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春杨 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
《2024年清代婚姻制度研究》范文
《清代婚姻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婚姻,自古以来就是人类社会的重要制度,不仅关系到个体的生活幸福,更涉及社会稳定和文明发展。
清朝作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其婚姻制度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本文将针对清代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揭示其特点、影响及历史价值。
二、清代婚姻制度概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多由家长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
同时,婚姻的缔结多以门当户对、家族利益为重,较少考虑个人的感情和意愿。
此外,清代的婚姻制度还涉及到一系列的礼仪、习俗和法律规范。
三、清代婚姻制度的特点1. 儒家思想为主导:清代的婚姻制度深受儒家思想影响,强调家庭伦理、尊卑有序和忠诚孝道。
2. 父母包办:在清代,婚姻多由父母包办,男女双方在婚前缺乏了解,往往通过媒人的介绍和家长的安排来决定婚姻。
3. 门当户对:清代的婚姻注重门第观念,婚姻双方的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经济实力相当,以维护家族利益。
4. 礼法并用:清代的婚姻制度既有礼仪规范,也有法律约束,如“一夫多妻”制等。
四、清代婚姻制度的影响1. 社会稳定:清代的婚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了因婚姻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
2. 家族观念强化:婚姻作为家族的纽带,清代的婚姻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家族观念,促进了家族的繁衍和发展。
3. 女性地位受限:清代的婚姻制度使女性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限制了女性的自由和权利。
4. 文化传承:清代的婚姻制度作为封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传承传统文化、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五、清代婚姻制度的评价与反思清代婚姻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首先,父母包办的婚姻使得个人感情和意愿受到限制,导致许多不幸的婚姻。
其次,门当户对的观念使得婚姻成为了一种利益交换,而非真正的感情结合。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弱势地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女性的不公和歧视。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
明清时期的妇女地位与权益论文素材引言: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地位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
尽管在这个时期,妇女仍然处于男权社会的阴影之下,但许多重要的社会变革和文化传统的重新评估,表明了一种积极的向前发展。
本文将探讨明清时期妇女地位的变化和权益的逐步提升,以及妇女在政治、教育和家庭等方面所获得的进步。
一、地位的逐步提升明清时期,妇女在地位上逐渐获得提升。
这一变化主要得益于思想文化的传播和个别封建统治者的政策改革。
首先,宋明理学倡导了以“奉夫、奉家、奉仁”为核心的妇女道德观,将女性的社会角色定位为家庭的维护者和道德的表率。
同时,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女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也开始传播,为妇女争取权益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妇女在政治领域的进步在明清时期,妇女在政治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虽然女性在官方政治体制中没有表现出重大的参与度,但是一些贵族妇女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才华,在政治决策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例如,明代著名政治家李贽就受到其母亲的深刻影响,通过她的指导和教育,成为了一位杰出的政治家。
而清代著名的权臣慈禧太后也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她通过巧妙地运用自己的权力,对国家事务产生着重要影响。
三、教育权益的提升明清时期的妇女教育权益相较以往有了显著的提高。
在儿童教育方面,尽管男童仍然享有优待,但女童的入学机会逐渐增加。
同时,一些封建贵族家庭为了提高女性的婚嫁价值和社交能力,开始注重女性的教育。
在民间教育领域,妇女素质的普遍提高也有助于她们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家庭和婚姻权益的改善明清时期,许多女权主义者开始对家庭和婚姻权益进行积极争取和改革。
在明代,李时中的著作《青鸟志》就呼吁废除官方由父母安排的包办婚姻,主张婚姻的自由选择和平等的地位。
而在清代,严复则提出了“男女同权”的思想,呼吁废除封建礼教对妇女的压制。
这些倡导者的主张影响深远,为后来的社会婚姻改革奠定了基础。
总结:明清时期,妇女地位和权益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尽管受到传统文化的限制和封建社会的阻碍,但妇女们通过不懈的努力和有限的机会,在政治、教育和婚姻领域中逐渐赢得了一定的权益。
清代文化与女性地位变迁研究
清代文化与女性地位变迁研究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延续,其文化具有浓郁的儒家传统,重男轻女的思想根深蒂固。
然而,在清代的女性地位变革的历程中,文化传统也发生了一些微妙的改变。
一、清代的女性地位清代的女性地位一直处于相对被动的状态。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的地位本来就不高,加上清朝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环境,其地位更加被动。
首先,严格的礼教制度约束了女性的自由,其传统角色就是为夫守孝、从夫侍奉,甚至只能在家中步行,不能乘坐车辆。
其次,家庭的财产和家庭决策权都归男性所有,因此女性在家庭经济和社会活动方面的参与度也受到了限制。
最后,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也非常不利,其权益容易受到独断男性的侵害。
一些细则中,夫家女子即便是丈夫无法继承财产,也不能回到自己的生家。
然而,尽管清代女性的地位并不占优,但是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中却有所改变。
二、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清朝时期,经济条件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一方面,清朝朝廷实行了经济政策的创新,对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领域进行了改革和发展,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另一方面,与传统家庭相比,清代城市家庭经济条件也得到了显著改善。
