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一、电磁辐射强度电磁辐射强度是衡量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影响的重要指标。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强度应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二、电磁辐射防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护措施。
包括:远离高强度电磁辐射源,如高压输电线路、电磁发射装置等。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服、眼镜等防护用品。
在家庭或办公室等场所,应尽量选择低辐射的电器产品,并避免多个电器同时使用。
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应尽量避免长时间停留或活动。
三、电磁辐射监测要求为了及时发现并控制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对电磁辐射进行监测。
监测要求包括:监测频率: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监测,一般应每季度监测一次。
监测点:应在不同区域、不同高度、不同方向上设置监测点,以全面了解电磁辐射情况。
数据记录与分析:应对监测数据进行及时记录和分析,以了解电磁辐射变化情况,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提供依据。
四、电磁辐射暴露限值为了保护人类健康,需要制定电磁辐射暴露限值。
根据国际非电离辐射委员会(ICNIRP)制定的标准,电磁辐射暴露限值应符合以下要求:频率范围:0-300GHz。
暴露时间:连续暴露时间不应超过10分钟/天,连续暴露间隔不应少于1小时。
暴露强度:在0-300GHz范围内,任意10分钟内全身暴露强度不应超过0.4W/kg。
五、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要求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的影响,需要使用符合要求的电磁辐射防护装置与设备。
包括:防护服:应选择由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材料制成的防护服,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眼镜:应选择具有电磁辐射防护功能的眼镜,以减少电磁辐射对眼睛的伤害。
电器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电磁兼容性标准的电器设备,以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和对人体的影响。
建筑物:在高强度电磁辐射环境下工作的建筑物应采用特殊的建筑材料和结构设计,以减少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1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公众照射导出限值注:1)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2)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为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引言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辐射类型。
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的潜在危害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人们免受这些辐射的危害,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指由电磁场引起的能量传播,常见的电磁辐射源包括电视、方式、微波炉等。
电磁辐射对人的影响主要包括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两类。
热效应是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热量对人体组织产生的影响,而非热效应则指电磁辐射对人体的生物效应。
为了保护人体健康,各国制定了一系列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标准国际上最为广泛应用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磁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NIRP标准主要关注电磁辐射的非热效应,其基本原理为限制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吸收量。
该标准将辐射强度、频率、暴露时间等因素考虑在内,以确保人体暴露在电磁辐射下不会对健康产生不可接受的风险。
2. 国家标准各国也都制定了自己的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标准》GB 87022014 将电磁辐射分为10个频段,对于每个频段制定了相应的辐射限值。
该标准主要参考了ICNIRP标准,旨在保护公众和职业人员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
二、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电离辐射是指能够电离物质、产生带电粒子的辐射,如X射线和γ射线。
电离辐射具有高能量、穿透力强等特点,在医疗、工业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长期暴露在电离辐射下会对人体产生严重的伤害,包括遗传性效应和肿瘤等疾病。
为了保护职业人员和公众健康,各国也都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
1. 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标准国际上最重要的电离辐射防护标准是由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定的。
ICRP标准将辐射量单位剂量当量作为评估电离辐射伤害的基础。
该标准规定了不同剂量当量下的安全限值,并提供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2. 国家标准各国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电离辐射防护标准,以保障人体免受电离辐射的危害。
电磁辐射防护
电磁辐射防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即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的限值为:
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分钟内的平均值应满足功率密度<0. 4 W/m2 (频率为30~3000MHz)。
职业照射:在一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电磁辐射功率密度的平均值(连续6分钟)应<2W/m2 (频率为30~3000MHz)。
对电磁辐射源豁免的要求为:
输出功率等于或小于15W的移动无线通信设备,频率为3-300000MHz时,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
例:一室外覆盖系统最强信号电平为16dBm(导频功率),载波配置为1个,天线的增益为6dBi,计算最强功率密度并判断是否符合国家环境电磁辐射标准:
1)天线口总输入电平为:(16×1)+10 =26dBm
2)天线EIRP为:26 +6 =32 dBm(1.8W)
3)设人员活动范围距天线2米以外,则最强功率密度为:
SAR=P/4π(rr)
1.8 / 4π2*2=0.0358W/m2 (4.9µ W / cm2) <0. 4 W/m2
证明本系统设计的电磁辐射满足公众照射防护要求。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规定辐射防护是指采取各种措施来降低建筑物内和周围环境中的辐射水平,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
