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市场准入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监发〔2022〕20 号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再也不增加。
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
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 B 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 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三) 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B 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 C 类;(四)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管理,内控健全;(五)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 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七) 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企业市场准入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市场准入活动,包含新项目投资、新产品开发、新市场拓展等。
第三条市场准入原则•公开透亮原则:市场准入规定及要求应向全部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公示,并公开发布。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准入应依法保障各企业的平等竞争权利,不得设置鄙视性条件。
•合法合规原则:市场准入申请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风险可控原则:市场准入流程应科学规划,合理设置风险预警机制,确保风险可控。
第二章市场准入流程第四条市场准入申请1.市场准入申请企业应依照相关规定准备市场准入申请料子,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背景、经营计划、财务情形等。
2.市场准入申请料子提交后,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初审看法。
第五条市场准入审批1.初审通过的市场准入申请料子,应提交给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
2.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构成,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市场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
3.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应做出综合评估报告,并提交给企业管理负责人进行审批决策。
第六条市场准入决策1.企业管理负责人应结合市场准入审批委员会的综合评估报告,进行市场准入决策。
2.市场准入决策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批准、条件批准、拒绝等决策结果。
3.市场准入决策结果应向申请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通知,并及时反馈。
第三章市场准入条件第七条市场准入条件确实定1.市场准入条件应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确定,并重点考虑行业特点和市场需求。
2.市场准入条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与市场变动和国家政策的全都性。
3.市场准入条件确实定应公示,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第八条市场准入条件的具体要求1.申请企业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料子。
2.申请企业应具备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生产设施和技术条件。
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最新版】
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确保交易安全和服务质量,依照国家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油田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油田市场”或“新疆油田市场”,是指在国家批准的探采矿权区域内,新疆油田公司为获取产品和服务,作为一方交易主体与服务(供应)商发生交易行为而形成的市场。
第三条油田市场实行准入制度,对服务(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登记,对服务(供应)商资质、能力和信誉进行审核确认。
第四条已列入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服务资质及准入的服务专业,公司不再办理市场准入证。
第五条市场准入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
对申请进入新疆油田市场的所有企业,都可平等的申请市场准入,实行有序竞争。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二、优胜劣汰、适度保护。
优选质量高、业绩好、守信用、实力强的服务(供应)商。
同时根据新疆油田特点选择公司以外企业进行服务时,首先是油田改制企业,其次是克拉玛依本地企业,再次是外地企业。
三、技术先导、适当引进。
对技术难度大、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的产品(技术),可引入强势企业获取服务。
第六条市场准入证的作用:一、进入市场进行交易活动的资质证明;二、参加市场招投标的资格证明;三、签订合同及合同签证的资格证明;四、进行结算的资格证明。
市场准入证,是油田市场交易行为的重要依据。
各单位要对油田市场准入证严格管理,对于未办理准入手续的服务(供应)商,任何单位不得与其进行交易活动。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第七条企业管理处是公司市场准入的主管职能部门,职责是:一、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二、负责公司市场准入管理工作,维护油田市场管理秩序。
为规避有些不合格的厂商进入油田市场建立的控制制度三、负责组织对准入队伍资质、许可的审核,市场准入手续的办理和年审工作;四、负责对油田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五、负责对油田服务队伍业绩评价与管理。
市场准入与合规制度
市场准入与合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企业市场准入和合规行为,保障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企业市场准入和合规事项。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员工,必需自发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定义1.市场准入:指企业进入市场并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过程,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批准。
2.合规行为:指企业在市场经营过程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与相关利益相关方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行为。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四条准入审查1.凡涉及市场准入的经营活动,必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行准入审查。
2.企业必需供应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料子,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和证件。
3.依据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许可程序,取得相应的市场准入许可证。
第五条市场准入条件1.市场准入条件是指企业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所需满足的各项要求。
企业在申请市场准入前,必需认真了解相关市场准入条件,并确保符合要求。
2.企业应确保注册资本充分、具备相应的技术本领和生产设备、拥有稳定的销售渠道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质量管理要求等。
第六条市场准入流程1.企业在决议进入特定市场后,应依据相关规定了解市场准入流程。
2.企业应提前准备好市场准入申请料子,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申请。
3.相关部门在收到申请料子后,将依据法定时间或程序进行市场准入审查。
4.审查合格后,企业将获得市场准入许可证,方可正式经营。
第七条监督管理1.相关部门将对市场准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2.企业应乐观搭配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供应真实、准确的经营数据,并按要求增补、完善相关料子。
第三章合规管理制度第八条法律法规合规1.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经营行为。
2.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十三章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监管中央银行学王广谦
4.开业和公告。
三、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规定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一般在商业银行章程 中予以明确。
★实行全能型银行业务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 务活动的限制较少;实行分离型银行业务 制度的国家对银行业务活动的限制较多。
★随着全球金融市场一体化趋势的增强,银 行业务的传统界限逐渐被打破。
★我国的金融业目前实行分业经营。
第二节 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的监管
一、制定审慎监管政策 二、现场稽核与检察 三、非现场稽核与检查
中央银行或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 行日常经营的监管主要包括:
★制定并发布审慎监管政策
★实施稽核与检查监督
一、制定审慎监管政策
(一)审慎监管政策的基本内容
1.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通行的国际标准形成于1988年巴塞尔
★非现场检查的目的是通过对银行财务报
表、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分析: 1. 检查银行执行审慎监管政策的情况; 2. 评估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 3. 发现银行的潜在问题并督促解决; 4. 确定需优先考虑进行现场稽核与检查
的银行; 5. 了解整个银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非现场稽核与检查的步骤
我国的非现场稽核分为以下5个步骤:
2. 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计提和冲销有3种办法:
(1)直接冲销法; (2)普通准备法; (3)特别准备法。
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 “5级分类方法”,该方法将银行的贷款资产分 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5类。
