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8.09.03•【文号】•【施行日期】2008.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期货正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为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完善各机构的治理结构,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简称IT)治理水平,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期货业协会联合制定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予以发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充分重视《指引》发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指引》的指导精神和相关要求。
IT 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证券期货行业信息系统的基础性建设,其主要目的是解决在高度信息化的时代,如何将企业的IT 资产转化为企业的重要战略资产,通过设计和实施IT 决策权系统,妥善处理好企业的IT 决策内容、IT 决策部门和责任人以及如何制定和监控这些IT 决策的问题。
IT 能力是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有效的IT 治理可以持续巩固和提升IT 能力。
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通过IT 治理工作,增强驾驭IT 的能力,合理利用IT 资源,有效管理IT 风险,确保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安全、高效、稳定。
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指引》的工作方案。
按照《指引》的要求,建立并完善公司IT 治理组织、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检查单位在IT 原则、IT 架构、IT 基础设施、IT 应用和IT 投入5 个方面的工作情况,查找问题和不足,并制定改进措施。
通过落实《指引》工作,推进和加强信息技术管理与规范,切实提高信息技术建设和安全运维、管理水平。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
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4.08.28
•【文号】
•【施行日期】2024.08.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关于发布《公司法》修订解析网络课程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深入学习贯彻《公司法》,提高期货经营机构合规水平,协会将6月27日举办的《公司法》修订解析直播培训的课程转点播,已于近期在协会网络培训平台以点播课程形式上线发布,具体发布情况如下:
一、课程内容
课程共1门共计2.5学时,课程列表如下:
二、培训对象
该网络课程面向期货公司及其风险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会员单位的相关人员。
三、观看方式
通过PC端浏览器方式,登录协会网上后续培训平台,搜索相应的课程名称即
可收看学习。
网络培训平台地址:。
四、课程收费标准
课程收费参照2024年1月起调整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培训收费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
2024年8月28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201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3.09.03•【文号】•【施行日期】2013.09.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的通知各会员单位:近期,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满足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协会修改了《<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是行业性指导性文件,各期货公司应当参考本《指引》规定,结合自身经营管理需要,制定、修改本公司期货经纪合同。
二、《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格式和内容由协会统一制定。
各期货公司要按照要求( 3号黑体字)印刷《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并据此向客户说明风险。
三、各期货公司制定、修改期货经纪合同的,应当按照协会《期货经纪合同审查办法》规定,报协会进行备案审查,获得协会备案审查合格通知后方可使用。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修订)(《<期货经纪合同>指引》于 2007年6月19日发布实施;2013年8月12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尊敬的客户: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您逐字逐句地认真阅读本合同的全部文件内容。
本合同的所有内容都与您的利益息息相关。
如有任何疑问,敬请垂询。
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
本合同已于201X年X月X日获得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本合同文本备案审查合格的通知(协会发文号),系本公司正在使用的最新文本。
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
期货交易采取保证金交易方式,具有杠杆性风险,可能产生巨大亏损,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您存放在期货公司的全部初始保证金以及追加保证金。
您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循“买卖自负”的金融市场原则,充分认识期货交易风险,自行承担交易结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04•【文号】证监会计字[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财务制度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的通知(2007年6月4日证监会计字〔2007〕17号)2007年1月23日,我会下发了《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新旧衔接事宜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8号),规定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和我会的相关要求,于2007年6月30日之前将会计核算系统等调整到位。
自2007年7月1日起,期货经纪公司应按照新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为了进一步规范期货公司新旧会计标准的衔接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期货公司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平稳过渡,提高期货公司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我会拟定了《期货公司财务监管报备表》,对期货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期货公司应高度重视新会计准则的施行工作,认真做好会计核算系统的开发和测试,不断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员工业务培训,积极防范业务风险,确保新会计准则及时、顺利施行。
二、2007年7月1日起,期货公司应按新会计准则及其配套文件和我会的相关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披露相关信息。
中国期货业协会为指导、规范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和核算等而发布的相关指引,期货公司应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会。
三、期货公司应于每月度终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报送月度财务监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向我会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年度财务监管报表。
四、今后财政部如对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以及财务报表格式另作明确规定的,按照财政部的规定执行。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07]5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保证基金行业切实执行新会计准则,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的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现予发布。
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请在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会计核算业务中遵照执行。
如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另有具体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二○○七年五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一、总则(一)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会计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指引。
(二)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承担金融负债通常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所管理、托管的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确保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真实、可靠、完整、相关、明晰及可比。
(五)本指引中的会计科目编号,供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查阅会计账目、采用会计软件系统参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会计科目编号。
(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指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或合并会计科目。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7.15•【文号】•【施行日期】2024.07.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做好《期货和衍生品法》配套规则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协会自律规则体系,协会对《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适当性细则》)。
《适当性细则》已经第六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2024年7月15日附件1期货经营机构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4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期货经营机构、期货公司子公司(以下统称“经营机构”)向交易者公开销售或者非公开转让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交易者提供证券期货和衍生品等相关业务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在经营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交易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四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办法》、本细则及其他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交易者分类第五条经营机构向交易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交易者信息,可以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查询、收集交易者资料;(二)问卷调查;(三)知识测试;(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

期货公司管帐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一、主要管帐科目二、管帐科目使用说明期货包管金存款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以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包管金账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包管金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惩罚。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时,按缴存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出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向期货包管金账户存入资金时,按存入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包管金账户划回资金时,按划回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应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钱币包管金金额以及存入期货包管金账户的款项。