这一改变,为女性赢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机会。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她们的守财权和决策权得到了加强,这一点不仅反映在商业、手工业领域,也包括企业和家庭经济组织中。
三、政治因素的变化在政治层面,新朝看待女性问题有些偏差。
他们认为,女性无法参与官场和政治活动,她们智力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计谋和政治考虑。
但是,在清朝的中后期,女权主义思想逐渐兴起,一批年轻女性开始走上社会舞台,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特别是在清朝末年,女性们在维新、革命、民主和女性解放等方面,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康有为、梁启超、胡适、鲁迅等著名人士均不约而同地支持妇女争取平等和解放的运动,许多女性参与了新文化、妇女救国和科学、教育等领域的运动。
四、文化背景的变化清代的文化传统主要由儒家思想和传统礼教构成。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与妇女地位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其婚姻家庭制度和对妇女的地位的影响,至今仍被人们所关注。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地位则关乎一个时代的社会文化和思想观念。
本文将以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妇女地位为主题,从历史角度来探讨这一时代的社会现象和文化背景。
清朝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清朝时期,婚姻和家庭制度是以封建贵族的封建礼教为基础,实行“三从四德”原则,即女子要顺从父亲、丈夫和儿子。
女性的地位低下,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
男女之间的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也就是说,民间“闪婚”基本上是不被允许的。
婚姻的成立不仅需要男女双方的意愿,家族之间的配合也是必不可少的。
夫妻的选择往往由父母或长辈代为决定,尊重家长之命,是封建社会的常态。
当时的男女面对的婚姻标准和价值观也不同于现代社会。
对于妇女来说,年龄和家世背景、是否纯洁等因素才是最重要的考虑因素。
而对于男性,婚姻的标准则更注重妻子的家庭背景和貌美。
据史书记载,当时男性选择妻子时,需要“外貌俊秀,气质高雅,才华横溢”,而女性则需要“婉顺贤惠,勤快贤淑”。
可以看出,这个时期的婚姻标准和对待性别的态度都是非常传统和落后的。
此外,当时的婚姻也存在着一定的禁婚制度。
例如,满族内部有“田赞”之禁,即不得通婚的规定。
而蒙古族则有“母系贵族”制度,要求婚姻只能在母系亲属之间进行。
这些禁婚制度在当时不仅被严格遵守,而且被封建统治者所推崇和强调。
妇女地位低下的原因在清朝时期,妇女的地位是非常低下并且受到很多限制。
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封建社会历史和文化的原因。
在民间文化中,笼罩着男尊女卑的思想和传统习俗。
同时,封建社会的官僚制度与封建礼教建立起了长期的权力和文化思想上的瓜葛,以致于妇女在司法制度、道德文章、文艺作品等多方面都受到制约和限制。
首先,在封建社会中,家族利益排在个人之上。
家族的大事小事都由家长或长辈决定,甚至有的女孩被强制嫁给了并不心仪的丈夫。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突破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它的存在为中国社会带来了很多变革。
在这个时期,妇女地位受到了很多束缚,女性社会地位低下,受到了封建礼教的限制。
然而,清朝妇女不甘于现状,奋起反抗,争取自身权益,努力寻求突破。
本文将从家庭、教育和社会三个方面探讨清朝妇女地位受到的束缚以及她们如何突破的历程。
一、家庭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地位主要还是围绕家庭展开。
她们被嫁入豪门或者农村家庭,作为妻子的角色,往往要顺从丈夫的支配,无法自主决策。
另外,家族制度也使得妇女失去独立地位,她们要服从婆婆的安排,在家庭中没有话语权。
这些束缚阻碍了妇女的自主发展,限制了她们的潜能的发挥。
然而,在这种束缚的背后,也存在着妇女们努力突破的努力。
一些有追求的妇女学会借助丈夫的权力,来拓展自己的社交圈和影响力。
她们通过密谋帮助丈夫晋升,间接地提升自身地位。
还有一些妇女积极参与家族事务,通过善于利用家族关系和资源,使自己在家族中扮演重要角色。
这些妇女的努力使得部分妇女在家庭中逐渐获得一定的话语权和地位。
二、教育地位的束缚在清朝,妇女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严重限制。
传统观念认为女子读书是不合适的,女性应该侧重于婚姻家庭和对丈夫孩子的侍奉。
因此,大多数妇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教育,无法获得广泛的知识和文化修养。
尽管如此,有一些妇女并不甘心被束缚在家庭中。
她们积极寻求教育的机会,在限制的环境中自学成才。
私塾和家庭教育成为她们获取知识的途径,一些有机会的妇女甚至冒着违法的风险偷偷去参加男子学堂,以获取更多的知识。
她们通过自我努力,突破了封建社会对妇女受教育权利的限制。
三、社会地位的束缚清朝时期,妇女在社会地位上受到的束缚更为突出。
她们往往被视为家庭的财产,缺乏独立的法律地位。
在传统观念下,妇女应该服从三从四德,并且没有继承权和参政权等权益。
这使得妇女无法参与社会事务,无法主动为自己争取利益。
然而,清朝的妇女并不满足于这种束缚。
一些妇女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活动,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善社会环境。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婚姻、家庭制度,决定于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制度,决定于政治状态,还受传统的习惯支配;它们也影响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和发展。
因此历史研究必须把婚姻、家庭、妇女的问题包括在内,需要把它们同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和风俗习惯等领域一起进行考察,才可能把握社会全貌和阐明历史的进程。
本文所要讨论的是清代的婚姻制度是什么样子的,它有何特点,对社会发展有何影响,妇女如何才能摆脱受压迫的地位。
这里所说的女子,主要指一般身份地位的,贵胄和贱民中的妇女,一妻多夫制中的女子,均未作特别叙述。
一、包办的门当户对的婚姻制度清朝政府同其他王朝一样,维护父母决定子女婚配的权力。
它继承明代的法令,规定:“婚嫁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①。
很清楚,子女的终身大事,由祖父母、父母作主,如果这些长辈都亡故了,就听伯、叔、姑、兄、姐和外祖父母决择;若这些人也没有,则听凭余亲尊长(如伯叔祖父母)主婚;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囚禁,子孙之婚姻亦需听从他们的安排,倘若自行嫁娶,则要受杖八十的刑罚②。
