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10页word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国海管字[2003]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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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2003年3月31日国海管字[2003]110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局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管理,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执业市场秩序,保证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海域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经与国家计委协商,我局拟定了《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现下发试行。
各有关单位在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工作中,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我局。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试行)1、总则1.1 本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配套制度之一。
1.2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的项目根据《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的要求设立。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系指论证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大纲编制、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模拟计算及编写报告等收取的费用。
1.3 海域使用论证收费计算公式为:海域使用论证总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数值计算费用+报告编写费用;调查项目总费用=各单项调查费用总和;单项调查收费=野外调查(或取样)费+测试分析费;各单项调查、分析、计算费=收费基价×附加调整系数。
1.4 以下各项费用未列入本标准收费项目,应由委托方负责支付。
具体经费额度由委托方和论证方根据各分项目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包括项目如下:1.4.1 勘察队伍调遣费:包括仪器设备运输费、装卸费及人员差旅费等;1.4.2 临时基础设施及现场准备费:勘测现场的搭建路桥、清除障碍、接通电源、水源等临时生产和生活设施费,与勘测有关的青苗补偿费、海上养殖赔偿费和土地占用费等;1.4.3 测量标志材料费:包括原材料费、加工费及运杂费等;1.4 4 冬季作业的取暖设施及燃料费;1.4.5 租船费及其它设施的租用费;1.4.6 专家评审会议费用。
(省级法规、规章)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法规标题】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颁布时间】2012-11-29∙【失效时间】∙【法规来源】/portal/Desktop.aspx?PATH=cnzjrd/sy/syxxllnew&G_id=e79ec21d-632a-4cf9-96f6-17aa27e468e2&T_id=Cms_Info∙【全文】∙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6 号《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2 年11月29日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保证海域使用的科学性,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本规定所指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是单位和个人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使用海域时所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第三条 【海域使用论证的作用和工作依据】海域使用论证是海域使用权出让的科学依据,应当遵循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技术规范和标准由自然资源部组织制定。
第四条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内容】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应当在详细了解和勘查项目所在区域海洋资源生态及开发利用现状的基础上,依据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原则,科学客观地分析论证项目用海的必要性、选址与规模的合理性、对生态的影响范围与程度、规划符合性和利益相关者的协调性等,提出项目生态用海对策,并给出明确的用海论证结论。
第二章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第五条 【报告编制主体确定方式】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域使用申请人可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由组织招标、拍卖的单位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第六条 【编制主体要求】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以下简称编制主体)为受委托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单位以及自行编制论证报告的海域使用申请人。
为确保海域使用论证的质量,更好地维护用海企业自身权益,推荐使用符合以下条件单位作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主体:(一)应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独立法人或企事业单位,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全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海洋工程、海洋地质、物理海洋、海洋生物、海洋化学、测绘等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且熟悉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能正确运用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三)应当配备相应的海洋调查仪器和设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浙政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一日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1号)和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以及使用特定海域不足3个月的排他性临时用海活动,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海域租金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机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是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机关。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_办法_

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下文是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域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维护和发挥水域在防洪、排涝、蓄水、航运、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占用水域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滩涂围垦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办法所称水域,是指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水塘及其管理范围,不包括海域和在耕地上开挖的渔塘。
第三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管理,实行严格控制、保护生态、分类管理、占补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其中,属于省钱塘江管理机构管辖范围的水域,依照《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由省钱塘江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域的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水域保护规划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的综合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防洪排涝、取水以及水资源、水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需要编制水域保护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域保护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省发展改革部门衔接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水域保护规划,应当征询社会公众的意见。
