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有效期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简单总结如下:1.关于信用证的定义,旧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新规改为“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取消了对转让的限制。
2.第三条,旧规规定只有商品交易,但新规增加服务贸易条款;3.新规强调“真实贸易背景”;4.新规新增一个独立章节“第二章定义”,明确信用证各相关业务的定义。
5.关于开证,新规明确信用证需要提及的各个要素,较之旧规的16个要素,新规变为22个要素,增加诸如“是否可转让”、“是否可议付”等要素6.保证金和收费的硬性条款取消了。
旧规规定开证时必须向银行交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新规改为“一定数额”。
7.旧规规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新规延长到1年;本次办法出台之前,银行同业间的国内证二级市场福费廷已对于信用证有效期有所突破,部分银行已开始操作一年期国内证的福费廷买卖,而97年的办法里曾明确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本次修订对此予以了肯定。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计算?
信用证有效期怎么计算?1、信用证你拿到后看31C:ISSUE DATE,就是开证日,从那一天开始计算。
2、31D:EXPIRY,是对信用证有效期的描述,比如080403 PLACE/CHINA,就是说080403那一天在中国到期。
我们都知道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信用证在国际经贸商务合作中屡见不鲜,并且起着重要的意义。
使用信用证进行结算的人都知道信用证是具有有效期的,只能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使用,但是大家是否知道有效期是怎么来的?交单期怎么计算呢?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信用证有效期。
信用证的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是信用证规定的。
交单期有时倒是需要计算的。
列举了信用证的3个条款: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信用证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先解释一下3个日期的含义,然后解释彼此究竟有什么关系。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中的到期日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这个日期之前(包括这个日期当天)信用证是有效的。
也就是信用证议付交单无论如何不能够晚于这一天,否则交单无效。
44C:Latest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同理,装运无论如何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否则便是严重的原则性不符点。
48:Period forPresentation(交单期)——为尽早得到单据,开证申请人会在信用证中单独规定一个“交单期”,其表述一般为:装船日(或提单日)后15天(或10天、7天等等)内交单。
另外,补充一个概念:这就是“陈旧提单”——信用证议付规则:银行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
即超过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就叫做“陈旧提单”。
复习资料: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与到期地点
在国际贸易中,使⽤信⽤证⽀付货款时,开证⾏在开来的信⽤证中通常都要规定信⽤证的到期⽇和到期地点。
有关信⽤证的到期⽇和到期地点在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证统⼀惯例》(以下简称《UCP500》第42作了明确的规定:“所有信⽤证均须规定⼀个到期⽇及⼀个付款、承兑交单地点。
对议付信⽤证尚须规定⼀个议付交单地点,但⾃由议付信⽤证除外。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
据此说明,所有信⽤证者必须规定⼀个到期⽇和到期地点。
根据《UCP500》的解释,信⽤证是指由⼀家银⾏(开证⾏)依照客户(申请⼈)的要求和指⽰或以其⾃⾝的名义,在符合信⽤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1、向第三者(受益⼈)或其指定的⼈付款,或承兑并⽀付受益⼈开⽴的汇票;2、授权别⼀银⾏进⾏项付款,或承兑和付汇票;3、授权另⼀银⾏议付。
简⾔之,信⽤证是⼀种银⾏开⽴的有条件付款的书⾯⽂件。
所谓“有条件的付款”,是指受益⼈在货物装运后,只要提交了符合信⽤证所规定的单据,开证⾏即履⾏付款。
这构成开证⾏对受益⼈的⼀项责任,但该项责任是有期限的,信⽤证的到期⽇和到期地点,就是开证⾏承担付款义务的限度。
凡超过期限交,开证⾏就可以信⽤证过期为理由⽽解除其付款责任。
⼀、信⽤证的到期⽇(⼀)信⽤证如未规定到期⽇则⽆效信⽤证的到期⽇也就是实际业务中通常所说的信⽤证的有效期限。
《UCP500》第42条a款规定:“所有信⽤证须规定⼀个到期⽇”,“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
据此,如信⽤证未规定到期⽇,该证则⽆效,不能使⽤。
信⽤证的到期⽇是银⾏承担付款、承兑、议付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提交单据的期限,如受益⼈提交单据晚于到期⽇,银⾏则有权拒付。
(⼆)信⽤证到期⽇规定不明确,则应从开证⾏开证⽇期起算在实际业务中,对信⽤证到期⽇的规定,通常都较为明确、具体,规定到×年×⽉×⽇”、“×⽉×⽇前有效”但也有些信⽤证的到期⽇规定得不够明确,如信⽤证有效期为“⼀个⽉”、“六个⽉”等不具体的规定,则应注明起算⽇期,以确定信⽤证的到期⽇。
信用证申请书的模板(3篇)
第1篇一、封面[公司名称][公司地址][联系电话][公司邮箱][日期]二、信用证申请书尊敬的[银行名称]:兹按照我方与[受益人名称]签订的编号为[合同编号]的购销合同,现正式向贵行申请开立以下信用证:一、信用证基本信息1. 信用证类型:[选择以下之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 即期信用证(Sight L/C)- 远期信用证(Usance L/C)2. 信用证号码:[信用证号码]3. 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有效期] [到期地点]4. 信用证金额:[货币代码] [金额]5. 信用证受益人:[受益人名称]地址:[受益人地址]二、货物信息1. 货物描述:[详细描述货物名称、规格、型号等]2. 货物数量:[数量]3. 货物单价:[单价]4. 总价:[总价]5. 装运条款:[装运港]至[目的港],[装运日期]前/后[天数]装运。
6. 保险条款:[保险金额] [保险范围] [保险公司名称]三、付款条款1. 付款方式:[选择以下之一]- 即期付款- 远期付款,[天数]天内付款- 分批付款2. 付款期限:[具体日期]四、单据要求1. 发票:[发票类型](如:商业发票、形式发票等)2. 装运单据:[选择以下之一]-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铁路运单(Railway Consignment Note)- 航空运单(Airway Bill)- 其他运输单据3. 保险单据:[保险单据类型]4. 包装单据:[选择以下之一]- 包装清单(Packing List)- 装箱单(Packing List)5. 产地证明:[如适用]6. 检验证书:[如适用]7. 其他单据:[如适用]五、其他条款1. 信用证项下所有费用由[申请人名称]承担。
2. [受益人名称]在收到信用证后,须在[天数]内向贵行提交上述单据。
单证实务操作题 中文译文
国际贸易单证实务操作题中文译文1、根据下列信用证和附属资料,用英文制作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海运提单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和汇票THE DOCUMENTARY CREDIT跟单信用证ISSUING BANK : ASAHI BANK LTD, TOKYO开证行:ASAHI银行,东京FORM OF DOC. CREDIT 40A : IRREVOCABLE跟单信用证类型:不可撤销信用证DOC. CREDIT NUMBER 20 : ABL—AN107跟单信用证号码:ABL—AN107DATE OF ISSUUE 31C : APR 15, 2003开证日期:2003年4月15日EXPIRY 31D : DATE: JUN 15, 2003 PLACE: CHINA信用证到期日:到期日:2003年6月15日,到期地点:中国APLICANT 50 : ABC CORPORATION, 123 RED FLOWER STREET, OSAKA, JAPAN.开证申请人:ABC公司,日本大阪红花街123号BENEFICIARY 59 : GUANGDONG TEXTILES IMP&EXP WOOLEN KNITWEARS COMPANY LTD. 168 XIAOBEI ROADGUANGZHOU 510045 CHINA.受益人:广东羊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州小北路168号。