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提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居住环境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探讨建筑标准对建筑物辐射防护的具体规定。
一、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电磁辐射是目前建筑物中最常见的辐射源之一,主要来自电力线、无线电通信设备、无线网络等。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主要要求如下:1. 电磁辐射限值:建筑物内不同区域对电磁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例如居住区、工作区、公共区域等,需要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2. 设备布局与防护设计: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应合理布局,设备之间的距离以及设备与人员之间的距离需要符合要求,以确保电磁辐射水平做到最低。
3. 建筑材料选择:建筑材料的选择也是电磁辐射防护的重要一环,应选择具有良好的电磁屏蔽性能的材料,例如钢筋混凝土、金属板等。
二、核辐射防护标准核辐射是指核设施、核医学设备等产生的辐射,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建筑标准对核辐射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限值与剂量控制:建筑物内不同区域核辐射的限值有所不同,根据国家标准进行评估与控制。
人员在核辐射区域工作时的剂量也需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2. 保护措施:建筑物中应设置合适数量的辐射防护设施,例如防护门、防护窗等,确保核辐射不会泄漏到室内及周围环境。
3. 接触限制:人员在接触核辐射源时,需佩戴符合标准的辐射防护服,并进行适当的防护训练。
三、放射性污染防护标准放射性污染是指建筑物中因核事故、放射物泄漏等原因造成的放射性物质的扩散和沉积。
建筑标准对放射性污染防护提出以下规定:1. 排放与通风:建筑物应设置合适的排放系统与通风系统,能够及时有效地将放射性污染物排出建筑物外,保持室内环境清洁。
2. 密封措施:建筑物外墙、窗户等部位应保持良好的密封性,避免放射性物质通过裂缝渗透到室内。
3. 清洁与监测:建筑物内应定期进行放射性物质的清洁与监测,确保放射性污染的及时发现和清除。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
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
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很大,而由于对电磁辐射所造成的健康危害的不同理解,不同国家所制定的电磁辐射标准有很大的差异。
那么我国电磁辐射防护标准是怎样的?来讲讲电磁辐射防护标准介绍吧!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的标准
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限值:
频率范围(MHz)电场强度(V/m)磁场强度(A/m)功率密度
(W/m2)
0.1--3 87 0.25 (20)*
3--30 150/f 0.40/f (60/f)*
30--3000 (28)** (0.075)** 2
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 15000--30000 (61)** (0.16)** 10。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的电磁辐射源,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电力设备、无线电设备等。
第三条本办法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和控制电磁辐射的产生和传播,减少对公众和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四条电磁辐射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划、污染防治、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和协调发展。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责任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电磁辐射向周围环境和公众散射传播。
第七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遵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限值要求。
第八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进行定期的电磁辐射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九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辐射污染的影响,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第十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技术标准和限值要求。
第十一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的辐射污染进行预测和评估。
第十二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合适的场址,并采取必要的隔离和防护措施,防止辐射向周围环境和公众散射传播。
第十三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进行备案登记,纳入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的范围。
第十四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辐射监测和评估,确保辐射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限值。
第十五条电磁辐射源的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减少辐射污染的影响,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健康安全。
第四章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第十六条电磁辐射源的建设、改造和使用应当向公众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
国家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目录1 、总则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3 、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4 、电磁辐射监测说明1 、总则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适用频率范围为100kHz~300GHz。
1.4 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 、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 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职业照射导出限值)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3--30 150/f 0.40/f (60/f)*30--3000 (28)** (0.075)** 23000--15000 (0.5/f)** (0.0015/f)** f/150015000--30000 (61)** (0.16)** 10注:* 系平面波等效值,供对照参考。
**供对照参考,不作为限值;表中f是频率,单位是MHz,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对电磁辐射如何防护?
对电磁辐射如何防护?