水域保护规划由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水域保护规划应当以不减少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为基础,确定本行政区域和区域内不同区块的基本水面率,明确水域总体布局、水域功能以及水域保护的范围、等级和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浙政办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项目用海审批权限沿海各级人民政府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为:(一)填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围海7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围海50公顷以上、7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由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围海5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200公顷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用海,经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四)其他项目用海,按有关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二、科学规划,严格项目用海的审批管理沿海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海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修订和实施工作。
经依法审批的海洋功能区划必须严格执行,修改海洋功能区划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要做到合理用海,凡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不得批准项目用海。
要严格按照规定和审批权限审批项目用海,不得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分散审批。
要提高办事效率,项目用海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审批时间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改委、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7•【字号】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施行日期】2015.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浙发改规划 (2015)297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2)3号)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委(201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
《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
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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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全文)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权管理,维护海域使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
使用权管理规定》。
现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海域使用论证
第三章用海预审
第四章海域使用申请审批
第五章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
第六章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七章罚则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权属管理,保障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海域使用权登记。
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他项权利是指出租、抵押海域使用权形成的承租权和抵押权。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登记以宗海为基本单元。
单位和个人取得两宗以上海域使用权的,应当分宗登记。
两个以上海域使用人使用同一宗海域的,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第四条海域使用权登记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通过申请审批或者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所进行的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海域使用权初始登记后,用海项目的权属、位置、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使用期限等情况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因法定事由收回海域使用权或其他原因致使海域使用权终止时所进行的登记。
第五条海域使用权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海域的权属、面积、用海类型、用海方式、位置、使用期限等情况以及海域使用权所派生的他项权利。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省及以下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海,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海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权登记申请,依法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登记机构)负责具体登记工作。
项目用海跨市、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
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出让价款后,应当向海域所在的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海域使用权出让行为,完善公开、公平、公正的海域使用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且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出让人为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由设区的市海洋主管部门作为出让人。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人为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出让人通过发布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公告,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海域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海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海域使用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海域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以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五条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填海海域使用权应当纳入年度围填海计划指标管理,编制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以下称出让方案)前应当取得海洋主管部门用海预审意见。
第六条出让方案由出让人制定,按项目用海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项目用海跨辖区的,出让方案由共同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出让人)会同海域所在的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出让人应当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委托资质单位对拟出让的海域进行海域使用论证、海域价格评估、海籍测量等,并根据论证结论、评估结果制定出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海洋主管部门审核,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国海发[20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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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国海发〔2010〕22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化水平,我局对《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发[2008]7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同时废止。