在家族制盛行的地方,祠堂以族人联姻关乎宗族体面,也干预族内青年的婚事。
如江苏宜兴篠里任氏宗词要求,当家长为子女议婚将成时,必须报告词堂的宗子、宗长,他们同意了,婚事才能定下来③。
这样婚姻的当事人——青年男女没有权力选择自己的配偶,不管他(她)们愿意与否,都得服从家长以至族长的安排。
本来,一对结合的新人,要长期共同生活,白头偕老,但是他们的结发,不按照他们的意愿进行,却凭家长捏合,这样的匹配是包办婚姻。
这就是清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
那么家长给子女选择配偶,又是根据哪些原则进行的呢?我们从载籍资料获知,主要有两条。
一是论门第,二是论贫富。
清代社会等级制度森严,人们间的极其重要的交往——联姻,也和其他社交一样,受着等级的制约。
雍正年间纂修的《浙江通志》说宁海县“婚姻择,先门第”④。
道光中编写的安徽《祁门县志》说该县风俗,“婚姻论门第”⑤。
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研究清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而妇女在这个时期的社会地位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清朝妇女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从婚姻制度、教育状况以及参与经济活动等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婚姻制度是评价一个社会对妇女态度的重要指标。
在清朝,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对妇女起着极大的束缚作用。
妇女在婚姻中被视为男方家庭的财产,她们没有自主选择对象的权利,只能忍受家族和社会的安排。
同时,男尊女卑的思想也极大地影响了婚姻关系中的妇女地位。
丈夫拥有绝对的家庭权力,而妻子则是无条件地依从和服从。
这种婚姻制度使得妇女的社会地位一直处于被动和较低的状态。
其次,教育状况也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指标之一。
清朝时期,由于社会观念和制度的限制,妇女的受教育机会非常有限。
妇女多数没有机会接受正规教育,只能在家中由长辈或私塾先生传授一些基本的文化知识。
这严重限制了妇女的知识水平和自我发展。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妇女能够通过家庭条件和自身努力接受教育,她们在知识上取得了一定的积累,有机会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妇女的地位争取权益。
第三,妇女在经济活动中的参与也对其社会地位产生了影响。
清朝时期,由于封建礼教的束缚,妇女的经济地位相对较低。
封建社会对妇女从事农业生产和商业活动持有排斥态度,妇女主要承担起家庭劳动和生育的责任。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的妇女通过缝纫、刺绣等手工艺活动,为家庭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
她们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了自身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也为其他妇女争取了一些机会。
总结来看,清朝时期的妇女社会地位相对较低,受限于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教育状况和经济参与。
然而,也有一些少数妇女通过家庭条件和自身的努力,改变了自己的命运,提高了妇女整体的地位。
这表明在封建社会中,妇女权益的争取不应该被忽视,我们应该为她们争取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提高整个社会对妇女的尊重和重视程度。
本文通过对清朝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从婚姻制度、教育状况以及经济活动等方面揭示了封建社会对妇女的限制和影响。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
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封建思想下的妇女地位长期受到束缚。
清朝社会对妇女的教育机会、婚姻制度、社会地位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公平和限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变革,清朝妇女的地位逐渐得到解放。
一、教育机会的不平等在清朝社会中,男女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是妇女地位束缚的一个重要原因。
封建思想认为女性应该以家庭为重,因此对女性教育的需求相对较低。
男性则有机会接受更高层次的教育,这直接影响了妇女的知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进步思想的影响开始渗透到社会中。
有一些进步的家庭开始重视女性教育,为女儿提供与男性相当的学习机会。
尤其是一些文化人士和革命者在推动女子教育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奠定了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束缚清朝的婚姻制度对妇女地位的束缚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
传统的封建婚姻观念认为女性是家族的附属物,婚姻是由家长安排的。
这导致了婚姻中女性缺乏选择的权利,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然而,近代的改革风潮带来了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挑战。
一些勇敢的女性开始追求婚姻自由,拒绝被动接受婚姻的安排。
而一些进步的知识分子也开始提倡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主张婚姻中应当有双方平等的权利和地位。
这些改革理念的影响逐渐渗透到社会中,为妇女争取到更多的自主权和地位。
三、社会地位的限制清朝社会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存在着明显的限制。
女性在经济、政治和文化领域中往往被排斥在外,缺乏独立的地位和发言权。
然而,封建社会的变革也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创造了机遇。
一些妇女开始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尤其是一些进步的妇女组织的兴起更是为妇女争取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这些组织为妇女提供职业培训、医疗保健和法律咨询等服务,使妇女得以获得更多的自主权和社会地位。
总结:清朝妇女的地位束缚与解放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过程。
封建社会下的妇女受到种种限制,但随着社会的变革和进步思想的传播,妇女逐渐获得了更多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历史进程不仅为清朝妇女的解放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的妇女地位的提升奠定了基础。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论述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受到了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
