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
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3.物权--排他性:同一标的物上不能成立并存的、具有不相容性的数个物权。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2024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完整版)物权法知识点

第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一、物权的概念(一)物权概念的发展(词源)1.物权一词起源于罗马法(当时确认了所有权、抵押权、质权等物权形式),但没有明确物权的概念。
2.物权一词是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在研究、诠释罗马法时创造的。
3.法律上正式使用物权概念的是1811年的《奥地利民法典》。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使用了物权一词《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德国民法典》中,首次将“物权”作为民法典分则的独立一编,对物权制度作了系统、完整的规定。
其后,物权概念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物权法也成为了现今各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对物权概念的不同界定民法理论上,对物权的概念应如何认识,有着诸多不同的学说主张。
1、对物关系说:即物权是人对物的关系。
2、对人关系说:是人与人的关系。
3、权利归属说:权利主体对物直接支配、享受物之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概念: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三)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债权、继承权发生的前提和基础,又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
二、物权法律特征(与债权的区别)(一)物权是绝对权是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债权是相对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必须依赖债务人的行为(二)物权以物为客体债权的客体要比物权的客体更为广泛1.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物因为只有特定物才可以行使支配权例如:甲、乙合同约定,甲卖给乙10吨大米,这时的10吨大米是种类物,乙对甲享有债权。
当甲将10吨大米交付给乙时,因其特定化了,乙对10吨大米才享有物权2.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独立物即经济、法律上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物。
例如:如果不能独立存在的物,如房屋的门窗,是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不能成为物权客体3.物权的客体必须是有体物权利作为客体是他物权中的例外(三)物权是支配权物权以对物进行直接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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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1、权利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虽同为物的支配权,但两者对物进行支配的主要方面则有所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须具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主要以标的物的交换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因此,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必须具有价值。
【使用价值和价值】2、权利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
用益物权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财产所有人的约定而产生,不以用益物权人对财产所有人享有其他财产权利为前提,因此,用益物权都是主权利。
而担保物权系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其存在则以担保物权人对担保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它因债权的产生而产生,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担保物权是从物权。
【特殊:地役权是从权利】3、权利的实现时间不同。
用益物权的取得与实现并无时间间隔;担保权人的权利取得与权利实现不可能同时,二者之间有时间间隔。
4、权利的客体不同。
用益物权客体以不动产为主,担保物权客体得为不动产、动产和权利。
5、二者在物上代位性上的差异。
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而用益物权则不具有这一性质。
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如不能归责于担保物权人,担保物权人可以请求担保人以其他物替补。
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灭失,用益物权人不得请求所有人以其他物替代二、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担保物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如留置权,或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由当事人缔结担保合同而设立。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担保物权人可以通过变卖、折价或者拍卖担保物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性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地可以直接同多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
2、权利客体是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
3、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是用于农用目的的用益物权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不以有租金为必要。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完整word版)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重点整理1.物权P3: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力,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所有权P109:指所有人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于所有物为全面的支配的物权。
3.用益物权P255: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在一定范围内加以占有、适用、收益的权利。
4.物权与债权的关系:P20联系物权是交易的前提、对象和归宿,只有该前提、对象,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才能进行。
同时,也只有债权所要求的财产移转得以畅通无阻,社会财产的积聚才能壮大。
两者相互交错,共同推动社会经济向前发展。
区别①债权的发生、发达及在财产权体系中占据优越地位,恒较物权为晚。
②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③权利客体不同,物权只能是物,且原则上只能是有体物、独立物、特定物,债权的客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另外,债权的客体受限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物,而物权客体没有此限制。
④主体不同,物权权力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而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特定的人。
⑤所涉及的利益不同,物权还涉及国家、社会乃至第三人的利益,而债权通常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因此,物权采取法定主义,债权采取任意主义。
⑥权利效力范围不同,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⑦权利效力不同,物权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为请求力,各债权平等。
⑧权力存续期限不同,物权中的所有权是无期限的权利,但法律不允许存在无期限的债权。