防护原则有:
⑴时间防护:采用缩短暴露时间的措施,减少开启电器的时间。
⑵距离防护:人与家用电器之间应尽可能拉大距离。
⑶强度防护:避免多种家用电器同时启用,采取屏蔽降低电磁辐射。
防护措施有:
⑴在家中,对电磁辐射防护的对策是做好屏蔽与接地。
⑵居室中尽可能少拉导线。
⑶购买电器时,要有明确的产品说明防止引发电磁危害,灾祸的发生。
⑷在防御电磁波危害的安全对策中,要有与城市公众最密切的电磁辐射居民安全标准。
⑸手机的电磁辐射,尽可能缩短通话时间,最好用耳机,手机接通时,在耳边数秒后再通话。
⑹计算机开机时的瞬间产生辐射,开机时的瞬间远离荧屏。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1、禁止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
2、为降低电磁辐射暴露风险,凡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该按照相关
规定正确地安装和调试;
3、电磁辐射源应作定期检查,以去除污染和伤害;
4、应进行使用前试验、维护和检查等措施,确保设备工作正常;
5、使用能量低的电磁辐射装置或者配备有有效的电磁辐射防护的电
磁辐射装置;
6、在规定的距离内禁止使用手机和其他无线通讯设备,以及高功率
的电磁辐射源;
7、在规定的距离内操作的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应当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与企业标准及技术指标;
8、禁止在未经验收或认证的电磁辐射源上作业,以确保辐射安全;
9、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操作有源的电磁辐射装置,以防止可能的伤害;
10、要求非专业人员操作电磁辐射装置的,应在接受有关的安全技术
培训后才能操作。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doc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1.1 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 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 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 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二、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 基本限值2、1.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 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 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2、2、2 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2、2、3 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 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三、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 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 第18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局令第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护公众和环境免受电磁辐射的危害,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微波通信、无线电测量以及其他与电磁场辐射相关的业务和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由电磁场产生的辐射。
2. 电磁场:指电磁波的传播介质中的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产生的环境。
4. 电磁辐射源:指产生和发射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和系统。
5. 电磁辐射限值:指电磁辐射在特定环境和时段内允许的最大辐射水平。
6. 电磁辐射监测:指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实时监测、监测数据记录、辐射源辐射水平评估和其它监测研究等活动。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第四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范围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覆盖电磁辐射源周围可能受到辐射影响的区域,并应对不同类型的电磁辐射源进行不定期监测。
第五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指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应按照国际、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区域中,对电磁辐射进行频率、强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六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通过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分析,进行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包括对监测数据的处理和辐射源辐射水平的评估等。
第七条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经过电磁辐射环境评价后,应编制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结果、评价结论,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建议等。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第八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措施为了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和公众的危害,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布局电磁辐射源,减少辐射范围。
2. 采用低辐射的设备和技术。
3. 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标识,提醒公众注意电磁辐射环境。
4. 建立和完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评价体系。
第九条电磁辐射限值根据不同环境和场所的需求,制定电磁辐射限值,确保电磁辐射不超过安全限值。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磁辐射源的环境管理、监测、评价等方面的工作。
涉及电磁辐射的设施、产品、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三条定义1. 电磁辐射:指物质通过电场和磁场的相互作用产生能量传播的现象。
2. 电磁场:指电场和磁场的联合作用,包括电磁波在内的各种电磁现象。
3. 电磁辐射源:指能够向周围环境辐射电磁波的设施、产品、工程等。
4. 电磁辐射污染:指电磁辐射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5. 电磁辐射环境:指电磁辐射源在周围环境中形成的电磁场的分布状态,包括电磁辐射强度、频率、方向、时空分布等方面的信息。
