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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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有效期不是算出来的,是信用证规定的。
交单期有时倒是需要计算的。
列举了信用证的3个条款:
信用证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
信用证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
信用证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
先解释一下3个日期的含义,然后解释彼此究竟有什么关系。
31D: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信用证到期时间和地点)中的到期日就是信用证的“有效期”——即这个日期之前(包括这个日期当天)信用证是有效的。
也就是信用证议付交单无论如何不能够晚于这一天,否则交单无效。
44C:Latest Date of Shipment (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同理,装运无论如何不能够迟于这个日期,否则便是严重的原则性不符点。
48:Period for Presentation (交单期)——为尽早得到单据,开证申请人会在信用证中单独规定一个“交单期”,其表述一般为:装船日(或提单日)后15天(或10天、7天等等)内交单。
另外,补充一个概念:这就是“陈旧提单”——信用证议付规则:银行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
即超过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的提单就叫做“陈旧提单”。
这就是所谓21天概念的来源。
明白了上述3点和补充概念的含义,现在说明(并举例说明)一下这几个日期之间的关系:
1)如果信用证没有特别规定“交单期”,那么交单议付的日期就有所谓的21天的说法——即此时的交单议付日期不为能够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
否则将违背信用证的规则——信用证无论如何不接受迟于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交来的单据,即信用证在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能够允许交单最长时间为装运日或提单日后21天内。
但这不等于实际交单期就是21天——举两个例子就能够明白:
例一:如果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30日,没有规定交单期,那么如果刚好4月30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迟于5月21日。
如果4月20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够迟于5月11日......。
这是十足的允许21天内的交单期限的情况。
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会等到21天才交单——因为早日交单意味着早日收款。
但难免会碰到单据,尤其是提单出现问题而修改又遇到麻烦的倒霉情况....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4月30日,同样没有规定交单期——这就是所谓的“双到期”信用证,这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所以操作要特别注意的是:千万不能把装运期安排到4月30日——虽然符合装运期,但却没有了交单时间——所以对于这个特例一定要注意。
那么如果在4月9日之前装运,仍旧可以有21天的交单期限。
如果在4月9日之后装运就没有21天的交单期了——比如4月10日装运,那么还有20天的交单时间;如果4月20日装运,那么还有10天的交单期......
以上是信用证没有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谓21天内交单和30天有效期的关系。
例二:如果信用证规定了交单日期,比如: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为4月30日,有效期为5月30
日,交单期为装运日或提单日后15天,那么交单必须在这15天内完成。
比如装运期为4月30日,那么交单期不能够迟于5月15日。
如果4月20日装运,那么交单不能够迟于5月5日......
如果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运期和有效期均为4月30日,同样规定交单期为装运日后15天,那么如果在4月15日之前装运,仍旧可以有15天的交单期。
如果在4月15日之后装运就没有15天的交单期了——比如4月16日装运,那么还有14天的交单期限;如果4月20日装运,那么还有9天的交单期限......
以上是信用证规定交单期的情况下,所谓15天内交单和30天有效期的关系。
其中由所谓“双到期”信用证这个特例引出信用证的一个原则,那就是:无论有无规定交单期,交单时间无论如何不能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即无论如何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交单,否则交单无效——因为已经过了信用证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