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二○一○年八月二十日附件: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目次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4.1 论证原则4.2 论证内容4.3 论证成果4.4 论证程序4.5 论证依据4.6 论证等级4.7 论证范围4.8 论证重点5 资料收集与现场调查5.1 资料内容5.2 资料要求5.3 现场勘查5.4 现状调查6 项目用海必要性分析6.1 项目基本情况6.2 项目申请用海情况6.3 项目用海必要性7 海域概况简要分析7.1 自然环境概况7.2 海洋生态概况7.3 自然资源概况7.4 开发利用现状8 项目用海资源环境影响分析8.1 项目用海环境影响分析8.2 项目用海生态影响分析8.3 项目用海资源影响分析8.4 项目用海风险分析9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9.1 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9.2 利益相关者界定9.3 相关利益协调分析9.4 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10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0.1 项目用海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符合性分析10.2 项目用海与相关规划的符合性分析11 项目用海合理性分析11.1 用海选址合理性分析11.2 用海方式和平面布置合理性分析11.3 用海面积合理性分析11.4 用海期限合理性分析12 海域使用对策措施分析12.1 区划实施对策措施12.2 开发协调对策措施12.3 风险防范对策措施12.4 监督管理对策措施13 结论与建议13.1 结论13.2 建议附录A(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格式和内容附录B(规范性附录)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格式与内容附录C(规范性附录)资料来源说明附录D(资料性附录)论证重点参照表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域使用论证的内容、工作程序、技术方法和要求。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8.10.29•【文号】国海管发[1998]439号•【施行日期】1998.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月23日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废止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国海管发(1998)439号1998年10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规范化,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根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是审批海域使用的科学依据。
凡使用某一固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使用期已满拟续期使用或改变使用证规定用途的海域使用项目,应重新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
第三条国家海洋局对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指导。
沿海县级以上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负责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由海域使用申请者组织进行。
第五条承担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的单位应当持有国家海洋局发放的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
第六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客观、准确。
通过对拟使用海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分析和论证,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是否可行,为政府审批用海项目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应当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可行性论证的程序第八条用海单位应在项目用海申请前,征询当地主管部门意见,确定项目的用海性质。
对于改变海域属性,影响生态环境和其它开发活动的用海项目,申请单位应委托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资格证书单位进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工作。
承担单位应先按照有关要求拟定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经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编报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报告书。
海域使用论证word版

海域使用论证大纲答案整理(一)一、海籍调查规范1. 术语和定义(1)掌握宗海、界址点和界址线的概念;3.2宗海指被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4界址点指用于界左宗海及英内部单元范弗1和界线的拐点。
3.5界址线指由界址点连接而成的线。
(2)熟悉海籍、宗海内部单元的概念。
3.1海籍指记载各项目用海的位置、界址、权属、面积、类型、用途、用海方式、使用期限、海域等级、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等基本情况的簿册和图件。
3.3宗海内部单元指宗海内部按用海方式划分的海域。
2. 总则(1)掌握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5.1宗海界址界定的基本原则5.1.1尊重用海事实原则根据用海事实,针对海域使用的排他性及安全用海需要,参照本规范所列宗海界址界定的一般流程和基本方法,界定宗海界址。
5.1.2用海范围适度原则宗海界址界左应有利于维护国家的海域所有权,有利于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应确保国家海域的介理利用,防止海域空间资源的浪费。
5. 1. 3节约岸线原则宗海界址界怎应有利于岸线和近岸水域的肖约利用。
在界定宗海范国时应将实际无需占用的岸线和近岸水域排除在外。
5. 1. 4避免权属争议原则宗海界址界左应保障海域使用权人的正常生产活动,避免毗连宗海之间的相空穿插和丁•扰,避免将宗海范围界定至公共使用的海域内,避免海域使用权属争议。
5. 1. 5方便行政管理原则1 / 1宗海界址界左应有利于海域使用行政管理,在保证满足实际用海需要和无权属争议的前提下,对过于复杂和琐碎的界址线应进行适当的归整处理。
(2)掌握用海类型与用海方式的界定;5. 2. 2用海类型与方式确定按照海域使用分类相关规立,确定宗海的海域使用一级和二级类型,判左宗海内部存在的用海方式。
(3)熟悉海籍调査的内容、海籍调査的单元;4.2海籍调査的内容海籍调查的内容包括权属核查、宗海界址界立、海籍测量、而积量算,以及宗海图和海籍图绘制等。
4.4海籍调査的单元海籍调查的单元是宗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公布日期】2017.03.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7.04.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用海审批目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用海审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法》和《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用海审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目录的项目用海可以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属地政府、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以申请审批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依批准用途行使,只用于公共利益,不进入经营性领域,不擅自转让或采取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以申请审批方式提出项目用海申请,在公示期间,有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对同一海域以相同海域使用方式提出书面意向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
四、本通知自2017年4月7日起执行。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2017年3月7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11dc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342a857.png)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3〕253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海洋与渔业局:为贯彻落实全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抓好行政审批前置的中介和专业服务收费清理规范工作,按照《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省监察厅《关于开展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及相关中介机构清理工作的通知》(浙监明电〔2013〕1号)要求,现就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规范后的海域使用论证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附件所列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工作要求和工作量由委托双方在下浮不超过20%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海域使用论证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海域使用论证机构接受委托,应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具体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以上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浙江省物价局2013年9月26日附件浙江省海域论证使用收费标准一、海域使用现状调查收费用海面积(公顷)万元<500.7-1.7550-1000.84-2.4100-7000.98-2.45>7001.12-2.8计费说明:具体收费根据项目涉及海域的复杂和敏感程度由委托双方在上述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二、编制海域使用论证大纲、报告书和报告表收费收费项目项目投资额<0.3亿元0.3亿元-2亿元2亿元-10亿元>10亿元编写大纲(万元)0.7-1.051.05-1.41.4-2.82.8-4.2编写报告书(万元)3.5-75.6-10.510.5-17.517.5-28计费说明:项目投资额指用海项目总投资概算额,具体收费在投资额区间内采用直线插入法计算。
