
而且实际上,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起诉时已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贷款凭证、还款银行流水等证据材料,对于上述事实均有证据可以证明。
故一审法院关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上述理由完全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