各类贷款提取特别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并无统一 标准。表13-5(见下页)是美联储和香港金融 管理局的建议计提比率。
(二)我国对危机银行的处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二)审慎决策,严格管理;(三)程序规范,质量过硬;(四)保障运营,强化服务.第五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章筹建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两亿元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一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两千万元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在五亿元以上的,可不再增加。
第七条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
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
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第九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自身发展规划。
其中,成立三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二)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三)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四)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五)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六)最近两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七)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九)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十)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人和出售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供应和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购房、出售房地产以及房地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市场应当依法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从业资格制度。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政策,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办理市场准入手续。
第六条市场准入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不得限制竞争。
第七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制度,对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八条市场准入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市场主体之间的纠纷。
第三章信息公开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房地产市场的相关信息,包括商品房价格、供应量等。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开发商和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购房咨询服务体系,及时回答购房人的疑问。
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十二条购房人与出售人可以通过购买合同、买卖证明等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
第十三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守自愿、互利、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迫或者欺骗购房人。
第十四条异常房地产交易应当及时报告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其依法处理。
第五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五条房地产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法经营。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营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房地产用途。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营者应当对房地产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布处理结果。
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
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市场秩序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市场主体、市场参与者以及有关市场行为。
第三条市场秩序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依法管理。
第四条政府应加强市场秩序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市场秩序稳定,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第五条市场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自觉遵守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秩序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和处罚,严厉打击市场违法行为。
第二章市场准入管理第七条市场准入管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按照一定程序和条件,对市场主体进行准入审查和监管。
第八条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限制市场准入。
第九条政府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市场准入管理,应当依法履行市场准入管理职责,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市场准入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合理划定市场准入的条件和标准。
第十一条市场准入条件和标准应当科学、客观、公正,不得歧视本国市场主体与外国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市场准入程序应当简化、便捷,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提高市场准入效率。
第十三条市场准入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程序由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制定。
第十四条对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直至市场主体被淘汰出市场。
第三章市场竞争管理第十五条市场竞争管理是指政府依法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六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竞争管理制度,保护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打击市场垄断行为。
第十七条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市场竞争的规则,不得进行恶意竞争行为,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
第十八条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市场竞争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处理市场竞争纠纷,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旧货市场管理规章制度
旧货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旧货市场管理秩序,保障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旧货市场的管理工作。
旧货市场是指经营二手商品、旧货的市场。
第三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公正服务、规范运作,促进市场有序竞争、合法经营。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旧货市场的管理,完善市场监管机制,强化监管执法力度,提高市场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场管理部门是旧货市场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旧货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
第七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经营者发展创新业态,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和竞争力。
第八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当尊重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权益。
第九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和管理,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市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旧货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市场信息共享,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旧货市场管理应当加强市场宣传和服务,提升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物。
第十二条本规章未涉及的事项,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十三条旧货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变换经营项目,不得在未经批准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管理部门的消防、环保等相关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和卫生。
第十六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市场开放时间,不得擅自调整营业时间。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价格管理规定,不得哄抬物价,欺诈消费者。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违反本章规定的,市场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农业经济学课件 第十三章农产品国际贸易
可免除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措施