6. 电磁辐射限值:指为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不同的电磁辐射源和用途,制定的允许的电磁辐射强度或其他电磁辐射参数的上限。
第二章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第四条监测任务1. 对于电磁辐射强度超过规定限值的电磁辐射源,应当进行监测。
2. 监测任务由环保局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条监测要求1. 监测应当覆盖电磁辐射源的全部工作状态和工作区域,包括正常工作、异常工作、停车调试等情况。
2. 监测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
3. 监测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环保局,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六条监测方法1. 监测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和设备,检测过程应当规范、严谨。
2. 监测结果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进行评价。
第三章电磁辐射环境评价第七条评价任务1. 对于新增的电磁辐射源,应当进行环境评价。
2. 对于电磁辐射强度可能会发生变化的电磁辐射源,应当定期进行环境评价。
第八条评价要求1. 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合理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真实、准确、可信。
2. 评价所涉及的监测工作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3. 评价结果应当及时报送环保局,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九条评价内容1. 评价应当包括电磁辐射环境的空间分布、时间分布和频率分布等方面的信息。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对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对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工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规范工厂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其中,对于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防护也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工厂安全生产条例中与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相关的防护规定进行介绍。
一、电磁辐射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是一种常见的工作环境危害之一,过量的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
根据工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工厂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降低电磁辐射对工人的危害。
首先,工厂应对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合理的布置。
在设计和安装设备时,应尽量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
对于高频电磁辐射强度较高的设备,应将其与工人工作区域相隔一定距离,或者设置专门的防护屏蔽。
其次,对于存在电磁辐射的工作岗位,工厂应提供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
例如,工人在进行电磁辐射高的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用具。
同时,工厂还应定期检查防护用品的有效性,确保其可以有效地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
此外,对于电磁辐射强度较高的工作区域,工厂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这些标志应清晰易懂,能够提醒工人注意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厂还应定期对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测量,确保其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二、电离辐射的防护规定电离辐射是一种高能辐射,对人体的伤害更加严重。
工厂安全生产条例明确规定,工厂在使用或处理放射性物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电离辐射对工人的伤害。
首先,工厂应确保放射性物质的储存与使用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安全规定。
放射性物质的储存地点应设有专门的防护措施,保证其不会对周围环境和工人造成辐射危害。
同时,工厂还应建立相应的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规范其使用和处理的程序,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电离辐射的风险。
其次,工厂应对从事电离辐射作业的工人进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工人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电离辐射的危害性、防护措施的正确使用等。
对于可能接触到电离辐射的工种,工厂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健康。
电磁辐射标准
电磁辐射标准
电磁辐射国际标准如下:
我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确定了电磁辐射的国家标准是:在30-3000MHz的频率范围内,公众照射在一天24小时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不超过0.4W/m2电磁辐射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
举例说,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
电磁“频谱”包括形形色色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
两者之间还有无线电波、微波、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光等。
电磁频谱中射频部分的一般定义,是指频率约由3千赫至300吉赫的辐射。
有些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一定的影响。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保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电磁辐射排放及防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负责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环境容许值和技术标准第六条电磁辐射的环境容许值和技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制定并公布。