5.物权请求权P60: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概念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只能由法律设定,禁止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也不得变更无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
我国《物权法》A5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法律规定。
内容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排他、优先、追及、请求),公示方式法定理由①历史原因:巩固革命成果②权力的起点和支点(自由主义在财产上的表达)概念①日、台:一物一所有权②大陆:一物一物权内容①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②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③一物之上可能存在多个物权,但各物权之间不得矛盾④一物的某一部分一般不能成立单独所有权(所有权遍及全部),加工物概念公示指物权在变动中,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让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重点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指以实现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定限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一种定限物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3,不动产物权:不动产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不动产抵押权;动产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权利质权、动产抵押权、留置权。
4,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受到他人侵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性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者预防妨害,有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完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危险)物上代位权:是物权的完满状态在受到侵害时在物权请求权以外的物权保护方式,此主要表现为物权人之物被他人占有时的物权保护方式。
5,物权的保护:主要指物权权利人在正常行使其物权时受到他人的不法妨害或物权人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他人不法侵害时,法律赋予物权人得排除侵害或妨害的请求权,以保障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实现。
物权确认请求权:主要指不同法律主体对于某一特定物权的归属及内容发生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物权的请求权。
6,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不动产物权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定方式。
分为登记要件模式(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动产物权不发生变动)和登记对抗模式。
7,现实交付: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动产的现实管领支配(占有)移转给受让人。
简易交付:指在动产物权让与时,受让人已经占有让与动产,此时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该交付即已完成。
指示交付:又称为返还请求权让与,指动产物权让与时,该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原物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
此种方式与占有改定相同,也不适用于动产质权。
占有改定:指动产物权让与时,当事人约定出让人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受让人作为间接占有人获得动产所有权。
物权法复习重点

物权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NO.1. 物权法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
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
NO.2. 物“物”在民法上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不动产”是不可移动的物,比如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附着物。
“动产”是不动产以外的可移动的物,比如汽车、电视机等。
NO.3 物权生活解释:物权,通俗地说,一头牛属于你,你可以用它来耕田、拉车,可以租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杀掉卖牛肉。
这种支配的权利是排他的,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你。
理论解释:物权就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NO.4 用益物权生活解释:麦当劳租用别人的房屋进行经营,它依法享有对租用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但是它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麦当劳拥有的是房屋的用益物权。
理论解释: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国家对个人不动产进行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NO.5 所有权生活解释:你拥有一栋房屋,你可以自己使用;可以出租给别人,收取房租;也可以转手卖给他人。
这就是你对这栋房屋的所有权。
理论解释: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NO.6担保物权生活解释:甲向乙借款2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5万元的汽车作为抵押担保,以1万元的音响设备作质押担保,同时还由丙为其提供保证担保。
其间汽车遇车祸损毁,获保险赔偿金3万元。
物权法重点归纳

物权法重点归纳物权法是指规定人与物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定,其中人指拥有和使用物品的个体或群体,物指具体的物品或无体物品。
物权法涵盖了个人、团体、政府等各种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以下是物权法的重点归纳:一、物权的权利属性物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分权。
拥有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支配权,使用权是指占有物品并有使用权,处分权是指对物品的转让、出租、抵押、赠与等权利。
物权的三个权利属性是不可分割的,但可以分开行使,例如可以将物品租给他人使用,但仍保留拥有权和处分权。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独占、捡得、制造、出土)和衍生取得(依法取得、依约取得、依违法取得)。
其中,依法取得包括买卖、遗赠、赠与、承受债务等方式,是最广泛的取得方式。
衍生取得可能存在法律纠纷,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三、物权的保护法律规定,物权所有人有权利要求其他人保护其物品,不得干涉其占有、使用、处分权利。
同时,物权所有人也有义务保护自己的物品,防止他人侵犯。
对于侵权行为,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返还、补偿、恢复原状等,还可以要求对侵权行为进行制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形进行针对性的处理。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公共利益、他人的利益和自然条件等方面。
例如政府可以基于公共利益限制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他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建立抵押权、担保权等,限制物品的处分权利;自然条件如土地、山林等资源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制约条件。
物权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支持。
当物权受到侵犯或有可能被侵犯时,物权所有人可以要求法院对其物品进行保全。
保全的种类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指对物品本身进行保护;行为保全指防止他人继续侵害物权;证据保全指保护证据,以利于后续维权。