邮编510045,中国AMOUNT 32B : USD 191000.00信用证金额:191000美元A V AILABLE WITH/BY 41D : ANY BANK BY NEGOTIATION兑现信用证的指定银行:有任何银行通过议付的方式兑现DRAFT AT 42C : DRAFT AT SIGHT FOR FULL INVOICE V ALLUE汇票付款期限:按照商业发票全部金额开立的即期汇票DRAWEE 42 : ASAHI BANK LTD, TOKYO.汇票付款人:ASAHI银行,东京PARTIAL SHIPMENT 43P : ALLOWED.分批装运:允许TRANSHIPMENT 43T : ALLOWED.中途转运:允许LOADING IN CHARGE 44A : GUANGZHOU PORT.装运港:广州港FOR TRANSPOT TO 44B : OSAKA, JAPAN.目的港:日本大阪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 : MAY 31, 2003.最迟装运日期:2003年5月31日DESCRIPT. OF GOODS 45A :LADIES GARMENTS AS PER S/C NO 107ART NO. QUANTITY UNIT PRICE.STYLE NO. AH—04B 1000PCS USD 55.00STYLE NO.ROCOCO 1000PCS USD 51.00STYLE NO.BORODAO 1000PCS USD45.00STYLE NO.PILAR 1000PCS USD40.00(PACKING: 10PCS/CTN)货物的描述:女式时装,根据107号合同货号. 数量单价STYLE NO. AH—04B 1000件55.00美元STYLE NO.ROCOCO 1000件51.00美元STYLE NO.BORODAO 1000件45.00美元STYLE NO.PILAR 1000件40.00美元PRICE TERM: CIF OSAKA.贸易术语:CIF 大阪.DOCUMENTS REQUIRED 46A:所要求的单据:1)2/3 SET OF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SHIPPER BLANK END ORSED AND MARKED “FREIGHTPREPAID” AND NOTIFY THE APPLICANT.1)全套共三份其中正本二份的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做成“凭托运人指定”抬头、空白背书,注明运费预付并通知开证申请人2)ORIGINAL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3 FOLDS.2)签过字的正本商业发票一式三份3)INSURANCE POLICY IN 2 FOLDS ENDORSED IN BLANK,FOR 110% OF THE INVOICE V ALUE COVERING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THE INSTITUTEWAR CLAUSES,CLAIMS TO BE PAYABLE INTHE CURRENCY OF THE DRAFT.3)大保单二份,空白背书,按照商业发票价值的110%投保协会货物A 险,协会战争险,以汇票的币种赔付。
信用证审证试题及答案
信用证审证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A. 出口商B. 进口商C. 开证行D. 通知行答案:C2. 信用证的有效期是指:A. 信用证的开立日期B. 信用证的到期日期C. 信用证的交单日期D. 信用证的承兑日期答案:B3. 下列哪一项不是信用证的特点?A. 独立性B. 单据化C. 无条件性D. 可转让性答案:C4. 信用证的类型不包括:A. 可撤销信用证B. 不可撤销信用证C. 可转让信用证D. 即期信用证答案:A5. 信用证中规定的“最迟装运日期”是指:A. 货物必须在该日期之前装运B. 货物必须在该日期之前到达C. 货物必须在该日期之前清关D. 货物必须在该日期之前支付答案:A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信用证审证时,以下哪些单据是必须审核的?A. 发票B. 提单C. 保险单D. 装箱单E. 原产地证明答案:A, B, C2. 信用证中可能包含的条款包括:A. 付款条款B. 交货条款C. 运输条款D. 保险条款E. 质量保证条款答案:A, B, C, D3. 信用证审证时,以下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拒付?A. 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B. 单据与合同条款不符C. 单据与国际惯例不符D. 单据内容不完整E. 单据过期答案:A, D, E4. 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通常包括:A. 有效期B. 到期地点C. 交单期限D. 交单地点E. 承兑期限答案:A, B5. 信用证审证时,以下哪些因素需要特别注意?A. 单据的一致性B. 单据的完整性C. 单据的准确性D. 单据的时效性E. 单据的合规性答案:A, B, C, D, E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请简述信用证审证的基本流程。
答案:信用证审证的基本流程包括:接收信用证、审核信用证条款、准备单据、提交单据、审核单据、处理不符点、结算和通知。
2. 信用证审证时,如何处理不符点?答案:处理不符点时,首先需要确定不符点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日和交单地点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信用证(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CP50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规定,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
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信用证常见条款中英文对照表述词语
信用证常见条款中英文对照表述词语来源:考试大【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2008/3/18从形式上来看,信用证只是一封普通的商业信函。
它的格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不同的国家、不同的银行开立的信用证各有不同。
但是其中的内容基本相同,一般可分为十大部分。
(一)、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中的表述文句(THE PARTIES CONCERNING TO THE CREDIT)⑴开证人(The Applicant for the credit)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开立是由进口商向银行申请办理的。
所以开证人指的就是进口商。
信用证中用的词汇和词组常常是这样的:Applicant/Principal/Accountee/ Accreditor / OpenerAt the request of………应。
的请求By order of…………按。
的指示For account of………由。
付款At the request of and for…….应。
的请求Account of ……..并由。
付款By order of and for account of ……….按。
的指示并由。
付款⑵受益人(The beneficiary)在国际贸易中,受益人一般就是出口商。
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或词组有:Beneficiary 受益人In favour of …….以。
为受益人In your favour……..以你方为受益人Transferor………转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Transferee……….受让人(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⑶开证行(The Opening Bank)应开证人要求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叫开证行。
在信用证中常见的词汇和词组有: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①通知行(Advising Bank)开证行将信用证寄送的一家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并通过该银行通知受益人信用证开出,这家银行就是通知行。