第七条科研、医疗、生产等特殊场所应当制定相应的环境容许值和技术标准,确保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八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容许值和技术标准要求,采取必要的辐射防护措施,保证辐射水平不会对环境和健康造成不良影响。
第三章监测与评估第九条对电磁辐射环境进行监测与评估,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第十条监测与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被监测单位,被监测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环境,降低辐射水平。
第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电磁辐射环境数据的统一归集和管理机制,提供数据支持和科学参考。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二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设备和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配备辐射监测设备,确保电磁辐射环境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达到环境容许值和技术标准的电磁辐射源,应当加强日常管控,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于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将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报告表格;2.电磁辐射源设备清单。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2023年最新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篇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等在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在运行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以及工业、科学、医疗设备应用中的电磁辐射。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具有或者伴有电磁辐射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电磁辐射环境实施监测。
第五条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和安装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并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一)广播电视设施、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第1页共22页(二)高压送变电设施、电气化铁路;(三)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四)其他应当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电磁辐射设施和设备。
第六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在IOOO千瓦以上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行政区域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
第七条进行下列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电磁辐射设备的安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一)总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广播设施发射系统;(二)总功率小于200千瓦的电视设施发射系统;(三)无线通信设施和雷达的发射系统;(四)电压在100千伏以上的高压送变电设施;第2页共22页(五)电气化铁路;(六)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能够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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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磁辐射防护规定udc 614.898.5 GB 8702-88(1988年3月11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1总则1.1为防止电磁辐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伴有电磁辐射的正当实践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一切单位或个人、一切设施或设备。
但本规定的防护限值不适用于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1.3本规定中防护限值的范围为100KHZ~300GHZ。
防护限值与频率的关系见下图。
1.4本规定中的防护限值是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的上限,并包括各种可能的电磁辐射污染的总量值。
1.5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本着“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原则,努力减少其电磁辐射污染水平。
1.6一切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或部门,均可以制定各自的管理限值(标准),各单位或部门的管理限值(标准)应严于本规定的限值。
2电磁辐射防护限值2、1基本限值2、1.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1W/KG。
2、1.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
2、2导出限值2、2、1职业照射:在每天8H工作期间内,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1要求。
表1 职业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87 0.25 (20)1)3~30 150/0.40/(60/f) 1)30~3000 (28)2)(0.075)2) 23000~15000 (0.5)2)(0.0015)2)f/1500 15000~30000 (61)2)(0.16)2)10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2公众照射:在1天24H内,环境电磁辐射场的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 内的平均值应满足表2要求。
表2 公众照射导出限值频率范围MHz 电场强度V/m 磁场强度A/m 功率密度W/m20.1~3 40 0.1 (40)1)3~30 67/0.17/(12/f)1)30~3000 (12) 2)(0.032) 2)0.43000~15000 (0.22/)2)(0.001)2)f/750015000~30000 (27) 2)(0.073) 2) 2注: 1) 系平面波等效值, 供对照参考。
2) 供对照参考, 不作为限值; 表中f是频率, 单位为MHz; 表中数据作了取整处理。
2、2、3对于一个辐射体发射几种频率或存在多个辐射体时,其电磁辐射场的场量参数在任意连续6MIN内的平均值之和,应满足式(1):式中:第i个辐射体j频段辐射的发射水平;对应于j泼动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照射限值。