应收钱币包管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指期货生意业务所或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下同)划出的钱币包管金,以及期货业务盈利形成的钱币包管金。
二、本科目可定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钱币包管金的主要账务处理惩罚。
(一)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出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包管金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划回钱币包管金时,按划回的钱币包管金金额,借记“期货包管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划回的钱币包管金利息时,按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结算票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产生亏损时,期货公司定期货结算机构结算票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借记“应付钱币包管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08.16•【文号】中期协字[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的通知(中期协字〔2011〕77号)各期货公司:为了配合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按照《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内容包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期货投资咨询客户须知》、《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合同必备条款》等三份文件。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引》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对风险揭示书、客户须知、合同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提出了总体性要求。
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应当包括《指引》所规定的内容。
二、《指引》仅是原则性的规定,期货公司在制定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指引》内容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但不得与《指引》相抵触。
期货公司制定的期货投资咨询合同文本不需报送协会审查或备案。
三、期货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应当要求客户抄写规定的内容并签章确认,客户须知应当要求客户签章确认。
特此通知。
附件: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合同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附件1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市场风险莫测务请谨慎从事尊敬的客户: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投资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公司以勤勉尽责的原则为您提供风险管理顾问服务,协助您建立风险控制体系,设计风险管理解决方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顾问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投资带来的相关风险。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中证协发〔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96号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2.关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5月24日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执业行为,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第四条证券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中关于撰写、提供投价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证监发行字[2007]500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7] 500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我会制定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2001年4月10日证监公司字[2001]42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且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董事会应按照本规定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发行申请文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止日的最近一次(境内或境外)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应保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在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前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积极方式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是否已经按照本规定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上市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表鉴证意见。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

上海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上海期货交易所公告〔2024〕69号关于发布《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的公告《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经上海期货交易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3日起实施。
英文文本见官方英文网站,仅供参考。
如与中文文本不一致,以中文文本为准。
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2024年5月13日附件上海期货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集团交割业务,便利市场各方参与期货交割业务及相关活动,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细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个或者多个交割库及其联合方,通过集团化管理、运营和合作,经交易所批准,可以为某期货商品提供标准仓单等集团交割业务、异地提货等集团交收业务。
承担集团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集团交割中心)负责对加入集团的成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集团所有成员遵守交易所规定。
集团成员不能向标准仓单持有人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要求的货物的,集团交割中心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根据资质能力和业务范围,集团成员包括仓库、厂库等交割库和交收库等。
仓库和厂库可以签发标准仓单并为客户办理交割业务;交收库不能签发标准仓单,可以开展商品交收业务。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集团交割中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设立运营满两年。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者等值外币。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满三年的,自成立时开始,下同)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正文:----------------------------------------------------------------------------------------------------------------------------------------------------关于发布《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的通知各期货经营机构:为进一步引导公司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源,加强主动管理能力,发挥行业特色,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经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
(联系人:常若曦***********************************)2021年11月26日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与子公司统称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利益进行投资活动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有关规定。
第四条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信义义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10.08•【文号】中期协字[2007]31号•【施行日期】2007.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期货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修订)(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9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9日)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的通知(中期协字〔2007〕31号)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活动,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我会会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
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附件: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二○○七年十月八日附件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甲方:证券公司乙方:期货公司依据《合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以下简称介绍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双方声明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一)甲方为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具有从事介绍业务的资格。
(二)甲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进行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甲方承诺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从事介绍业务,并对所属营业部开展的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甲方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诺承担因违背上述声明给自己及他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一)乙方为依法设立的期货公司,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并取得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
(二)乙方具有相应的人员、经营场所和设备,能够为甲方开展介绍业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2.05•【文号】中金所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2.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关于发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金所发〔2021〕4号《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已报告中国证监会,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2月8日起实施。