管理制度-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一: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四条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第五条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
第六条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买卖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国内信用证业务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第七条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第八条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3-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九条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开证申请人是指提出开立信用证申请,并承担支付信用证款项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受益人是指有权收取信用证款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买卖合同的卖方。
信用证的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开立国内信用证并承担审单付款义务的营业机构。
信用证的通知行是指受信用证开证行委托向受益人发出信用证通知书的营业机构。
议付行是指接受议付申请人申请,向受益人办理信用证议付的营业机构。
委托收款行是指按照信用证受益人委托,向信用证开证行办理委托收款的营业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所有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国内信用证业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证”均指国内信用证。
第二章开证第十二条开证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我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具有支付信用证款项的可靠资金来源和能力;(三)近两年在我行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不可撤销跟单国际信用证申请书
不可撤销跟单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尊敬的收款人/受益人:我们,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谨通过此信函向贵方申请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跟单自动付款国际信用证,以确保我们与贵方之间的正常贸易顺利进行。
一、基本信息1. 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名称]2. 信用证金额:[信用证金额]3. 有效期:[有效期]4. 信用证到期日:[到期日]5. 信用证货物交付地点:[交货地点]6. 交单期限:[交单期限]7. 提单要求:[提单要求]二、货物描述根据我们与贵方之间达成的协议,我们将向贵方提供以下货物/服务:[货物/服务详细描述]三、文件及文件交付要求1. 贸易发票:我方提供正本[数量]和副本[数量]。
2. 装箱单/清单:我方提供正本[数量]和副本[数量]。
3. 提单/运单:按照贵方要求,运输公司将提供正本[数量]和副本[数量]。
4. 保险单据:我方提供正本[数量]和副本[数量]。
5. 其他:[若有其他文件要求,请列明]所有文件均应于交单期限前寄送至贵方指定地点。
四、付款及付款条款1. 付款方式: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
2. 付款期限:根据信用证规定,我方将根据单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在收到合规单据后[天/周/月]内付款。
3. 付款货币及金额:根据信用证规定,我方将以[货币]支付[金额]。
五、信用证条款及特殊要求1. (根据实际情况,列出信用证条款及特殊要求,简洁明了地描述具体内容)请贵方确保符合上述信用证条款,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准确完整的单据。
六、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1. 申请人承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支付义务,如有违约,愿意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
2. 凡因本信用证引起的或与本信用证相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其他补充说明1. 本申请书一式[份数],各方均持有有效原件。
2. 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与贵方之间的交易,有效期内无需重新申请。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制定。
二、国内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国内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以中文办理.国内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国内信用证必须以人民币计价。
三、国内信用证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结算,开立国内信用证必须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四、国内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五、在国内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六、国内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按照贸易融资及保函授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凭证、文本以及协议必须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格式。
八、办理业务按照总行金融机构部规定的授权签字人权限进行办理,核押人员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同时核对签字人权限是否在规定权限内。
九、国内信用证项下的收费原则上应执行总行统一标准,各分行可根据客户和业务的具体情况,在总行授权范围内进行浮动或减免。
十、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会计科目的使用,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国内信用证业务严格执行授权有限、分级管理的审批制度。
总行国际结算部统一负责国内分行开办国内信用证业务的授权工作,并将定期更新国内信用证业务授权机构表。
十二、各行叙做跨系统的国内信用证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报批制度及报备制度。
十三、总行将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制度执行和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将纳入总行对分行的目标责任考核中,对于发现有章不循和隐瞒不报、迟报、漏报等问题,总行将予以通报。
信用证的内容(详解)
A'一份信用证由报头(Header Block)、正文(Text Block)和报尾(Trailer Block)三部分组成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 31D : June. 22, CHINA注释:1、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有效期和到期地点。
2、信用证的有效期是卖方向银行交单的最后期限,也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期限。
一个信用证没有有效期,则本身无效。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1个月”、“ 6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
3、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地点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地点。
At Ben eficiary ' country at your coun ter In Chi na4、到期地点也可能不是本国而是某外国(通常是开证行所在国家)。