在清代,婚姻制度呈现出一定的特点,同时妇女的社会地位也相对较低。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地位也有一些变化。
首先,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是以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为主导。
家长们在挑选对象时,往往会注重对方的家庭背景和经济条件,而不太重视双方的感情和自主选择。
这种婚姻制度强调的是社会和家庭的利益,而不是个人的幸福。
此外,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较低,往往要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权威,缺乏个人的自主权利。
然而,随着商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文明的影响,清代社会出现了一些新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的变化。
一方面,新兴商业阶层的兴起使得家庭结构和婚姻观念发生了变化。
这些阶层追求个人的幸福和自由婚姻,与父母之命、媒人之言的包办婚姻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另一方面,西方文明的影响也为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一定的契机。
西方的婚姻观念强调婚姻伴侣的相互选择和平等,为中国的妇女地位的提升提供了借鉴和启发。
在这样的背景下,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逐渐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一些社会新阶层和知识分子开始倡导自由婚姻和女性的平等权利。
他们提倡男女平等婚姻制度,主张男女双方自由选择对象和离婚自由。
这部分人群对妇女地位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其次,在清代后期,康梁变法和戊戌变法等运动中,一些新思想的引入和法律的修改也为提升妇女地位提供了机会和可能。
比如在戊戌变法中,相关的法律条款明确了对妇女离婚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然而,封建社会的思想观念和制度结构仍然约束了清代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的发展。
儒家思想对女性的束缚和歧视观念仍然存在,这对于妇女地位的提升是一种阻力。
同时,社会习俗和旧时家族制度也对女性的权益和地位形成了限制。
此外,农村地区的保守思想和封建习俗更为明显,这对于妇女的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总体来说,清代的婚姻制度和妇女地位在受到封建社会体制的制约下有一定的变化。
清朝的妇女地位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命运与反思
清朝的妇女地位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命运与反思清朝的妇女地位: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命运与反思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最后一个王朝,也是妇女地位低下的时代。
在封建礼教的束缚下,清朝妇女的命运备受限制,这令人深思。
妇女在封建社会中被赋予了极为被动的家庭角色。
她们的地位被侷限在嫁娶生育和侍奉家庭的范畴中,缺乏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地位。
由于封建礼教对妇女进行了极为严苛的约束,她们受制于三从四德的伦理观念:从父、从夫、从子,敬夫、敬婆、敬祖。
这种思想观念使得妇女只能在家庭角色中寻求存在感,无法展现自我价值。
妇女们不仅无法参与社会事务,也被严格限制在家庭中。
她们要服从丈夫和岳父母的控制,不能违背家规家训,更不能有所异议。
许多妇女在没有使用权的情况下,只能默默忍受家庭暴力和不公。
这种现象在封建社会中普遍存在,妇女的声音被压抑,无法有言论自由。
除了在家庭中受到限制,妇女的教育机会也是极为有限。
清朝实行九品中正制度,九品中正科考试仅对男性开放,这导致妇女无法接受系统的教育。
她们只能通过家庭教育、交际圈子和传统文化的传承,来获取有限的知识。
相对于男性,妇女的文化素养明显滞后,这进一步加剧了她们地位的不平等。
封建礼教下的妇女命运备受限制和束缚,然而,这种命运也引发了反思。
在这个强调男尊女卑的社会背景下,有一些妇女试图寻求解放,改变自己的命运。
例如,有的少数女性通过改嫁逃离不幸婚姻,同时也有的女性在封建秩序中寻找立足之地,通过经商等方式探索自己的独立经济地位。
这些妇女的尝试虽然微小,但借助于自我与外部环境的改变,为后来的女性解放运动打下了基础。
同时,一些文人墨客对于女性地位的反思也在封建社会中逐渐发展。
他们主张男女地位平等、对妇女进行平等的教育,并呼吁改变封建礼教对妇女的束缚。
这些声音虽然只是少数,但对于封建社会中的妇女解放意识的觉醒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总之,清朝的妇女地位受到封建礼教的束缚而备受限制,她们在家庭中不能自主决策、无法参与社会事务,并且缺乏独立的教育机会。
清朝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
清朝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2023年】清朝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女性婚姻地位的变化越来越引人关注。
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的清朝,清代女性的婚姻地位在当时的社会中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本文将从清朝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更好地了解清朝女性的婚姻状况。
一、清朝女性的婚姻地位在清朝,女性的婚姻地位主要取决于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和婚姻对象的经济实力等因素。
一般而言,大户人家的女性一般都有机会嫁到颇有身份的家庭,因此她们的婚姻状况是比较理想的。
相反,家境贫寒的女性不仅很难得到婚姻上的平等,甚至很难达成良好的婚配。
此外,清朝的家庭结构也影响了女性的婚姻地位。
清朝的三纲五常思想认为女性应该回归家庭,相夫教子。
因此,女性的婚姻更多的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安排的,女性的意愿在很大程度上很难得到尊重,这就导致了许多女性无法选择自己理想中的婚姻对象。
另外,清朝的宗法制度也使得女性的婚姻地位更不利。
在宗法制度下,婚姻关系不仅是男女之间的事情,更是家族之间的事情。
因此,对于家族来说,重男轻女是一种普遍的价值观。
男性除了继承家族财产外,还有传宗接代的责任,而女性在这个传统保守的家族体系下就显得更加不重要了。
二、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社会价值观是一个文化中人们普遍接受的观念和信仰体系。
在清朝,女性的婚姻地位受到了社会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例如,儒家思想认为“男女有别,长幼有序”,“男尊女卑”是一种正经理念,这就导致了女性在婚姻和家庭角色中的重要性被打压。
此外,清代社会还存在着婚姻契约制度。