“绿箱”政策
“蓝箱”政策
符合“最低减让 标准”的措施
符合“特殊和特 别待遇”的措施
第二节 农产品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一、市场准入规则
二、国内支持
三、口补贴承诺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
(二)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 《农业协议》规定的要求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主要是指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
曲作用的“黄箱”政策
农业协议
市场准入
国内支持
出口补贴
动植物卫生检疫
第二节 农产品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一、市场准入规则
一、市场准入规则
二、国内支持
(一)关税化 (二)关税化的例外 (三)特殊保障条款 (四)关税减让 (五)最低市场准入
三、出口补贴承诺 四、动植物卫生检疫
第二节 农产品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一、市场准入规则
二、国内支持
18世纪中叶,英国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 新兴资产阶级要求扩大对外贸易,占领海外市场 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使对外贸易受到了严重束缚 打破重商主义的政策束缚,建立新的自由经济的学说体系 第一节 农产品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一、传统的农产品国际贸易理论
(一)绝对优势理论
二、农产品国际贸易理论的新发展
1776年,亚当·斯密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富论》中提出了“绝对优势理论” (Theory of Absolute Advantage)用以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方式以及效 果。 各个国家都应该集中生产并出口其在劳动生产率和生产成本上具有“绝对优势” 的产品,进口其具有“绝对劣势”的产品,其结果比自己生产所有的产品更为有 利。
出口补贴承诺主要包含预算支出削减承诺和出口数量削减承诺
第二节 农产品国际贸易基本理论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在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审查过程中,因申请人终止等原因致使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必要的,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机构
1.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1.1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年度规划管理。
1.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型银行)设立规划
基本要求:
(1)大型银行应根据本行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境内外新增(含新设、升格和收购)机构计划,包括新增机构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第三章
第十五条由下级机关受理、上级机关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第十六条由银监会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会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局的意见。
由银监局受理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银监局应当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申请人应在书面意见发出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书面说明解释。未能按时提交书面说明解释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书面说明解释。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认为需要由申请人对申请材料当面作出说明解释的,可以在办公场所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参加会谈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受理机关或决定机关应当做好会谈记录,并经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市场准入实施细则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目录总则 (1)第一章一般规定 (1)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2)第三章审查 (4)第四章决定与送达 (6)第五章公示 (8)分则 (9)一、中资商业银行 (9)(一)机构 (9)(二)业务 (111)(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40)(四)邮政储蓄银行特别规定 (157)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157)(一)机构 (157)(二)业务 (296)(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322 (四)内部管理流程 (340)三、外资银行 (342)(一)机构 (342)(二)业务 (457)(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490)(四)附则 (501)四、信托公司 (502)(一)机构 (502)(二)业务 (549)(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70)(四)内部管理流程 (580)五、非银行金融机构 (583)(一)机构 (583)(二)业务 (741)(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764)(四)内部管理流程 (779)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市场准入相关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银监会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银监局、银监分局在银监会授权范围内,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第三条本细则所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银监会监督管理的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许可事项,业务许可事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
1.机构设立年度规划
1.1国家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新设分支机构暂不执行年度规划管理。
1.2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大型银行)设立规划
基本要求:
(1)大型银行应根据本行机构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当年实际情况,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境内外新增(含新设、升格和收购)机构计划,包括新增机构数量、地点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在期满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审批流程:
(1)银监会负责审查机构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统筹把握大型银行全行的机构总量、结构和分布,指导科学制定年度新增机构计划。
(2)各省(市、区)分行在上报年度新增机构计划前要与所在地银监局提前进行沟通,充分征求银监局意见。银监局负责审查辖内大型银行年度新设和升格机构的可行性、必要性、拟设地、业务范围和具体数量等。
审核要点:
(1)境内新增机构主要审核:目标市场已有机构数量、网点覆盖情况、经济发展情况、业务量、客户数量、资产质量、财务预测等指标,对东北部和中西部的指标要求原则上应低于对东部的要求。
(2)境外新增机构应主要审核:一是目标市场的功能互补性,要能够发挥与境内外机构之间的联动协同效应,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二是市场竞争性,尽量选择已设中资机构较少区域发展,尤其要避免在金融市场并不发达的国家扎堆发展;三是业务可持续性,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趋势良好,与我国经贸往来密切,“走出去”企业相对集中,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未来经营预测能够达到机构准入标准;四是环境友好性,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持欢迎或支持态度,监管透明公平;五是风险可控性,当地国别风险较低、经营风险较小,对新增机构有相应的并表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有适应当地经营和风险管理需要的国际化人才等。
公平竞争制度实施细则
公平竞争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规范有效开展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或者符合例外规定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三条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的政策措施,以及政府部门负责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部门在起草过程中按照本细则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起草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以会同本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公平竞争审查。
政策措施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政策制定机关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应当充分征求其意见。
第四条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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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准入的概念
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 的许可。具有消极性、标准性、特定性、门槛性。 市场准入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许可
二பைடு நூலகம்市场准入法的价值
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
效率与安全的有机协调
三、市场准入的原则
公开 合法 适度 效能 责任
四、表现形式
行政许可(限制性进入) 行政许可(限制性进入) 产业政策(规定对特定市场进入的政策导向) 产业政策(规定对特定市场进入的政策导向) 工商登记(明确市场经营的基本准则) 工商登记(明确市场经营的基本准则) 技术标准(健康、安全、环保等技术性壁垒) 技术标准(健康、安全、环保等技术性壁垒) 信用档案制度( 信用档案制度(基于经营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状态而在准 入上的奖惩机制) 入上的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