这样一来,计算有效期的时候就要把单据传送的在途时间考虑在内了。
DDD Co., Ltd.APPLICANT : 50 : UNIT 1108 22/F LAFORD CENTRE 888 WAITER WEST ROADLONDON SE7 8NJ, U.K.注释: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一般就是填写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开证申请人Applica nt Opener Prin cipal以…为开证申请人for acco unt of … at the request of … by order of …ZHEJIANG YIWU AAA CRAFTS FACTORY BENEFICIARY : 59 : NO.666 BINGWANG ROAD,YIWU,ZHEJIANG,CHINA P.C.3211000注释:本条款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就是填写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以……为受益人in favour of …in on e's favour+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CHINESE ORIGIN GSP FORM A IN 1 COPY.+ ONE ORIGINAL CLEAN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N DDD CO.,LED SIGNED BY ANY ONE OF THE AUTHORIZED SIGNATORIES OF DDD CO.,LED.+ BENFICIARY S CERTIFICATE WITH COURIER RECEIPT CERTIFIING THAT ONE SET OF NON-NEGOTIATION COPY OF DOCUMENTS UNDER THIS LETTER OF CREDIT HAVE BEEN SENT TO APPLICANT WITHIN 5 DAYS AFTER SHIPMENT.+全套清洁已装船海运提单,收货人凭伦敦米兰银行指示,通知信用证的申请人并填写完整地址,注明“运费到付”,要注明本信用证号码。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解读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1、条款评述:该条款分别从开证委托关系、开证主体、开证币种、开证性质、开证目的、付款前提条件六个维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定义;国内信用证是基于申请人的请求委托而开立,申请人是国内信用证开立的原始发起人,并对银行相符交单的付款承担偿付责任;开证主体限定为五大类银行机构,我国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允许开立国内信用证;开证币种为人民币;开证性质为不可撤销性,排除了开立可撤销国内信用证的可能;开证目的是付款,国内信用证从本质上讲是一种付款结算工具;付款前提条件是相符交单,表明了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该定义虽然一定程度上借鉴了国际跟单信用证的概念元素,但国内信用证是否归属于跟单信用证的范畴值得商榷,因此,该定义将国内信用证简称为信用证的措辞不够严谨;同时,如将定义中的银行措辞为开证行则更为规范;2、新旧条款对比旧条款对国内信用证的定义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相比而言,新办法中开证主体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国内信用证不可转让的限制;3、与国际惯例的对比UCP第二条对信用证的定义: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国际惯例对信用证的定义相比而言更加严谨规范,行文紧凑,更富有立体的意义;跟单信用证是申请人、开证行、受益人以及被指定银行等之间的一种付款安排或付款机制,同时突出了信用证承诺的确定性即开证行的终局性付款及细化了付款承诺的不同形式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及承兑;而新办法谈到的国内信用证的付款承诺,则对应于国内信用证的两种不同类型,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1、条款评述:该条款从一个侧面强调信用证结算要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从行政法规的角度强调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背景真实性;与办法的第五条相得益彰;国内信用证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层级较高,管辖领域较广泛,而UCP/ISBP/ISP/URDG仅仅属于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背景真实性以及欺诈等问题不会单独规定;2、新旧条款对比:新旧办法并无变化;旧办法第五条规定: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3、与国际惯例对比国际惯例UCP第三十四条对单据有效性的免责进行了单独规定,即银行要对信用证结算涉及的单据表面真实性进行负责,同样要遵守诚信原则;涉及信用证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留给适用法律来解决;国际惯例URDG第二十七条除了对单据有效性免责进行类似的规定之外,第三十条免责的限制特别规定:“担保人未依诚信原则行事的情况下,相关免责条款不适用;”UCP/URDG文本中并未特别提及信用证或独立保函贸易背景真实性问题,涉及相关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将留给适用法律来解决;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1、条款评述:该条款对信用证结算的具体形式进行了限定;2、新旧条款对比:无变化;3、与国际惯例对比ISP第二条e款规定:一般情况下,开证人和保兑人只能以备用信用证规定币种付款;但如备用信用证规定以其它币种的某账户付款,则开证人或保兑人必须以该账户及其货币付款;如备用信用证规定其担保的兑现以交付其它价值对象的方式实现,则开证人和保兑人必须交付该价值对象;该条款说明,在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除了转账结算方式,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还存在交付其它价值对象的方式DELIVER OF OTHER ITEMS OF VALUE进行结算,结算形式要比国内信用证丰富;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1、条款评述:该条款对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性进行了经典阐述;不论跟单信用证含备用信用证、独立保函,其结算都有单据性的特质;而单据性则是独立性的具体体现;2、新旧条款对比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新旧条款在国内信用证的单据性方面没有变化,只是在涉及信用证结算的范畴方面发生延伸,即新办法除货物贸易之外,还涉及服务贸易;新办法反应了实务的发展变化;3、国际惯例对比UCP第五条规定: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备用信用证是跟单的,所以,开证人的义务便是基于对备用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表面状况的审核决定是否付款;URDG第六条规定:担保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可能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第十条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1、条款评述该款对国内信用证的有关日期和期限进行了集中定义,属于新增定义内容;逐一评述如下:一开证日期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的,开证日期即为信用证生效日期;该定义对开证日期进行了简单复述;同时附带性地将信用证生效日期引入;生效是一个法律概念,可理解为发生法律效力,常用于合同领域;如果信用证未记载生效日,则开证日期等于信用证生效日期,如果信用证记载了生效日,那么,根据定义理解,信用证发生法律效力将以信用证生效日期为准,这一可逆向推定的定义明显与第十六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受信用证内容的约束;”构成逻辑矛盾;其次,对于跟单信用证是否是合同的范畴,业界更倾向于认为其属于一种特殊的付款机制,不能简单地定性为合同范畴,而将合同领域中的生效概念简单地引入国内信用证领域存有瑕疵;二有效期指受益人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该定义对有效期