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本科培养计划管理规定 - 湖北工业大学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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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本科培养计划管理规定
湖工大教[2005]47号
一、总则
第一条本科培养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组织教学工作、进行教学管理等教学环节的基本依据。为规范我校本科培养计划的制订和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培养计划的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基本精神,遵循高等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构建创新人才培养体系。
第三条制定培养计划的基本原则
培养计划的制定要坚持统筹安排、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处理德、智、体、美、劳各育之间、科学教育与人文素质教育、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面向全体学生的统一教育与因材施教、课内教育与课外教育等诸方面的关系;明确主干学科、相关学科、每门课程或每个培养环节的教育目标和作用,注意它们之间的主次地位和内在逻辑关系,确定合理的时间比例;注重学科间的相互渗透,整合课程结构,优化培养方案。
第四条制定培养计划的要求
整个培养计划要着眼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适应性,拓展学生今后的发展方向。重视学生个性发展,注重学生外语和计算机等基础应用能力的不断提高,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要拓宽专业口径,夯实专业基础;重视人文素质教育。同时,在坚持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行弹性学分制、跨学科选修、双学位、双专业和辅修专业等多种培养模式。
二、培养计划的制订
第五条培养计划的制订,应在主管教学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培养计划制订过程中,要广泛征询专家、教师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培养计划制订后,要经院、校两级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制订培养计划的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各专业制订培养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校审批后,作为学校的文件发至各学院(部)。
(二)各学院(部)根据文件的要求,由教学院长负责,组织本学院各系教师以及聘请校外专家对专业培养计划进行论证、审定,按照专业培养目标拟定培养计划初稿。制订培养计划时,对本专业发展要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充分考虑未来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合理安排课程及各教学环节。培养计划要在充分调研、广泛讨论的基础上制订。
(三)培养计划中所涉及到的课程,按学科性质和业务范围由相关的学院(部)、系归口承担,由教务处划分、协调。特殊情况下,可由相关的单位在教务处主持下协商解决课程的归口问题。
(四)各学院应组织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对本学院各专业培养计划初稿进行修改、审议后聘请校外相关专家评议审定并撰写评审意见,由学院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五)教务处组织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审查后,报校长审批,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的培养计划,即为学校法定文件生效执行。
第七条培养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科专业培养计划主要内容应含培养目标、业务培养要求、基本学制、主干学科、主要课程、主要实践环节、修业年限、学位授予(含主辅修、双专业双学位专业计划)、最低学分规定、课外培养计划、采用双语教学的课程、各类教学环节的内容安排和学分学时分配表、教学进程表等,其中课程设置应包括课程模块、课程类别、课程性质、课程名称、课程编码、学分、学时数、选修学分要求等内容。
三、培养计划的执行
第八条培养计划是组织教学的依据,一般每四年全面修订一次。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的培养计划,由教务处和各学院负责组织按计划严格执行,不得随意修改。学院应在主管教学院长的领导下,由教学秘书对该学院各专业培养计划进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学院各专业培养计划、培养计划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以及学院各培养计划的调整情况及相关审批文件的管理。
第九条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对教务处下达的计划内教学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推诿或任意增减教学任务的各个环节。
第十条执行培养计划的程序
(一)教务处严格按照培养计划于每学期第4周 (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向开课单位下发下学期教学任务安排表、班级进程表。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学院接到上述两个表格后,按要求尽快把教学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系(教研室)和承担教学的所有教师及教学人员,填写教学任务表和班级进程表,经系(教研室)主任和学院教学院长逐级审核签字后,于第8周返回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组织排课之前,应认真核查各学院返回的教学任务安排表。确认各学院教学任务安排的合理性之后,在第11周集中排课。
四、培养计划的修改与调整
第十一条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中的培养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若干门课程(含必修课的实践教学环节)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更改了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并正在执行的培养计划,允许进行某些必要的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培养计划的制订程序,在开课前一学期第4周前,由各系提出修改培养计划的报告,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批准签字后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