婚约内容的起草和签订,通常由男方一家进行,因此女方在婚姻过程中的权益多半被忽视或忽略。
很多情况下,女方在婚前,甚至在整个婚姻过程中,都只是被动地为男方提供家庭劳动力和传宗接代的责任,而且女方在婚外的权利几乎没有得到任何尊重和保护。
综合上述,清朝女性在婚姻中的地位及社会价值观的影响确实是相当深刻的。
关于百年来清代婚姻家庭史的分析与研究
关于百年来清代婚姻家庭史的分析与研究作者:张悦来源:《卷宗》2019年第07期摘要:清代婚姻家庭观念至今仍对我国社会的婚姻家庭观念有着多方面的影响,清代婚姻家庭史研究是史学发展的重要组成。
基于此,本文介绍了百年以来对清代婚姻家庭史研究的两次高潮,分析在百年婚姻家庭史研究中的婚姻习俗、婚姻规则、婚礼流程、家庭制度、家庭关系等多方面研究内容,分析研究的主要成果。
关键词:百年;清代历史;婚姻家庭史;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民国时期和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婚姻家庭史的研究出现了两次高潮。
清代距离现代时间间隔小,很多史料保存完好,历史当事人找寻难度小,清代婚姻家庭观念对人们当下的思想观念影响较大。
因而,清代的婚姻家庭史的研究是两次研究高潮的主体内容。
研究清代的婚姻家庭史是人们追求妇女解放、社会平等、婚姻自由等多种现代观念的集中体现。
1 百年来清代婚姻家庭史研究的主要内容清代婚姻家庭史的研究主要兴盛于中国社会的大发展和大变革时期,人们对于社会的急速变化在心理上有一定程度的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要求人们迅速调整思想观念,这样的社会现实促使人们更加关注历史研究与他国经验借鉴。
清代婚姻家庭史的研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婚姻家庭时间问题的研究,这里的时间既包含确定的时间点研究,例如男女适婚年龄、结婚年龄、生育年龄等,也包含持续的时间段的研究,例如代际之间的年龄间隔、一段婚姻存续的时间长短等,这些因素与清代人口的平均寿命结合,可以大致推算出清代家庭中的家庭规模、家庭常住人口数量、家庭人员结构等问题;第二,婚姻家庭观念问题的研究,一方面包含缔结婚姻的基础、婚姻中的等级观念与财产观念、婚姻中的身份识别与身份认同,另一方面,包含家庭中的权利等级关系、家庭权利来源与更迭、家庭规则与家族规范、家庭的主要社会功能、婚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破坏婚姻家庭制度之后的惩罚措施等;第三,婚姻家庭习俗问题的研究,例如婚礼的流程、婚礼的作用、以家庭为单位的节日庆祝方式、家庭成员之间的主要关系与沟通方式,以及婚姻家庭中的多种陋习如童养媳、贞节牌坊、重男轻女等问题的研究。
论清末民初女性权利的变化以婚姻制度为例
论清末民初女性权利的变化——以婚姻制度为例摘要:清末民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社会大变革时期,受到西方外来文化的冲击,经历政体的更迭,人民的权利意识的觉醒和为拯救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统治者为不得不变法修律。
中国婚姻家庭法律受到传统理念影响最深,且在以父权夫权为主的中国封建家庭中,女性始终处于从属地位,其主要活动范围也在家庭,因此,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化最能体现女性权利的变迁。
文章通过对清末民初婚姻法律制度的考察和对比,归纳出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同时结合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思想运动中女权思想的内容,总结女性权利变化的原因。
关键词:清末民初;婚姻法;女性权利On the Changes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Late QingDynasty and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ake the marriage system as an exampleAbstract: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were a period of great social changes in Chinese history. They were affected by Western foreign cultures, experienced changes in polity, the awareness of the people’s rights consciousness, and in order to save countries in trouble, the rulers were obliged to change their laws. China's marriage and family laws are most affected by traditional concepts. Women in Chinese feudal families dominated by father-parent rights are always subordinate to women, and their main activities are also within the family. Therefore, the study of changes in the legal system of marriage can best reflect women. Changes in rights. By examining and comparing the marriage legal system in the late Qing Dynasty and the early Republic of China, the article summarizes the changes in the position of women in marriage and family.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the social changes in modern China and the content of women's rights in the ideological movement,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reasons forthe changes in women's rights.Keywords:Late Qing and Early Republican; Marriage Law; Women's Rights引言中国在清末民初这个时期发生了全面的社会转型,经济、政治、法制的变革使得人民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最能体现女性权利变化的婚姻法在这一时期也在艰难进步,它一方面要否定旧的,一方面又要在适应民风习俗的情况下做出新的变化。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
清朝的女性地位与婚姻制度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对于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的影响也十分重要。
在清朝时期,女性地位相对较低,受到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的束缚,婚姻制度也存在着种种限制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就清朝的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进行论述和分析。
一、女性地位1. 封建礼教对女性地位的影响在清朝,女性地位主要受到封建礼教的影响。