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同时嵌入了一个新的概念:有效地点;从概念的严谨性上分析,有效期指受益人或交单行向有效地点交单的截止日期;三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指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或服务提供的截止日期;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不得晚于信用证有效期;信用证未作规定的,有效期视为最迟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注意,信用证还有可能涉及货物装运期间或服务提供期间的情形即第十二条谈到的分期装运或分期提供服务;四付款期限指开证行收到相符单据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进行付款的期限;信用证按付款期限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付款;远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在收到相符单据次日起五个营业日内确认到期付款,并在到期日付款;远期的表示方式包括:单据日后定期付款、见单后定期付款、固定日付款等可确定到期日的方式;信用证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该定义对付款期限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同时从付款期限而非结算方式的角度对国内信用证进行了区分: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信用证付款期限根据实务情况由原来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调整为“最长不超过一年”;五交单期指信用证项下所要求的单据提交到有效地的有效期限,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开始计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为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后十五天;任何情况下,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有效期;该定义对交单期进行了简单的复述,并限定交单期以当次货物装运日或服务提供日起算;未规定该期限的,默认交单期为十五天;相比国际信用证的默认交单期缩短六天,具有一定的合理性;2、新旧条款对比旧办法第十一条仅仅谈到效期和交单期两个基本概念: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交单期为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所注明的货物装运后必须交单的特定日期;未规定该期限,银行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15天提交的单据;同时,从结算方式角度将信用证区分为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三种类型,并限定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期限以货物发运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3、与国际惯例对比1UCP对上述所涉日期均未定义;UCP第六条b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其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还是议付的方式兑用;从兑用方式的角度对信用证作了区分;UCP第六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此处,交单的截止日期即为效期;2ISP仅对EXPIRATION DATE进行了定义:到期日是指备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交单日期的最后一天;ISP在第款中,区分了四类备用信用证: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以及议付;ISP在款中,对开证条件进行了细化:备用信用证自其离开开证人的控制之时起视为“开立”,除非该备用信用证明确表示尚未“开立”或“实施”;声明备用信用证尚未“available”、”operative”、“effective”或类似说法,并不影响该备用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性质和对开证人自其离开开证人控制时起即产生的约束力;3URDG仅对EXPIRY DATE进行了定义:失效日指保函中指明的最迟交单日期;URDG第四条同样对何为开立ISSUE进行了细化:保函一旦脱离担保人的控制即为开立;第十九条指定银行拒绝按照开证行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时,应及时通知开证行,并可仅通知信用证而不加具保兑;1、条款评述此条款比照9d.对指定银行不予加保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范;2、新旧条款对比该条款为新增部分;3、与国际惯例比较9d规定: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一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其并不准备照办,则其必须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并可通知此信用证而不加保兑;从实务角度来讲,一家通知行也可能仅仅是被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保,但其不是被指定银行角色;因此,国内证新办法对此条的规定存在局限;第二十条开证行对保兑行的偿付义务不受开证行与受益人关系的约束;1、条款评述在有保兑行的国内信用证中,不仅包含了开证行对受益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还包含了开证行对保兑行的有条件偿付承诺,这两个承诺是相互独立,两者确立的时间和前提条件不相同;开证行确定应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同时也一定对保兑行承担偿付责任;开证行确定不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并不意味着同时对保兑行不承担偿付责任;例如,开证行发现受益人欺诈,根据欺诈例外原则,可以解除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但此时如果保兑行已按照开证行的授权善意地对相符单据给予受益人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则开证行仍应偿付保兑行;2、新旧条款对比该条款为新增部分;3、与国际惯例比较7c规定:“……开证行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此条,国内信用证仅仅限制在保兑行,其实也应包括议付行甚至转让行等按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银行;。
信用证交单规则
信用证交单规则信用证交单就像是一场很严谨的游戏,咱得遵守规则才能顺利通关。
先说说交单的时间吧。
信用证一般都会规定一个交单的期限,这个期限就像是考试的交卷时间一样严格。
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银行可就不乐意接收咱的单据了。
而且这个时间是从提单日期或者其他规定的日期开始算的哦。
比如说提单日期是1月1日,信用证规定交单期是提单日期后15天,那咱就得在1月16日之前把单据交到银行。
再讲讲交单的地点。
有的信用证会指定在某个特定的银行交单,那咱就得乖乖地把单据送到那个银行。
如果送错了地方,那可就麻烦啦。
就像你参加比赛,跑错了赛场一样,肯定是不行的。
单据的种类也很重要呢。
信用证里会明确要求咱提供哪些单据,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等。
这些单据就像是游戏里的各种装备,少了一个都不行。
而且每个单据都有自己的要求,比如说提单得是清洁提单,商业发票得显示正确的货物描述、金额等信息。
单据的内容也得和信用证一致。
比如说信用证上写着货物的数量是100个,那咱单据上可不能写成99个或者101个。
这就要求咱在做单据的时候,得仔仔细细地核对信用证的条款。
要是发现信用证上有啥不清楚的地方,还得及时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开证行沟通呢。
另外,单据之间的关联性也不能忽视。
比如说装箱单上的货物数量、重量等信息得和提单、商业发票上的一致。
这就像是一个团队里的成员,大家得相互配合,不能各干各的。
还有就是单据的格式啦。
虽然没有特别严格的格式要求,但是一般得整齐、清晰,让人一看就明白。
可不能把单据弄得乱七八糟的,像涂鸦一样。
最后,要是单据有不符点,银行可能会拒付。
不过有时候如果不符点不是很严重,而且开证申请人同意接受不符点单据,那银行也可能会付款。