保全是物权的重要保障,帮助物权所有人维护其权益。
物权法期末复习重点

【问】捡到地上的五块钱,赠与给第三人,钱的所有钱归谁物权法?民法的核心是利益财产要具有以下特征:(资源不一定是财产)1.有价值性2.有稀缺性3.物权法法条+三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合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可支配性第一章、物权法总则1.1 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例】商鞅《商君书》: “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物权法的任务:1.确认物的归属——物权法定纷止争;当兔子在市场上被贩卖的时候,已经有了归属——将社会有限的资源进行分配2.调整物的利用关系:发挥物的效用,以实现个人需求【意志是自由的,不受他人干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3.物权的保护——那里有权利,哪里就有救济PS:权利的本质【物权就是一种权利】1.是一种利益2.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源于自由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怎么取得权利,怎么保护权利名分已定:物的归属和利用 ——物权保护 1.物权保护2.债权保护【问】物权在生活中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承载着经济价值和伦理价值物权法:1.什么是“物” 2.什么是“物权” 3.什么是“物权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内涵和外延)债法:国际的趋同性;物权:在本国特定的经济基础上维护个人利益【保护私权,主体意志的自由性】,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PS:【问】如何保障债权的实现?人保、财产保、物保哪一种更能保障债权人的权利? ——物保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仅指不动产中的土地】1.土地承包经营权2.建设用地使用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第四十七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对于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义务人。
1. 物权人物权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支配和利用特定物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物权,并依法保护他人物权。
2. 义务人义务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
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和维护物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行为的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物。
1.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电器等。
动产的物权规则适用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轻易移动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植物等物品。
不动产的物权规则也适用比较广泛,但其转让和利用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3. 权利物权利物是指象征权益的标记物,如合同、证券、股权等。
权利物作为物权法客体的一种新型物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合同约定和其他途径进行。
1. 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包括依法遗赠、依法继承、依法占有及依法返还等。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指物权人依据合同协议,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取得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合同约定的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外,物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如公示、侵占、拾得等。
但这些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知识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1.登记制度物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登记的区别与联系登记不抵押效力和抵押效力的含义和区别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程序和要求2.占有占有的概念及其作用占有的要件和种类不正当占有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占有权的保护和维护3.使用与收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概念和特点使用与收益权的取得和消灭条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措施使用与收益权的限制和约束4.质权质权概念及其主要特点质权的种类和效力质权设立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质权的保护和限制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担保物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二、物权的限制和约束1.接待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范围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2.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人身权利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人身权利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和途径3.法律对物权的调整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和调整法律对财产权益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法律对物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4.技术对物权的影响技术对物权产生的变革和挑战技术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技术对物权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物权法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国际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国际物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国际物权法的实践与前景展望总结:本文全面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物权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物权法是维护和规范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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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归纳考点1:物权的种类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第2条),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包括:地役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考点2: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1、物权的确认物权的确认,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发生争议或者权利状态不明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状态。
2、物权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只能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等物权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行使。
包括:1)返还原物的请求权,是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是指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的权利。