2011年3月14日发布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21年2月5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告知客户具有报备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义务,切实履行对客户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职责,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管理等相关材料登记存档、妥善保存,并对客户报备的内容保密。
第三条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参与金融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客户还应当接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管理。
第二章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第四条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的行为或者事实。
第五条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 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八)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公布日期】2015.08.2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就《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期协字〔2015〕88号)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期货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健全包括期货经纪、投资咨询、中间介绍、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在内的衍生品服务体系”的要求,推动期货公司创新转型升级,在结合近年来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经验的基础上,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前期已在行业内征求了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反馈情况,协会对《规则》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于9月7日前以书面和电子方式提交协会,联系方式如下:联系人:李娜传真:************电话:************邮箱:*******************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C座八层会员一部邮编:100140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2. 关于《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3.《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反馈意见表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1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防范和隔离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规则所称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参与证券、股票期权、场外衍生品等交易,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期货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应当审慎经营,并对中间介绍业务实行统一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上证发〔2014〕80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4〕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现予以发布实施。
本所于2013年3月26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上证债字〔2013〕16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具备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且具备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子公司担任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等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并申请资产支持证券在本所挂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本所为资产支持证券的转让和信息披露提供服务,不表明本所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1.企业期货交易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套利(spreads)
所谓套利是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种类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买进自认为是“便宜的”合约,同时卖出那些“高 价的”合约,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
第五部分:套期保值会计核算操作指引..................................................................................................... 8
一、 企业套期保值业务会计核算的依据 ............................................................................................... 8 二、 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方法 ............................................................................................................... 8 三、 套期保值会计处理原则 ................................................................................................................... 9 四、 套期保值有效性评价方法 ............................................................................................................. 11 五、 套期保值会计科目的设立 ............................................................................................................. 11 六、 公允价值套期会计处理流程 ......................................................................................................... 11 七、 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处理流程 ......................................................................................................... 12 八、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会计处理流程 ............................................................................................. 12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1.21•【文号】财会[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会计正文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9日发布,2012年1月21日修订财会[2012]2号)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现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证券业务),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取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下简称证券资格)。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证券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5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二)质量控制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有效执行,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良好;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当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做到实质性的统一;(三)注册会计师不少于200人,其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120人,且每一注册会计师的年龄均不超过65周岁;(四)净资产不少于500万元;(五)会计师事务所职业保险的累计赔偿限额与累计职业风险基金之和不少于8000万元;(六)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800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不少于6000万元,本项所称业务收入和审计业务收入均指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取得的相关收入;(七)至少有25名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八)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在执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2.因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证券资格而被撤销该资格,自撤销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3.申请证券资格过程中,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的,自被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者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至提出申请之日止未满3年。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66号现公布《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20年10月30日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及国务院“放管服”有关要求等,中国证监会对有关证券期货制度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中国证监会决定:一、对15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1)二、对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2)三、对38件部函等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3)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3.中国证监会决定废止的部函等制度文件附件1中国证监会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一、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前言中的“《证券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修改为“《证券法》明确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行政许可程序。