但是这就像是走钢丝一样,有风险的,所以咱们还是尽量保证单据没有不符点比较好。
反正就是说呢,信用证交单规则虽然有点复杂,但是只要咱们认真对待,按照要求来做单据,就能够顺利拿到货款啦。
信用证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证,是指开让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的信用证结算。
第四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以及经商业银行总行批准开办信用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未经批准的银行机构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五条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信用证结算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帐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购销合同相互独立,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
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结算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及劳务。
第二章开证与通知第九条开证申请开证申请人使用信用证时,应委托其开户银行办理开证业务。
开证申请人申请办理开证业务时,应当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记载的事项应完整、明确,并由申请人签章。
签章应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开证申请书和承诺书是开证银行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也是开证银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各自权责的契约性文件。
第十条受理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及购销合同决定是否受理开证业务。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2016.10.8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第10号为更好地适应国内贸易发展需要,促进国内信用证业务健康发展,规范业务操作及防范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现予公布实施。
原《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银发〔1997〕265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需要,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内信用证(以下简称信用证),是指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立的、对相符交单予以付款的承诺。
前款规定的信用证是以人民币计价、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货物和服务贸易提供的信用证服务。
服务贸易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旅游、咨询、通讯、建筑、保险、金融、计算机和信息、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广告宣传、电影音像等服务项目。
第四条信用证业务的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义务,不得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
第六条信用证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第七条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作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八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信用证格式项目讲解
信用证格式项目讲解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出的书面凭证,承诺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
它是国际贸易中应用广泛的主要结算方式之一,主要用于保障出口商的资金安全并确保及时收回货款。
信用证具有固定的格式,包括以下项目:1. 信用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用于唯一标识每份信用证的号码,确保在处理和核查信用证时能准确识别。
2. 申请人(APPLICANT):即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通常是进口商,提出开立信用证的要求。
3. 开证银行(ISSUING BANK):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开出信用证的银行。
4. 受益人(BENEFICIARY):信用证指定的收款人,即出口商或供应商。
5. 通知行(ADVISING BANK):负责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
6. 货币和金额(CURRENCY AND AMOUNT):指定信用证结算的货币和总金额。
7. 有效期和交单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 OF PRESENTATION):信用证的有效期限和交单的地点或国家,必须在有效期内将符合规定的单据交到指定地点。
8. 交货和装运条款(SHIPMENT TERMS AND CONDITIONS):规定货物装运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和装运通知等细节。
9. 单据要求(DOCUMENTARY REQUIREMENTS):列出受益人必须提交的单据清单,如商业发票、装箱单、提单等,以及单据中必须包含的信息和要求。
10. 支付条款(PAYMENT TERMS):规定信用证的支付方式,如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议付等。
11. 特殊条款(SPECIAL CONDITIONS):列明信用证特有的要求或附加条件,例如对货物质量、运输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12. 开立日期(DATE OF ISSUE):信用证的开立日期,通常也是开证申请的日期。
13. 电文页次(SEQUENCE OF TOTAL):用于标识信用证电文页面的顺序。
信用证中关键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和解释是安全出运和收汇的重中之重
信用证中关键日期和时间的规定和解释是安全出运和收汇的重中之重保证出口货物信用证安全收汇的制单议付最关键的一下15条你必须牢记。
其中涉及到信用证及相关单证的有提单日期,信用证的开证日期,信用证有效期,装运期,最早装运日期和交单期,等等。
确实,这么多日期如果你捋顺不清,在制作跟单信用证议付单证时,就会出现时间混乱,从而会造成不符点,影响顺利收汇,甚至有被银行拒付的可能。
所以不可不重视这些日期之间的关系。
这里,猫熊哥就信用证的四个日期与相关议付单证日期之间的关系给大家捋顺一下。
希望通过这个篇文章对那些经常用信用证收汇的外贸朋友培训一下信用证的基础知识。
只要掌握了这15点,你就基本可以玩转跟单信用证及制单议付结汇了。
1.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31C(开证日):国外进口商开立此信用证的日期。
SWIFT信用证的代表号码是31C;2.最迟装运期:LATEST DATE OF SHIPMENT 44C(最后装船日):最晚的装船日期:即提单的签单日最晚不得迟于信用证上规定的此日期。
SWIFT信用证的代表号码是44C装运日期以运输单据(提单)的出单日期来表明的。
若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则视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运期,即双到期。
则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有效日期),提单签发日最晚也不能晚信用证有效日期。
所谓双到期:是指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信用证议付期,即信用证有效期的到期日为同一天。
或者信用证未规定装运期限,则视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运期,通常在实践中称之为双到期。