根据封建礼教的观念,女性应当依附于男性,无论是在家庭还是社会中,都必须服从男性的支配和管理。
女性的地位被限制在婚姻和家庭之内,缺乏进一步发展的机会。
她们的社交范围受到限制,无法参与政治和经济事务。
2. 家族制度对女性地位的制约清朝的家族制度也给女性地位带来了诸多制约。
在家庭中,女性的地位通常低于男性,她们必须顺从家族长辈的决定和安排。
女性的嫁娶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族的决策,她们无法自主选择伴侣。
另外,在家族中,女性继承权也被剥夺,继承权通常只在男性之间传承。
二、婚姻制度1. 包办婚姻在清朝时期,绝大部分的婚姻都是由家族和父母代劳,实行包办婚姻制度。
女性往往无权选择自己的伴侣,与父母或家族的意愿是紧密相关的。
这样的婚姻制度限制了女性的自主权和婚姻平等的实现。
2. 婚姻仪式与嫁妆清朝的婚姻仪式也有着独特的特点。
新娘通常有着复杂而繁重的婚姻仪式,需要进行多次换装和整饰。
同时,新娘的家族需要给予丰厚的嫁妆,以显示家族的地位和威严。
这种婚姻仪式和嫁妆的安排,体现了封建家族的权威和对女性的经济压迫。
3. 多夫制和后妻制在清朝,一夫多妻制度是允许的。
一些富有的人家可以拥有多个妻子,这对于女性来说是一种不公平和不平等的待遇。
而对于贫困家庭的女性来说,经济压力可能会迫使她们成为富人的后妻,进一步破坏了她们的尊严和权益。
结语总的来说,清朝时期女性地位较低,受到封建礼教和家族制度的限制。
婚姻制度也存在种种不公平和压迫。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发展和思想观念的变化,女性地位和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定的变革。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
清代的婚姻制度与妇女的社会地位述论清代婚姻制度和妇女的社会地位在许多方面与前几个朝代相似,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清代的婚姻制度主要包括婚姻安排、婚姻仪式和婚姻离散,妇女的社会地位也受到宗法制度和封建社会观念的制约。
首先,清代的婚姻制度依然沿袭了许多古代中国的传统。
一般来说,婚姻是由家长和媒人来安排的。
家长会考虑到双方的家庭背景、地位和财富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配偶。
媒人则负责传递信息、促进交流,以达成婚配协议。
此外,婚姻仪式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通常由双方的家长或亲戚参与,并有许多传统礼仪和规定。
婚姻离散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来说,社会期望是维持婚姻稳定。
然而,清代的婚姻制度也有一些新的特点。
其一是婚姻安排中家庭背景和经济实力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
随着社会的变化,社会地位和财富逐渐成为一个人婚配的重要标准。
这导致了一些富裕家庭婚姻的极不平等,女性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
其二是朝代开始出现一些婚姻自由的倾向,如夫妻间的感情和亲密程度成为婚姻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一些文人、官员和士人往往更加注重婚姻中的感情和精神契合。
然而,这种选择余地往往限于社会地位较高的人群。
在清代,尤其是康乾盛世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整体上有所提高,但仍受到封建社会观念和宗法制度的制约。
女性的主要社会角色是妻子、母亲和儿女的监护人。
她们在家庭生活中承担着家政管理、子女教育、家族祭祀等重要职责。
此外,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女性被要求要尽孝道、贤良淑德,才能在家庭中获得尊重和地位。
然而,妇女在清代的社会地位也受到一些制约。
首先,妇女通常受到夫权制度的束缚,在家庭中的地位和权力相对较低。
她们的意愿和需求往往被丈夫或岳父岳母左右。
其次,女性的教育程度较低,受到文盲现象的影响。
女子大多数没有接受正规教育,只能在家庭中学习一些必备的技能。
这导致了她们在知识和社会交往方面的局限。
此外,女性的社交空间也较为受限,妇女往往只能在家庭和邻里之间交往,并且不被鼓励参与社会和政治活动。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
清代婚姻制度及女性的法律地位自唐代起,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成体系的法律制度,经过近千年沉淀、发展和完善,至清代,封建法律制度已经比较成熟。
清代婚姻制度反映了清代的专制主义与等级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研究的重要方面,同时也折射出诸多被后世津津乐道的婚姻故事。
一、择偶婚配无权定,只问家财不问情中国古代男女从择偶到婚配,决定权历来掌握在父母或者家族长辈们的手中。
清末光绪年间编订的《大清会典事例》中规定:所有大清子民的婚姻都由父母或祖父母主持;如果父母、祖父母都不在,则由子女的家族长辈主持[1]246。
可见婚姻是家庭甚至整个家族的事,当事人在其中只居于次要地位,而且当事人为家庭、家族而结婚,甚至为政治、经济目的而结婚的事例不胜枚举。
《清碑类钞》中就记述了大量不幸的包办婚姻。
有一位叫姜渭的秀才,与徐姓邻居家的女儿相恋,两位有情人私定终生。
当姜渭请媒人前去提亲时,徐家老爹听闻两人是私下里定下的婚约,于是以“私约不贞”为由强烈反对这对有情人在一起,并拒绝了姜渭的提亲。
姜渭实在没有办法,最后抑郁而亡,而徐家女儿也以终生不嫁作为回应。
类似这种宁可牺牲有情人的幸福也要维护封建权威的事情在清代并不鲜见。
婚姻的选择不是考虑当事人双方是否有情,而是将家财、门第等作为主要考虑对象。
清代更是将这种传统上升到了法律的层面加以严格规定:奴仆若娶良人女子为妻,奴仆杖责80 大板,女方家社会地位降低一级,双方改正离异。
这是《大清会典事例》关于良贱不得通婚的规定。
触犯此婚姻制度者不仅要受到体罚,而且婚姻关系也要终止。
按照清代的说法,良贱不得通婚不仅是出于保护良人身份正统的需要,也是等级制度不受撼动的一大保证。
乾隆年间,文渊阁大学士赵国麟被众御史弹劾,弹劾的理由之一就是赵国麟与一刘姓市井之徒联姻。
乾隆皇帝原本有意放赵国麟一马,但当他得知赵国麟破坏了良贱不通婚的规定,便决定准允御史们的弹劾。
赵国麟一事说明,清代婚姻若不论门第,即便是朝中重臣也要以罪论处。
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与文化反思
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与文化反思清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尾声,也是中国历史上女性地位发生变革的时期。
在这个时期,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经历了起伏和曲折,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女性地位和权利的反思。
本文将从清代女性的家庭地位、教育状况、婚姻制度和妇女运动等方面,探讨清代女性社会地位的变迁,并对其中的文化反思进行探讨。
首先,清代女性的家庭地位发生了重要变化。
传统社会中,女性被认为是嫁出去的“附庸”,婚后完全依附于夫家。
但在清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开始逐渐提升。
封建家族制度逐渐衰落,家族财产的继承方式从封建制转向等份继承,这导致女性在家庭财产分配中得到了一定的保障,同时也带来了新的家庭关系模式。
女性不再完全依附于夫家,婚姻关系开始注重平等和共同责任。
其次,清代女性的教育状况也逐渐有所改善。
在封建社会中,女性受教育的机会极为有限,大部分女性只能接受基本生活技能的传授。