”第二条第一款中的“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3.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4.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修改为“200人公司申请行政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公司关于股权形成过程的专项说明;2.设立、历次增资的批准文件;3.证券公司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或者在提交行政许可的法律意见书中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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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通知主要会计科目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期货保证金存款、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公司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二、本科目可按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保证金存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时,按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 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向期货保证金账户存入资金时,按存入的资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保证金账户划回资金时,按划回的资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金额以及存入期货保证金账户的款项。
应收货币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指期货交易所或分级结算制度下的特别结算会员和全面结算会员,下同)划出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业务盈利形成的货币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货币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
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划回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回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划回的货币保证金利息时,按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三)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结算单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客户或非结算会员期货合约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期货公司代理买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支付的交割货款金额(商品期货实物交割的金额含增值税额,下同),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代理卖方客户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的,按收到的交割货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五)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支付代收的手续费时,按划转的手续费金额,借记“应付手续费”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期货公司收到期货结算机构返还的手续费时,按收到返还的手续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手续费收入”科目。
(七)期货公司向期货结算机构交纳杂项费用时,按支付的有关费用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本科目等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从期货结算机构尚未收回的货币保证金金额。
应收质押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结算机构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质押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全员结算制度下,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会计处理:1 .客户委托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提交有价证券办理充抵保证金业务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 .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交易所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期货公司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期货交易所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处置有价证券时,期货公司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二)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代客户直接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会计处理参照前述(一)的规定。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向期货交易所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的,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 .非结算会员代客户通过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申请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
2 .有价证券价值发生增减变化,期货交易所相应调整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时,非结算会员按调整增加数,借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贷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按调整减少数,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3 .期货交易所将有价证券退还给客户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
4.客户到期不能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交易所处置有价证券时,非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
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特别结算会员或全面结算会员)”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
全面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核定的充抵保证金金额,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期货交易所)。
按处置有价证券所得款项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货币保证金(非结算会员)”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尚未收回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形成的可用于期货交易的保证金。
应收结算担保金一、本科目核算分级结算制度下结算会员(包括全面结算会员和交易结算会员,下同)按照规定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结算担保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结算会员向期货交易所划出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出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结算会员从期货交易所划回结算担保金时,按划回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结算会员收到期货交易所划回的结算担保金利息时,按期货交易所划回的利息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二)结算会员的结算担保金被期货交易所动用抵御其他违约会员的风险时,结算会员按期货交易所分摊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贷记本科目;同时结算会员应按向期货交易所追加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期货交易所向违约会员追索成功后,结算会员按收回金额中应享有的份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被动用的结算担保金最终确定无法收回时,结算会员应按确定无法收回的金额,借记“业务及管理费”,贷记“其他应收款”科目。
(三)结算会员划回多余的结算担保金,按划回的结算担保金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结算会员尚未从期货交易所收回的结算担保金额。
应收风险损失款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客户垫付尚未收回的风险损失款。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风险损失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代客户向期货结算机构垫付罚款时,按垫付的罚款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期货公司从客户货币保证金中划回垫付的罚款支出时,按划回的罚款金额,借“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客户因自身原因造成的风险损失,按客户货币保证金余额, 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按期货公司代为垫付的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
(三)客户期货业务发生穿仓时,期货公司应首先全额冲销客户的保证金,在客户以货币保证金交易的情况下,按冲销的保证金金额, 借记“应付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在客户以质押保证金交易的情况下,借记“应付质押保证金”科目,贷记“应收质押保证金”科目;按期货公司代为垫付的款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期货公司向客户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按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按规定核销难以收回垫付的风险损失款时,按核销的风险损失款金额,借记“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为客户垫付尚未收回的风险损失款。
应收佣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应收取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佣金。
二、本科目可按佣金支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收佣金的主要账务处理(一)期货公司确认佣金收入的当期,按应收取的佣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佣金收入”科目(二)实际收到佣金时,按收到的佣金金额,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应收取的与其经营活动相关的佣金款项。
期货会员资格投资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以交纳会员资格费形式对期货交易所的投资。
二、本科目可按期货交易所进行明细核算。
三、期货会员资格投资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为取得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交纳会员资格费时,按交纳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期货公司转让或被取消上述会员资格,按收到的转让款项或期货交易所实际退还的会员资格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期货公司会员资格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货公司对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投资。
应付货币保证金一、本科目核算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缴存的货币保证金,以及期货业务盈利形成的货币保证金。
二、本科目可按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非结算会员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付货币保证金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期货公司收到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收到非结算会员划入的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入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期货公司向客户或分级结算制度下全面结算会员向非结算会员划出货币保证金时,按划出的货币保证金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存款”科目。
(二)客户期货合约实现盈利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盈利金额,借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客户期货合约发生亏损时,期货公司按期货结算机构结算单据列明的亏损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货币保证金”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