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最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出口商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
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出口商则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前几天将货物装船发运,提前几天拿到提单。
这样可以有足够的时间制作议付单据、办理向银行交单议付等手续。
如果信用证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以及类似用语来规定装运日期时,应理解为自信用证开证日起三十天之内装运。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
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以信用证的付款条件和注意事项为标题,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它是指由买方的银行根据买卖双方的要求开立的,保证卖方在交货后能按照合同要求获得付款的承诺文件。
一、信用证的付款条件1. 交单期限:信用证中会规定卖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交单文件,例如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提供交单文件,买方的银行才会按照信用证的约定向卖方支付款项。
2. 付款方式: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方式,一般有即期付款和远期付款两种方式。
即期付款是指买方的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要求的交单文件后立即支付款项给卖方,而远期付款则是在一定期限后支付。
3. 付款金额: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金额,包括商品价格、运费、保险费等。
卖方提供的交单文件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金额相符,否则可能导致付款延迟或无法支付。
4. 付款币种:信用证中会规定付款币种,通常是国际通用的主要货币,如美元、欧元、日元等。
卖方必须按照信用证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交单文件,并确保金额与信用证中的规定一致。
5. 付款地点:信用证中会明确规定付款地点,一般是买方的银行所在地。
卖方提供的交单文件必须提交给买方银行,并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二、信用证的注意事项1. 仔细核对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阅读并核对信用证的内容,确保自己能够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履行义务。
如有任何疑问或不符之处,应及时与买方或买方的银行进行沟通和确认。
2. 注意交单期限:卖方需要根据信用证中规定的交单期限及时准备和提交交单文件,以免延误付款。
同时,卖方应合理安排交货时间,确保能够在交单期限内完成交货并提供交单文件。
3. 保持交单文件的准确性:交单文件的准确性对于顺利获得付款至关重要。
卖方在准备交单文件时应仔细核对每一项内容,确保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并确保与合同的规定一致。
4. 选择可靠的银行合作:在国际贸易中,选择一家可靠的银行作为合作伙伴至关重要。
信用证条款内容(超详)
信⽤证条款内容(超详)信⽤证条款内容⼀.信⽤证开证⾏(Issuing Bank)的资信⼆.信⽤证开证⽇期(Issuing Date)三.信⽤证有效期限(Expiry Date)和有效地点(Expiry Place)四.信⽤证申请⼈(Applicant)五.信⽤证受益⼈(Beneficiary)六.信⽤证号码(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七.信⽤证币别和⾦额(Currency Code Amount)⼋.信⽤证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and/or services)九.信⽤证单据条款(Documents Requied Clause)⼗.信⽤证价格条款(Price Terms)⼗⼀.信⽤证装运期限(Shipment Date)⼗⼆.信⽤证交单期限(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三.信⽤证偿付⾏(Reimbursing Bank)⼗四.信⽤证偿付条款(Reimbursement Clause)⼗五.信⽤证银⾏费⽤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六.信⽤证⽣效性条款(V alid Conditions Clause)⼗七.信⽤证特别条款(Special Conditions)⼀.信⽤证开证⾏(Issuing Bank)的资信信⽤证的开证⾏,是应开证申请⼈(进⼝商)的要求开⽴信⽤证的银⾏。
信⽤证是开证⾏的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信⽤证开⽴后,开证⾏负有第⼀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开证⾏的资信和付款能⼒等成为关键性的问题。
所以,要了解开证⾏的资信。
⼆.信⽤证开证⽇期(Issuing Date)开证⽇期是开证⾏开⽴信⽤证的⽇期。
开证⽇期⼀般表述为“Date of Issue”。
信⽤证中必须明确表明开证⽇期。
如果信⽤证中没有开证⽇期(Date of Issue)字样,则视开证⾏的发电⽇期(电开信⽤证)或抬头⽇期(信开信⽤证)为开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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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标签:发布时间:2009-04-10 信用证中到期日、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的相关分析信用证(L/C)业务中经常出现“到期日”、“交单期”、“交单地点”等词语,有些人对这些词语心存疑惑:“L/C 中既然已经规定了一个‘到期日’了,为什么还要再规定一个‘交单期’呢?到期地点是否是交单地点?”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最新版本,即《UCP600》相比《UCP500》,对交单的截止日、交单地点、交单期及顺延问题有一些新规定,作为《UCP600》的附则,《eUCP1.1》也对电子交单的以上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信用证的到期日信用证的到期日在业务中常被称为有效期(Expiry Date)(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组织翻译的《UCP600》中文本中翻译为“截止日”)。
《UCP600》第6条d.i.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
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UCP500》第42条a款中对于L/C的到期日有类似规定)据此,如信用证未规定到期日,则该证无效,不能使用。
信用证的到期日是银行承担兑付责任的最迟期限,同时也是约束受益人提交单据的最晚期限,如受益人交单晚于到期日,此信用证也就失效了,银行有权拒付。
L/C的到期日应与装运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以便在装运货物后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结汇工作,通常到期日规定为装运日后的第15天。
有时有些L/C的到期日规定得不够明确,如规定L/C有效期为“一个月”、“三个月”等,此时需注明起算日期,否则按照《UCP500》第42条C款的规定,以开证行的开证日期视为起算日,从而确定该证的到期日。
不过这种做法有些绕圈子,《UCP600》已删除此规定,这提醒银行以后不要再采用这种方式注明L/C的到期日。
信用证的交单期信用证的“交单期”(Period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就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
一般来说,L/C对交单期都有明确的规定,合理的交单期的长短取决于许多因素,如到商会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等所需的时间;缮制、整理、审核L/C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等。
通常交单期规定为运输单据出具后的7-15天。
L/C对交单期的规定是为约束受益人,促使其在货物出运后及时交单,避免由于受益人迟交单据而使得单据“过期”,如晚于货物抵达目的地,从而会给进口商带来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和风险(如滞港费等),也会影响进口商及时提货转售,贻误商机。