然而,在清代,女性的教育状况开始有所改变。
随着商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一些地区的女性开始有机会接受教育。
儿童教育和女子教育机构相继兴起,为女性提供了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
尤其是一些贵族家庭和知识分子家庭,更是注重女性教育,使得女性开始有机会参与社会和文化的活动。
然而,婚姻制度的变革也给女性带来了新的困扰。
封建婚姻制度中,女性几乎完全被动,婚姻往往是由父母或者长辈安排。
而在清代,封建礼教开始渐渐褪去,爱情婚姻逐渐兴起。
女性开始有权利选择自己的伴侣,但很多时候,这种权利也面临着现实的限制。
社会地位和家庭背景成为决定女性婚姻选择的重要因素,而非个人感情和意愿。
这种情况使得女性的婚姻自由受到了一定的局限。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清代女性社会地位变迁引发了一系列妇女运动。
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越来越多的清代女性开始意识到自身权益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妇女运动。
一些女性开始发起呼吁妇女权益的活动,并倡导妇女平等。
这些运动为女性争取了一些基本权益,也为后来的妇女运动打下了基础。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解放的较量
清朝的妇女地位束缚与解放的较量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封建王朝,妇女地位一直受到束缚。
然而,在清朝晚期,妇女地位也经历了一定的解放之路。
本文将探讨清朝时期妇女地位的束缚和解放的较量。
一、妇女地位的束缚清朝的封建社会,对妇女地位的束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男尊女卑思想的盛行使得妇女处于弱势地位。
在封建礼教的影响下,妇女被视为家庭中的附属品,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利。
其次,清朝实行的严格婚姻制度限制了妇女的自主权。
包括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媒人之约等因素,导致很多妇女无法选择自己的配偶和婚姻生活。
此外,封建家庭的家长权威也加剧了妇女的束缚,妇女的一切决策权都被置于家长的掌控之下。
二、朝代更替带来的妇女地位转变随着清朝晚期改革思潮的兴起,妇女地位开始发生转变。
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思潮,思想解放和平等观念逐渐在社会上传播。
一些知识分子开始探讨妇女地位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妇女地位的方案。
此外,西方文化对中国的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改变。
妇女开始接触到包括平等、自由和独立在内的西方价值观念,逐渐走上了争取解放的道路。
三、清朝妇女地位解放的表现在清朝后期,一些封建观念开始被打破,中国的女性逐渐迈向解放。
首先,清朝政府也开始对妇女地位的改变进行重视。
他们鼓励女子入学读书,推动女性参与经济活动和社会工作,并设立了一些为女性服务的机构。
其次,一些进步的女子学校在这个时期建立,提供了教育机会,培养了一批受过良好教育的妇女知识分子。
她们通过文字的传播,为妇女地位的解放做出了积极贡献。
清朝晚期的女性解放运动也体现在了一些具体的行动中。
例如,一些勇敢的妇女开始参与社会活动和抗争。
她们组织了妇女团体,提出公平与平等的诉求,并通过游行、请愿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愿。
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也为后来的革命事业奠定了基础。
四、妇女地位解放的启示清朝妇女地位的解放进程给我们一些启示。
首先,妇女地位的解放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产权利的客体——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例考析付春杨(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摘要:通过对大量清代婚姻案例的考察,解析当时妇女的婚姻地位,揭示其缺乏独立人格的事实,从实证的角度判读在婚姻伦理掩盖下妇女作为财产权利客体的本质。
关键词:妇女;婚姻;财产权利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作者简介:付春杨(1969-),湖北武汉人,女,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律史及中国宪法文化收稿日期:2007-03-22美国人类文化学家理安·艾斯勒将社会人际关系分为伙伴关系和统治关系两种模式,其均源于或者复制于家庭中的性别关系[1],研究妇女的婚姻地位将有助于深刻理解一个社会的结构方式。
如果说近现代的“共诺婚”的本质为“设权的意思表示”[2],是男女双方当事人缔结的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一种身份契约,那么传统社会的聘娶婚则是男女双方家长(或其他有权人)缔结的以妇女的性能力与劳动能力为标的的买卖合同,“非受币不交不亲”(《礼记·曲礼》)。
在婚姻契约中,妇女只是权利的客体。
尽管婚姻担负着“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礼记·昏义》)的重要使命,但是在人伦大礼的背后,仍不过是二姓之间的买卖而已。
关于聘娶婚的买卖本质陈顾远在其《中国古代婚姻史》中已有过论证,本文惟试图从清代有关聘娶婚的判例入手,探讨司法实践中所反映的清代妇女婚姻地位的实况并籍此研究父权、夫权、族权的财产化体现及其对妇女的支配实质。
一、在室女——父之财产在室女是没有出嫁的女子,“在家从父”,依据清律“男女婚姻”条下附例“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
”可见在室女的婚姻例由直系尊亲属主婚,而最主要的则是父亲。
母亲虽然名义上同为亲权人,但父亲的权力无疑是决定性的。
正如罗马法上只有家父权,而家母只是一种敬称,家母同样是家父权的客体。
若母亲与夫家断绝关系,女儿则与其母再无瓜葛,母亲更无权过问女儿婚姻。
“判阮王氏等堂词”[3]315中,刘氏在丈夫死后与外人私通而被赶出婆家,县官判令其女归婆家,“母嫁子离,恩断义绝”,令刘氏此后对女儿不得丝毫过问。
从判例中可见,在室女婚姻绝大多数情况系由父亲做主,只有当父亲亡故时才由母亲做主,父母双亡则由收养之余亲做主。
如“臬司奉监院一件为杀男拆媳事”[4]222中何梦良的两个女儿在父母双亡后由姑父主婚。
而另一则案例“欺昧婚姻事”[5]中,父亲外出,父妾收了男家一头牛将女儿许嫁,此后父亲归家,不同意这门婚事,母亲的许婚就不作数了,如果说此案是因为妾非主母,不能行使亲权,尤有可说,而“斯玉泉控沈志渭悔婚改略由”[6]366中沈志渭之妻沈张氏将女儿香爱许给斯玉泉为妻,沈志渭将女儿改许许长远,地方官认为沈志渭不知其妻许婚之事将女儿另嫁,并无过错,即使明知其事也无妨,明确认定父亲才是女儿婚姻的最终决定者。
至于兄之主婚权则不是绝对的,“批曹汉进恳词”[7]42中,党正元因弟宝太聘妻不与他商量,率众前往打闹,县官虽认为宝太也有不是之处,但仍令将党正元管押,以免其扰乱其弟之婚礼。
伦理纲常赋予了父权在家庭中的至高无上的地位。
父亲的主婚权,表面看来是亲权的一个方面,但是古代的亲权与现代的亲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亲权在近代立法,谓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中心之职能,不仅为权利,同时为义务。