2、2、4对于脉冲电磁波,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瞬时峰值不得超过表中1.2所列限值的1000倍。
2、2、5在频率小于100MHZ的工业、科学和医学等辐射设备附近,职业工作者可以在小于1.6A/M的磁场下8H连续工作。
3对电磁辐射源的管理3、1下列电磁辐射可以免于管理3、1.1输出功率等于和小于15W的移动式无线电通讯设备,如陆上、海上移动通讯设备以及步话机等。
3、1.2向没有屏蔽空间的辐射等效功率小于表3所列数值的辐射体。
表3 可豁免的电磁辐射体的等效辐射功率频率范围MHZ 等效辐射功率,W0.1~3 300>3~300000 1003、2凡其功率超过3、1所列豁免水平的一切电磁辐射体所有者,必须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并接受监督。
3、2、1新建或购置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体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2、2新建或新购置的电磁辐射体运行后,必须实地测量电磁辐射场的空间分布。
必要时以实测为基础划出防护带,并设立警戒符号。
3、3一切拥有生产电磁辐射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加强电磁辐射体的固有安全设计。
3、3、1工业、科学和医学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出厂时应定期检查这些设备的漏能水平,不得在高漏能水平下使用,并避免对居民日常生活的干扰。
3、3、2长波通讯、中波广播、短波通讯及广播的发射天线,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安全限值的要求。
3、4电磁辐射水平超过2、2、1规定限值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备。
3、5对伴有电磁辐射的设备进行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施行电磁辐射防护训练。
训练内容应包括:A、电磁辐射的性质及其危害性:B、常用防护措施、用具以及使用方法;C、个人防护用具及使用方法;D、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4电磁辐射监测4、1对超过豁免水平的电磁辐射体,其拥有者必须对辐射体所在的工作场所以及周围环境的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A、新建、改建、扩建后的辐射体,投入使用后的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B、现有的辐射体在本规定生效后半年内提交监测报告。
4、2工作场所监测:4、2、1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低于300MHZ时,应对工作场所的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当电磁辐射体的工作频率大于300MHZ时,可以只测电场强度。
4、2、2测量仪器应尽量选用全向性探头的场强仪或漏能仪。
使用非全向性探头时,测量期间必须不断调节探头方向,直至测到最大场强值。
仪器频率响应不均匀度和精确度应小于+-3DB。
4、2、3测量仪器探头应尽量置于没有工作人员存在时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位置。
4、3环境监测:4、3、1环境中的电磁辐射大多可视为平面波,因此只需测电场强度。
但在不能当成平面波的场所,需对电场强度和磁场强度分别测量。
4、3、2测量仪器可以用于干扰场强仪,频谱仪、微波接受机等。
测量误差应小于+-3DB,频率误差应小于被测频带中心频率的1/50。
4、3、3针对某一辐射体的特定环境测量,应依据所测辐射体的天线类型,在距该天线2000M以内最大辐射方向上选点测量或根据辐射方向图,分方位选点测量。
4、3、4对于一般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布点,通常可依主要交通干线为基准,以一定的间距划分网格进行测量。
4、3、5测点应选在开阔地段,要避开电力线、高压线、电话线、树木以及建筑物等的影响。
4、4监测结果评价:4、4、1当工作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超过限值时,必须对电磁辐射体的工作状态和防护措施进行检查,查明原因,并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4、4、2某电磁辐射体使环境电磁辐射水平超过本规定的限值时,必须尽快采取措施降低辐射水平,同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产生过量辐射照射的原因以及准备治理的措施。
4、4、3在对辐射水平进行评价时,应考虑到某一辐射体可能存在的几种辐射频率的贡献以及多个辐射体的贡献,即应满足式(2):式中:第M个辐射N频段辐射的辐射水平;对应于N频段的电磁辐射所规定的辐射限值。
5监测的质量保证5、1电磁辐射监测事先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及实施计划。
5、1.1监测点位置的选取应考虑使监测结果具有代表性。
不同的监测目的,应采取不同的监测方案。
5、1.2监测所用仪器必须与所测对象在频率、量程、响应时间等方面相符合,以保证获得真实的测量结果。
5、1.3监测时要设法避免或尽量减少干扰,并对不可避免的干扰估计其对测量结果可能产生的最大误差。
5、1.4监测时必须获得足够的数据量,以便保证测量结果的统计学精度。
5、2监测仪器和装置(包括天线或探头)必须进行定期校准。
5、3监测中异常数据的取舍以及监测结果的数据处理应按统计学原则办理。
5、4电磁辐射监测应建立完整的文件资料。
仪器和天线的校准说明书,监测方案,监测布点图,测量原始数据,统计处理程序等必须全部保留,以备复查。
5、5任何存档或上报的监测结果必须经过复审,复审者应是不直接参与次项工作但又熟悉本内容的专业人员。
6名词解释6、1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
6、2比吸收率(specific absorption rate SAR):指生物体每单位质量所吸收的电磁辐射功率,即吸收剂量率。
6、3功率密度(power density):在空间某点上电磁波的量值用单位面积上的功率表示,单位为W/M2。
或在空间某点上坡印廷矢量的值。
6、4等效辐射功率(equivalent radiation power):6、4、1在1000MHZ以下,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对半波天线而言的天线增益的乘积。
6、4、2在1000MHZ以上,等效辐射功率等于机器标称功率与全向天线增益的乘积。
6、5热效应(thermal effect):指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直接与热作用有关的变化。
6、6非热效应(non-thermal effect):吸收电磁辐射能后,组织或系统产生的与直接热作用没有关系的变化。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标准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放射环境管理处组织编制。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关于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请示的复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国家现有两个电磁辐射标准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环保辐字〔2004〕 162 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
二、你局在环境影响评价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中,应执行《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
二○○四年四月十二日。