当然受益人尽早交单对其自身也有好处,如果单证相符,则受益人可早日收款,加速资金流转;如果单证不符,在不符点是被议付行发现的情况下,可以有较充裕的时间更正单据;即使单据已经寄到了开证行,开证行发现不符点并提出拒付的情况下,若时间允许,受益人也会有可能补交更正后的单据,以确保收款安全。
当然,L/C也可以不规定交单期,《UCP600》第14条c款规定:“如果单据中包含一份或多份受第19条—第25条规定的正本运输单据,则须由受益人或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之后的21个日历日内交单,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截止日”。
对此,《UCP500》第43条a款有类似规定,只是《UCP600》把过去的“21天”明确规定为“21个日历日”(21 calendardays)。
也就是说,如果L/C中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此时受益人的交单要受到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这两个日期的约束。
不过21个日历日的规定仅适用于要求提交的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正本运输单据的情况。
在L/C没有要求提交正本运输单据时,受益人只需在L/C的有效期内交单即可。
为保证收汇安全,受益人可采取两次交单方式,即在运输单据签发前,先将其他已备妥的单据交银行预审,发现问题及时更正,待货物装运后取得运输单据再向银行提交运输单据要求兑付。
另外,在电子信用证业务中,关于受益人交单问题,《eUCP1.1》第e3条a.ii款规定:“‘单据’应包括电子记录”。
第e5条b款规定:“电子记录可以分别提交,无须同时提交”。
c款规定:“若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一条或多条电子记录,受益人有责任向接受交单的银行提供表明交单完毕的通知。
该通知可以电子记录或纸制单据的方式做出,同时必须注明有关的eUCP信用证。
如果银行未收到受益人的此项通知,将被视为未曾交单”。
c款的规定值得注意,因为当提交纸单据时,《UCP600》并未规定受益人要提交交单完毕的通知。
信用证的交单地点关于交单地点(Place for presentation),《UCP600》第6条d. ii.款规定:“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
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此条规定有实质性的修订,《UCP500》第42条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及一个付款、承兑交单地。
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
”由于此前不少L/C就交单地点的问题存在相互矛盾的做法,比如一份自由议付的L/C却规定交单地点或到期地点为开证行所在地,因此《UCP600》明确了交单地点应在指定银行及开证行所在地,而且按照《UCP600》第6条a款“信用证必须规定可在其处兑用的银行,或是否可以在任一银行兑用。
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同时也可以在开证行兑用”的规定,即使存在指定银行,开证行不得拒绝受益人直接向其提交的单据,也就是受益人(包括交单行)可以自由选择向指定银行还是开证行交单,但是受益人必须清楚此种选择潜在的风险,比如受益人要承担交单时间延误造成逾期交单的风险。
如果采用电子交单方式,按照《eUCP1.1》第e3条a.iii款的规定,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意指电子地址。
第e5条a款规定:“eUCP信用证允许提交:i. 电子记录,则必须注明电子记录的交单地点;ii. 电子记录和纸制单据者,还必须注明纸制单据的交单地点信用证的到期日、交单期与交单地点之间的关系1.信用证的交单地点与到期日、交单期的关系先来看一则案例:我国某公司向意大利出口一批货物,意大利开来的L/C中规定:“有效期:2006年4月15日于中国,最晚装船期:2006年3月31日。
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
”货物于3月13日装运完毕,提单签发日为3月13日,由于准备其他单据耽搁了时间,我国公司于3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即向开证行寄单。
开证行于4月6日收到单据。
结果开证行以逾期交单为由拒付货款,理由是因为L/C中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我行”,而货物于3月13日装运,3月13日距4月6日超过了21天交单。
该案例中我国公司原以为3月25日向议付行交单议付是符合L/C要求的,因为L/C规定“有效期:2006年4月15日于中国”,而且从3月13日到3月25日并没有超过21天。
其实开证行拒付是有道理的。
本来该L/C规定在中国到期,而L/C中又规定单据须于装运日后21天内寄达开证行,这等于将4月15日的有效期的地点否定了,变成有效期的地点在国外开证行,这是互相矛盾的规定,我国公司的失误在于审查L/C的交单期时忽视了交单地点,最终没有提出修改L/C的请求而遭受损失。
L/C交单地点的问题,涉及到交单时间和L/C有效期的掌握。
L/C规定的到期地点实际上就是交单地点,如果到期地点在出口国,出口商只要在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到出口地银行即可,而不管开证行收到单据时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我国的出口业务中,如使用L/C支付,L/C的到期地点通常都规定在我国到期,这对我国出口商较为有利。
如:“This L/C is val 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 until September 30th, 2006”。
如果L/C规定到期地点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则受益人必须在L/C有效期内将单据交至进口国或第三国的有关银行。
由于受益人难以掌握单据邮递的时间,因此,容易造成L/C 过期,开证行有权以“Late presentation”(逾期交单)为由而拒付货款。
所以,如遇L/C到期地点规定在进口国或第三国,受益人最好提出修改,要求将L/C到期地点改在出口国(受益人所在地),较为有利。
若不能修改,则要充分考虑到寄单所需要的时间,以便在L/C规定的有效期内寄达开证行或指定银行。
2.L/C的到期日与交单期的关系(1)、以交单日期表达L/C到期日,如:“Documents should be presented to negotiation bank within 15 days after shipment.”此时到期日与最迟交单日相同。
(2)、L/C各自明确规定到期日和交单期,如“最迟装运期为9月30日,最迟交单期为10月10日,到期日为10月15日”,交单期比有效期早,这种规定方法下,笔者认为到期日的规定失去意义,因为受益人无论如何不能超过交单期提交单据。
(3)、L/C明确规定到期日,而交单期规定为装运日后××天,如“最迟装运期为6月15日,交单期为装船后16天内,有效期为6月30日”。
如果实际装船日为6月15日,则最晚交单日为7月1日,此时受益人提交单据需同时满足两个时间要求,既要在L/C规定的交单期内提交单据,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L/C的有效期6月30日。
(4)、L/C中只规定到期日,而没有规定交单期,则最迟交单期就是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之内。
此时受益人的交单也要满足两个时间要求,既要在到期日前提交,也不能超过装运日后的21个日历日。
L/C的到期日和交单期存在顺延问题。
《UCP600》第29条a款规定,“若信用证的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适逢接受单据的银行非因第36条所述原因而歇业,则截止日或最迟交单日将顺延至其重新开业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
”(对应于《UCP500》第44条a款,该条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表述更简洁。
)例如,某L/C到期日为12月31日,该日适逢星期日,银行对外不办公,可顺延到1月1日,该日又为法定假日,则可再顺延至1月2日。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各国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法定节假日的规定各不相同,在使用L/C时,如L/C的到期日、交单日的最后一天恰逢这些节假日而银行停业,即可按此惯例的规定往后顺延至银行的下一个营业日。
当采用电子交单方式时,《eUCP1.1》第e5条e款也规定:“在规定的到期日和/或装运日后交单期限的最后一天,若接收交单的银行正在营业中,但它的系统不能接收电子记录,则该银行将被视为不营业,且交单期和/或到期日应顺延至该银行能够接收电子记录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