”[8]亲权的对象为未成年子女,亲权的范围则不外:身心上的育养教化权、奖惩权、财产管理权、姓名设定权、住所指定权、法律行为补正权、法定代理权、失踪和死亡宣告申请权[9]等。
古代的亲权则是一种对他人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兼有人身与财产的性质,虽不排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成分,但更主要的是出于亲权人的利益,如罗马法上的家父有权以任何方式处罚子女,可以出卖子女,当子女对外负有债务时,家父可以将其交给债权人从而解除自己的责任。
而且近现代亲权的行使以未成年子女为对象,古代主婚权却及于成年子女,显然已超出保护被监护人利益之必要。
父亲的主婚权在实质上是一种利益直接归属亲权人自身的财产权利。
中国历代法律均规定“已受聘财”为确定婚姻成立的有效条件充分说明了这一性质,清律也因循了这一规范,正是聘财的交付使父权的财产化得以实现,也使婚约在效力上等同于婚姻。
在罗马法中婚约纯为当事人之合意,不以聘财给付为条件,婚约解除返回聘财是基于不当得利之原理[10],显然中国古代聘娶婚所具有的变现财产权利的性质是罗马法上的婚约所不具有的。
“楼钜洪与孙氏秀玉成婚由”[6]356中,孙秀玉是楼钜洪的童养媳,二人已成婚多年且生子,但其父孙东康因未得到满意的财礼,寻衅生事,地方官断令男方付给洋银四十五元,此后孙家又由孙秀玉之兄孙炳扬出头闹事,县官又断令男家缴出洋银四十元给了孙炳扬才算了事。
此案中楼孙成婚多年,而其父兄索取聘财的诉求仍能得到官府支持,足以证明父亲对女儿婚姻所享有的财产权利。
正是基于主婚权的财产权性质,官府对侵犯主婚权的行为,也基本上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进行救济。
“批郭汉章呈词”[11]170-171中,郭汉章未经生母王田氏许可,将义女云儿嫁卖,义父本无权主婚,最后县官却只断令郭汉章将所得聘财二十两银子交还王田氏,似乎二十两银子即可等同王田氏之女。
“判郭振海等堂词”[3]318中郭振海托李云山以五百钱将女儿卖掉,事后又到官府追控,县官认定卖女非是,但更指斥其不应卖后兴讼。
言外之意,郭振海卖掉女儿的行为本身并无太大的过错。
主婚权的财产化,说明父母包办的婚姻可以完全无视女儿的意愿和未来的家庭幸福。
如“讯彭扬科一案”[12]中曾宪佈明知徐正斌之子瘫痪,仍将女儿许嫁,根本未将女儿终身幸福放在心上。
在传统社会,女子无独立人格,在室女是父权的监护对象,无论是否成年,都没有婚姻自主权。
尽管依据法律母亲也是亲权人,但是只有在父亲不在的情况下,母亲作为亲权人的意志才能得到体现。
母亲或其他亲戚行使的不过是父权的替代而已。
父权中包含着一部分单纯的人身权利,如教令权,而主婚权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财产权,法律对主婚权的保护方式也是财产权的保护方式。
二、妻——夫之财产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女子已嫁曰妇,妇之言服也,服事于夫也。
”(《尔雅·释亲》)女儿出嫁,其人身支配权就由父亲转归丈夫,依服制,出嫁女要为丈夫服斩衰服,即最重的丧服,要为公婆守孝三年,而对生身父母的服制则要降等。
事实上,不到出嫁,只要定婚,女子就已不再由父母做主了,妻子转为丈夫的财产。
丈夫对妻子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法律之所以制裁一女二嫁,前提就是许嫁女已被视为夫家人,是丈夫的财产。
“夫买物于市者,或加价而夺之,则尠忍而不忿然矣,况乎见夺待告之妻哉?”(《抱朴子·弭讼》)清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辙悔者,笞五十;若再许他人,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
后定娶者知情与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女归前夫。
前夫不愿者,倍追财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
”法律对一女二嫁规制极严。
尽管法律对于女家悔婚别嫁的,以女归前夫为优先处理,对毁婚者规定了笞杖刑。
但司法实践中,则以女归后夫,并由后夫赔偿聘财为一般惯例。
至于男家悔婚的案例在文献中则几乎不见,原因是此种情况下,男家将损失聘财,女家既已得到财礼,还可将女儿另嫁,自然不会有太多不满,也就不会提起诉讼了。
许嫁女已是未婚夫家财产,一女二嫁侵犯的是未婚夫家的财产权。
“判胡胡氏等堂词”[3]317中,胡胡氏一女二嫁,其女初许王毓容,并未成婚,继嫁魏世凯,且已生育子女,县官断令魏世凯出洋八十元给王家另行聘娶。
“判郭庆如等堂词”[3]406中,郭马两家争颜姓之女,颜氏已嫁入郭家,则由郭家赔还马家洋十六元。
另一类似案件“灭约废婚事”[13]176-177中之王氏嫁给了为自己治病的潘景魁,县官断令潘景魁双倍赔偿聘礼钱给原定婚之万家。
但此类案件均只断赔钱财,并未依律杖责。
虽然后夫得人赔钱,前夫失妇得财为司法惯例,但是当前夫不答应时,地方官也只好断令女归前夫,“分守道一件为强占民妻事”[4]224中,陈氏先已许嫁朱日嵩,但已与何克登完婚,陈氏本人也钟情于后夫,地方官原本判决朱家退婚,何克登加倍赔偿朱家聘财,但朱日嵩坚决不肯,地方官也就依律将陈氏断归朱姓。
女子的个人意愿在夫家权利面前毫无对抗之力。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财偿前夫,女归后夫的惯例,实际上也与传统的贞操观念有关,法律让位于世俗情理。
如前夫已经成婚,则不会将女子断归后夫,尽管后夫往往是女子自己的选择[14]255-256。
“妇人谓嫁曰归,反曰来归,从人者也”(《谷梁传·隐公二年》)。
女子一旦出嫁,就不再隶属于父权之下,妻妾为夫权的客体,也排斥女子生身父母的干涉。
“判喻德成等堂词”[3]314中,谢氏之女毛团子嫁给喻德成为妾,喻家贴补谢氏三十六元,从此不许毛团子与其母家往来。
“判庄祁氏等堂词”[15]195中,庄女因与丈夫杜文一产生矛盾,逃回娘家,杜家遂告到官府,县令要求祁氏立即将女儿交还给女婿,不准再行逃走。
“判皇甫嘉宾等堂词”[15]219中,出嫁女王氏也被饬令“不得时行私回母家”。
已嫁女至于要逃回娘家,其在夫家的遭遇其实可想而知,而“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母亲纵有心庇护,却又无能为力,其无可奈何亦可想而知。
夫权所及,女子没有独立人格,其人身处于夫权的全面支配之下。
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权力虽然放任家族自治,但在需要的情况下,也会不遗余力地支持各种为国家认可的等级身份权的行使。
女子已嫁即成夫家财产,尽管法律明确禁止买休、卖休,对于出卖妻子的行为,依律应处杖刑,且应判令被卖的妻子离异归宗,知情买者不仅要受刑责而且将被没收聘财,但是事实上卖妻现象并未因此收敛,地方官对卖妻行为也没有完全依法处罚,如一则案例中就提到乾隆三年前后由于灾荒,卖妻比比皆是,屡见不鲜。
卖妻有由于贫穷的,如“本县一件为宪勦局拐事”[4]228中,范学习由于窘不聊生,将妻俞氏卖给朱德贵为妇。
“训帅开鼎一案”[16]107中,帅开鼎之妻张氏因年岁荒歉,被以六十四串的价钱卖给江克全。
丈夫因为贫困出卖妻子,无疑是以妻子为一种财物,可以临时出售以应急。
还有一些情况,丈夫出卖妻子并非由于贫困或其他迫不得已的问题,而是主动弃妻。
“判周大兜子等堂词”[15]237中,周银山将妻子张氏嫁卖给吴成才,休帖即是卖契。
“本府为一件亲究灭伦事” [4]228中,黄德卿卖妻刘氏,目的只在于另娶应氏。
诸多案例之中,除了极少数情形如周张氏案件中,地方官表示要追究周银山的责任,卖妻之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既然卖妻并未被官府严究,其频繁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讯李泽美一案”[16]83中,李氏原本许嫁王姓,后被王姓退婚以九十串卖给吴循年,吴循年死后又被婆婆以不守妇道的理由以六十串的价钱嫁卖给盛應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