3)消除危险请求权,也称妨害预防请求权。
3、债法上的请求权损害赔偿,指侵害物权所导致侵权责任的适用,采用金钱的方法赔偿损害。
适用损害赔偿必须符合侵权法的要件:过错、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恢复原状,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
如果被毁损的物并不是替代物而是特定的、在市场上难以购买到的,则采用损害赔偿的方法并不一定对受害人有利。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考点3:物权的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公示)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1)公示生效主义: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2)公示对抗主义: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1)动产抵押权(2)土地承包经营权(3)宅基地使用权(4)地役权(5)机动交通工具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包括:判决、裁决、征收、继承、建造法律后果:事实完成则物权变动,未登记前不得处分考点4:物权的变动的公示方法1、不动产的公示:登记注意: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动产的公示:交付交付方式:现实交付:交付标的物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交付权利凭证考点5:共有1、按份共有: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内部关系1.所有权:数人分份额的所有2.使用收益:按照份额行使——抽象份额而非具体份额3.处分应有部分:法律上处分(即并非实际的分割):可以自由行使(担保法司法解释54.1条),处分共有物之整体: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4、管理:保存行为:共有人皆可行使;改良行为:2/3份额以上的共有人同意5.管理费用:按份额分担6.分割:按比例分割,互负瑕疵担保责任外部关系1)对于第三人的权利:连带债权,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2)对于第三人的义务:连带债务,例如饲养动物侵权;内部具有求偿权。
2、共同共有1)情形:1.夫妻共同财产2.家庭共有财产3.继承发生后财产分割前的遗产4.合伙财产5.有家庭关系的推定共同共有2)内部关系:1.不分份额地共有2.使用收益:共有人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3.处分: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4.管理:改良行为须全体共有人同意3)外部关系: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考点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单元空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地基、电梯、管线、走廊等公摊面积成员权:业主自治的权利1、表决事项及人数:面积和人数的1/2多数:一般事项,选举委员、选聘公司等面积和人数的2/3多数:特殊事项,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注意:①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享有管理权,但无诉讼主体资格(物权法第83条)②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物权法第83条)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侵害业主权益的决定的,业主可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物权法第78条第2款)考点7:所有权的原始取得1、善意取得1)善意取得的要件(1)动产和不动产(2)占有人、名义登记人实施无权处分行为(3)第三人为善意(4)第三人支付对价(5)第三人取得动产占有或者变更不动产登记2.善意取得的后果(1)所有人与处分人是违约、侵权、不当得利竞合(2)所有人与取得人是物权排他性(3)取得人与处分人是支付价金,取得物权注意;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原则上不适用,特殊情况除外:权利人有回复权(二年期限),但应补偿通过拍卖和公开市场购买的受让人盗赃物的善意取得:不适用:依公权力追缴赃物货币的善意取得:不适用:占有即所有,不适用善意取得他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用益物权均可适用2、遗失物拾得1)遗失物的界定(漂流物、失散动物)2)拾得后果(1)若妥善保管定位无因管理可以费用求偿,但无报酬(悬赏除外)若送交政府则会公告6个月无人认领则收归国有(2)主动未予返还:不能取得所有权;所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拒不返还:则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返还+赔偿损失)考点8:相邻关系与地役权1、不动产相邻关系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相互提供便利,接受限制。
相邻关系是无偿的,但造成损害应予以赔偿1)用水排水2)邻地使用:袋地通行、管线通过、施工利用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风光关系:通风采光日照4)侵害防免:开掘危险、建筑物危险、不可量物侵入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2、地役权概念:需役地——供役地之间的提供方便关系特征:从属性和不可分性注意: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1)性质:独立的用益物权;不动产的相邻关系2)设定:意定;法定3)登记:须登记;无须登记4)内容:超越相邻关系限度的限制;最低限度内的必要限制5)相邻与否:无须相邻;必须毗邻考点9:抵押权的成立:抵押合同+登记(自愿登记的除外)1.不动产抵押的法定登记:生效主义(物权法第187条)(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动产抵押的自愿登记:对抗主义(物权法第188条)注意:集合动产浮动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考点10:抵押物的移转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注意1:买受人的涤除权注意2: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而出卖抵押物合同的效力?抵押权已登记:合同无效——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后可取得所有权抵押权未登记:合同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考点11:质权的成立:质押合同+交付(权利质含登记)1、动产质权的成立注意:质物交付的效力1)不移转占有质权不成立包括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唯独不适用占有改定(担保法解释第88条)2)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解释第87条)3)约定质物与移交质物不一致的,以移交为准(担保法解释第89条)2、权利质权的成立注意:不同权利的公示方式:交付或登记1)有价证券出质: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知识产权出质: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应收账款出质(债权):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考点12:抵押权的效力顺序1.抵押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即便已申请执行)2.抵押权与租赁权依时间先后(担保法解释第65、66条)3.留置权、工程款优先权(合同法第286条)优于抵押权(物权法第239条)4.动产抵押权与动产质权(1)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依时间先后;(2)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质权5.抵押权与抵押权(第199条)(1)登记的抵押权之间:依时间顺序(2)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3)未登记的抵押权之间:平等受偿考点13:担保竞存: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1.债务人提供物保与第三人提供人保并存,物保优于人保2.第三人物保与第三人保证并存,物保、人保约定担保份额的,为按份之债,无此约定,当事人为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3.物保消灭对人保的影响(担保法解释第38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简记:债权人放弃物保的,保证人在其弃权范围内免责)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