浙江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海域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域是指属本省管辖的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的海域及其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包括河口区域\\\)。
第三条海域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单位和个人可依法取得海域的使用权。
海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对在本省某一固定海域从事3个月以上排他性的下列开发利用活动,实行有偿使用海域制度:\\\(一\\\)工业\\\(包括造船、修船、拆船、工矿企业专用码头、采矿、石油化工等\\\)项目;\\\(二\\\)旅游项目;\\\(三\\\)排污、倾废项目;\\\(四\\\)海底管线登陆点用海项目;\\\(五\\\)其他经营性项目。
使用海域用于公益事业、科研教育、渔业生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以及滩涂围垦、海岸防护项目的,不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沿海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海域使用者有依法使用海域的权利和保护海域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义务。
海洋、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海域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个人,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报经批准后,由批准机关的本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海域使用权证。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海域使用权证。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2.15•【文号】国海发[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9日)修订*注:本篇法规中“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8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海洋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废止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有关技术规程的通知(国海发[2008]7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局属各有关单位,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为指导和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审批的科学性,我局依据《海域使用论证管理规定》、《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编制了《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修订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海洋局国海管字[2004]336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大纲》、国海发[2004]21号文件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2.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写大纲3.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二○○八年二月十五日附件1: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试行)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7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30【实施日期】2017.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维护国家海域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管辖海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三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事用海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的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
第三条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
第四条海域使用应当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符合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节约集约利用和保护环境的原则,严格管理填海、围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
第五条省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海域使用的监督管理。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海域使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海洋功能区划第六条省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组织编制省海洋功能区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浙海渔管[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海渔管[2010]52号)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发布后,对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范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2008年国家海洋局以推荐性海洋行业标准发布了《海域使用分类体系》和《海籍调查规范》,作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该体系和规范基本涵盖了《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的内容,较好地满足了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需要。
为更好地贯彻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决定废止《浙江省海域使用面积界定暂行办法》(浙海渔管[2002]33号)。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省的海域使用面积界定原则上按照国家海洋局的规范执行,同时结合工作实际,对下列用海类型提出面积界定意见:一、围填海用海根据《海域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在具体操作中,因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土地范围与填海确权范围不一致,造成填海部分不能完全换发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便于实际操作,其填海内界址线以自然岸线或现代人工岸线为界,外界址线以围堰、堤坝的坡顶线为界。
围堰、堤坝的坡顶线至围堰、堤坝基床或回填物倾埋水下的外缘线部分作为透水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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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管理办法
浙海渔发〔2006〕9号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保障海域的可持续利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提高海域使用论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及国家海洋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开展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及与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
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及从事海籍测量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四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监督。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及证书由国家海洋局统一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资质单位应从内部加强对海域使用论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质量审核机制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一)甲级资质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承担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二)乙级资质可承担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三)丙级资质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第六条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实行年审制度。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范围内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年度审核工作。
审核根据国家及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内容及标准进行,并根据需要对资质单位进行抽查。
审核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档。
审核结果报国家海洋局,由国家海洋局作出年审结论。
第七条论证单位向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审核材料时,除国家海洋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单位建立的论证工作质量审核、质量保证的相关文件;质量把关审核机构人员名单、论证报告书(表)审核责任人名单。
(二)当年完成的海域使用论证项目名称及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专家评审意见(复印件)。
第八条论证单位在承接项目论证业务时,应按市场规则,公开、公平竞争。
不得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得论证业务。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
第九条海域使用论证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项目用海对海洋资源、环境以及对其他用海活动的影响程度,分别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下列用海项目必须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一)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
(二)需要依法修改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
(三)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用海项目;
(四)在重点养殖区、海水浴场等区域附近的非同类用海项目;
(五)围海、港口码头、建筑堤坝(不包括纯海塘建设)、设置海底构筑物等严重改变海床地貌或海水流场的用海项目。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可填报《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
除下列项目外的养殖用海不再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一)围海养殖;
(二)建设人工鱼礁;
(三)网箱养殖基地;
(四)自然保护区内养殖;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
第十条论证单位在开展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见附件一)。
省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到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其他用海项目到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领取。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时,同时抄送省或相关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海域使用论证应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论证单位对论证结论负责。
用海项目论证的基础性数据资料,可引用有相应资质单位提供的有效资料,其中,引用海洋化学生物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3年,引用海洋水文气象资料的时效不得超过6年,引用工程地质资料不得超过10年。
所有引用资料必须注明来源。
项目用海范围内主要数据资料应实地勘测获得,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必须现场调查核实。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结论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
用海控制范围和用海期限,应根据各类用海项目的特殊性、产业发展政策,及其对周边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影响程度等进行合理性分析。
第十二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当注明论证单位、资质证书等级和编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用海范围控制图应标注测量单位及测量人的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三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实行专家评审制。
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浙江省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
第十四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表》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函审。
第十五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由编制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成员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从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家库中随机产生,专家人数为5名以上单数,组长为国家级专家库专家。
评审会由有审批权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以下称主持单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单位和利益相关者参加。
评审前,一般应组织与会者踏勘现场。
第十六条论证单位应在评审会召开3日前,将《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送主持单位,同时送评审专家组成员。
第十七条《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经专家评审后,形成专家组书面评审意见,并附具评审专家个人填写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二),同时对报告书进行质量评估,形成《×××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见附件三)。
主持单位应印发《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会议纪要。
省以下主持单位应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评审会结束后五天内,将《×××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复印件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论证资质年审材料。
论证单位要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补充、修改,完善后形成修改稿,分下列情况处理:(一)质量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组织原专家组对修改内容进行确认;
(二)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的,报告书修改稿分送原专家组成员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论证单位未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对《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送审稿)进行修改完善的,不得作为海域使用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论证单位年审审核结论为不合格,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论证单位和论证人员及审核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一)海域使用论证因论证单位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管理等原因出现论证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通过商业贿赂或向项目建设单位承诺弄虚作假获得论证业务的;
(三)拒不提供年度审查材料或伪造年审材料的;
(四)论证质量评估结论为基本合格以下,占本单位该年度承接论证项目总数10%以上的。
第十九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用海申请人指定论证单位,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评审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终止或建议国家海洋局终止聘任:
(一)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者通过评审提供便利;
(二)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为了个人私利和不正当目的,投机取巧、弄虚作假,提出与事实不符、违反科学的结论、意见,并造成经济损失;
(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2006年9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海域使用论证服务联系单
注:服务联系单一式四份,论证单位一份,省、市、县(市、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论证单位:
主持评审单位:
审查日期: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评审专家意见表
附件三:
×××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评估表
注:1、四项标有* 的评估要点有一项不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不合格;
2、一至四项内容中,如有12项评估要点合格,则该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编写质量合格,其余情况为基本合格。
专家组组长签名: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
1、要接受自己行动所带来的责任而非自己成就所带来的荣耀。
2、每个人都必须发展两种重要的能力适应改变与动荡的能力以及为
长期目标延缓享乐的能力。
3、将一付好牌打好没有什么了不起能将一付坏牌打好的人才值得钦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